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有别?土地权益分配不妨淡化性别标准
2020-06-24任然
在北京卫视近日播出的《向前一步》节目中,一件“拆迁时女儿是否能同等享受补偿政策”的案例引发舆论争议。节目中,村民刘先生认为,自己25岁的女儿和21岁的儿子符合相关拆迁补偿规定,但女儿申请宅基地的诉求一直未得到解决。不过,这一诉求却被专家和评论员以“男女有别”“历来传统”的理由否定。
检索公开报道可知,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在拆迁事务中,诸如“嫁出去的女儿能继承父母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吗”“女儿能和儿子一样申请宅基地吗”等疑问,具有一定普遍性。这个案例可以说是一个非常现实的注脚。
节目中,各位专家和评论员反对的理由,不能说没有道理。比如,一般而言,女儿结婚后大多要脱离原生家庭,在新家庭一方可获得相应的土地权益。所以,一般在原生家庭就无法与其他兄弟一样获得,这是符合现实的安排。毕竟,宅基地资源相对有限,同一个人不能“多得”。这种由来已久的做法,照顾了更大层面的公平,很难说完全是性别歧视。
但是,时代在变,社会观念也在变,更重要的是城镇化推进衍生出价值不菲的土地征用补偿收益,如果在相关权益的安排上,还是“一刀切”继续沿用过去那套“男女有别”的分配规则,其带来的争议是可以预期的,也应该被理解。
首先应该明确,虽然表面看来,相关争议是围绕宅基地权益来展开的,但背后实质是对拆迁福利最大化的争取。像此次事件中,涉事村庄的个人宅基地权益就对应每人可另享受购买面积190平方米定向安置房的权利,其价值可想而知。在这一情况下,若還是简单沿用过去的做法,默认女儿未来结婚可以在新家庭享有宅基地权益,就不能在原生家庭获得相应的拆迁福利,其实忽略了很多现实因素。
比如,在不同地区,拆迁福利乃至宅基地权益所对应的实际价值,可能存在很大差异。这一点在过去的农业社会并不明显,但在现今是很常见的。那么,从福利和权益最大化的角度,在确保只能享有单独宅基地权益的情况下,更多遵照个人意愿。而这一点是不难做到的,因为在土地确权改革推行的当下,个人名下的土地权益是可以查证的,“多占”的可能性不大。
另外,考虑到当前离婚率较高乃至未婚现象增多的现实,女性在原生家庭获取土地权益,也能对其权益形成更有力的保障。基于人性因素,人对福利和权益的争取往往都更倾向于即时性和确定性的,过去默认女性无法在原生家庭享有宅基地权益,既建立在婚姻事实的基础上,也将个人权益的实现推向不确定的未来。简单以性别作为某些权益划分的基础,在越来越讲究性别平等的今天,确实不无人为放大性别权益差异之虞。
因此,综合考量,今天的拆迁福利分配规则和宅基地权益保障机制设计,不妨淡化性别因素,而更多回到权利的保障上来。如在明确个人宅基地权益和拆迁福利是“单向性”的、只能取其一端的基础上,让个人在“现在”和“未来”之间作出选择,而不是强制安排,既能更好顺应男女平权的社会观念,也能够保障分配公平,避免出现多占便宜的现象。
(摘自《中国青年报》5.8 任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