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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工作现状与对策探讨

2020-07-12叶正娥

农家科技中旬版 2020年8期
关键词:森林法处罚法盗伐

叶正娥

(柞水县营镇木材检查站,陕西 柞水 711400)

1 盗伐、盗窃林木两种案件的区别

盗伐森林、林木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两者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盗伐林木行为不仅侵犯林木所有权,而且还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而盗窃中的偷盗林木行为,侵犯的是林木的所有权,并没有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侵犯的是简单客体。

两者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同。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违法对象虽然都是林木但并不相同。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对象必须是凭证采伐正在生长中的林木;已经被伐倒或无须凭证采伐的林木,不能成为该违法行为的对象。而盗窃林木的违法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需要凭证采伐的林木以外的其他林木。如已被伐倒的树木、枯立倒木、堆放在材场的树木;农民居民个人房前屋后以及自留地边的零星树木等。其二,违法形式不同。在盗伐林木违法行为中,行为人必须是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采伐不属于自己或单位所有的林木行为,而在盗窃林木违法行为中,行为人不一定实施采伐林木行为,通常是采取秘密方法把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已被伐到的树木据为己有。

两者违法主体不同。盗伐林木的违法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盗窃林木的偷盗行为,其违法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这种违法行为的主体。

2 故意损坏林木与盗伐林木违法行为的区别

故意损坏林木是指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森林或林木的正常生长,而实施的破坏行为。故意损坏林木与盗伐林木行为也存在许多相同之处,如二者都侵犯林木所有权,都属于故意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都对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造成了损坏,但二者也存在着严格的区别。

3 三种案件的处罚强度与案件性质失衡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3 倍至5 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 立方米以上不足2 立方米或者幼树20 株以上不足10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 倍至10 倍的罚款。

对盗窃林木、故意损坏林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森林法》中没有规定对盗窃、故意损坏林行为的处罚。对这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共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 解决问题的途径与对策

4.1 对确立“林木生长权”的探讨

森林资源对地球环境的影响至关重要,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森林具有防护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它能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良土壤、调节气候、减少自然灾害,保障农牧业生产和人类生命安全的作用。是人们生命的源泉,无任何可以替代的,在整个生物圈的特质循环、能量转换过程中,森林具有特殊的地位,因此,我们应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在立法上应确定林木的生长权,对森林资源予以特殊保护,建议将《森林法》第五章森林采伐第二十九条改为:国家保护森林、林木的生长权,无论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是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这一权利的主体只能属于国家所有,除国家核发采伐许可证批准的采伐行为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森林、林木的生长权。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侵害森林、林木生长权的应赔偿损失,补种侵害林木株数的五倍至十倍的树木。通过这一规定,无论是盗伐林木行为、盗窃林木或者是故意损坏林木等其他案件,无论是林业行政案件还是林业刑事案件,只要是侵害了林木的生长权,那么林业主管部门都可以依据此规定要求当事人给予赔偿或补种树木,做到有法可依。加大保护森林、林木的力度,保障林业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愿望。

4.2 加大对盗伐林木行为处罚的强度,规范盗伐林木案件的执法主体

可以将《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依法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能够使《森林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较好的衔接,同时也有效地防止因执法主体过于分散而造成的各自为改,随意性大的情况出现,从而使破坏森林的违法人员不逃脱法律的制裁,避免给国家人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建议把林业行政案件划归《治安管理处罚法》之中,以便于执法者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将林业行政案件应当划归带有强制性约束力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之中,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解决林业行政案件查处难以开展、难以执行的问题,确保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为更有效地保护生态安全奠定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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