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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带货法律风险的探讨

2020-07-14栾俊刘春松

青年与社会 2020年13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

栾俊 刘春松

摘 要:互联网带货是时下非常热闹的互联网创新营销模。互联网带货主播的普及,推动了新微电商领域的创新发展。从小业主的自我主播带货到互联网大V主播的带货,互联网带货引起的法律风险已经有蔓延趋势。围绕互联网带货,按照现行中国的法律体系,提纲挈领的梳理相关的法律规则,抛砖引玉以点带面的探讨互联网带货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互联网带货;新微电商;法律风险

互联网带货,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卖货;互联网带货的主播,就是公众人物或者类公众人物,通过自己的互联网影响力,向互联网的粉丝或者用户推荐商品的一种广而告之的营销行为。

互联网带货作为一种全新的互联网营销模式,在国家层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引导下,从无到有的在中国互联网领域蓬勃发展,尤其2020年开年之初的当下中国甚至世界处于相对特殊的时期,互联网带货这种营销模式俨然成了新营销的主流。

互联网带货这种雪崩式的正向的普及营销,伴随而来的负面肯定就是相当多的违法违规,围绕互联网带货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在频出。法律的底线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法律对于新出现的问题或者矛盾能够直接处理的模式是后置的亡羊补牢模式,在问题或者矛盾频发的前期,司法机关只能借助于已经固有的相关法律条文或者规则进行间接的扩大的类推的处理。依法解决矛盾冲突,保护利益相关人。

对于互联网带货这种全新的商业营销行为,本文将所有涉及互联网带货行为的能用得到的同类法律条文进行梳理分析,有助于解决涉及互联网带货的法律问题。

一、互联网带货涉及的主体

互联网带货这种全新的商业营销模式,从直接的前台表象到间接的后台牵扯到如下的相关利益主体:

1.直接能看到的:带货主播人、互联网平台、商品

2.间接利益相关的:互联网带货平台公司、商品厂家

二、互联网带货面临的法律问题

围绕互联网带货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有以下的法律问题能够随时出现,需要引起利益相关人的注意:

1.互联网带货主播的法律角色是什么?

2.互联网带货平台什么商品都能卖吗?

3.互联网带货主播推荐的商品或者推薦的服务如果有质量问题,互联网带货主播人应该承担什么样子的法律责任?

4.消费者从互联网带货平台购买商品后或者预付定金后,是否能够反悔退货或者要回定金?

三、解读互联网带货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互联网带货行为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

互联网带货作为一种全新的微电商的营销行为,涉及如下的相关利益主体:互联网带货主播、商家、互联网带货平台公司、互联网带货营运公司、消费者。

(二)从相关法律条文的角度定义互联网带货主播人:

互联网带货主播人性质应该属于广告代言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双重直接管理。

《广告法》第2条中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都有了详尽的定义。基于《广告法》,互联网带货主播人首先可以确认的身份是广告代言人,进而也可能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对于互联网直播这种行为做了相关定义,概括了互联网直播主体的范围,定义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的使用者,同时定义了互联网直播行为的发布者和用户。

互联网直播作为一种互联网的营销行为,任何营销行为的参与主体,在营销过程中,同时还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涉及的法律规定。

(三)从相关法律条文的角度概括互联网带货的商品范围:

商品的存在和流通要符合社会的价值规范,同样,在互联网流通和交易的商品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都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商品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对于广告代言人能够代言的商品有如下内容的要求: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15条、第19条、第20条、第22条中,对于互联网禁止广告或者禁止销售的商品明晰了禁止性的列举目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以及烟草等。

《广告法》中其他相关多条内容对于广告内容也做了如下规定:广告内容需要符合相关准则,不得包含暴力、淫秽、涉毒、赌博、煽动犯罪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或者出现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诱导性内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多角度分析互联网带货违法违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带货主播人对于自己带货商品的涉及虚假宣传,主播人推荐的商品或者推荐的服务存在数量不等的瑕疵,根据不同的违法违规程度,互联网带货主播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对应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带货主播人身份的界定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互联网带货主播作为广告代言人,按照《民法总则》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规定,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第56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其他领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若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互联网带货主播人的身份是多重的,是广告主、是广告经营者、是广告发布者、更是广告代言人,如果带货行为涉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广告法》第55条规定,互联网带货相关利益主体应该承担相应的被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如果互联网带货行为违法违规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虚假广告罪,需要受到《刑法》第222条规定的处罚,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犯罪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互联网带货主播身份如果广而推之为商品的生产者或制造者,如果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还可能涉及《刑法》中其他相关的罪名,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这些行为在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的同时,要承担对等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责任。

(五)多方位分析互联网带货的消费者对应的权益:

互联网带货中的销售行为,本质上应该属于法律法规界定的网络购物。对于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互联网带货营销行为中作为相对方的消费者的反悔权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25条有所体现,即消费者对于通过网络购买的货物原则上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是特殊情形下除外,比如定做产品等。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赋予互联网消费者一定程度的反悔权,保证了消费者在互联网带货中预付的定金或者订金等锁定时限的退回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89条、第90条、第91条中对于双务合同中定金的成立、定金的数额以及定金的表现形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款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民法总则中通常所说的“定金罚则”。

四、以法律的视野对于互联网带货守法发展的展望

互联网带货作为一种全新的互联网营销模式,在当下中国甚至世界面临的特殊时期都推动了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为中国甚至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前做出了贡献。

互联网带货的创新性就是作为主播的广告代言人的互联网化,追根接地的看待互联网带货,这种营销行为依然就是一种递进的变异创新的新商业模式。既然是一种商业模式,运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就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的运营。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互联网带货行为必须要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法律是维护社会发展的底线,同样,对于创新的互联网带货营销模式,在守法合规的前提下,法律对于互联网带货的所有相关利益主体是保护的。

梳理涉及互联网带货相关利益主体和行为的法律法规,为互联网带货这种创新的营销模式的未来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我们不遗余力。

参考文献

[1] 唐自政,孔峰,李郑阳.对虚假广告代言人侵权责任认定的探讨[J].铜陵学院学报(5):71-73.

[2] 孙文英.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法律责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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