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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反腐败刑事政策

2020-06-29周泽光

世界家苑 2020年6期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反腐败

周泽光

摘要: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现状,本文从我国反腐败刑事政策发展历程展开,分析了我国反腐败刑事政策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从横向、纵向两个角度对其体系与结构进行论证,并进而在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框架内提出建设性意见,旨在构建科学合理的反腐败刑事政策体系。

关键词:反腐败;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1 我国反腐败刑事政策概述

1.1 我国反腐败刑事政策发展历程

建国初期“以治标为主”的运动型反腐,开展“三反五反”和整风运动,起到显著的效果,但忽略了民主与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时期“从治标转向治本”的权力型反腐,表现为暴风骤雨式的政治运动和矫枉过正式的高压严打,缺乏制度规范与量化标准,难以形成长效机制。

新世纪时期“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制度型反腐,建立以制度为基础、教育为先导、监督为手段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有助于实现反腐的规范性、长效性,并实现源头治理。

1.2 我国反腐败刑事政策现状及特点

首先,更加注重对腐败犯罪的事前预防。进入21世纪,中国已经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确立为反腐败的方针,并“制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一反腐败国家战略”。

其次,更加注重反腐败政策的法律化。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反腐败政策的法律化、法制化,有力地促进了反腐败刑事政策的立法化和司法化。

最后,反腐败刑事政策的理性明显增强。我国开始逐渐注重反腐败的长效机制建设,强调“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

1.3 我国反腐败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

‘?1 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制模式是典型的“厉而不严”刑事政策模式,立法者对腐败犯罪中的核心罪名设置了重刑,体现了严厉的一面,但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素犯罪主体、客观手段、主观方面等设置了诸多限制性的条件,表现出粗疏的一面;

第二、“当宽不宽、该严不严”。“当宽不宽”,如对于犯罪情节轻、且有自首、退赃等行为,未给予悔罪机会或科处刑罚不当;“该严不严”,比如,贿赂犯罪中的“贿赂物”仅限于有形的财物和无形的财产性利益,但不包非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晋升、就业务等。

‘?2 “预防不力”,我国的反腐败形势政策中存在“预防不力”的事实,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举报人和保证人保护制度等缺失。

2 反腐败刑事政策体系的划分与构建

2.1 横向层级一体化

横向层级上,刑事政策分为实体刑事政策和程序刑事政策。反腐败实体刑事政策是与定罪量刑、刑罚执行等实体法相关的反腐败犯罪策略或方法的总称。反腐败程序刑事政策是与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程序法相关的反腐败犯罪策略或方法的总称。

2.2 纵向层级系统化

(1)反腐败根本刑事政策。根本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对犯罪反应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具有全局性和终极性指导意义的根本活动准则。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经历了从十五大前的标本兼治、侧重遏制,到十五大后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再到十六大以来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三个阶段。”

(2)反腐败基本刑事政策

基本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对犯罪的某一个基本方面具有主导作用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近年来我国确立并大力弘扬的对治理犯罪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刑事政策,反腐败必须在宽严相济的指导下来进行。

(3)以“严”济宽。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腐败高发,手段不断翻新,打击的难度变大,由此反腐败的刑事政策总体应该是从严的。

“严”主要方面就是严密法网,堵塞规制漏洞。应完善与贪污贿赂犯罪有关的罪名,扩大对腐败犯罪的治理范围。

(4)以“宽”济“严”。应当贯彻当宽则宽的政策,对于轻罪行为要慎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或行为人虽然所犯罪行较重,但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情节的,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宽”、“严”相“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重要的是要实现“济”,即宽与严的协调,关于“宽”、“严”相“济”,笔者提出自己的建议。

1.立案从严、处罚从宽。为了扩大打击的效果,对于符合犯罪标准的案件一概使其进入诉讼程序进行立案侦查,但是并非对于所有的案件都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再由法院判决,对于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采取相对不起诉方式。

2.“实体从宽、程序从严”。这一点目的是达到宽与严的协调,对于实体上从宽处理的案件,在程序上一定要从严把握。如在检察阶段,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通过审查,检察官认为侦查机关的定性准确或者定性不准而应该加重处罚的案件,由负责的主诉检察官或者处长同意就可以移送法院审判,达到繁简分流的目的;反之,对于那些定性不准,应该减轻处罚(包括减少罪名或者减少犯罪事实)的案件,则必须由部门领导审批同意提交主管检察长再审批同意,特别是对于那些不起诉的案件,则必须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轻罪轻强制性措施。对腐败犯罪的的行为人是否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职务犯罪侦查中,对于嫌疑人强制措施的采用,实行轻罪轻强制性措施的政策。比如,对于那些可能判处缓刑的犯罪嫌疑人,除非侦查需要等原因,一般不采用羁押性强制。

4.刑罚与行政、党纪处罚的衔接。职务犯罪中的大多数被告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员被判处刑罚以后,除了刑罚的执行,另一方面很重要的就是按照各种规定对其进行党纪、政纪的处罚。笔者认为,刑罚以后的行政、党纪处罚很关键,这是公民、社会判断反腐败效果的重要标准。

3 结语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构建科学的反腐败犯罪刑事政策体系,形成惩防腐败犯罪的有效合力,才能充分发挥法治反腐的实效。一方面,要制定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刑事政策,实时监督实施情况并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 另一方面,鼓励社会整体参与反腐败刑事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督、完善各环节,实现反腐败犯罪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其他政策等有效衔接。

参考文献:

[1] 何家弘.中国反腐标志论[M].法学杂志,2015(10).

[2] 孙国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反贪污贿賂刑事政策思考[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8(02).

[3] 高铭暄.刑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4] 郭立军,阮建华.论我国反腐败刑事政策[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5(04).

[5] 吴官正.要从源头上防治腐败[J].求是,2006(03).

[6] 蔡巍.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比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2009.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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