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下的电子证据分析
2020-07-10舒易求
舒易求
摘 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电子证据成为了新的证据形式,同时为证据法行业提出了新的挑战。电子证据能够帮助有关部门更快的查清案件的真相的同时也在取证认证方面有一定的困难,不像其他证据存在于现实,电子证据存在于虚拟的空间,存在于各种设备的存储介质中,和传统证据有一定区别。电子证据能够提供许多与嫌疑人作案时间有关的有效性证据,帮助有关部门解读案件的真相。不过作为一种司法界新的证据形式,其在调查开示等多方面面临问题,在本文中,将对新刑事诉讼法下的电子证据开展分析。
关键词:电子信息技术;刑事诉讼;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电子信息的发展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仅我国大陆地区网民规模已达到总人口的半数,网络犯罪分析在互联网犯罪时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利用网络的智能性犯罪分子在作案后会立即抹去作案痕迹,这恰恰是破案的电子证据,因此网络犯罪呈现日趋猖獗的态势。电子证据在学术研究方面并未将电子证据和取证结合研究。欧洲委员会制定的网络犯罪公约中明确指出,任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必须经过取证认证。
一.电子证据简述
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形式越来越多,部分犯罪人员利用信息技术在网络空间实施犯罪,以逃避传统的取证方式。我国已经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种类中添加电子证据。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的表达形式种类较多,其他国家对于电子证据的界定多从侧面进行描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把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形式,电子证据本质正是电子数据,电子数据还要通过现代技术将其转化为电子证据的形式。电子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并且覆盖了传统的证据类型,例如日常生活中手机所拍摄的照片属于物证,记载内容证明案件的属于书证。电子证据的实质是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承载信息量更大、传输相对自由且不易被察觉,在信息获取时具有智能性的特点。传统证据是对某个场景进行记录,而电子证据能够打破空间的限制,加快信息得流通。电子证据在取证时需要依赖电子设备,同时与传统证据不同,电子证据可以被修复,传统证据中的书证或物证的损坏是不可逆的,电子证据在损坏时可以通过电脑中硬盘进行修复。
二.新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取证
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应当与证据取证主体相符。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检察院和侦查人员有权进行证据的收集,行政机关是刑事诉讼收集证据的主体,辩护的律师在得到案件相关人的许可后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数据进行收集。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公诉案件中被告有较大金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况下同样有权利证明自己无罪。和传统取证相比电子取证的科技性更高,也让电子取证管理更加严格,电子取证必须满足合法和专业的原则。收集证据需要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电子证据取证则要求主体和方法合法的情况下进行。按照法律法规对证据进行收集是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因为电子证据的易变性使取证必须及时,在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保护案发现场的证据,确保证据完整。电子取证的主体在收集证据时应将证据收集全面,使用专业的技术和工具进行收集。刑事诉讼法中和电子取证相关的侦查手段包括搜查、勘验、查封、鉴定等,电子取证包含网络监控和网络公证,网络过滤属于行政手段。电子数据鉴定应当由公安机关和电子数据鉴定机关的鉴定人根据规定流程和操作,利用专业的仪器对其进行鉴定,电子证据鉴定往往是取得证据后进行。
三. 新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在取证过程中的困难分析
不同的国家对于诉讼活动所形成的法律基础环境不同,但是其对事实的认定达到了高度的同意,即证据是认定事实的标准。电子证据的多样性使传统证据受到了一定冲击,电子证据特征鲜明,其主要通过模拟信号实现信息传播,传统证据提取方法并不适用,当前对于电子证据进行立法必须要注意一些问题,例如电子证据怎样提出和保存、电子证据的采纳条件等,因电子证据立法内容的缺失给司法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难度。当前电子证据在司法中的问题是取证、举证以及认定。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不同,其载体一般为存储设备,大多数的电子数据不能由人类直接感知因此容易被删除,使有关部门的取证工作难度提高。当有关部门对证据提取方式或存储设备受到外界的强烈破坏会造成证据的永久性消失,侦查人员可以利用电脑硬盘对证据进行提取,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电子证据取证进行规定,因此怎样进行计算机的勘验和怎样有效获取电子数据并没具体定论。侦查机关在进行电子证据举证环节,其需要对怎样确定电子证据公开举证的范围问题进行解决,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只有审查确定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然电子证据也不例外,根据立法原意需要向法庭出示证据,不过诉讼法对于证据的出示有特殊要求,譬如要求保密与国家秘密有关的证据。因此判定电子证据是否属于保密内容存在一定困难,存储于开放式系统容易与其他电子证据掺混,因此向法庭出示电子证据前应对其全面分析,确定其中是否存在国家保密信息。
四. 新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取证的司法建议
电子证据立法主要有以下途径,首先对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进行修订,将电子证据取证措施和取证规则进行完善。其次是修订单独的电子证据法。立法的模式选择应按部就班进行,结合当前立法现状对电子取证规定进行完善。由于我国电子取证技术仍有不足之处,需要加大對侦查人员电子技术方面的培训并不断招募更多电子技术专业的优秀人才,组织国际间电子取证交流合作。随着不法分子通过计算机更新犯罪手段,侦查部门技术人员应不断学习电子科技的新知识。网络犯罪无明显的地区限制,因此需要增强与国际刑警的合作,增强我国电子证据收集的能力。为了防止电子证据被恶意修改,应提高合法性取证的重视,在条件允许前提下可以出台全国统一的电子证据取证规范,例如取证手续要求、现场人员要求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数据将会在各类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应加快我国制定电子证据规则的进程,面对当前现状可以对电子证据有关内容灵活变通,增强其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价值。
五、结束语
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正式作为证据形式是对社会发展的适应。目前我国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与采用程度还处在初期探索阶段,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对程序重要性的强调。通过对电子证据取证理论、当前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应应对措施的分析,希望能对提高取证技术、高质量取证队伍的建设并解决电子取证在实践中的困难提供一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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