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背景下我国进出口结算风险防范
2020-07-03马祯
马祯
摘 要:全球范围的新冠疫情,打破了已有的国际经贸体系和供应链,大多数国家停工、停产,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产品因无原料而无法组织生产,发展中国家因停运而无法出口初级产品和原料,国际贸易几近瘫痪,我国进出口结算的风险凸现,通过分析疫情背景下进出口结算风险的特征与原因,提出各种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结算方式;结算风险;原因;措施
新冠状病毒疫情引发的全球公共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多国采取封港、封城甚至封国的举措,很多企业裁员、临时关闭、甚至停业,各国国内需求疲软、物流运输几近瘫痪等等因素,增加了国际贸易的风险。信用证、托收、汇付以及尚未有统一定义但使用较为广泛的交单付现(CAD或称为“凭单付汇”)等国际贸易的结算风险凸现。这些付款方式下由于买家拖欠、拒收和破产而带来的出口收汇风险是我国外贸出口企业面对的最大外部风险。进口业务中出口商违约、交付延迟、人民币贬值等诸多因素产生了进口付汇成本的增加和资金占压风险。
一、疫情期间进出口结算风险的特征与表现
1.托收结算方式下,进口商以交货延迟为理由,要求出口商大幅降价或改变付款条件,如将“付款交单”改为“提货后付款”,导致出口方无法结汇。以T/T结算方式下,买方以各种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无法结汇的同时,还产生大额的滞港费、滞期费和运费。尤其是后T/T方式,出口商结汇的风险就更大。进口业务出现我方T/T支付定金后国外出口商无法联系而骗取定金。
2.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开证行以交单延迟为理由,拒绝付款。例如,中国A企业与某国B企业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信用证结算。2020年2月,中国企业收到买方所在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通过中国某银行通知A企业。信用证第31D项有效期为2020330 ,有效地点为B国开证行SWIFT代码。由于买方急需货物,双方选择陆运,A企业发运后,前去通知行“交單”,被告知因开证行所在国国内快递瘫痪,单据无法寄至开证行,信用证即将过期。中国企业联系买方修改信用证,因为陆运运输单据不同于海运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效力,买方无需单据就提走了货物,之后再没有回应,卖方钱货两空。
3.两种以上结算方式相结合下,一部分预付货款一部分托收或者信用证付款。若采用陆运或航空运输,进口商付完订金、提完货后失去联系,出口商无法收到全款。有时也会因托收和信用证单据的提交时间延长而产生尾款难以收回的现象。
4.汇率风险。受国际油价的影响,多国货币大幅贬值,进口成本上升,增大了进口的风险,有些国家的进口商企业经营过程中资金链断裂,发展前景堪忧,甚至有些客户感染新冠病毒,因而,进口商为了避免风险而会选择弃货甚至拒付。
5.进口商以“不可抗力”为理由,终止合同。停工导致消费者收入下降,社会消费紧缩,尤其是习惯超前消费或即时消费观念的进口国家,零售业遭受重创,国内需求大幅下降,进口商为了避免损失,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条款”的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使得卖方已备好的货物成为积压库存,影响企业的资金链和供应链。
二、疫情背景下国际贸易结算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商务谈判形式单一,导致的对进口商资信掌握不准确
由于疫情下的封港、封城甚至封国,外贸公司业务员考察市场受限,无法进出境考察、也无法通过参加进出口交易会或博览会等进行洽谈,商务谈判以线上为主,全面通过邮件、网络、电话等方式。这样就给一些资信不好甚至骗子公司可乘之机。通过伪造信息骗取出口商的信任。
(二)外贸合同的法律适用性缺陷,解决纠纷困难
外贸合同的签署无需盖章,造假成本极低,辨别真伪难度很大。且外贸合同的法律适应性以当事人所属国家法律或双方认可的第三国法律或国际法为准,使得一旦出现纠纷,解决纠纷的周期、法律选择、取证等都会产生困难,诉讼成本增加。故而才会有进口商不顾商业关系的维护挺而走险选择弃货或拒付。
(三)空运、陆运方式下进口商提货后拒付
疫情背景下,进出口双方为了尽快完成货物的交付,很多合同由原来的海运改为空运、陆运,然而空运单、陆运单不同于海运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导致了买方提货后找各种理由拒付的可能。疫情期间,由于封港、封航或限制开业的措施的实施,货物出境、运输检验检疫及限制、国际快递停运、港口严重积压等均会产生出口方交货延迟或交单延迟的风险。
(四)海运方式下因贸易术语不当产生无单放货后进口商借机拒付或要求降价
海运提单是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卖方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但是进出口业务中,由于贸易术语不同,租船订舱办理运输的义务也不同,FOB、FAS、FCA术语下均由买方办理运输。船公司与买方之间有运输合同关系,故签发提单时,买方会同意由货代签发提单,而自己同船方串通,买方可以凭到货通知提货,因而产生“无单放货”。提货后有时会选择要求降价,有时要求拒付,致使卖方钱货两空。
(五)不同结算方式性质以及当事人义务不同导致的结算风险
汇付和托收付款方式均是商业信用,银行仅承担代理义务,进口商是付款人,如果进口商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有意欺诈,出口商就可能收不到货款。因此出口商必须掌握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而信用证付款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行付第一付款责任,出口商不但要掌握进口资信,更要明确信用证条款和付款的条件以及《UCP600》对信用证的规定。例如:信用证结算方式下《UCP600》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在第36条,“银行对于天灾、暴乱、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银行在恢复营业后,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将不再据以进行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即规定了银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可以免责,但是并未规定受益人可以向银行主张不可抗力。上述案例中,由于信用证中规定的交单地点在进口开证行国,由于例中A企业因开证行所在国国内快递瘫痪,单据无法寄至开证行,卖方便不能主张“不可抗力”而对“交单延迟”免责,因而需承担交单延迟的风险。
(六)没有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促进外贸安全出口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性金融工具。一是可以为进出口尤其是为出口的企业提供发生的损失补偿保障,比如碰到对方破产无法给付货款的情况;二是可以让企业更加便利地获得银行融资,企业现金流更有保障;也可以协助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完善企业的风险防范制度。我国很多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不明确,很少采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结汇风险。
三、解决的措施
(一)慎重考察国外进口商身份的真实性,查清对方的资信情况
要求进口商提供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同时对正本、副本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在资信调查识别时,要对主体资格识别清楚。如对方以自然人身份出现,或者是以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身份出现、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或者是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现,通过银行、海外机构或商务参赞处、进出口商会等合法途径进行了解、核实其经营活动情况和现在是否仍在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货物情况、注册资本、法定地址等。还要考察对方资产信用的真实性和履约能力,了解其开设的基本帐户和经营活动情况,如生产加工能力、出口许可、原材料供应、货源等。也可以主动向国外客户索要营业执照、公司网站等证明资料,多渠道、全方位地核查客户背景,确保客户资信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二)关注贸易细节,警惕交易风险
在合同签署环节,出口商应对销售合同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买方签字真实、合法、有效,从前端做好风险防控。联系人邮箱后缀是否是买方公司名称、提单收货人是否是合同买方、收货人所在地是否是合同买方所在地等等。因此,出口商在交易過程中,需多加关注交易细节,尤其是与常规贸易不同之处更需保持警惕。合同签订时,要订有严格的仲裁条款,规定出口国为解决争议、纠纷的仲裁地点等内容,避免发生纠纷后相互扯皮。同时密切与客户联系,多沟通和交流双边的疫情发展、市场变化等,及时判断可能的风险,提前做好预案。
(三)合理选用贸易术语,明确双方风险划分。
例如选择CIF贸易术语,货物在装运港船上时风险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便不得以“进口国政府禁令”作为不可抗力的理由拒付货款或终止合同。同时如果是进口国海关检验检疫政策升级或采取隔离14天等措施,买方也不得因此作为不可抗力而拒绝接受货物。但若是选择D组术语,卖方交货的风险将在目的港或进口国指定地点,加大了卖方交货风险,从而引发收款风险。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了解不同进口国家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规定。
(四)付款方式条款的灵活运用,做好安全收汇防范
出口尽量选择电汇预付货款(Advanced T/T)或提高其预付定金的比例。在全球公共危机事件发生背景下,卖方为避免收不到货款的风险,应尽量在发货前收到款项。这种付款方式适合目前在国际市场上较为畅销的防疫物品。或者选择30%T/T,70%尾款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采用这个付款方式,必须发货上船之后拿到提单之后才能交单。信用证收款的最大风险在于出了不符点之后客户拒付,因此,要严格审查单据要求、有效地点和兑用方式。国际商会指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单据在指定的地点交给开证行/指定银行是受益人应承担的责任,建议受益人审核信用证时确保信用证的有效地点约定在受益人所在地(BENEFICIARYS COUNTRY),同时信用证的兑用方式选择为:AVAILI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或者选择部分T/T定金,部分尾款见提单副本copy件,疫情期间,建议尽量不要选择托收方式。
(五)出口结算货币尽量选择“硬币”,进口结算货币尽量选择“软币”
新冠疫情期间,全球多国货币贬值,而人民币兑美元虽有贬值,但是相对比较平稳,因此无论进口还是出口,选择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均能够有效规避因为汇率导致的出口收汇降低或进口成本上升的风险。
(六)出口企业应当重视并运用好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手段
出口信用保险所保障的风险是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或不能承保的境外商业信用风险或政治风险等。根据投保条款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对应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其他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风险发生时对投保企业进行赔付,有效弥补企业财务损失,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同时,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能够通过其追偿能力实现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出口商投保后,其在托收业务中面临的收汇风险可以安全有效地转移给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保险能够通过债务追偿减少和挽回企业在出口贸易中的直接损失,不仅有利于企业防范、控制和转嫁国际贸易风险,而且有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获得更多的贸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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