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形式叫停随意放生很有必要
2020-07-11
江淮法治 2020年9期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实施。该条例对放生动物作出了细致规定,单位和个人可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否则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放生算是一种善行义举,在民间有着悠久的传统。但近年来,盲目放生、随意放生事件屡有发生。有些爱心人士购买外来物种如巴西龟等放生,导致当地其他物种被蚕食或感染病毒;还有人茫无目的、不加选择,放生一些没有野外生存能力的动物,以致其被放生后就被捕杀或饿死。此类行为既会破坏生物多样性,又会扰乱当地正常秩序。因而,非常有必要以立法形式规范放生行为,叫停随意放生现象。
北京立法禁止擅自放生活动,让放生更加科学理性。毫无疑问,放生并不是将野生动物往野外放归了事,而是需要考虑动物天性、习性,季节、环境等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活。
为规范放生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放生行为导致他人财产、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如村民庄稼被破坏、牲畜被咬伤的话,放生者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治安处罚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盲目放生不是行善,而是会带来一些不良后果。以立法形式规范放生行为,叫停随意放生,处罚擅自放生很有必要。当然,规范不代表垄断,在具体的执行中应谨防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比较好的做法应该是有民间公益团体出面组织放生行为,引导爱心人士科学放生、文明放生、理性放生,让善行产生善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