城镇化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 及优化策略
2020-07-14王永超
王永超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这给被征地农民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养老保险问题尤为引人关注。基于此,本文阐述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并提出了几点完善策略,以期为改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现状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近年来,一些农民受制于各种原因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这部分群体称之为被征地农民。他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根本,也失去了生活及养老的保障,为安置被征地农民,一般通过货币方式对其进行补偿,但从实际操作来看,这种补偿方式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也不能实现被征地农民養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的无缝衔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
农民参保积极性较高,但镇级政府积极性不高。随着国家社保政策的大力宣传,农民普遍认识到缴纳社保费的重要性,参保积极性高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通常由村组集体筹资一部分,政府补贴一部分,个人自愿缴费,可缴可不缴。以庐江县为例,该县统筹资金分村组出资和政府出资两部分,村组出资标准为:庐城镇3730元/亩,其他地区3570元/亩;政府出资标准为:出让土地30元/m2,其中工业用地10元/m2;划拨土地10元/m2。由于乡村两级财力有限,筹集统筹资金困难重重。
资金筹集难。目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资金主要通过个人缴费、村组集体补助及政府补贴三个渠道筹集。由于农民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农民不能准确了解土地价值,而土地价格评估也未考虑市场等因素,导致土地价格偏低,再加之部分政府部门把商业用地以公益用地的名义进行征收或随意降低补偿金额,导致农民得到的补偿款远远低于土地实际价格,再扣除村组部分的统筹资金,就所剩无几了,而村集体普遍资金紧张,无力弥补农民养老金缺口。
发放标准较低。目前,被征地农民普遍面临养老保险发放标准低的问题,以庐江县为例,该县自2008年开始全面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80元每人每月提高到现在的260元每人每月,虽然增幅很大,但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差距仍较大。
经办力量不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尤其是近年来,各地上马的重点项目和大型项目越来越多,未来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村民将呈井喷态势,大量的工作任务要靠县镇村三级经办人来落实和完成,而县镇村现有的工作力量严重不足。由于镇、村经办机构未定编定人,因此人心不稳,人员流动频繁,工作衔接不够顺畅;而村里具体的业务工作由兼职的村协办员来完成,因常规经费没有保障,因此其工作积极性不高。
法律建设缺位。《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社保制度的法律,但是条文中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内容较少,并且目前我国并无其他法律法规涉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保问题,而且各省市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律法规的缺位,导致被征地农民在参保过程中频频出现问题,并且在解决问题时常常无法可依。
基金风险较高,业务经办没有实现信息化、系统化操作。由于地区差异,各地以文件形式来规定具体做法,统筹层次较低、覆盖面较窄,支付能力有待提高。此外,因法律建设的缺位,各地缺乏统一的运行标准,基本上是以县为单位,呈碎片化运行,各省市没有统一的政策标准。养老基金的增值保值效益较低,甚至出现挤占或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钱的问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完善策略
督促镇村及时缴纳统筹资金,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针对镇村一级工作不积极、效率低下的问题,要尽快构建完善的被征地农民社保缴纳体制,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上级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镇村统计被征地农民信息,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并及时缴纳统筹资金。如果镇村财政困难,可通过政策扶持、财政补贴等形式为其解决资金问题,及时、足额为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保费用。
提高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首先,国家作为养老保险政策的倡导者与执行者,应承担主要的缴费责任。在征地过程中,政府是权力的主要执行者,也是获利最大的一方,政府低价征收土地,再加价出卖,以此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所以政府有义务并且也有能力承担社保缴费的主要责任。其次,为明确政府缴费责任,可以先保后征,提前把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提前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以提高社保费用的筹资水平与被征地农民的待遇标准,保障他们的利益。
落实业务培训和经费保障。为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应定期举办全县经办人员业务培训班,充实县级经办机构力量,采取集中和分镇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加强对政策规定和业务经办等内容的学习,努力提高经办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此外,为提高经办队伍的稳定性,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对镇级经办机构定编2-3人,经费由财政全供,并落实办公场所。
积极探索养老保险新方案。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取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这一险种,探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的实施方案,鼓励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给予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我国《新土地法》已经明确把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保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及合法权益。
加快法律和政策制度建设。针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缺位的问题,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研究和制定相关法律条款,在省级或国家层面统一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规范各地待遇标准,处理好被征地农民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关系,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根据当地财力及经济发展情况着力解决其社保问题。
完善基金管理机制。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稽核制度建设,实现对基金征缴、支付、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推进业务办理的信息化、系统化、规范化操作;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审计等监督机关在开展民生审计工作时应重点关注社保基金审计,提高社保基金的审计水平。
(庐江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