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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衔接对策

2020-06-29郝静

世界家苑 2020年6期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衔接

摘要: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决策部署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污许可制,关键在于整合衔接现有各项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工作。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污染源环境管理的两项重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重在事前预防,是新建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在污染预防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排污许可制度是政府部门依污染源建设或运营单位申请,经依法审核准予其排污活动的一项制度,排污许可制重在事后监管,是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依据之一,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改革环境管理制度,是将各项制度精简、顺畅衔接,通过排污许可制度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和功效,通過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期服务有效促进排污许可制的持证管理和企业自证守法,做到高效率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

1 分析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衔接必要性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有近四十年,在预防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以审批发证为主要内容的传统管理体制暴露出许多问题。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推行,政府部门“重审批、轻监管、弱服务”的传统观念,要求转变成“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国务院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污许可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而新制度的实施融合衔接现有各项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做好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衔接,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更科学,让环评回归源头预防的本意。

2 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衔接存在的问题

2.1 两项制度没有正确衔接以及执法部门与各地政府缺少联动机制

目前,我国在对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这两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运行以及联合执法管理还存在缺陷,这一现象主要表现为相关部门只注意发证,而缺少了对建设项目的监管。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技术标准不统一导致部分建设项目游走在这些空隙之间,究其根本就是制度衔接不到位,行政许可内容与实际有差距,导致此类现象屡禁不止,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难度。若要改变这一现状就需要执法部门与当地政府联合行动,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制度也与排污许可统一标准,才能做到真正有效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并有效治理建设项目污染超标超量问题。

2.2 历史遗留问题众多,两项制度如何并行推行

排污许可制在推行过程中,也是以排污许可核发为契机,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思路,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企业摸排情况,对全国固定污染源进行核查工作,清理整顿“未批先建”,对无证排污的行业企业进行旧账清理。那么对于“未批先建”的排污企业在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时还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吗?如何积极引导有旧账或者有问题的排污单位自觉守法,是两项制度并行推行过程中需要思考的问题。

3 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衔接思路

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衔接应该通过排污许可制度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和功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期服务有效促进排污许可制的持证管理和企业自证守法,做到高效率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其次,就是要相关部门加大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估项目的监管以及处罚力度,发现问题立即解决问题并追根溯源找到问题源头将其进行解决。

4 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衔接对策

4.1 统一技术标准体系

排污许可证需要整合其他管理制度,建立“归一”的固定源管理基础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因此,两相制度技术规范体系的统一要把传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体系进行合并与优化,比如制定污染源强核算手册,实现环评源强核算与排污许可实际排放量核算的统一,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精细化管理能力,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和污染防治佳治理技术名录等,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这两项制度的衔接。

4.2 构建联动管理机制

项目建设前,相关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把好建设许可“门槛”。发放排污许可证要将环境影响报告以及审批文件作为填报依据,在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实现许可证的“一证式”管理,加强排污单位事中事后监管,企业自证守法。

4.3 积极引导排污单位自觉守法

对于清理整顿“未批先建”,需要履行环境影响审批、备案程序的建设项目,可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排污企业提出整改承诺,生态环境部门应限期其整改,此类“未批先建”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要给排污单位改过自新的机会和时限,对排污单位起到指导帮扶的作用,积极引导排污单位自觉守法。对于不需要履行环境影响审批、备案程序的建设项目,通过直接核发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或豁免排污许可管理,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在管理程序上的无缝衔接。同时两项制度彼此磨合,良性推行新制度执行。

5 结语

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的衔接工作正在逐步推进,应注意将这两项工作方向统一,标准体系统一。还要做好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处罚。做好制度层面总体设计,对各项重点环节进行衔接设计,对污染项目进行科学合理化管理,从而保证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易玉敏,陈晨,YIYu-Min,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整合和拓展过程中的问题解析及解决途径[J].环境科学导刊,2016(04).

[2] 陈昉炜.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差异与整合[J].环境与发展,2019(04).

[3] 孙钰.深入推进环评管理改革创新[J].环境影响评价,2015(06).

作者简介:郝静(1984—),女,陕西铜川人,工程师,本科,研究方向:环境工程。

(作者单位:西安同展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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