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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传染性疾病国际防治机制面临的挑战

2020-07-09赵婧

昆明医科大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挑战

摘要:传染性疾病不仅危害人类健康,而且阻碍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了有效的防治传染病,国家在不断完善自身的卫生防疫体系之外求助于國际合作是必由之路。但是这种传统的国际合作形式也受到了传染病的诸多挑战,对此,笔者主要介绍了传染性疾病国际防治机制的形成阶段,分析了遇到的主要挑战,并为我国传染性疾病防治体系的建设提供了一些启示。

关键词:传染性疾病;国际防治机制;挑战

【中图分类号】R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107-2306(2020)02-328-02

一、传染性疾病国际防治机制的形成

(一)早期的传染性疾病抗争史。农业文明伊始,可怕的传染性疾病便开始了其肆虐人类的“征程”。公元430年,一场瘟疫(一种流行性传染病)席卷古希腊,夺走1/4希腊城邦人的生命;中世界的西欧蔓延黑死病,许多地方1/3到1/2的人口都死亡了;1 558年淋巴腺鼠疫在欧、亚、非三大洲蔓延,君士坦丁堡平均每天死亡7500人; 1386年俄罗斯的斯摩棱斯克城发生瘟疫,只有5人生存;17~18世纪欧洲爆发流感,共1.5亿人死亡;1742~1743年东欧流行登革热。2

(二)传染性疾病国际防治机制的萌芽期。1842年~1862年,全世界流行霍乱,成百万人死亡。根据资料显示,最初是在1851年,11个欧洲国家和土耳其出席的第一届国际卫生大会的召开标志着在传染病控制上的国际合作正式开始。3在巴黎召开的这次国际卫生会议目的是制定国际卫生公约,但是没有成功。此后直到1951年,国际社会召开了多次国际卫生会议,制定了多个国际卫生公约并建立了四个国际卫生组织,即:1902年的国际卫生局(后更名为泛美卫生局,以后改为泛美卫生组织),1907年的国际公共卫生局,1923年的国际联盟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的前身)和1924年的国际传染病办公室。大致从19世纪上半叶至世界卫生组织成立之前笔者认为是传染性疾病国际防治机制的萌芽发展期。

(三)传染性疾病国际防治机制的形成发展期。笔者以世界卫生组织的成立为分界线,之前为传染性疾病国际防治机制的萌芽发展期,之后是形成发展期。结合国际机制理论和传染性疾病的国际防治实践得出依据如下:一是形成了较系统完善的防治传染性疾病的国际规范;二是日益完善的世界卫生组织和区域性卫生组织;三是传染性疾病国际防治机制的稳定运作。

二、传染性疾病国际防治机制的运作

(一)大流行前阶段,应减少人类暴露于流感病毒的危险。这一阶段人类感染病例较少,积极管理好已感染病例或者其他病毒携带者和提高暴发的报告率是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的主要任务。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最新的国际卫生条例在应对大流行的整个过程中受影响国及获取有关信息的国家都负有报告的义务。得益于发达的科技和网络通讯技术,它们前期的科学、有效的监测可以为世卫组织和各成员国提供最新警示,评价大流行的严重程度。

(二)受影响国家发现人类感染病例,应加强早期预警系统。在这一阶段,世界卫生组织应获取尽可能多的流行病学资料和病毒样本,为病例确诊和病毒分析提供支持。然后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关于流感大流行警戒级别表确定目前全球流感大流行级别。

(三)当病毒大暴发并在开始在人际高效、持续的传播,应强化快速遏制疫情行动。世卫组织通过设立的与个国家的通讯交流平台发现和调查聚集性病例,立即采取国际性干预措施,包括派遣快速反应现场工作小组,调拨全球性和区域性储备的抗病毒药和其他供应品;4受影响国家提供尽可能多的相关资料,世卫组织以此为国家制定相应的遏制指导和筛选大流行疫苗株,建议何时开始大流行流感疫苗的生产。虽然此时已不能遏制大流行病毒的出现,但可以延迟病毒在全球扩散,为加强准备工作赢得时间。

(四)在大流行阶段,实施应对大流行的各种措施。首先,确保所有国家已经制定和试验了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确定在卫生系统能力方面存在的差距,并寻求可行措施来缩短这些差距;其次,世界卫生组织大流行期间开展实时监测、风险评估、风险沟通和信息管理,在大流行期间发挥其领导作用。疫苗和抗病毒药物是大流行期间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最重要的两项医学干预措施。各国政府的主管部门需要最大程度地采取非药物的干预措施来降低发病率、死亡率以及减少其对社会和经济造成的破坏。

(五)大流行开始后一定时期内,应能够迅速和广泛地获得大流行性流感疫苗和抗病毒药物,并很快对病毒的演变有科学的了解。在这一阶段,传统的非医疗防治措施仍然是主要手段,尤其是在资源匮乏、缺乏疫苗和抗病毒药物生产能力的发展中国家。但是,疫苗有可能是降低大流行期间发病率和死亡率的最有效的干预措施。抗病毒药物也可防止人群发生感染,目前,它们是唯一可以得到的直接治疗感染的干预措施。

三、传染性疾病国际防治机制面临的挑战

(一)传染性疾病的监测不足。尽管在传染性疾病不断侵扰的过程中,世界卫生组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际传染性疾病监测体系,即发达的网络监测和实体实验室相结合,区域卫生组织和成员国的监测系统也是世卫组织监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是世卫组织的“重大疫情全球警报系统”并没有真正发挥其效用。

(二)国际通报机制薄弱。一般而言,通报义务的主体应该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和缔约国。“非典”时期,世卫组织开始建立起了各国疫情通报制度。世卫组织会按照《国际卫生条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及时的通过网络以及其他联络方式将最新的疫情信息和建议等通知相关受影响国家和缔约国。除了遵守约定的通告程序外,世卫组织的通报义务一般不存在履行问题。但主权国家对其所报告敏感卫生信息义务的履行还存在许多问题。《国际卫生条例》修订前,一些国家由于种种原因拒不履行其通报义务。1994年沙特阿拉伯要求世界卫生组织不要对前往麦加的旅游者提出警告。同年,印度爆发瘟疫,其疫情也是通过一个国际媒体的报道才迫使印度不得不进行通报,为此印度经济受到很大的冲击和破坏。最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规定了缔约方的通报义务,基于主权和经济安全的敏感性,条例缺失责任和制裁机制,并且未明确对通报国家提供怎样的保护和支持。

(三)疫苗和抗病毒药物不足。预防传染性疾病或疾病严重的最有效方法是接种疫苗。安全有效疫苗的存在和使用已有60多年,接种疫苗对具有严重并发症高度风险的人以及与高危个人同住或为其进行护理的人尤为重要。如果疫苗能及早、充足地供应,则可为人群提供保护,使之免于感染。但是就大流行性流感疫苗而言,目前全球90%的流感疫苗生产能力集中在欧洲和北美的一些国家,而他们的人数仅占全球总人口的10%。目前的最大生产量(年产量约为4.2 亿剂三价疫苗)远远不能满足流感大流行期间的预期需求。

(四)世界卫生组织规范文件的执行力弱。任何活动的有序进行都需要规则的约束,在传染性疾病防治的国际机制中也不例外。于2007 年6 月15 日起正式生效的《国际卫生条例》,是目前唯一的应对世界关注的传染病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作为功能性的国际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主要通过数量庞大而且内容广泛的规章、建议、指南、决定、标准、宣言等形式来实现其组织宗旨履行其职责,组织进行具体的防治工作。

通过上文的分析,笔者对我国的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建议如下:一是以立法的全面性、针对性和创新性为抓手,完善有关传染性疾病防治的相关立法;二是以完善监测机制、善疫情沟通机制和加强传染性疾病防治的国际合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国家的传染性疾病防治的体制建设。

参考文献:

[1]桑林.瘟疫:文明的代价[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

[2]常白,韩星著.非典型历史:人类与瘟疫抗争的故事[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3]Davidp . Fidl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nfectious Disease”[M].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9.

[4]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应对大流行性流感战略行动计划[Z].世界卫生组织,2007.

作者简介: 赵婧(1983-10),女,汉,内蒙古,桂林理工大学人才科科长,从事人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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