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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捐款行为的法律风险研究

2020-07-07王英辉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7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

关键词 校园公益 捐款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王英辉,北京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党委副书记,讲师,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145

自《慈善法》实施以来,我国公益慈善方面取得长足发展,如社会组织助力脱贫攻坚力度加大、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规范发展、慈善中国等信息公示平台上线、慈善监管机制逐步完善等,[1]但同时也存在着社会组织在公益慈善工作中,多头募捐、频繁募捐以及募捐财物的“跑、冒、滴、漏”等实践困境,需要从理论和实务层面对募捐规范化进行反思。[2]学校捐款作为社会救助工作中一支重要力量,随着《慈善法》的实施,校园捐款行为也有待进一步规范和管理。

一、当前校园捐款情况概述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一直以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校园捐款作为开展校园公益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教育引导师生关心关注社会,互助互爱彼此,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对于广大师生,尤其是对于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重要塑形作用。

(一)校园捐款的主要形式

当前校园捐款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组织,在学校党员中开展的“共产党员献爱心”捐献活动。二是由学校工会等部门或学院组织的,针对于某些教职工或学生因病等原因造成严重经济困难的捐款,或者为贫困或受灾地区捐款活动。三是班级或学生会等学生组织自发进行的,为特定同学的重大疾病等进行捐款。四是学生由于自身困难,通过网络救助平台或朋友圈等渠道发布求助捐款信息。

(二)校园捐款的主要特点

当前校园捐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校园捐款的组织主体多元化。捐款活动既有上级党组织安排的,也有学校部门、学生组织或学生自己组织的捐款活动。二是校园捐款活动的受益人主要为特定群体或特定个人。三是校园捐款的形式逐渐多样化。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校园捐款不仅有传统的设置捐款箱、现场集体捐款,更是出现了网络扫码捐款等多种形式。四是校园捐款人员的范围隐性扩张。在网络平台出现之前,校园捐款的人员基本为本校的教职工和学生,但是随后网上募捐等形式的出现,一条捐赠信息随着朋友圈的转发,可以迅速扩大到校园之外。五是校园捐款的后期管理与监督相对滞后。一般校园捐款的管理方式,就是校园捐款组织者将所募集到的善款全部给予受益人或其父母,对于善款的使用关注较少。而“共产党员献爱心”捐献活动是与慈善组织合作,善款的使用及监督较为公开透明。[3]

二、当前校园捐款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因组织主体资格不够产生的法律风险

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学校不属于慈善组织,不能自行开展慈善募捐。但《慈善法》同时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由此可见,校园捐款的组织方只能够在校园内部师生之间开展互助互济的捐款行为,即募捐对象只能是本校师生,同时捐款的受益人也只能是本校师生。如果超出这个范围,组织直接的对外捐款活动,就可能因为组织主体资格不够,产生的法律风险。例如,当前,全国上下都在积极参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很多单位都在积极组织为湖北捐款捐物,但接受捐款的單位都是慈善组织,如湖北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2020年1月30日,河北共产党员网就转载了一条河北新闻网发布的信息《河北省民政厅:无资格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捐》,提示在抗击疫情这个特殊时期,各单位和组织要依据《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资金和物品的募集。其中明确指出三点:(1)只有具备公开募捐资格,且募捐方案在同级民政部门完成备案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2)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捐,但可以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3)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奉献爱心,实现捐助意愿。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cishan.chinanpo.gov.cn)核实慈善组织合法身份和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此外,参照《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笔者认为,学校下设的二级组织或者学生组织如果要组织捐款活动,经过学校审批同意后,也可以在校园范围内组织相关捐款活动。

(二)因捐款范围把控不够,产生的法律风险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在上文中提到,学校是事业单位,但不是慈善组织,因此并不能够开展慈善组织特定的工作。随着网络募捐平台和个人网络募捐的兴起,学校组织的捐款活动也逐渐从线下向线上转换,这种转换不只是工作方式的变化,更是捐款活动性质的变化。网络无边无界,可以在一瞬间从校内师生扩大到社会公众,一旦把控不严格,就会从校内的互助捐款转变成面向社会的公开募捐,进而产生法律风险。《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三)因所得善款监管不够产生的法律风险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教学和科研工作,对于校园捐款这类工作缺少相关专业人士指导,整个捐款工作往往在将善款交给有困难的师生就结束了,对于后续的款项适用缺乏管理和监督。然而,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假借“募捐”之名,大行欺骗之实的情况。例如南京女童患罕见病,其家人在网上求助,短短时间内募得624万元人民币,但是事后被爆其家人有车并有数套房子,甚至滥用善款,从而引发捐赠者与受助人之间的纷争。[4]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仅限于将善款捐出即可,他们开始关注受益人在接受善款后的情况和善款的使用情况,以确保善款用到实处。当前,即便是一些专业的网络募捐平台或慈善组织,在善款管理上也不尽如人意,对于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校园捐款活动,当募集善款超过救助对象所需资金数额时,剩余善款问题也没有统一处理标准,一旦处理不好,就容易出现法律风险。

三、规范校园捐款的意见和建议

(一)引导求助对象自主发布求助捐款信息

对于个人是否可以进行募捐,《慈善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个人为解决自身或家庭困难而发布求助信息,属于个人自救行为,个人求助的目的是私人利益,针对的是特定的个人,不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因此,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法》中规定的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在《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中确有说明,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等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个人向社会求助的,可以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个人向社会求助提供帮助的,有权要求求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显著位置或者以其他易于被公众识别的方式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该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接到个人求助信息不真实的举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降低影响。

因此,学生本人是可以自己发布信息进行求助,包括线上和线下的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学校更应关注线上的求助形式,一是引导学生根据《民政部关于发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名录的公告》中提供的腾讯公益等20家互联网募捐平台,发布求助的捐款信息。二是引导学生在通过个人微信朋友圈、个人微博等个人平台发布求助的捐款信息。三是学校师生可以对于个人在互联网募捐平台上发布的求助捐款信息进行转发,因为相关平台已经进行了资格审核,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对于个人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师生能够确认求助捐款信息真实性的也可转发。

(二)加强校内捐款范围控制与善款监管

根据《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学校只能够在本单位内部开展互助互济的捐款活动,因此,学校相关部门在组织或审核校园捐款活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校园捐款活动,以线下为主,一般不采取线上形式,保障参加人员均为校内师生。二是如确需采取线上形式,建议由师生个人在网络募捐平台或个人平台发布信息,学校官方或学生组织不能代替学生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直接发布信息,但可以在核实真实情况后转发。三是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可以用自有资产对困难师生进行捐助。在善款监管方面,学校捐款组织者一是要做好捐款活动的组织预判,根据困难师生个人和家庭情况,提前预定捐款上限,不能过多消耗师生爱心;二是要安排专人做好师生捐款的收集和统计工作,并及时公示;三是要结合学生公费医疗报销制度,及时了解善款使用情况;四是对于剩余的善款可以考虑与学校教育基金会合作,设立类似救助项目,或者建议受助者将剩余善款捐赠给慈善机构,传递爱心。

(三)创新救助思路,变组织捐款为“一对一资助”

组织捐款是救助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并不是唯一方式。面對精准扶贫工作或受灾地区救助等情况时,学校可以创新救助工作思路,可以派人调研、收集、核实困难人员信息,并将其提供给有捐助意向和捐助能力的师生,帮助困难者与帮扶者实现“一对一”结对资助。北京科技大学在对口扶贫甘肃省秦安县的工作中,就探索出一条效果明显救助工作思路。以捐款帮助困难儿童为例,学校积极开展以“育苗行动”为主题的系列帮扶活动,前期深入村中实际调研,拿到第一手困难儿童资料,带回学校进行对接,实现“一对一资助”贫困学生。2017年以来,北京科技大学教师“一对一资助”秦安贫困学生66名。[5]同时,学生组织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公益的方式扩大公益活动的影响力,北京科技大学“孟子居”学生团队创新果树认购结合电商的模式,开展“秦安·华园果业杯”公益营销大赛,将“公益”与“营销”相结合,以“寻找爱心人,认购苹果树”的形式,既展现了新时代青年的责任与担当,又帮助甘肃省秦安县果农扩展销路,实现脱贫。[6]

(四)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基金会作用

截止2020年3月16日,慈善中国网站共有可查询慈善组织7544条,其中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264条,仅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育基金会等5家具备公募资格,大部分高校教育基金会不能对外进行公开募捐。但教育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的一类,仍然可以开展接受捐赠、基金管理与运作等活动,加之,高校教育基金会与高校本身关系密切,可以在高校教育基金会中设置救助资助项目,用于帮助困难师生。例如,武警部队与全国妇联、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合作,支持“春蕾计划”公益项目,帮助失辍学女童重返校园。[7]同时,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根据慈善中国网站数据,2018年及之前成立的教育基金会254家,占96.21%,绝对部分高校教育基金会均满足条件申请公开募捐资格。[8]

(五)与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捐助合作

根据《慈善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在对外捐款方面,学校可以与慈善组织进行合作,通过运作具体慈善项目来开展慈善工作,如合肥市翡翠学校与合肥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向武汉等地捐款。[9]同时,学校也可以与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帮助某一个具体的师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霄律师谈到,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属于公益活动。为保持慈善组织的公益性特性,慈善组织如果需要为“个人”发起公开募捐,可以把募捐活动作为一个符合慈善组织章程和宗旨的慈善项目来运作,选择该“个人”为慈善项目项下的受助对象,公开募捐所得款物根据被救助对象的需要进行及时救助,超出被救助对象需要的资金,由慈善组织根据章程和募捐方案的规定,用于与救助对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

参考文献:

[1]《慈善法》实施十大进展[EB/OL].人民网,2019-09-16.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44797844372963236&wfr=spider&for=pc.

[2]蔡科云.社会组织募捐行为的慈善法塑造——以过程控制为视角[J].学习与实践,2019(10):73-82.

[3]北京市全面开展共产党员献爱心活动[EB/OL].人民网,2019-06-27.http://bj.people.com.cn/n2/2019/0627/c82840-33080338.html.

[4]金锦萍.《慈善法》实施后网络募捐的法律规制[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162-172.

[5]北京科技大学“教育精准扶贫”“一对一资助”秦安66名贫困学生[EB/OL].北京科技大学扶贫网,2017-08-13.http://fupin.ustb.edu.cn/fupinchengguo/jiaoyufupin/2017-08-13/ 329. html.

[6]“秦安·華园果业杯”高校公益营销大赛开幕式暨培训会成功举办[EB/OL].秦安县人民政府网站.2017-03-13.https://www.qinan.gov.cn/html/2017/zwyw_0313/18230.html.

[7]武警部队向“春蕾计划”捐赠3300余万元[EB/OL].中国人大网,2019-11-15.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11/0d847266841c40bc8b82a9b1022c27ac.shtml.

[8]慈善中国官方网站.http://cishan.chinanpo.gov.cn/platform/login.html.

[9]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合肥市翡翠学校向武汉等地捐款[EB/OL].安徽财经网,2020-02-07.http://www.ahcaijing.com/html/2020/24h_0207/146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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