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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纳税政策问题的探讨

2020-07-13陈彩红

财会学习 2020年18期
关键词:上市公司增值税企业

陈彩红

摘要: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纳税政策是当前企业发展所遵循的最重要政策,它基本能够实现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完善,其中更结合了多项税收政策,希望有效促进证券市场在未来长期、健康、稳定向前发展,对我国税收收入、征管漏洞等问题的有效弥补修正都具有重大价值意义。本文主要围绕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纳税的基本概念与范围开题,并着重对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中涉及的增值税税种纳税政策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

关键词:限售股;上市公司;转让;企业;增值税;纳税政策问题

限售股一般是指在限定时间与条件下所限制出售的股票类型。早在2005年之前,我国股市就已经处于股权分置状态,当时上市公司股票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两种。其中非流通股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但是可以参与协议转让。在2005年之后,中国证监会则正式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允许非流通股融入到流通市场中。而在限售股中一个关键指标就是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纳税中的税种处理问题,本文主要围绕增值税这一税种展开相关问题分析。

一、关于限售股

(一)限售股的基本概念

在2006年前,我国国企以及其他上市公司中是存在比例相对较高的法人股的,法人股本身不同于传统流通股,虽然它们都是同股同权的,但法人股的成本较低,股权波动风险是全部由流通股股东承担的,这其中有固定因素,即法人股无法在公开市场中实施证券公开自由买卖。而在2006年以后国家针对股权分置内容进行了相应改革,它希望企业内所有股权都能实现自由流通买卖。此时,法人股会正式转化为合法化流通股,同时企业必须多手准备应对市场上大量股份集中上市所带来的巨大冲击与影响,以实现对流通股所有内容的合理化限制与转化调整,确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对某些限售股的有效流通,体现它们的上市流通价值,甚至要求某些上市股份完全不流通。客观讲,应该遵照我国证监会要求,保证上市交易与转移过程合理化,并对原有某些非流通股份出售行为进行规范,其具体规范就包括了以下两点:一是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开始,企业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由于这样的规定在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会受到流通比例与流通期限限制,所以它被称之为“限售股”[1]。

(二)限售股的基本范围

限售股基本包含两部分,其中以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作为基本划分点。部分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复牌日至解禁日由其滋生的送、转股,称之为股改限售股。而另一部分则是在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及其在上市日至解禁日滋生的送、转股,称之为新股限售股。总体来讲,公司在转让限售股方面需要结合相关文件规定,通过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公司限售股转让的股份内容,最终实现对公司股份的合并,这其中也包括了其他限售股部分。

总体而言,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后限售股的陆续解禁,针对限售股股权转让所得征税的税收政策也出台并执行。但是企业必须考虑到限售股的获取成本一般比二级市场流通成本更低。如果出现减持情况,则其收益与其他股东相比就是暴利,与此同时社会财富也会更加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在针对企业转让限售股征税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完善过程中,需要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水平,体现税收制度公平性,进而达到有效抑制社会财富两极分化这一目的[2]。

二、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纳税政策中的增值税问题研究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纳税政策中是存在对多个税种的处理问题的,这其中就包括了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等税种的处理。以增值税为例,它客观反映了股权转让投资行为中有关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与分红过程。增值税就是一种流通税,它主要是指商品在流通过程中,会产生增值额,这种增值额会作为税收的依据,进行征收[3]。增值税涉及到商品从生产到流通再到售后的全过程,是我国最重要的税收之一,征收的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但从本质上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附加值征集的税,主体上还是需要消费者进行承担的。

(一)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从营业税改革成增值税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税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销售额成为计算的主体,销售额的计算就是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基于综合新变化的考虑,我国税收政策又对买入价进行了一些规定,即买入价的计算还要考虑到股票持有人在股票拥有期间,股票产生的利润。但这样一来,买入价的计算需要考虑的范围较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中,针对买入价进行详细的规定:一、上市公司如果要进行股权分置,那么买入价按照完成股改后的首日复牌的开盘价进行计算;二、如果公司是首次发行股票,并且在此期间完成上市,那么这些股票也就形成限售股,买入价以首次发行价为准;三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进行重组,这个过程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按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计算。

买价的确定是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关键。以我国华谊兄弟公司为例,它在2009年上市,当初冯小刚导演以冯氏演艺公司名义在华谊中持有原始股,即1元入股。当时华谊公司上市发行价为28.58元/股,上市首日就上涨到40元。目前冯氏演艺集团以40元卖掉原始股份,则他们需要按照如下算式计算缴纳增值税部分:

增值稅=(40-1)/(1+6%)×6%

实际上这种计算方法有待商榷,因为冯氏演艺公司转让股票,此时股票作为金融商品在转让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虽然冯氏演艺公司的股票属于正常的股票转让操作行为,但是他们当时投资的并非是华谊上市公司,所以公司买的是股权,可以不被征税,只有买卖交易金融产品时才要缴税。从国税总局的相关规定来看,企业增值税是看卖不看买的,这与个人所得税恰好相反。所以在买价的确定上,还需要按照招股说明书上所发行的28.58元原始股价确定成本。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也明确提出规定对IPO新股限售股转让增值税计税依据进行约束,它应该为转让价格与招股说明书注明的发行价之差,并与会计投资收益完全区分开来。总结来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相关规定,单位可将所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且按照固定买入价进行调整。可围绕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结合上市首日到解禁日期间的股份滋生送、转股部分进行整合,明确以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作为买入价[4]。

总结一下,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滋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公告非常明确,解禁日之前的送、转股和基础股票一样都采用发行价计算买入价。但是对于解禁后的送、转股没有明确规定。而大量的政策研究与案例分析更倾向于按照“解禁前送转不摊薄,解禁后送转需要摊薄”的原则来确认,即解禁后取得的转、送股成本为零的原则。

(二)案例分析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了限售股买入价的计算方法,三种不同的计算方法能够应对大多数的操作情况,但是由于经济环境和企业环境的问题,买入价的计算方法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情况。这一点体现在重大资产重组的基础上形成的限售股,它的买入情况比较难确定。要想确定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就要明白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一般来说,只有企业遇到发展的瓶颈或者是每况愈下,发展遇到了极大的问题时,为了生存和发展,企业一般会进行资产重组,优化企业的组织结构,使企业获得新的活力。但是在进行买入价计算时就会出现歧义,重组前,企业的现状较差,股票的售价也就较低,重组后,企业的股票售价会明显提升。在这种情况下,根据53号准则的规定,按照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买入价的话,很明显计算得到的买入价偏低,企业税负比较重。基于这种状况,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发布了42号公告,将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买入价计算方法一分为二。即对由于重大资产重组原因导致停牌的,继续按53号公告执行;而在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5]。此项规定,考虑了经济的实质,细化了重组业务对股价的影响所导致的增值税买入价计算方法的确定,使得限售股的买入价规定更加合理。

举例来说,A上市公司由于2014-2016年连续亏损,2017年根据上交所规定停止上市,停牌当天收盘价6元/股。2017年B公司通过控股合并,取得A公司发起人股1000万股。然后,B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购买资产的方式,向A公司注资。2018年4月,A公司重新上市,上市首日,股票无涨跌幅限制,当日开盘价为12元/股。限售股解禁后,B公司减持部分股票[6]。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资产重组导致的限售股,但是在计算买入价时,情况会比较复杂。此案例已经明确停止上市,因此适用于42号公告规定,买入价为12元/股。假如B公司减持股票200万股,减持价格为20元/股,买入价按重新上市当天开盘价12元/股为基础计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为160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90.57万元;如果是重组停牌,则按照53号规定,买入价以停牌当天收盘价6元/股为基础计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为280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为158.49万元。

三、总结

总而言之,当前有关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中征收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还是相当丰富的,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状况,特别是根据自身持有限售股的数量这一重要指标做到随机应变,合理利用各种政策规定实现有效避税,提高限售股在企业中的应用价值。本文对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股权中的增值税税收政策进行了相关分析,希望为企业成功转让限售股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参考文献:

[1]傅萍.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纳税政策若干问题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0 (07):32-33.

[2]黃电.非金融机构限售股转让营业税征管新探[J].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4,35(03):132-135.

[3]王丽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税负及利润的影响[J].今日财富,2017 (16):121.

[4]林彩云.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政策解析[J].注册税务师,2018(06):30-34.

[5]王芳.关于我国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研究[D].山西:山西财经大学,2013.

[6]肖应龙.营改增后企业金融商品转让的会计处理[J].财会学习,2019(0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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