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
2020-07-04王登山
王登山
问:因疫情停工期间现场周转材料租赁费由哪方承担?
因新冠疫情防控在建工程停工。停工期间承包人对外租赁而来的现场周转材料,发生的租赁费,怎么处理?由哪方承担?
律师观点:
这一问题,每一个合同项目、不同省份的工程项目,结论都可能是不同的。建议思考与谈判方式:
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
2.合同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基于合同计价模式确定。
如果您签订的合同,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部分,就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市场的交易习惯的一种。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7.3 对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条款表述为,(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4.可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主张发包人承担该笔费用。
该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因疫情防控停工期间现场周转材料租赁费,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和变化,有理由由发包人承担部分或全部。
5.运用公平原则,主张发包人分担租金。
承包人要善于运用《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主张发包人分担该笔费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當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笔租金费用,不是因为承包人的原因引发的增加,而是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不可抗力,如果全部费用由承包人一方承担,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6.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该笔费用损失的扩大。
承包人应当及时与出租方协商免除或减少防疫停工期间的租赁费金额。
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作为周转材料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主动向出租方主张减低或免除租金。
这既是承包人的权利,也是承包人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如果承包人未主动及时处理好租赁合同关系,减低租赁费用,对此扩大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不能要求工程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