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制定应符合价值规律
2020-07-04宋辉
公民导刊 2020年6期
宋辉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受价格法约束。
该法第三条规定,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同时,该法第十八条对政府必要时可以实行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了规定,包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而该法第十四条对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界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等。
不难看出,海底捞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在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范围,目前也没有海底捞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证据,故其涨价属于正当市场行为,不能從法律角度进行批判和惩戒。消费者如果觉得自身不能接受其涨价行为,可以选择“用脚投票”,拒绝光顾。
本次涨价事件最后以海底捞道歉、回调价格收场,正是因为消费者反对涨价的舆论影响扩散开来以后,商家害怕因涨价导致顾客减少、反倒降低了经营收益,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