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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滦东根据地的土地工作初探

2020-07-12秦皇岛市玻璃博物馆066000

大众文艺 2020年10期
关键词:雇工冀东党史

(秦皇岛市玻璃博物馆 066000)

吕洪文 (秦皇岛市委党史研究室 066000)

王莲英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社科院 066000)

一、实施“减租减息”前,滦东农村土地基本情况

土地产权高度集中是造成滦东土地问题的根源。在1943年8月调查中,发现在冀东地区除昌黎、滦县、蓟县、三河等县土地占有比较分散,小农占大多数外,其余县份土地都比较集中,地主占绝大多数土地。1迁青平一区,11户地主的土地几占全区土地的1/3-1/2,松山栗树的80%在富农手中。以杜岭村为例,地主占总人口的3.9%,却占有全村土地的28%。该县口内土地最集中,1/2在地主手中。关外都山以南的土地集中程度与口内相似,都山以北更集中。2

伪满统治下的青龙多数土地集中在少数地主手中。1943年2月,伪青龙县公署进行土地登记,仅以双山子村为例,全村有4户地主,20口人,占有土地537.7亩,人均23.4亩,而贫困农民41户,191口人,仅有土地55.4亩,人均不足0.3亩。日军实行“集家并村”后,在青龙制造大范围“无住禁作地带”农民人均土地更少了。3

滦东地租普遍高于产物的50%。迁卢抚昌联合县在3个区的121户农民中调查,交租额占正产物100%的19户,占85%的2户,占70%的2户,占67%的53户,占57%的3户,占50%的13户,占40%的2户。地租形式分为“粮租”“钱租”“对分地”粮租。实行上打租形式,“先交地租后种地,每年腊月订立租种合同,来年有收无收地主不管。”4粮租20%至60%,部分地区地主为保障地租,甚至要求先交纳三年的押租钱。日伪统治时期,物价膨胀,多数地主将钱租改为粮租或“对分地”农民担负种植成本,地主出地,收成各半。一些农民不能按时交租,地主“夺佃”屡有发生。除了地租,“钱利”“借粮”“押当”为主要形式的高利贷剥削也十分残酷。“钱利”甚至月利三分;“借粮”春借秋还,半年作一年,利率5分;“押当”是按物值3成作价,月利2分得息,18个月满期,到期不赎即将当物拍卖。5

日伪对滦东人民压榨极为残酷。1936年,青龙县地主和日本官员只占农户的3%,却占有50%以上土地。而中小土地所有者占农户84%,却负担几乎全部田赋。61940年,随着侵略战争的持久和扩大,日军将粮食收购由“统制”变为强制收购,即推行所谓“粮谷出荷”政策,强迫农民售粮。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伪不论农民有无现粮,一律强制交纳,并不再付款。1943年,青龙“出荷”在56%以上,一半粮食被强迫征收,农民几无口粮。

二、抗战时期滦东土地政策的形成

1937年8月22-25日,中共中央在洛川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形势与党的任务决定》,决定以“减租减息”作为抗战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随着华北各根据地开辟,减租减息相继开展,但由于各地形势不同,“执行很不统一”。7位于敌后纵深的冀东“直至1943年,尚未能推行。”1941年8月17日,彭真在《对冀东、平北工作意见》中,曾强调指出:“因为冀东的特殊环境,各项具体政策和工作,随应运用北岳区与冀中区的经验,但不能机械搬去上述区域的做法,一切必须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决定”,并具体指出:“二五减租,一分起息(即减租减息),目前在冀东、北平不能实行,租息只要多少减一点即可。”81943年3月1日,冀东“减租减息”尚未大规模实行。9

滦东根据地开辟后,公布实施一系列土地政策和征收办法,领导群众开展抗捐抗税斗争。在大滩、赤崖等地区效果明显,武工队拔除根据地较近的据点,文工团在各大乡宣传抗捐抗税。政策也很灵活:距敌人据点较近可以不交,也可少交,搪塞应敌。距敌较远,则不交。1943年秋末冬初,昌黎县日伪计划征收粮食1800万斤,由于迁卢抚昌联合县政府发出抗争号召,日伪仅收几百万公斤,有200多个村庄没有收到粮。10

滦东地区的增资斗争最早是从抚昌联合县大滩地区开始的。1943年秋天,联合县政府在仓上村召开这一地区的雇工大会,成立了工会。在工会的发动和组织下,雇工要求雇主给每人每年增加工资225公斤玉米,与一些生活必需品。在群众的压力之下,雇主答应每年给雇工增玉米180公斤,发给毛巾、围裙各1条、鞋1双。斗争的胜利,对周围村庄影响很大。在1944年的青纱帐期间,卢抚昌、迁卢青等县相继开展起来,大滩经验得到推广。通过雇工增资运动,参加工会的雇工成为党员与八路军战士的重要来源。以抚昌联合县为例,在雇工的积极参与下,地方游击队由16人迅速扩展到200多人。开展雇工增资和减租减息运动的地区,在基本群众取得优势的条件下,70%以上的村政权进行了改造。

“减租减息”是抗战时期的基本土地政策。1943年冀东基本区恢复后,战争环境依然复杂,减租减息政策只是在部分地区实施。直到1944年初,冀热边特委发出开展减租减息和雇工增资运动的决定后,形成群众运动的高潮。

冀热边行署颁发的《士地政策条例》规定:不论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地主一律减收原租额25%(简称“二五”减租):减租后,租额仍超过产量37.5%的减到37.5%。由于战争影响,物价不稳,农村新的借贷几乎停顿。所以“减息”则主要是清理旧债,以限制高利贷的剥削。凡旧债付息超过原本一倍的,停利还本;超过两倍的,废除借贷关系。区村干部宣传减租减息政策,组织农会,召开群众大会,讲租佃的阶级关系。群众的觉悟提高了,部分开明地主也表示愿意退租减息。多数地主虽有抵触,也不得不减。11

滦东始终处于激烈的战斗环境,减租减息运动只能在战斗间隙穿插进行。根据地区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在基本区大部是先从开明地主做起,采取双方协商方法解决,以提高群众的信心。如卢抚昌联合县先在虑马庄搞试点,地主一次就退出小米1.6方公斤,款4500元。

在减租减息运动中,多地采取“重点攻坚”。如迁卢青联合县西野河峪大地主石振东有土地500亩,出租270亩,自耕230亩。2000多名农民向抗日民主政府提出控告,并串联30多村的群众,开展“拥护减租法令,支援野河峪农会”的斗争。政府出面仲裁调解,迫使石振东退租和退粮。该事件致使大量农民加入农会,附近地主受到影响,多主动退租。冀热边行署及时总结减租减息工作经验,加以推广,纠正了运动中恩赐的观点,以及过“左”行为。到1944年底,减租的村庄占一半左右,并取消上打租。迁卢青联合县348个村有168个减租。卢抚昌联合县529个村有280个减租。

“合理负担”是抗日民主政府为改善民生和保证抗日战争的经济供给而制定的政策。1940年冬,冀东根据地就曾推行过“合理负担”政策,但由于战斗频繁,部分干部存在“左”的情绪,再加上条例复杂,计算方法难以掌握等原因,推行的不够顺畅,到1942年日伪开展四次“治安强化运动”时,被迫中止。

1943年夏,滦东根据地开辟后,冀热边行署决定继续推行“合理负担”政策,并于8月1日制定并公布《冀热边村合理负担暂行办法修正草案》。为了更切合各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办法,政策界线也允许有变通。新的“合理负担”条例得到滦东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拥护。如临抚昌联合县的做法是:一是确定亩产量标准:好地50公斤,中等地40公斤,次地20公斤。然后再按每户每人平均占有的标准亩数,分成等级,依据等级累进计征。没有条件推行“合理负担”的村,则根据冀热边特委1944年第四季度工作纲要精神,以极其简便的办法将全村公认的最困难的人免征,使负担面缩小到70%左右。到1944年底,冀热边长城以南的基本区比较普遍地实行了“合理负担”政策。

三、抗战时期,滦东土地工作存在问题

滦东减租运动开展较晚,持续时间短,范围有限。直到1944年9月,滦东地区才有计划的广泛开展减租运动,虽然部分地区进行了减租,但范围较小,并不彻底,在口外或离中心区较远的地区没有实行。“合理负担”政策虽也有一定的减租作用,但其实质是解决了农民与人民军队合理供给的问题,而对佃权没有保障。滦东民主政权建立后,部分地区依然存在增租夺佃现象。抗日战争胜利后,部分地区土地集中,“夺佃”的现象仍然存在。12

由于滦东局势复杂,“减租减息”工作开展较为仓促,存在恩赐减租,官办或强迫减租的现象。以行政命令或包办代替的方法领导群众运动,以调节方式减租;少数村庄发动群众不彻底,农会或干部包办减租,立契不通知地主佃户,或代地主立契,地主不知道;部分干部因曾与地主上层有过合作,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袒护;也有的干部政策界限不清,执行政策不严,出现“吃大户”“滥斗”“滥分”等现象。如迁卢青县委向群众解释取消二地主,认为凡是有些财产的不是大地主的均为二地主,发生不少混乱。13

因斗争形势激烈,滦东干部普遍存在单纯的孤立的对敌斗争思想,认为减租不重要。1944年11月2日,晋察冀分局在《对于冀热辽工作的意见》指出:“冀热辽的党在认识上是不足的,因而减租减息政策长期并未成为我们巩固根据地、发动群众的基本方针。”路南地区直至1944年10月尚未布置减租工作。凌青绥地区的政策没有涉及土地产权、租金、利息等问题。14直到1945年5月1日,《李运昌同志在十六地委干部会上关于开辟与恢复热辽工作问题的结论》:“在我们脚步站定后,应该着手组织农会,发动减租运动。”凌青绥地区才明确提出“减租减息”政策。

总体上看,滦东的土地工作值得肯定。滦东党组织开展抗捐抗税、减租减息、雇工增资运动和推行合理负担政策。重新调整了农村的阶级关系,加强了抗日民主政权的建设,巩固了民族抗日统一战线的内部团结,改善了群众的生活。调动起根据地各阶层的抗日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为冀东乃至整个华北抗战的胜利提供了经济保障与群众基础。

注释:

1.中共唐山市委党史研究室.冀东革命史[M].北京:中央党史出版社,1995.p359.

2.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总论编)[A].减租减息条例的执行问题(1938年)[C].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P475.

3.政协青龙满族自治县委员会.伪满时期的青龙[M].2013.12.P159.

4.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冀东土地制度改革[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5.p314

5.中共唐山市委党史研究室.冀东革命史[M].北京:中央党史出版社,1995.p359.

6.政协青龙满族自治县委员会.伪满时期的青龙[M].2013.12,P175.

7.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A].减租减息条例的执行问题(1938年)[C].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

8.中共唐山市委党史研究室.冀东革命史[M].北京:中央党史出版社,1995.p358.

9.中共秦皇岛市委党史研究室.滦东抗日根据地[M].关于冀东工作的补充报告(1943年3月1日)[C].中共党史出版社,2018.P292.

10.中共唐山市委党史研究室.冀东革命史[M].北京:中央党史出版社,1995.p358.

11.中共唐山市委党史研究室.冀东革命史[M].北京:中央党史出版社,1995.p360.

12.中共唐山市委党史研究室.冀东革命史[M].北京:中央党史出版社,1995.p431.

13.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A].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P130.

14.中共辽宁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凌青绥抗日游击根据地》[M].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12月.P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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