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事件中传播谣言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0-07-14夏守明治安学
夏守明 治安学
摘 要: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中,谣言的效果表现明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其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日益增强。因此,有必要明确在疫情中传播谣言的刑事责任问题。文章以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为视角,研究公共事件中传播谣言的刑事责任问题,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叙述谣言的概念和传播途径;第二部分是对疫情中出现的谣言进行分类;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刑法中关于传播谣言的有关规定以及认定问题。通过对上述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对疫情中传播谣言的现象进行规制,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新冠肺炎;谣言;刑事责任
一、谣言的概念及传播途径
(一)谣言的概念
根据《公共关系辞典》中对谣言的定义:不正确事实的恶性传播,这是公共事件中谣言的概念。“谣言”还可以指“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在法律上,谣言的概念主要指代扰乱公共秩序的虚假信息,其本质上是给社会秩序和公民生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二)谣言的传播途径
(1)网络平台传播
由于网络上的交流具有匿名性、互动性、个性化、时事性特点,导致网络传播谣言成为目前最为主要的传播方式。匿名性使得人们无所顾忌地交流,当然也促进了谣言的产生;互动性拓宽了信息的传播范围;时事性使得消息的传播极为迅速,以上特点都为谣言的产生与传播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现实交流传播
这种传播方式主要是“线下”的辅助传播途径,这在例如“小区有人故意传播病毒”等这类涉及范围不大的区域里面表现明显。
二、新冠肺炎疫情中谣言种类分类
对谣言的分类可以更好地回答疫情中谣言的责任承担问题。通过对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谣言的收集,笔者发现出现频率最高的谣言为以下几类:
(一)关于安全防疫的谣言
比如常见的:“喝白酒可以预防新冠病毒”、“熏醋可以灭活新冠病毒”、“开空调、吃抗生素可以预防新冠病毒”等等诸如此类。
(二)关于公众生活的谣言
这类谣言主要涉及居民的日常生活,比如:“某地区出现无症状感染者”、“某某日起,某地区将恢复交通出行”、“毒王投毒已感染多少人”等谣言,给居民造成了恐慌。
(三)关于公共危机管理的谣言
这类谣言在新冠疫情期间表现也比较明显,尤其是在疫情初期,在危机管理措施本身应对不足时,此类谣言大肆传播,有时甚至很难区分其真假。比如:“某地违规采购物资”、“某地医院对尸体放任不管”等等。
三、疫情中谣言的刑事责任问题
(一)与谣言相关的罪名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1)罪名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这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一个罪名,为了更好地实现对谣言的管理,防止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专门将“疫情”、“警情”、“险情”、“灾情”等词涵括在内,以便在进行处罚时有法律上的依据,有利于實现“罪行法定”的原则。
(2)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入罪标准的认定: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从上述关于谣言的相关罪名以及司法解释可以看见,如果需要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就要造成“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那么对于什么样的程度才算是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即扰乱公共秩序的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到刑事责任承担,无疑非常重要。
这里有一个案例,在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某为了阻止与其有恋爱关系的李某乘飞机回家,通过拨打白云机场客服电话,故意编造了李某确诊新冠肺炎的信息,致使当地公安、疾控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并且隔离了李某所住酒店的其他旅客,经检测发现,李某没有被感染,其他旅客也正常,后刘某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刑7个月。
(1)网络秩序等同于公共秩序?
从上述案例可以清晰看出,刘某传播虚假信息,客观上已经致使机场、酒店正常的秩序扰乱,浪费了公共资源,危害了现实生活中的公共秩序。由于案件事实清楚,此案仅在12天就完成了从刑事拘留到判决的流程。由此也可以看出此案没有争议,也就是说,刘某上述的这种行为肯定是触犯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这又随即体现出一个问题,仅仅是扰乱网络秩序,没有实际造成资源损失的传播谣言的行为是否能够入罪,即单纯的网络秩序能不能算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的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指社会公共生活依据共同生活规则而有条不紊进行的状态,所谓“公共”在刑法上就是指的“不特定多数人”,其中“多数人”是表象和常见的存在状态,而“不特定”才是公共的核心内涵,具体说来,“公共”就是“公众”。而“秩序”则是一种社会状态,其就是对平稳和有序生活的一种状态性描述,那么“公共秩序”就可以操作化定义为公众生活正常有序。
公共秩序与公共场所相对应,正如网络秩序与网络空间相对应一样,但是网络空间却不能是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是一个物理空间,而网络空间则像是一个由电视、报纸、语言组成了一个信息系统,在这个意义上,就可以说网络秩序并不属于公共秩序的范畴。另外,从刑法处罚的思想上看,对一个犯罪首先是关注其客观的行为以及其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对于在网络上传播的谣言,其最初发挥作用的地点是网络这个“虚拟社区”,通过行为人的一些行为的确可能扰乱了网络社区中的“秩序”,但是这种扰乱还是局限在了网络空间中,如果所编造、传播的谣言的效果仅仅止步于此,那么它就不可能扰乱到物理空间的稳定状态,这种情况就是上文所述的“防疫型”谣言,关于安全防疫类型的谣言在网络空间中施加它的影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时就遇到了“权威信息”的干预,致使它还没有继续走出网络世界就被平息了。即使它走出了网络世界成功地对现实空间施加了间接影响,但是这种类型的消息只是增加民众的“内心焦虑”而没有使恐慌现实化。所以网络秩序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公共秩序。
(2)何谓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如上文所述,单纯的网络秩序混乱并不属于公共秩序的范畴,只有当这种网路秩序的混乱现实化且影响到客观世界时,才能说是扰乱了公共秩序。无论是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还是“寻衅滋事罪”都规定了“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条件,但是到何种程度才算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则需要讨论。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达到“严重”的程度主要包含下列情况:
(1)构成较为重大的物质性直接损失
这种物质性损失不仅包括金钱、时间等资源的损失,还包括对人的生命所造成的伤害甚至死亡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传播谣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就可以说是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并且可以从重处罚,例如,由于疫情中传播的谣言致使人群产生恐慌情绪,在商场内抢购物资,造成踩踏事件,导致多人受伤,就达到了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标准。另需注意的是,导致财产的损失或者造成公安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因采取应急预案而浪费公共资源的行为同样可以被认为达到了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标准。从司法认定上来说,通过损失的利益来判断是否达到“严重”,应该只包括直接利益而不包括间接利益,即只认定由谣言直接造成的损失,正如上文那个案例中,由造谣直接产生的损失就是公安和其他部门因为采取应急措施而浪费的公共资源和机场被迫暂停运行而产生的损耗。间接损失之所以不纳入评价范畴,主要是因为因果关系不明显或者过于广泛,操作难度较大并且需要极大的监管成本才能计算出,而且根据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也不宜将间接性损失包括在内。
(2)使有序状态受阻、中断或不能进行
“严重扰乱”本质上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不同人具有不同的理解,一旦出现客观明显的危害后果,比如上文阐述的造成人的伤亡,经济利益的损失,公共资源的浪费等这些情况,几乎一般人都会认为是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但如果“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仅仅包括这些情况并不能较好的保护公共秩序与安全。为了更好的保护法益,司法解释将“阻断有序状态”也认定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具体包括:使单位的正常生产不能进行、使交通工具不能正常运输,使行政村居民的生活异于平时稳定的状态等,从这个意义上看,司法解释其实是把谣言造成了某些间接损失的情形纳入到刑法规制中。
四、结语
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谣言。谣言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依据应是危险是否延伸到现实空间,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有无阻断平时形成的稳定状态和国家机关的运行秩序以及是否浪费了公共资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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