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伸向儿童的网络黑手刻不容缓
2020-06-28白楚下
文/白楚下
面对儿童色情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全社会需要共同承担网络监管、净化网络环境的责任。
在韩国引发高度关注的“N号房间事件”发生之后不久,近日,中国国内也有儿童色情网站被曝光,如何保护网络生态儿童的健康成长,再度成为人们担忧的问题。
据报道,国内互联网上长期存在儿童色情网站。其中一家的会员数达800多万人,另一家每三四分钟就增加一个会员,并鼓励用户上传相关视频,分享网址给25人可获永久会员。网站首页充斥着未成年人裸露身体的图片,每张图片下面还配有“大眼漂亮萝莉”“初高中生”等吸引用户点击的字眼。观看者只需花费30~3000元,就可以观看、下载大量的儿童色情图片、视频。还有网站通过类似传销的方式发展会员,从而让其注册会员数有了几何量级的增长,在满足个别人变态欲望的同时,也让幕后主使谋取了巨大的不法利益。
而这并非国内儿童色情网站首次被曝光,此前,有关部门曾多次开展跨国打击儿童色情网站的联合行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比如2013年的“天使行动”,就是由中美两国警方发起的,联合英国、法国、俄罗斯等国警方一起开展的打击儿童色情网站行动。“拯救天使”网是一个儿童淫秽色情信息“集散地”,设有“正太幼男资源专版”等9个专版及“正太写真原创区”等44个二级分区,注册会员达百万之多,分布在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刘某晶是“拯救天使”的创办者,除了这个网站,他还建立了另一个儿童色情网站“呦吧论坛”。
2013年8月中旬,中国公安部部署全国30个省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抓获包括网站版主、重点发帖会员在内的犯罪嫌疑人180余名,摧毁了4个臭名昭著的大型儿童色情网站。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警方将继续加强与世界各国的执法合作,严厉打击网络淫秽色情、诈骗、黑客攻击破坏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网络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深度解读
专家指出,儿童网络色情的特点是以儿童为淫秽图片、音视频、文字等色情信息的表现载体或者鼓吹对象,其制作、复制、传播甚至浏览、持有等行为本身即包含着对儿童的性侵害及二次伤害,并会给儿童带来巨大的性受害风险。另外,此类内容对青少年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孩子的人生观会被刻意引导,很容易造成孩子的心理偏差和社会悲剧。因此,儿童色情网站需要国际社会共同严厉谴责和打击。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在儿童色情信息浏览方面,目前国家尚未有法律规定“观看者”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鉴于此,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认为,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儿童保护立法经验,在立法层面划出更加明确的底线与红线,进一步织密打击儿童色情信息的法网,例如应当将个人观看、持有儿童色情信息的行为,明确界定为刑事犯罪予以打击。同时,相关法律应该将儿童色情犯罪单列出来明确进行从重、从严处罚。
2.青少年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家长、老师应对青少年普及性知识,并教育其防范性骚扰的方法;其次,青少年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要拍摄色情视频,如被强迫拍摄色情视频、照片等,要表现出强烈拒绝的态度并及时报案,反抗侵犯自己人格尊严、合法权益的行为。
3.全社会要协助维护网络健康。维护网络健康,人人有责。作为在网络空间中活动的一员,一方面,要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抵制儿童色情信息,健康地使用网络;另一方面,如发现色情网站应积极举报,可到中央网信办网站举报,或者拨打扫黄办、中国互联网协会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此次多家儿童色情网站被曝光,就是由一名长期关注儿童权利保护的网友推动的。如果能有更多类似的网友勇敢地站出来,必然会有力打击这些儿童色情网站的嚣张气焰。
面对儿童色情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全社会需要共同承担网络监管、净化网络环境的责任。只有多策并举、多管齐下,才能真正遏制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蔓延,守护儿童健康成长。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