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宗教治理法治化研究
——基于东南沿海城市社区的抽样调查数据
2020-06-30袁年兴袁瑞萍
袁年兴 袁瑞萍
(武汉科技大学,湖北·武汉 430074)
一、问题的提出
2017 年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宗教事务条例》强调,为了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1]。宗教工作的群众路线及其法治化路径突出了宗教治理法治化的新思路,其最终目标是为了将宗教事务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宗教治理法治化道路上,人口的流动性带来的考验不容忽视,如何提升流入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宗教治理法治化水平尤为重要。一般而言,宗教信仰通常包括“社会性”和“私人性”两种方式,不同的信仰方式有不同的政策含义。宗教信仰的“社会性”是指进入到社会领域中的信仰方式,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私人性”是指个人的宗教信仰无法作为“社会产物”,只作为分化的形式停留在“私人范畴”之中[2]。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现代社会中,宗教群体的流动性为私人信仰提供了空间,成为了城市社区民族宗教工作面临的主要难题。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预设
2016 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指出,宗教治理法治化关键在于“导”,即“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3],这要求深入研究宗教工作的客观规律,科学处理宗教信仰与社会公共领域的兼容问题。首先,宗教事务具有宗教性,“信仰构成了宗教的基本特征”[4],因此宗教治理法治化主要涉及宗教信仰在其中处于何种地位的问题。牟钟鉴先生曾指出:“宗教在民族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不同类型,宗教的文化性与宗教的特质紧密相连。”[5]与此相对应,“宗教是一种独特的社会子系统”[6],在宗教治理法治化中具有超世性与人间性、有神秘性与现实性以及私人性与公共性等双重属性。宗教治理法治化是为了将宗教事务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同时又不把宗教信仰特殊化。
学界有关宗教治理法治化的总体研究思路,是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问题的改进方向出发的。有的学者认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求宗教活动必须遵守现阶段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7];也有学者认为这离不开政府和宗教界双方的努力,即“相互适应”[8];还有学者指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宗教教义、组织和仪式等内容必须顺应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要求[9]。总体看来,现有研究大多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层面寻找宗教治理法治化的动力[10],而忽视了城市宗教信仰者从被动适应转变为积极参与的政策导向。虽然有学者证明了宗教组织对于社区宗教治理法治化至关重要,但却通常采取迂回法,即“先培养宗教组织自身的法治理念,加强依法管理能力,再引导其加强法治水平”[11]。迂回法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宗教组织在推进宗教治理法治化中的重要地位,但忽视了宗教信仰方式与宗教治理法治化之间的复杂关系。
社会主义中国的宗教政策和中国化的宗教信仰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城市社区宗教信仰的社会性体现了其作为社会子系统的客观事实。以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例,学界认识到伊斯兰教作为一种“两世并重”的宗教,具有利用宗教信仰促进城市依法治理的条件。尤佳指出:“宗教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共通性为流动穆斯林的社会关系建构与维护提供了网络平台与支持”[12];陈晓毅指出,伊斯兰教教规教义有助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根据所处环境进行各种调整来适应新的环境”[13]。在此基础上,提出宗教信仰在宗教治理法治化中具有功能性的存在假设:
假设1.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宗教信仰方面或对宗教治理法治化具有显著影响。
我们的关注点集中在城市宗教群体的流动性层面。与流出地聚居的少数民族人口比较而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指不具备城市户籍,但已在城市中居住并从事各种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活动的暂住少数民族人口”[14]。在东南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民族情感与身份认同的差异、陌生的环境、巨大的文化隔膜、生活饮食的不习惯以及语言不通等种种困境”[15],“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各个领域的处境和待遇十分关心、十分敏感”[16]。现有研究直接着眼于提高宗教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措施,如强调要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17];加强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流出地政府的信息沟通,建立长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就业信息体系[18]。现有研究为我们揭示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宗教治理法治化的现实问题,也导致我们把关注的重点集中在宗教治理法治化的发生机制问题上。由此,本文提出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宗教信仰在宗教治理法治化中的作用机制假设:
假设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宗教信仰方式的社会性效应有助于提高宗教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模型设置、变量设计和数据来源
(一) 模型设置
与学界倾向于运用质性研究来探索宗教治理的路径不同,基于课题组2018~2019年在东南沿海城市社区中的抽样调查数据,沿着实证分析的一般逻辑,重点分析宗教信仰方式与宗教治理法治化的关联及其主要动力机制。我们为此设置了两个模型:
1. 存在性假设检验
为了检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宗教信仰对法治化的影响,设置了一个基本的计量模型(1),并对其进行回归。
公式中Si表示个体i的法治化水平,Gi表示个体基本特征,参考以往研究,具体包括性别、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经济状况。Xi表示宗教信仰情况,问卷中该指标是一个二值变量。需要注意的是,法治化水平也存在着地区固定效应,这是由地方固有的文化、风俗、经济水平、教育水平等所决定的,但由于所用数据主要是基于东南沿海城市社区的抽样调查,地区固定效应造成的差异被极大削弱,故而模型没有体现地区的固定效应。
2. 作用机制假设检验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宗教信仰方式大多兼有社会性和个体性,因此对比二者对法治化水平的影响程度,就能判断出宗教信仰的社会性和个体性的影响重要与否。为了检验宗教信仰影响宗教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渠道,我们在模型(1)中加入了私人化信仰这一因素,得到模型(2)。
Ri表示私人化信仰状况,其他符号含义同模型(1)。本研究通过私人化信仰来体现宗教信仰方式的个体性产生的社区影响,而中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宗教信仰方式包含了个体性和社会性特征,因此通过对私人化信仰方式的控制,能够对宗教信仰的个体性影响和社会性影响进行比较,从而可识别宗教信仰影响宗教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主要作用机制。
(二) 变量设计与数据来源
本研究使用的数据来自课题组对东南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抽样问卷调查。本次问卷调查自2018年7月开始,2019年9月结束。由于考虑到了总体样本的代表性,我们采取了综合性社区抽样调查。课题组在东南沿海53个城市随机抽取24 个(市) 区,然后在每个(市) 区随机抽取3 个街道,最后在每个街道采用多种抽样方法,即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嵌入的社区附近采取的是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在城市中心社区,就按居住分布的地段性特征进行分层次抽样;在城乡接合部社区,则采取简单随机抽样。本次抽样共得到3468 份调查问卷,剔除无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样本,最终得到有效样本1972份。
在此次调查问卷的设计中,我们基于学界共识,从“法治意识”和“法治行为”两个方面来测量法治化水平。其中,“法治意识”是指个体对法治的态度,是测量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方面;“法治行为”是指个体在日常生活中的法治行为。对法治化水平的衡量选取了多个指标,衡量“法治意识”的指标有“国家意识”“执行者(警察、城管、工商) 认同”以及“法律认同”;衡量“法治行为”的指标有“求助地方政府”“依法解决纠纷”及“参与宗教管理”。为了便于分析,本文把相关变量操作化为二值变量。
为解决模型(1) 与(2) 可能面临的内生性问题,本文还引入了工具变量——人际宗教性和环境宗教性。为明确宗教信仰影响法治化的作用机制,本文引入了私人化信仰来识别宗教的个体性,因此将衡量法治化水平的指标(“国家意识”“执行者认同”“法律认同”“求助地方政府”“依法解决纠纷”“参与宗教管理”) 作为因变量,将宗教信仰以及宗教信仰方式作为自变量,并加入了性别、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家庭经济情况、流出地等控制变量。为了便于分析,本文把相关变量操作化为二值变量。
表1 变量含义、赋值及分布
表1数据显示,在法治意识方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有71.37%具有强烈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和自豪感,对于执行者认同的比例为55.05%,法律认同的比例为56.11%。在法治行为方面,66.87%的被访者表示遇到困难会求助地方政府,解决纠纷时35.83%的人会选择法律途径,参与过社区宗教事务治理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占65.42%。在自变量方面,大多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选择公开参与宗教信仰的,占比为79.19%;大多为男性,占到70.63%;在婚姻方面,已婚的占86.14%;文化程度方面,小学及以下的占65.83%,大专及以上学历占2.63%;在经济收入方面,月收入5500元以上仅占8.83%;来源地主要是西北地区,占比82.13%,来自西南地区的占11.32%,来自其他地区的占6.55%。
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宗教治理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一)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宗教信仰方式是否可以促进宗教治理法治化
1. 模型估算
鉴于模型(1) 涉及的均为二值变量,故使用probit 模型估计。结果由表2可见,模型1表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宗教信仰方式与“国家意识”两者在5%的水平上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国家意识”方面,宗教信仰方式揭示的法治化水平为27%。文化程度、家庭经济收入和来源地分别在5%、10%,10%的水平上对“国家意识”有显著正向影响;而关于政治面貌,两者在5%的水平上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模型2表明宗教信仰方式对“执行者认同”有显著正向影响,显著性水平达1%。产生的边际影响为16%,在这一方面,宗教信仰方式揭示的法治化水平为31%;婚姻状况和文化程度在10%的水平上与“执行者认同”存在显著正相关;性别则在5%的水平上与其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
模型3显示出宗教信仰方式对“法律认同”有显著正向影响,显著水平为1%;宗教信仰产生的边际影响为16%,表明“法律认同”的法治化水平达41%;而性别和非党员的政治面貌均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与“法律认同”存在负相关关系;文化程度则与“法律认同”在10%的水平上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由此可见,宗教信仰方式明显可以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国家意识”“执行者认同”和“法律认同”,即对法治意识有显著正向影响。
模型4结果显示宗教信仰方式对“求助地方政府”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显著水平为5%,边际影响为10%,揭示的法治化水平达18%。婚姻状况也在10%的水平上对其有正向影响。模型5同样显示宗教信仰方式对“纠纷解决”有显著影响,显著水平达到了1%,边际影响为18%,揭示的法治化水平达35%。同时,性别和文化程度也在5%的水平上对“纠纷解决”有显著正向影响,婚姻状况在15%的显著性水平上,家庭经济收入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与其有正相关关系。模型6表明宗教信仰方式对参与治理有正向影响,却不具有显著性。性别和文化程度则与参与治理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有正相关关系。
表2 社会性宗教信仰促进法治化的probit模型估计
从表2的总体情况看来,宗教信仰方式对“法治化意识”和“法治化行为”均有正向影响。在控制变量方面,性别、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经济情况和流出地等变量,对“法治化意识”或“法治化行为”具有正向的显著影响,尤其是文化程度,对“法治意识”和“法治行为”都具有较为显著的正向影响。
2. 稳健性检验
由于模型可能面临总体内生性问题,也就是说不仅宗教信仰方式会影响法治化,同时法治化也可能影响宗教信仰,比如随着法治化程度的提高,宗教信仰的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宗教信仰者可能会增多,因此可借助工具变量来消除这一问题带来的影响。参考学界已有成果,本文选择的工具变量是个体所处环境的宗教性[19]。由于环境宗教性早已形成,个体所处环境的宗教性具有较强外生性,运用这一工具便可解决内生性问题。个体所处环境的宗教性可由两个指标来衡量:一是人际宗教性,以社会关系网络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比重为具体指标;二是环境宗教性,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所附近是否有清真寺为具有指标。
表3 宗教法治化功能的2SLS估计
表3的A、B两个部分分别显示了宗教信仰方式对法治意识及法治行为的2SLS估计结果。表3A部分显示,在“国家意识”方面,单独使用人际宗教性指标或环境宗教性指标,抑或同时使用二者作为工具变量均显示,宗教信仰方式具有显著正影响,显著性水平为5%。在“执行者认同”方面,单独使用人际宗教性指标或环境宗教性指标时,宗教信仰方式对其均在5%的水平上具有显著性,同时使用人际宗教性和环境宗教性作为工具变量时,宗教信仰方式与“执行者认同”在10%的水平上具有正相关关系。在“法律认同”方面,单独使用人际宗教性指标时,宗教信仰方式与“法律认同”有显著正相关关系,显著性为1%;单独使用环境宗教性指标时,两者在10%的水平上具有正相关关系;同时使用二者作为工具变量时,两者的正相关关系的显著性为1%。这说明排除了关联性问题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宗教信仰对法治意识仍有显著正向影响。
表3B部分表明,在求助地方政府方面,无论是把人际宗教性指标作为工具变量,还是环境宗教性指标作为工具变量,抑或同时把两者作为工具变量,宗教信仰方式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具有正向影响。在依法解决纠纷方面,单独使用人际宗教性指标或环境宗教性指标时,宗教信仰均在5%的水平上具有显著性,同时使用人际宗教性和环境宗教性作为工具变量时,宗教信仰与依法解决纠纷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具有正相关关系。参与宗教事务方面,单独使用人际宗教性指标时,宗教信仰方式与参与宗教事务有显著正相关关系,显著性为5%;单独使用环境宗教性指标时,两者在10%的水平上具有正相关关系;同时使用二者作为工具变量时,两者的正相关关系的显著性为5%。这也说明即使排除了关联性问题后,宗教信仰对群体法治意识和法治行为仍都有显著正向影响。
(二) 宗教信仰方式对宗教治理法治化有什么样的影响
排除内生性问题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宗教信仰对法治化水平仍有正向影响,而且影响力具有较强稳健性。表4关于宗教信仰影响法治化水平的渠道显示,私人化信仰对于“国家意识”“法律认同”、求助地方政府、纠纷解决、参与治理均不具有显著性,甚至在一些方面(执行者认同、法律认同、求助地方政府、参与治理) 呈现出一定的负相关关系。在“执行者认同”方面,更是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呈现出负相关关系。在控制了个体性影响后,宗教信仰方式的社会性仍然对法治意识和法治行为有显著正向影响,这说明假设2成立。
表4 宗教信仰促进法治化水平的影响渠道
具体而言,在“国家意识”“求助地方政府”这两个方面,社会化宗教信仰对其都有显著正向影响,显著性水平为5%;在“执行者认同”“法律认同”“依法解决纠纷”方面皆在1%的水平上具有显著正向影响。通过这样的一种比较,便能看出社会性宗教信仰对于宗教治理法治化建设的贡献。
以上数据揭示了影响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治化水平的主要因素,是宗教信仰的社会性而非私人性。这一结论预示着如果想要充分发挥宗教信仰在宗教治理法治化道路上的作用,就要重视宗教信仰的社会性培养,即要构筑一种普遍认同的价值规范,让信仰者可以拥有一定的共性约束,但又不会将私人化信仰方式完全排挤在外,“共性”中允许“个性”的存在。唯有如此,才能将城市宗教事务纳入法治化治理的轨道。
五、提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宗教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基本路径
(一) 完善宗教治理的责权配置体系和运行体系的法治化,确保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宗教信仰方式呈现应有的社会性
研究结果表明,在宗教治理法治化的道路上,宗教信仰方式的社会性可以促进宗教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的提高;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宗教治理法治化水平主要是通过其社会性效应,而对私人化的宗教信仰应予以积极的引导和控制。为了确保宗教信仰社会性的运作机制,避免宗教信仰因治理混乱滑入纯粹的私人领域,需要将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建设与宗教信仰的社会性结合起来,完善宗教治理的责权配置体系和运行体系的法治化。权利配置体系的法治化,主要是指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明确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体在宗教事务中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宗教信仰方式的公开、透明以及社会整体层面的认同。
研究数据还表明,城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解决纠纷时只有35.83%的人会选择法律途径,“法律认同”和“执行者认同”也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因此,为了提升宗教治理的效果,需要在公安、工商、城管、民政、街道等部门之间建立起一个责任明确、程序具体的法律规范,把宗教事务纳入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之中,进一步明确宗教事务的治理主体、范围、程序以及救济机制等基本问题,即加强宗教管理运行体系的法治化建设。为了预防私下传经,街道需要落实流动人口的暂住登记制度;为了保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社区民警需要和辖区内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建立沟通机制,等等。相关管理体系需要建立起完整的法律体系,为提高宗教信仰方式的社会性提供必要的保障机制。
(二) 构建宗教治理法治化的社会化组织网络,从治理理念、治理路径和监督体系等方面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共同体
个人思想和精神活动在当今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城市环境中拥有更多的不可控性,以管控为主的管理制度产生的约束力和规范功能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提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宗教治理法治化水平,应当考虑到宗教信仰在其中的价值,建立起系统性的治理理念,而非仅以预防和控制的理念——群众路线和建设治理共同体无疑成为了提升宗教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途径。构建治理共同体,需要完善相应的社会化组织网络。结合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举家迁移的特点可以相邻的20至30家少数民族家庭为互助单位,在宗教协会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参与宗教管理,构建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化组织网络。依据类似的社会化组织网络,各个互助单位需要通过选举产生民意代表,把宗教场所的社会化与民意代表的民主产生方法合二为一,从而在组织结构层面进一步保证宗教信仰的社会性。
研究结果表明,“宗教信仰方式”与“参与宗教事务”这两个变量之间有显著的相关性,这表明宗教治理法治化重在“共治”,需要提升宗教治理监督体系的法治化水平。宗教治理监督体系的法治化包括监督主体的法律化、监督手段的法律化以及监督保障的法律化。监督主体的法律化是确保宗教信仰方式社会化的必要条件,同样需要遵循群众参与的基本路线,主要是明确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私人性宗教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监督手段的法律化,主要是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依法监督互联网上的非法宗教思想的传播,监督日常生活中宗教派系的冲突及非法传教行为;监督保障的法律化主要是指“对监督主体、客体、手段、途径、结果等都要通过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20],提高各种监督方式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宗教治理监督体系的法治化旨在通过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化组织网络,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共同体。
(三) 充分发挥国家在场的制度-心理效应,加强社会支持体系的法治化建设,夯实宗教治理法治化的社会心理基石
基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宗教信仰与“国家意识”“求助地方政府”等变量之间的显著正向影响,在现代国家的宗教治理体系中,“国家在场”的制度-心理效应成为宗教治理法治化的主要动力来源。“国家在场”的制度-心理效应主要是指通过具体政策执行的公信力,在国家与个体之间建立起必要的意义关联,把宗教治理纳入国家认同的建设框架之中。而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宗教治理的支持体系法治化建设是必要的过程和条件。研究结果表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性别、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经济情况和流出地等变量对“法治化意识”或“法治化行为”具有正向的显著影响,尤其是文化程度,对“法治意识”和“法治行为”都具有较为显著的正向影响,因此宗教治理法治化的支持体系主要包括经济资源、教育资源以及文化资源等,旨在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以及获得必要的社会资源。
研究结果表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宗教信仰与其“执行者认同”“法律认同”“依法解决纠纷”等变量均具有显著正向影响。由于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存在着语言的交流障碍,宗教活动只局限于私人空间,地方政府需要多渠道筹集专项资金加强他们的语言能力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拓展他们的社会活动空间;为了避免宗教治理过程中的语言和文化障碍,在公安、民委、工商等部门设置相应的熟悉少数民族宗教文化、懂少数民族语言的公务员岗位;当地中小学校应积极接受少数民族流动儿童就近入学;通过提高社区支持力度,在住房、邻里关系、子女入学等方面发挥心理支持的功效;对相关政策执行人员进行民族宗教知识以及服务能力培训,使每一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遇到困难的时候都有一个具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依赖;积极宣传近代以来少数民族为抵制外来侵略和捍卫祖国统一的爱国历史,引导流入地民众认识少数民族宗教的慈爱精神和社会价值观,进一步促进社区居民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文化包容和心理认同,夯实宗教治理法治化的社会心理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