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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职业拳击赛事管理制度的解读与比较

2020-07-06张喜燕王海峰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 2020年7期
关键词:拳手裁判员经纪人

张喜燕,王海峰

引言

美国是世界上职业拳击赛事开展最早的国家,在近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和成熟的运作、管理、实践经验[1]。美国职业拳击赛事运作模式具有高度产业化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健全的职业拳击经纪人制度和商业化推广的运作手段,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严格的管理法规制度、合理的医疗保障的体系等特征, 为赛事运作提供规范化、法制化的规矩准绳[2]。

在国务院46号文件和《“十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指引下,国内职业拳击赛事(包括搏击类赛事在内)数量呈井喷之势,特别是在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颁布之后,职业拳击赛事已进入蓬勃发展的阶段。然而在赛事的质量上却参差不齐,赛事更迭频繁;除了未形成完整产业链条、运作经验不成熟、顶尖人才匮乏、市场开拓缓慢、赛事同质化严重等问题之外,最致命的羁绊是在于中国职业拳击赛事依旧存在伤亡事件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利益分配不公、监管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其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职业拳击赛事的商业运作缺乏一系列完善的制度保障,这是严重阻碍我国职业拳击赛事规范、有序、长效发展的重要壁垒[3]。

本文拟通过中美职业拳击赛事运作所涉及的相关管理制度框架与条例进行解读与比较,探寻我国相关制度的缺失之处,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与措施,以期对我国体育法改革进程中职业拳击赛事管理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美国职业拳击赛事运作的管理制度——默罕默德·阿里中《经纪人制度》、《裁判员制度》、《运动员制度》等相关制度条例与我国现行的《运动员制度》、《中国拳击协会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等制度的相关条例。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综述法

通过搜集美国职业拳击赛事运作的管理制度默罕默德·阿里法案和我国现行的《运动员制度》、《中国拳击协会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等制度的相关条例进行研读,为本研究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并从中归纳整理出对本研究有价值的信息,从而为研究做好理论铺垫。

1.2.2 比较分析法

运用比较分析法对中美职业拳击赛事运作所涉及的各项制度条例进行系统比较与分析、甄别,总结出我国相关制度的不足之处,完善我国职业拳击赛事法制化运作的制度理论体系。

1.2.3 专家访谈法:

通过对美国加利福尼亚洲运动管理委员会主任:***·***(美籍)、美国加利福尼亚洲运动管理委员会职业拳击赛事首席体育管理师:***·***(华裔)进行访谈以及国内拳击项目专家:赵*、法学专家与学者:刘**、部分职业运动员:李**、经纪人:田*、推广机构:**赛事公司,进行微信和电话访谈,征求对本课题的意见和相关建议。

2 中美职业拳击赛事管理制度的比较

2.1 经纪人制度比较

成为美国职业拳击赛事经纪人的条件较为简单,不像申请推广人那样需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而仅需通过美国各洲运动管理委员会关于拳击运动基础、拳击项目管理和有关拳击赛事的管理法规的书面考试即可。美国各洲运动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纪人执照只能在该州内使用,如果想要成为其他州拳手的经纪人,必须在与其他州的推广方签署合同前,向该州委员会申请许可证(见表1)。

表1 美国职业拳击赛事的经纪人制度

注:译自美国默罕默德·阿里法案。

为保障拳手利益的最大化,经纪人在比赛中的收人不能超过运动员(拳手)总收益的33%;而美国默罕默德·阿里法案中明确禁止经纪人不能同时担任拳手的推广人,但该经纪人可以是其他拳手的推广人,就像美国著名的赛事推广人唐金,既可以是迈克泰森的经纪人也可以是拳王阿里的推广人。美国职业拳击赛事经纪人和推广人之间的划分与界定的不明确,导致像唐金这样的推广人利用各种方法绕开管理障碍,一边自己做推广人、一边让自己的亲属担任拳手的挂名经纪人,为进一步欺诈签约拳手、克扣拳手的利益提供了机会[15]。

表2 中国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

注: 摘自我国《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

根据《体育法》《合同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体育经纪人的管理制度主要有:资格认定制度、注册登记制度、保证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佣金制度、违规处罚制度和仲裁制度等多项制度(见表2)。首先, 我国《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人必须取得体育经纪人资格和执业培训,同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来约束经纪人履行义务、规范经营,限制经纪人违约;其次,经纪人和委托人双方必须签订管理合同老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对体育经纪活动出现争议和纠纷时,通过管理途径予以解决;再次,体育经纪人与委托人相互协商其佣金的标准、给付时间与方式,而且也对体育经纪人违规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标准[9]。

与美国默罕默德·阿里法案的经纪人制度相比,我国《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涉及的制度相对比较全面,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具体体现在:1、缺乏体育经纪人对运动员经纪、体育赛事经纪、体育组织经纪以及体育保险经纪、体育旅游经纪等其他体育经纪活动的所涉及到管理法规的书面考试。2、缺乏对体育经纪人可否同时成为运动员、体育赛事等其他体育经纪活动推广人的资格预以界定,如此一来后续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官司[8];就像前段时间国内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邹市明与上海盛力世家之间的官司也是由经纪人的角色担当不明确引起,此事对中国经纪人行业起到警醒作用,有助于促使经纪人行业走向正规与规范。3、体育经纪人获取的佣金缺缺乏具体的额度或比例,这会进一步导致多方利益受到损害或不公平现象出现。

2.2 裁判员制度比较

美国职业拳击赛事在运作之前,必须通过每个洲的运动管理委员会裁判员主管机构正式授权代表在全美职业拳击裁判员数据库中去选择和指定赛事裁判员,其依据为:在上一年度赛事执裁过程中没有出现误裁、错裁的重要比赛场次,且必须在一年内经过最少30场的电脑模拟赛事评分的测试,测试的失误率要求在10%以下(如失误率超过10%,全年将不能参加裁判工作,必须通过下一年的测试才有资格作为裁判);同时,拟选定的裁判员必须在上一年内执裁超过20场职业赛事,每一场的评分结果与赛事官方的统计数据偏差率相差在5%-10%之间,超出此范围的裁判员不能担任任何职业拳击赛事的裁判。

表3 美国职业拳击赛事的裁判员制度

注:译自美国默罕默德·阿里法案。

其次,即将作为比赛的裁判员必须拥有美国职业拳击裁判员委员会颁发的裁判员执照(裁判员证书),由于美国拳击赛事的管理法规会进行不定期的修改,为了更加熟悉管理法规,申请裁判的人每一年都要通过委员会主办的拳击基础、裁判和裁判拳击比赛和竞赛的书面考试,并且进行身体状态、视力、精神状态的检查,以胜任裁判工作。同时对国际职业拳击组织委员会批准的裁判给予了可豁免考试的要求,这也是对世界著名拳击裁判和享有良好信誉申请者的一种认可。

再次,裁判员表现的评分。各洲运动员管理委员会所指派的代表有责任评估每位拳击裁判员主持每场比赛中的表现,评估结果应达到满意、不满意或需要改进的三个等级;如果裁判员对委员会的任何评价提出书面抗议,执行干事或运动员的指定人应与委员会协商,与裁判员讨论评价;如果评价不令人满意或需要改进,委员会应向裁判员提出改进其表现的建议。

表4 中国拳击协会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注:摘自我国《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二级和三级裁判员不能但任职业拳击赛事裁判工作,故不做研究。

当前在我国各省市地区举办职业拳赛运作中所涉及的裁判员工作都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在2018年12月7日颁布的《中国拳击协会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而实施的,该细则中规定了一级、国家级裁判员必须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执裁全国性体育竞赛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本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以及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由此同时,中国拳击协会也印发了《拳击裁判员升降级评估标准表》,通过1.对规则的理解和运用、2.对比赛控制的能力、3.个性表现:态度、自信、公正和明确的台上判罚、4.裁判员体能、移动和选位等四个方面对裁判员进行升降等级的评估。

与美国默罕默德·阿里法案的裁判员制度相比,我国拳击(职业拳击)裁判员在选拔时没有像美国拳击(职业拳击)裁判那样“必须经过最少30场的电脑模拟赛事评分的测试,测试的失误率要求在10%以下”和“必须在上一年内执裁超过20场职业赛事,每一场的评分结果与赛事官方的统计数据偏差率相差在5%-10%之间”的标准化的依据或指标。尽管国家体育总局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培训和考核,并要求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执裁全国性体育竞赛的经验,但这不代表裁判员就能达到“法定”的选拔标准,没有经过数十场职业赛事的历练,其执裁水平和能力可以说是名不符实[6]。

2.3 运动员制度比较

默罕默德·阿里法案中的《运动员守则》规定美国各大洲运动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拳击手的整体身体状况,参照相关指标,评估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是否适合获得拳手资格。运动员制度涉及的条例较多,一方面能够保障运动员的权益和权利不受侵犯:这主要包括推广方应为其与之签约的拳手维持一项由委员会批准的短期医疗援助保险计划或使这些拳手有资格参加委员会批准的医疗项目[13];另一方面保护参赛选手身体状况达到比赛的要求:首先、参赛选手需要接受已获得执照医师的检查,确定其身体和心理是否适合参加比赛;其次,对选手进行视觉状况的检查,两眼未矫正视力低于(0.3至0.4)或存在视网膜脱离、撕裂病史就杜绝参赛,再次,各洲委员会根据拳击手的8项指标来确定是否颁发运动员执照(参赛证)[14]。

表5 美国职业拳击赛事的运动员制度

注:译自美国默罕默德·阿里法案。

最后,禁止运动员在赛前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为了防止运动员不定时地滥用兴奋剂,各洲委员会随时对持有执照的职业拳击手进行指派性药物检测,并在比赛前后进行尿液样本的测试(经委员会使用的实验室证实),一旦发现其含有利尿剂、糖皮质激素、胎激素、合成代谢剂等十几种违禁药品,将对运动员进行罚款或终身禁赛的处罚(见表5)。

表6 中国《运动员等级管理制度》

注:摘自《运动员等级管理制度》。

国家体育总局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仅对运动员的等级制定了相应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方法,规定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申请、审核、审批、管理、监督检查与处罚等事项(见表7),其中包含了等级称号的管理和授予、等级称号的申请和授予、等级标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这些仅仅是对运动员的技术等级管理的制度,但仍未制定与职业化赛事相对应的运动员参赛管理方法或制度。我国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已经制定了《反兴奋剂条例》和具体的兴奋剂检测程序与标准,这对运动员兴奋剂的滥用起到震慑作用;此外,我国各省市拳击俱乐部为了运动员能够参赛和健康考虑,会定期为运动员进行包括心理、生理在内的全面的各项身体健康指标的检查[7]。

由此看来,与美国默罕默德·阿里法案中的运动员管理制度相关条例相比,我国运动员参赛管理制度在建立或完善过程中应考虑两个方面:1、增设评估运动员获得参加职业拳赛资格的整体身体状况的指标体系,以保护运动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2、成立职业拳击赛事监管总会和地方管理委员会,下设裁判员、运动员、经纪人、推广人等各分管机构,各司其职、协调合作;各个委员会的成员应由热衷拳击运动、责任心强、大公无私、敬业认真的志愿者组成,各省地方的监管机构也必须是非公立的、非盈利的、不受政府体育部门掌控和支配的独立单位,并受到国家管理保护和民众、舆论的监督。特别是在比赛中出现的判罚问题、运动员的兴奋剂问题、教练员与助手的违规行为以及赛事各方人员利益分配的问题,更需要一个公正、严明的监管人员(机构)来协调与解决[4]。

3 启示

3.1 修订运动员制度和裁判员制度

随着我国各类职业赛事的发展与职业化赛事不断推进,与之相匹配的运动员管理制度已经滞后,已经跟不上职业化赛事的发展速度,因此,修订新时代的运动员管理制度已是大势所趋、也是势在必行。就职业拳击赛事运动员管理制度修订而言,国家体育总局应本着保障(运动员权益)、保护(运动员身体)和监管(运动员违纪)三者相结合的立场予以修订;一方面,从不同等级、不同水平、不同排名运动员的出场费标准、整体身体状况(视力、受伤程度与次数、被击倒次数、训练年限与年龄等)、医生的检测结果等制定数据化的指标, 为拳手参与职业赛事的“保护”、“保障”、“监管”作为执行参考。另一方面,建立职业拳手数据库,针对拳手的贿赛、假赛、缺赛以及兴奋剂问题制定严格的附带经纪人、推广人、教练员的处罚条例与罚金,情节严重者可诉诸管理,以起到小惩大诫、惩前毖后的作用与效果。

裁判员的执裁水平与能力决定比赛的结果,尤其的国际重大比赛,更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裁判员一旦受贿而偏裁就会引起极坏的社会反响。,因此,在当前我国体育法改革进程中修订职业拳击赛事裁判员管理制度也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应参照美国成熟经验,召集体育法学专家、学者、教练员、裁判员等一起商讨制定职业拳击赛事裁判员的选拔标准与机制、实施细则,同时建立国家裁判员数据库与科学严谨的电脑模拟评分系统,在选拔与选派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考虑将职业拳击赛事裁判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立法,根据不同情节制定相应的管理条文与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3.2 完善的经纪人和建立推广人制度

客观来讲,我国经纪人和推广人制度的不完善、不规范严重制约了职业拳击赛事的发展,因此完善的经纪人和建立推广人制度势在必行。 1)设立经纪人、推广人准入制度。在设立经纪人、推广人制度时应考虑申请人的学历、职业、经济实力、社会地位与职业拳击赛事运作相关的知识掌握情况以及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能力、领导能力等方面,还要熟悉相关的管理、财务、税务、项目策划、赛事推广、宣传包装等各方面知识;严格的准入制度才能产生优秀的经纪人、推广人,才能更好地推动职业拳击赛事的发展。2)规范经纪人、推广人考核与审查制度。在国家体育总局和工商总局的统一管理下制定经纪人培养和推广人考核标准,规范职业拳击经纪人、推广人的审批、注册登记、考核;并对职业拳击赛事中经纪人、推广人的不规范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审查或指导纠正。3)建立经纪人、推广人管理体系和征信制度。在以往的职业拳击赛事运作过程中,由于经纪人、推广人的“恶意欺诈”与运动员的“稀里糊涂”(注:很多拳击运动员学历较低、管理知识匮乏),导致签订的合同条款、约束条款、申报税率、劳务标准不明确而发生纠纷[5];对于经纪人、推广人的失信问题,将其纳入国家经纪人、推广人管理体系和征信制度中,并公布于行业内,便于职业运动员在寻找经纪人、推广人作为新的合作伙伴时及时了解其过往的信息和信用状况。

4 结语

默罕默德·阿里法案中的各项制度为美国职业拳击赛事规范化、法制化、系统化运作起到了框架式的规矩准绳,同时更为我国职业拳击赛事乃至其他搏击类赛事的制度完善和修改提出可借鉴的作用与参考价值。“立足国情、放眼国际”,我们应在修订、建立、健全、完善职业拳击赛事(含搏击类赛事)制度中,逐步探寻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职业拳击赛事的管理制度,为依法治赛、依法办赛提供政策参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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