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诚信规范体系及建设研究
2020-06-29郜彦杰
郜彦杰
【摘 要】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制定科研诚信规范体系对于开展科研工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指导意义。科研创新主管部门、研究院所和高校分别开展了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研究与实践,但是往往缺少系统性。论文认为,根据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的特点体系化制定标准,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责任主体层面的管理规范和制度规范等,形成规范体系,有利于科研诚信生态的建设。
【关键词】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诚信;规范体系
【Abstract】Scientific research integrity is the cornerston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tegrity standard system is of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carrying out scientific research work and implementing innovation driven development strategy.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departments, research institutes and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ve respectively carried out research and practice on scientific research integrity management system and norms, but they are often lack of systematicness.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tegrity i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the standard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systematically, includ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t the national level, regulations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well as management norms and system norms at the responsibility subject level. It is conduciv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tegrity ecology.
【Keyword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scientific research integrity; normative system
1 引言
科学研究是指人类为增进对客观事物或现象的认知,借助必要的科研手段,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经过统计、分析、整理、推论一系列环节,探索事物或现象的内在本质或运行规律[1]。与自然科学相一致,科研工作者在人文社会科学范畴也进行了科学性、系统性、创造性的专业探究工作。新世紀以来,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长足进步。同时,人文社会科研活动必须与法律和伦理要求相一致,否则将会引发科研诚信危机[2]。因此,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领域中存在的科研诚信与学术不端问题,构建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的规范体系,对于保障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2 科研诚信规范体系的定义和制定原则
2.1 科研诚信规范体系定义
规范体系就是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的制度、规章和要求的集合。新时代要求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明确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设主要内容等。
2.2 规范体系制定的原则
科研诚信规范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包括责任明确、有序协调,系统推进,坚守底线并终身追责等[3]。规范体系的建立,还依赖于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主体单位等三方通力合作。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国务院部委层面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地方立法和行政部门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落实科研诚信责任的主体单位,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制定的执行方案、管理办法和处理办法的综合制定,组成了文科科研规范体系的主体部分,显然这是一项系统工程。
针对科研工作中出现的违背科研诚信的现象,有研究报道通过道德约束来规范科研行为,能还学术界一方净土。也有研究人员认为,加快科研诚信机制的整体性建设,具有现实紧迫性与重要理论价值。这些研究为科研诚信规范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指导方向,为科研诚信长效机制建设提供了参考。
3 科研诚信规范体系的内容
我国当前对科研规范体系的建设已经广泛开展,时间跨度20多年,涉及层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层面以及责任主体单位层面等,各层面制定的规范内容及级别关系如图1所示。
3.1 国家法律法规层面
首先,法律层面,我国已经颁布并执行了涉及科研诚信管理的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国人大,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国人大,2018年修订)。这些文件对该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科研不端的定义、调查程序、制裁措施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为调查和惩处科研不端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但是,我国尚缺乏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惩处的单项法,更多的是以行政法规和国家部门规章进行补充。国际上,丹麦政府在国家层面设立独立机构受理科研不端的案件,通过了《研究政策建议法》和《丹麦科研不端委员会执行准则》来约束科研人员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行政法规方面,国务院、中办和国办分别发布了相关条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200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国办,2018)。国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包括《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2016)、《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科技部等,2016)。2019年7月,新闻出版署发布了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行业标准《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以下简称《标准》),《标准》中界定了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审稿专家、编辑者可能涉及的学术不端行为,适用于学术期刊论文出版过程中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判断和处理。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第一部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行业标准,使得实践中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有标准可循。但是,与科研诚信行为的相关行业标准尚存在不足,比如,现有对查重机构的资质认定标准、同行评议的专家认定标准,尚需要进一步论证后进行补充。
近20年来,尽管我国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规范文科科研诚信,但是存在多龙治水,权力分散和缺乏管理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国人大,2007年修订)对科研过程中的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和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了限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了惩处要求,该律具有最高权威性。但是,更多处罚仅仅限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对论文抄袭、低层次项目的管理缺乏规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颁布最早,也仅仅限于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到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
3.2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层面
根据国家、部委工作要求,多个具有立法权的省市级国家机关,分别发布了关于科研诚信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在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江苏省要求全省科研机构切实加强科研活动全程诚信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包庇、纵容学术不端行为。辽宁省要求,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至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3.3 责任主体单位层面
责任主体单位,包括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具体工作,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例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有助于科研诚信工作推进。学术委员会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发挥审议、评定、监督、咨询等作用外,还可通过第三方机构对本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
各高等院校也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建设。例如,《北京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案》《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和《南京大学科学研究规范与学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范建设等。从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的专业机构要严格按照科研诚信要求,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也应自觉接受监督,方能保证诚信体系的完整性。
4 人文社会科学规范体系建设建议
针对科研诚信规范体系中的不足,建议每一个责任主体单位指派科研诚信专业顾问,进行宣传,技术咨询和日常工作。例如,尽管制定了较全面的科研诚信管理规范、制度,丹麦的许多大学还是依据丹麦的《大学法》制定了科研诚信和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政策规章,设立了负责任研究行为咨询小组和委员会,开展多种方式的科研诚信教育,以确保科研诚信理念深入每一个科研工作者的科研工作中。对142所法国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网站进行调研,发现其中缺乏科研诚信的信息,这反映出法国机构本身缺乏信息和承诺,缺少对科研人员关于科研诚信的指导。因此,引入科研诚信专员对推动文科科研诚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5 结语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世界科技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对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诚信规范体系和建设进行研究是必要且必须的。构建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层面和责任主体单位层面等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不断补充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形成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优良学风和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风气。
【参考文献】
【1】张康之.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认识[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8(2):98-107.
【2】王飞.奥胡斯大学科研诚信建设政策与实践[J].科学与社会,2018,8(2):25-35.
【3】CY/T174—2019.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