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2020-07-12江妍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妍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回顾
个人所得税于1980年在我国开征,至今已实施40年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体现社会公平,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小康社会。从1980年只对部分居民征税,到1993年对全部居民征税。从2005年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到2008年的2000元再到2019年的5000元。从分类课征制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制度。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个人所得税也在与时俱进,不断摸索前行。
2018年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巨大调整可谓是个人所得税改革征程中的里程碑。此次改革体现了几处亮点:一是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从分类课征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转变。二是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其中综合所得的个税税率层级扩大,使改革的红利向中低收入群体释放。三是提高了费用扣除项目,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支出纳入税前扣除的项目中,减税效果十分显著。此次新政实施后第一季度减税规模达146亿元,有效提高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促进消费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对增强市场活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2019年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也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的收入分配制度设计目标不谋而合。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费用扣除标准与区域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
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中,费用扣除标准尽管从最初的800元/月逐步提高到了5000元/月,也考虑了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但在区域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这种制度设计缺乏公平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上半年31省份人均可支配收入,上海和北京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突破3.4万元,浙江、江苏、天津、广东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2万元,但是还有超过一半的省份没有达到9718元的全国平均线水平。由于各省份生活成本、消费水平的显著差异,如果用一刀切的方法去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显然有失公平。因此,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必须以纳税人的基本生计费用为基础,充分考虑区域发展水平的差异,实行有幅度的弹性扣除标准。
(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设计不合理
2019年新调整的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支出纳入税前扣除的项目中,可谓是一大创举。但是有些项目在设计的时候考虑不够周全,还存在有待改善的地方。首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规定,子女处于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阶段的纳税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子女教育支出虽然涵盖范围较广,从3岁至大学有考虑了,但是并没有考虑0-3岁子女的教育支出负担。0-3岁的儿童属于幼托教育,这个阶段的教育支出政府投入很少,主要依赖市场方式解决。因此对于重视早教培养的80后、90后父母来说,早教支出负担较重。这样就会造成较低收入的年轻工薪阶层无法扣除子女教育支出,反而不能享受到减税带来的红利。这样的制度安排对于这些阶层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其次,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定额扣除2000元。但是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也就意味着如果纳税人有50—60周岁已经退休的父母,是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而且扣除标准为2000元,与实际的赡养老人的成本不符。再次,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规定,纳税人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定额扣除1000元/月。对于中低收入群体来说,购房贷款利息支出可能是他可支配收入的一大笔支出,这个标准显然过低。而且也没有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水平。
(三)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下要求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行申报收入数据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部分纳税人税收遵从度较低,缺乏诚信纳税的意识,存在虚假申报的可能性。税务机关在采集信息,掌握税源数据方面存在漏洞,不能将工商、财政等其他部门的数据进行有效整合,造成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信息不对称,可能存在税款流失的现象。信息不对称的结果是工薪阶层按照代扣代缴制度缴纳税款,而高收入人群可能通过各种手段虚报收入,虚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较少,造成纳税人之间纵向不公平。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横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相同的人,税负应当相当。纵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不同的人,税负应当有所不同。税收的公平不仅是税收制度设计层次的基本要求,也是影响税收遵从度的重要因素。如果存在一个不公平的税制设计,纳税人就会对税收征管存在抵触和消极情绪,进而影响税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对公民纳税意识的提升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税收公平原则是首要遵循的原则。
(二)调节收入分配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的是为了调节过高收入保护中低收入者以缩小贫富差距。有学者估算2018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7,贫富差距已经超过了基尼系数为0.4的危险临界值。为了推进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就更要求税收发挥它应有的经济杠杆作用。基于此,我认为,个人所得税费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确定必须以面向高收入者而保障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为宗旨。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费用扣除标准的区域差异化机制
建议在现行统一扣除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各省份在一定限度内的浮动幅度区间,自主选择适合本省本地区的扣除标准。如东部省份可以适当上浮,中西部省份可以适当下浮。根据不同地域类别的价格水平和收入水平,制定与各地区人群收入水平相适应的费用扣除标准。可参考各省份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划分第一梯队、第二梯队、第三梯队、第四梯队等。第一梯队在基准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第二梯队上浮10%,第三梯队下浮10%,第四梯队下浮20%。每年再根据各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作出适当调整,形成费用扣除标准与收入水平的联动机制。
(二)优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设计
首先,鉴于早教费用支出较高的情况,可以考虑将0-3岁幼儿教育支出纳入扣除范围,以缓解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其次,放宽赡养老人的年龄限制,女性年满50周岁同样可以纳入赡养老人的行列中来。同时可以适当增加扣除标准。再次,根据不同地区的房价水平和贷款利率水平,对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采取差异化处理方式,可参考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在大中小城市的差异化处理方式。
(三)强化纳税人涉税信息共享和系统构建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的涉税信息交换,采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手段进一步完善涉税网络体系的构建,在降低税务征管成本的同时提升征管效率,使得税款能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应细化奖惩制度,对税收遵从度高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政策奖励,加强对偷逃税款的惩罚力度,将其与信用水平挂钩,有效改善信息不对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