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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让幸福有法可依

2020-07-06本刊编辑部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20年7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婚姻法民法典

本刊编辑部

| 策划人小语 |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個国家。

民法平等、包容,关注着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项权利,但一直以来,我国的民法像散落的珍珠,各自夺目却不成体系。而今,新中国成立后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诞生。《民法典》共分7编,其中婚姻家庭编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关系着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意义重大。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家和万事兴。70年来,婚姻家庭立法犹如一面坚实的后盾,守护着亿万家庭的幸福。《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部分,既尊重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传统、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传承,也顺应了当代国际婚姻家庭立法的趋势,在诸多方面作出了理性的制度安排,体现了保护婚姻家庭,鼓励持久婚姻,坚持性别平等,平衡离婚的法律后果,公平分割婚姻财产,承认家务劳动与职业劳动有同等价值等理念。

《民法典》的变化有哪些?对人们未来的婚姻家庭生活有什么影响?下面我们将就《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部分的几大亮点为大家一一解读。

共建和谐家庭:将“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法律

家风是一个家庭长期以来逐步形成的家庭成员公认的生活习惯、生活方式、审美趋向、价值观等的总和。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风的培育和传承,将家风文化视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良好的家风,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这是民族兴旺发达,国家繁荣昌盛的必要条件。

为了更好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婚姻家庭编首次将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法律,倡导建设和谐家庭,提升家庭幸福指数。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对中国人来说,有家就有家风。家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源远流长,从《颜氏家训》《朱子家训》到《曾国藩家书》《钱氏家训》,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独特的家风。良好的家风对家庭成员,尤其是对孩子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素养、为人处世及生活习惯等,都会产生良好的影响。可以说,好家风,是一个家庭的无价之宝,也是社会和谐美好的重要基础。

积极传播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观念,倡导忠诚、责任、亲情、学习、公益的理念是法律赋予每个家庭的权力和义务。为人父母以身作则,好的家风才能得到潜移默化的传承。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风是一个家庭乃至一个家族的传统风尚,是每个家庭成员立身做人的行为准则。优良家风的传承和凝聚能带来好的社会风气,是家庭最宝贵的精神财富。

既要“相爱”更要“相知”:患有重大疾病应该事先告知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释这个法条前,先来看一个案例。

刘航和陈莹通过婚恋网站相识相恋并结婚。婚后不久,刘航发现妻子总是偷偷服药,问起时,陈莹说是为了提高免疫力。起初,刘航并未放在心上,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刘航发现妻子经常有怪异的行为,哭泣、傻笑、疑心重,甚至怀疑母亲在饭菜里下毒。

一年后,陈莹的行为更加失控,岳父这才不得已告诉刘航,陈莹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已经十几年了,一直没有痊愈。得知真相的刘航痛苦又愤怒,妻子的隐瞒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她的病也影响了夫妻的正常生活,最终,他请求法院判令婚姻无效。

法院经过调查,证实陈莹确实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存在婚前刻意隐瞒的事实。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最终,法院判定两人的婚姻无效。

下面,来看一看《民法典》中婚  姻家庭编部分的内容和之前的《婚姻法》有什么不同。

在《婚姻法》中,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所以刘航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民法典》第1054条则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在新规下,刘航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不仅规定了重大疾病如实告知的义务,还去掉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订立的婚姻无效这一规定。这是因为,医学在不断发展,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无法完全列举,而且,为了保证每个人都有缔结婚姻的权利,将“无效婚姻”变为“可撤销婚姻”,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不想撤销婚姻,则仍可以让婚姻继续,最大限度保证了当事人的权利。

财产不能简单处理:婚前财产约定纳入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将《婚姻法》的“夫妻”改为“男女双方”,意在将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也涵盖在内,避免出现将财产协议根据《合同法》简单处理的局面。

来看下面的案例:

包兰和江魏恋爱后,在2014年5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不久后,包兰怀孕。2015年2月,两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约定江魏将自己名下的别克轿车过户至包兰名下。签订协议后不久,两人感情出现矛盾,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江魏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将车辆过户到包兰名下。后来,包兰把江魏告上法庭,要求他履行婚前协议。江魏则认为自己之前的约定属于赠与,且并没有过户,所以请求撤销。

法院最终认为,包兰和江魏的《婚前财产协议书》关于过户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贈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支持了江魏的主张。

按照《婚姻法》,情侣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没有被纳入《婚姻法》范围内的,只能按照《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来执行,这也就丧失了将其作为夫妻财产来进行约定的机会,因为夫妻财产协议中的赠与需要考虑综合因素,并不能随意撤销。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则将“夫妻”改为“男女双方”,为类似情况出现后增加了诉讼维权的可能性。

遵守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升到立法层面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有效地解决了相应问题。在《民法典》中,将这一司法解释提升到了立法层面。

来看下面的案例:

王立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明借了100万元,约定月利率1.3%,半年内付清。后王立没能及时还款,李明则起诉要求王立夫妻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在一审时,法院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而且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于此前法律规定不清晰,王立夫妻对判决结果存有争议,提起上诉。

《民法典》出台后,如法院认定本案中涉案金额已经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李明也没有举证这笔钱用于王立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系基于该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将认定债务为王立的个人债务,由王立一人承担还款责任。

反对轻率离婚:登记离婚程序增设“冷静期”

美国心理学家戈特曼曾经说过:再好的婚姻,一辈子也有200次离婚的念头。夫妻生活在一起,矛盾在所难免,偶尔产生离婚的念头也是正常的,但如果一有念头就去办理离婚手续,则是不可取的行为了。

晏然就属于冲动群体中的一员。结婚才几个月,她就和老公方磊因为春节去谁家过年的问题闹了不愉快。春节假期刚过,两人就气冲冲地去民政局办了离婚,潇洒利落。

一个月后,晏然完全冷静下来,这才意识到当时的决定有多鲁莽,她无比后悔,无奈婚已离,再想回到从前,谈何容易。

生活中,像晏然方磊这样的小夫妻不在少数。虽然每个公民都拥有婚姻自由权,但轻率离婚则是滥用离婚自由权的行为。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指导思想的组成部分。为了增加对轻率离婚的限制和约束,《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登记程序将从“日”变成“期间”(30日),这相当于是给那些冲动离婚的夫妻们开了一剂“后悔药”。《民法典》颁布后,离婚不再是两人去民政局领个证,出来就变陌路那么简单,而是变成了先申请,再等待30天。在这30天的“撤回权行使期间”内,如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双方都没有反悔,则可在“撤回权行使期间”到期后的30天内,亲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

需要说明的是,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只适用于登记离婚程序,其功能在于防止冲动型离婚,而在诉讼离婚程序中并没有这一规定。有人担心,对于家暴纠纷,离婚冷静期是否会给受暴者造成更大的伤害?这种担忧大可不必,因为家暴案件的离婚通常会走诉讼程序,除此以外,《反家庭暴力法》对预防和制裁家暴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关保护措施。

扩大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离婚时明确无过错方得到合理补偿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为对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却无法因这个理由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这对无过错方来说,确实意难平。前一阵,杨蕊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

杨蕊和刘文在1991年结婚,一起生活了20多年。谁知几个月前,杨蕊无意间发现丈夫和别人发生了婚外情。对婚姻忠诚的她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刘文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付出代价,即将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给他,且要求刘文赔偿对自己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文不珍惜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对杨蕊的诉请离婚予以支持;杨蕊因刘文出轨而请求多分财产,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对杨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民法典》中,还在第1091条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内容。这有利于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对无过错方提供更为广泛的救济。在以后的类似案件中,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相对减轻可能会成为趋势,无过错方也将会得到合理补偿。

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写入法条

《民法典》第105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当前,一些全职太太在婚姻关系中得不到平等对待。婚姻家庭立法坚持夫妻平等的家庭事务权和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目的是避免妇女就业率低于男性、家务劳动负担重于男性的事实,导致对妇女贡献的低评价。

目前的《婚姻法》只强调了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而《民法典》则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认婚姻地位平等。

下面以全职太太王菁的故事为例加以说明。

王菁和丈夫是同事,两人相恋结婚后,很快有了宝宝。当时,丈夫已从普通职员晋升为部门经理,收入多了不少,足以养家。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和丈夫,王菁辞去工作,成了一名全职太太。

随着时间的推移,丈夫的事业节节攀升,夫妻俩的感情却大不如前了。两人争吵不断,无法正常生活,直至分居。最终,丈夫提起诉讼,不仅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还让王菁净身出户,理由是王菁多年来没有收入,财产都是自己一个人挣的。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此案该如何判定呢?

做全职太太只是家庭分工的不同选择,虽然家庭收入都是丈夫取得的,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因为妻子在家当“全职太太”没有经济收入而剥夺她对双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民法典》会更大力度保护妇女儿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也倡导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地位平等,劳务劳动有价值。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离婚判决只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李茹的丈夫孙刚常年在国外工作,她独自在国内养育4岁的儿子。为了方便照顾孩子,李茹只能從事一份相对轻松但收入较低的工作。因多年分居导致夫妻感情淡漠,最近,两人协议离婚。

在孩子的抚养权上,两人发生了争执。孙刚想把儿子带到国外,他认为自己有稳定的事业,收入比李茹高很多,有能力给孩子更好的教育和生活。而李茹则觉得,孩子从小跟自己长大,和自己的感情很深,因此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

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孩子的抚养权,一直是离婚官司中的争夺焦点。《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在判决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所有时,《民法典》把现行法律的“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这一原则改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这个原则也将成为法院判决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准则。这一原则体现了从长远来看,孩子究竟适合被哪方抚养。在《民法典》颁布后的抚养权的判决中,将特别注重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因此,前面所述李茹的案例中,法官将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把孩子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而不会仅仅根据一方的经济条件优越而作出判决。

后记: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编纂一部符合我国实际和需要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70年来,中国婚姻家庭法从一部只有27条规定的《婚姻法》,发展成一个逐步完备的法律体系,致力于倡导男女平等、引领正确婚恋家庭观念、保护弱者权益、体现人文关怀。《民法典》的出台更是符合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婚姻家庭生活的新期待新需求,和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人民的呼声,就是时代的回声。《民法典》是呵护所有人的国之重器,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它呵护着每一个人的自由,让人安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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