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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大民营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问题研究

2020-07-10张军

科学与财富 2020年13期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

摘 要:我国民营中小企业面临着许多财税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税收减免和抵扣比例较小;财政专项资金规模小且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倾斜度不够等等,提出对策包括推动更大规模的税收减免及抵扣;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和使用效率;增加政府采购等等。

关键词:民营中小企业;税收减免;财政专项资金

一、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存在的财税问题分析

(一)民营中小企业主要税种的税收减免及抵扣的空间仍然较大

(1)增值税的税收减免及抵扣比例较小

民营中小企业面临的税收负担比较重,据吉林省45家受访民营企业的调查数据显示,在税负方面,仍有60%的企业表示税收负担较重,其中,9%的企业表示税收负担过重[1]。因此税收减免势在必行,目前,我国针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有三档,分别为16%,10%和6%,增值税的整体税率比较高而且档数比较多,并且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两档,分别为3%和5%,但只要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低于或等于10万元,可免交增值税,但规模稍大一些的民营中小型企业就不能享受这种免税的待遇。此外,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也不到位,没有对集团内企业间资金调拨支付的利息以及制造业企业贷款利息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2)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税收减免及抵扣优惠措施较少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则按20%的税率,但民营企业却面临着重复征税,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股东分配利润时,还得缴纳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所得税抵扣的覆盖面较窄,民营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所得税税前抵扣,但规模大一些的民营中小企业却不能享受到所得税税前抵扣,一般规模纳税人只要在2018-2020年期间新购进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和器具,可一次性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小规模纳税人却被排除在外。所得税抵扣比例较低,教育经费支出超出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就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抵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的扣除只有75%。

(二)专项资金没有对民营中小企业发挥出应有的重要作用

(1)专项资金的扶持力度较弱

民营中小企业较难获取专项基金的投入,用于资助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截止到2013年共计投入286.26亿元[2],但是各地中小企业申请难度较大,比如,2011-2016年常熟市小微企业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90万,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1935万元[3]。不同地域的地方政府对本地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差距较大,比如,常熟市每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少于5亿元,而昆山市仅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资金就超过20亿元。

(2)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

有些企业的同一个项目申报上多个财政专项资金,严重挤占了包括民营中小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的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源,同时,有些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但是其项目却申报上了财政专项资金,又由于种种原因项目迟迟开展不下去,资金长期闲置在财政部门没有拨付[4],此外,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有些企业把财政专项资金挪用到其他用途,而且能够避开主管部门的监管,并且结项的项目的应用价值较低,缺少产出效益,但却不能对其进行绩效评价和给予处罚。

(三)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倾斜度不够

(1)政府对民营中小企业的采购占比较低

法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采购占整个政府采购市场的比例是60%;日本则规定政府对中小微企业的采购占比不低于56.2%;韩国则要保证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产品比重不低于50%等等。而我国则规定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占比要在30%以上,这一比例远低于法国、日本和韩国,这就抑制了民营中小企业的竞争活力和科技进步,比如,2015年常熟市的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支出金额较大的部门,中小企业的占比较低,有的甚至占比低于2%。

(2)政府对民营中小企业的采购的优惠政策较少

一些国家对民营中小企业采购有些优惠政策,比如德国规定对大型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分拆,同时帮助中小企业联合投标,以增加中小企业的中标机率。但我国地方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都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使得中小企业难以借助联合招标的形式参与政府采购;在招标评审中只对小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价格扣除比例较小,竞标中缺乏价格优势;大部分民营小微企业筹资困难,难以交纳招标项目预算金额的2%-20%的保证金。

二、壮大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对策

(一)推进更大规模和幅度的税收减免及抵扣

在增值税方面,对于一般纳税人简化增值税税率,完成增值税三档并两档的税率改制,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主要行业要继续大幅度降低增值税的税率,其他行业也要加入到降低增值税税率的行列,不仅要保证民营小微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也要降低征收率,确保民营中型企业也能享受到增值税税率的优惠。在所得税方面,降低所得税税率,确保民营中小企业享受更高的税率上的优惠,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对已交过企业所得税的利润若分配给公司股东,要免交个人所得税。此外,加大税收抵扣力度,允许固定资产采购、科研开发费用、教育经费等等与民营中小企业研发、生产、销售及职工福利有关费用都能据实在税前一次性抵扣。

(二)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服务于民營中小企业的作用

首先,加大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专项资金的投入规模,特别是要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投入更多的资金,并且丰富专项资金的种类,多设立针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基金、节能减排基金、国际市场开拓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等,其次,由于各地政府对本地民营中小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差异巨大,中央政府应制定奖惩措施督促各级政府更好对本地民营中小企业进行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并可考虑对落后地区给予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再次,主管部门要坚决淘汰企业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以及可行性不强的项目申报,禁止同一个项目申报上多个财政专项资金,并且监控好企业对专项资金的合规使用,最后,对项目资金的运用和应用价值进行绩效评价和奖惩措施。

(三)增强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

应扶持民营中小企业,大幅度提高民营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占比,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严禁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方式,鼓励民营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也支持中标的大型企业把一定比例的中标金额分配给中小企业,在招标评审中对中小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更高的扣除,并降低招标项目的保证金要求,以降低民营中小企业的竞标门槛。

参考文献:

[1]杨春梅,郑岩.促进城镇化工业化和民营经济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基于吉林省的分析[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7(4):70~89

[2]陈吉.财税政策扶助小微企业发展的研究——基于天津市的实践[D].天津财经大学,2017

[3]李琳.常熟市小微企业财税扶持问题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7

[4]俞文源.财政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J].财会研究,2013(11):5-7

作者简介:

张军(1978-),河南南阳人,男,经济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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