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煤矿安全管理的检查与督查
2020-07-10刘庆海
刘庆海
摘 要:煤矿安全管理不仅牵涉到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与煤矿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也直接挂钩。因此,针对煤矿安全管理的流程与效果,国家安监总局于2014年9月发布实施了“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制度。”在这一背景下,煤矿企业进一步加大了内部检查与督查力度,旨在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绩效,将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降到最低点。因此,本文将着重围绕煤矿安全管理实施检查与督查的有效策略展开论述。
关键词:煤矿;安全管理;检查;督查
煤矿安全管理的核心工作是有效控制事故,而检查与督查工作的关键点在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积极采取有效管理与技术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基于这一理念,近年来,煤矿行业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着力抓好安全管理的检查与督查工作,为煤矿的安全生产提供坚实保障。
一、煤矿安全管理的检查与督查必要性分析
(一)消除人的不安全因素
由于人的不安全因素而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始终在总事故率当中占据着较高比例,而检查与督查工作的开展,能够提早发现井下作业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而对涉事人员的错误行为进行及时纠正,以避免事态恶化,而引发严重的不良后果。煤矿安全检查工作始终坚持以“安全生产”为纲,以“保障人身安全”为工作目标,制订针对性强、实效性好的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方案,以现场生产作业人员为主要检查对象,针对是否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遵照安全管理操作规程等内容,进行全方位检查,以达到规范作业人员操作行为、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目的。
(二)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
物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涉及井下作业机械设备的不安全运转状态,以及井下作业环境与条件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在检查与督查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机械设备是否存在腐蚀、老化、磨损等现象,是否存在运转故障,井下作业空间的湿度、温度、瓦斯浓度是否符合作业生产要求,通过检查,这些物的不安全因素能够迅速浮出水面,进而制订有效的纠正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1]。
(三)提升安全管理执行力
通过检查与督查机制的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能够树立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意识、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并且积极配合检查与督查人员工作,对在实际工作当中发现的问题点,能够现场解决的立即解决,需要花费时间解决的,则在整改时限内予以解决,这就大大提升了安全管理工作效率与执行力。尤其在近年来,国家、各级政府及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单项督查与动态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成效不定期进行检查,这种持续性的督查方式,也使煤矿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增强了安全意识,安全事故风险也大幅降低。
二、煤矿安全管理实施检查与督查的有效策略
(一)建立上下兩级督查机制,加大安全管理督查频次
目前,许多煤矿企业都属于集团化管理模式,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由集团直管,而基层煤矿负责分管。基于这种管理框架,煤矿企业应当建立上下两级督查机构,集团督查机构专门负责对煤矿安全管理的检查与督查工作,而下级煤矿的督查机构专门负责本矿区的安全管理检查与督查工作,进而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局面,这样,对突显督查成效将起到积极的促动作用。尤其在国家安监总局实施“四不两直”的暗查暗访制度后,各个煤矿企业对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督查时间,始终处于未知状态,这就使得内部的督查机制发挥了极大的保障作用。
主要表现为:第一,基层煤矿的自检自查与上级集团的周查、月查、季查方式相结合,增加了安全检查与督查的频次;第二,通过上级督查发现的问题,可以第一时间得到解决,并由基层煤矿的督查员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实现了督查工作的闭环管理;第三,上下两级监督机构可以经常性的对煤矿安全管理形势进行分析、探讨,并根据安全管理工作现状制订适时可行的安全事故应急预防措施,将安全事故风险降到最低。由此可以看出,上下两级督查机制的建立将是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绩效提升的一条有效路径。
(二)健全督查机制,明确督查职责
煤矿安全管理的检查与督查工作强调实效性,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督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权限,遵章守纪,恪尽职守,不徇私情,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同时,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相关人员,也应当采取处罚措施,使检查与督查工作能够真正发挥强制性与震慑性作用。因此,煤矿企业应当组建一支制度执行力强、思想觉悟高、安全意识浓、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业督查队伍,确保督促工作的权威性得到切实体现,为煤矿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三)完善激励机制,树立责任意识
煤矿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督查队伍的工作成果应当与个人收入挂钩,这样才能激发督查人员的工作热情,调动督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其树立责任意识与风险意识,始终将安全管理工作视为头等大事来抓。基于这一原则,煤矿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督查队伍的激励奖励机制,对责任心强、监督工作成果显著的优秀人员进行奖励,对工作失职或者出现严重错误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处罚,构建一个“奖罚分明,机制透明”的监督工作管理格局。此外,煤矿对直接派驻到现场的督查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并视其工作态度与成果,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以确保煤矿安全管理检查与督查工作能够顺利展开[2]。
(四)采取随机抽查方式,严查整改落实情况
煤矿企业应当仿效国家安监总局的“四不两直”的工作制度,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抽查检查与督查的方式进行,防止一些基层安全管理人员事先做好应付上级检查的准备,在检查工作中,查不出任何问题,当督查组离开,一系列安全问题浮出水面,如果形成这种恶性循环的格局,必将埋下重大的安全事故隐患。因此,煤矿的上下两级督查机构在开展督查工作前,应当随机确定督查时间与督查范围,以体现安全管理工作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结束语:
煤矿安全管理的检查与督查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是煤矿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必要措施,因此,煤矿企业应当始终将国家安监总局制订实施的“四不两直”机制作为理论依据,进一步明确煤矿内部的检查与督查工作性质与特征,以促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的美好愿景。
参考文献:
[1]韩强,周旭,刘庆华.创新煤矿安全督查增强安全管理内动力[J].山东煤炭科技,2016(1):202-203.
[2]王俊泽.做好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分析[J].建材发展导向(上),2019,17(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