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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应原理之实施(以三三归一消除)

2020-06-23黄剑飞

黄剑飞

摘 要:本文对道路交通安全的三对应原理的实施真法理,三三归一的运用进行了论述。首先是介绍了三对应原理及三三归一的概况。其次是根据原理及三三归一的含义、原则,消除不对应的事故原因鉴定主体与顺序(而建立对应的)。再次是围绕不对应的核心内容,即用路人的“反应”进行对应的事故原因鉴定(而消除不对应的)。三三归一的运用,既消除了事故原因鉴定中的不对应,也为消除其他不对应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原理实施;三三归一;不对应

1 引言

笔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理、道路交通行为的特点,提出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提前识险“定理”(以下均称“提前识险”),道路交通事故(以下均称事故)当事人责任鉴定的三三归一“定理”(以下均称“三三归一”),道路交通安全行动的注意维护“定理”(以下均称“注意维护”)。之后笔者对三者进行了提升,在提升过程中笔者提出了道路交通安全的三对应原理(以下均称原理),并将“提前识险”、“三三归一”、“注意维护”明确为原理的实施真法理(“定理”即肯定的真法理)。因此,原理的实施就是三个真法理的运用过程,而“三三归一”是原理实施关键的真法理,故作如下论述。

2 原理及“三三归一”之简介

2.1 简介

(1)笔者以前论述,原理的含义是(含解释的表述):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即履行控制车辆能量的行为要求)、保障安全权利(即保障不出事故的权利)、消除安全危害(即消除车辆能量的失控),是具体行为(即运用车辆能量的行为)(即道路交通行为)的三个方面,三者所要求的主体、内容、程度以及传递只有与行为完全对应(即同等与对等的合称),才是无人为安全危害的行为与行为系统。原理的推论是(简洁表述):1对应要求必须由用路人来主导,2也必须往运用车辆能量(以下均称能量)的方向去控制, 3不变的传递顺序、先的控的必须先对应,4用路人必须都有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5所有行为必须都对应,6必须由懂、肯、能的行为人来控制能量。对应要求的六个客观性是推论的基础,(比如)客观性5能量失控是用路人没有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的程度、导出了推论4,故笔者对其不再重复了。

(2)笔者以前论述(指提升之后),“三三归一”的含义为:根据事故现场人、车、路失调的长、宽、高尺寸与时、空、力状况,用路人按照原理由下而上鉴定出事故原因,原因中行为人注意不够的程度即为当事人责任。原则为(简洁表述):1客观义务为准绳,2多方竞合,3因果对等,4先到先行,5违章穿隙。“提前识险”、“注意维护”的含义、原则,笔者不再重复了。

2.2 补充解释

(1)原理的含义是指,具体行为就是事故原因(含当事人责任)鉴定(以下均称原因鉴定)、立法规、供路供车供驾驶、用路用车用驾驶、执法规的行为。安全注意义务(以下均称注意义务)是对这些行为的要求,其包括用路用车用驾驶上的反应、让行、其他通行注意义务,包括原因鉴定、立法规、供路供车供驾驶、执法规上的注意义务。当注意义务与对应要求的客观性相符合时就是对应,当行为达到了注意义务的要求时就是对应,否则就是能量失控的不对应。此其一,其二,原理的推论4是指,从根本上讲不对应就是用路人(用路用车用驾驶人的简称)的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受影响,注意义务就是使其不受影响。因此,推论4是注意义务的根本参照。其三,原理的推论2是指,在不刻意改变运用能量方式的情况下去控制能量。(比如)当机动车之间发生时空冲突时,由于运用的能量相同、使反应与措施的条件相同,造成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余地大的让行于小的容易做到、反过来难做到。但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时空冲突时,由于运用的能量不同、使反应与措施的条件不同,即非机动车、行人反应不了稍远处的机动车而使其的反应时间余地客观上小于机动车,造成反应时间余地大的机动车让行于小的非机动车、行人容易做到、反过来难做到。当非机动车、行人与机动车相近时双方虽能反应到,但由于运动、惯性及人的能力所限,使双方的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余地都已很小、避免碰撞已很难了,所以让行要在这之前才有余地。这是运用能量方式的客观性决定的!因此,注意义务必须与这个客观性相符合,即“当用路双方发生时空冲突时,双方都要谦让、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大的更要谦让于小的”是用路上的让行注意义务的参照,也是用路上的让行不对应的反面参照。其四,原理的推论6是指,懂、肯、能的行为人通过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来接替不懂、不肯、不能的行为人进行能量控制,使能量控制传递继续。(比如)道路上的视距不足就会使所有经过的驾驶人(用路人之一)都没有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而这个不对应是驾驶人不能消除的,必须由能力大的供路人履行供路上的注意义务才能消除,供路人不肯消除、就要由法规强制他消除,否则能量控制就传递中断。(比如)非机动车骑车人与行人(用路人之一)不懂、能力又小,其不知道机动车马上就会到、以为机动车马上就能停住车、又看不远,比他懂的、能力大的驾驶人就要在远处提醒他反应(这也是驾驶人驾驶上的让行注意义务的内容),才能使能量控制传递继续。

(2)“三三归一”含义中的注意就是注意义务之履行。因为原理的注意义务也就是客观义务,所以原则1就是以原理的含义(含解释)、推论(含对应要求的客观性)为准绳,当然也包括了前面所说的内容。原则2的多方可以是具体行为中的任何行为人。原则4是前面说的用路上的让行注意义务的参照之应用,因为事故用路双方中后进入路口者的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比先进入的大、所以要让行。原则5的违章是指用路人违反反应、让行注意义务之外的其他通行注意义务,应当剔除与事故无关的违章。此其一,其二, “三三归一”的运用,是为了消除原因鉴定的不对应而达到对应,并为消除其他不对应提供依据。

3 “三三归一” 之运用

3.1 消除不对应的鉴定主体与顺序(而建立对应的)

“三三归一”的含义与原则都强调以原理为准绳,而根据原理的推论,如果“三三归一”的实施主体不是用路人,那就是必须消除的最主要不对应。于是,根据“三三归一”的含义与原则,全体用路人选举出一个由资深驾驶人与行人主持、少量其他专家参加的“事故原因(含当事人责任)鉴定委员会”,來进行原因鉴定。这样就建立了对应的鉴定主体!此其一,其二,根据“三三归一”的含义与原则,原因鉴定是由下而上进行的,即是从事故现场开始,根据现场人、车、路、长、宽、高、时、空、力的状况,分析事故用路方的反应 (即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 状况、反应受影响状况,然后逆着注意义务的传递顺序,向执法规、供路供车供驾驶、立法规去寻找反应受影响的来源,最后作出原因鉴定的结论。排除结论中的不可抗影响,就是事故的当事人责任。按这个顺序鉴定就消除了不对应的鉴定顺序!

3.2 进行对应的原因鉴定(而消除不对应的)

3.2.1 迹证分析法鉴定

迹证分析法是所有有现场的事故都要用到的,其先是根据人车路的长宽高、人车路上迹证的长宽高分析事故车辆时空力的状况(可称力学鉴定),然后据此分析事故用路双方的行为状况(可称行为方式鉴定),再据此分析事故用路双方的反应状况,之后作出原因鉴定的结论。因此,迹证分析法包含了事故的力学鉴定与行为方式鉴定。此其一,其二,由于事故用路双方的反应状况复杂性高,故迹证分析法通常只起到确定用路双方行为方式而帮助原因鉴定的作用,只有反应状况简单的事故其才可以直接得出原因鉴定的结论。(例如1)乙驾越野车由南向北行驶,因轮胎爆裂而停车、人还没爬出车外就被由南向北行驶甲驾的皮卡车从后面撞上,造成车损人伤。现场上越野车轮胎爆裂的印迹明显,两车相撞之前皮卡车留有一条长5米的制动印,相撞时制动印断开,可见甲看到越野车时两车已近、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已经不够。所以,根据“三三归一”的原则,由于乙出事故、故对甲已无法反应,而甲有足够的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却没有有效的反应与措施。因此事故原因是甲对前方车辆反应不够(即驾驶上的反应注意义务履行不够),负全部的当事人责任。

3.2.2 违章分析法鉴定

迹证分析中事故用路方有违章行为的,就要分析违章与事故的关系来完成鉴定,这就是违章分析法。因此,违章分析法包含了迹证分析法。(例如2)乙驾轿车由东向西倒车,甲驾轿车由东向西行驶,甲车头与乙车头相撞、造成车损人伤。该事故乙在道路上倒车是违章行为,但由于乙的倒车使双方同向运动,对甲的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不仅没有影响,反而使甲更有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更能避免相撞,故乙的违章与事故发生没有关系。所以,根据“三三归一”的原则,由于甲在乙运动方向的后面,故乙对甲没有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因此事故原因是甲未反应前方车辆,即有反应时间却没有反应、有措施距离却没有措施,属于未履行驾驶上的反应注意义务、故负全部的当事人责任。此其一,其二,因此,违章不等于事故原因(含当事人责任)。(比如)超载是违章行为但不一定与事故有关,因为超载的安全危害(即能量失控的不对应)来源于惯性的增大,而使超载车直行时停车距离延长(即措施距離余地减少)(即不碰撞的余地减少)、撞击力加大,但未刹车停车距离就没有延长、被撞时撞击力就没有加大、非直行时对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就没有影响。比如超载车在转弯、停车起步、倒车时车速更慢,反而使用路双方更有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更能避免相撞。所以,鉴定时要分析这些细节、而不能一概而论。

3.2.3 让行分析法鉴定

违章分析后还需要比较事故用路双方的反应程度来完成鉴定时,就是让行分析法。因此,让行分析法包含了违章分析法。(例如3)在南北路宽50米东西路宽7米的四叉路口,乙骑三轮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甲驾轿车由北向南直行,双方在路口内距西侧路边8米、北侧路边2米处相撞造成乙受伤。该事故由于乙进入路口时甲还在路口北面很远、乙看不到的地方,因此以“转弯让直行”来要求乙让行甲在客观上是行不通的。由于相撞时乙已即将完成转弯,因此双方的反应状况是:乙对甲的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已经很小了,所以已经很难让行甲了,而甲对乙还有较大的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还可以让行乙。所以,根据“三三归一”的原则,由于甲未让行较早进入路口的车辆(即有更大的反应时间却没有反应、有更多的措施距离却没有谦让)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于未履行驾驶上的让行注意义务、故负全部的当事人责任。此其一,其二,让行分析法是原因鉴定中最常用的方法,因为不对应的核心内容是用路人的“反应”,原因鉴定就是要搞清楚事故用路双方的反应状况,迹证分析法、违章分析法也是进行反应状况的分析,只是状况简单的事故他们直接得出了结论而已。

3.2.4 因果分析法鉴定

上述方法分析之后还涉及到事故用路方之外的人,即涉及到供路供车供驾驶人、执法规人、立法规人需要向上分析时,就是因果分析法。因此,因果分析法包含了让行分析法。由此可见,原因鉴定的方法实际上讲都是因果分析法,只是分析的方式由单一变综合、范围由小变大而已。(例如4)两条规模相当道路相交的四叉路口,甲驾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乙驾轿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造成车损人伤,现场路口西北侧设有让行标志一块。事后双方均称自己的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不够,且对该谁让谁有争议,甲更对让行标志有异议,认为“南北方向是主要道路,东西方向是次要道路,标志应该设到东西路上去”。因此,如果按照标志则甲应该让行乙,如果按照甲的说法则乙应该让行甲,到底该按照谁?此其一,其二,根据前面所说的“用路上让行注意义务的参照”,两条道路哪条的每辆机动车平均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大、就要让行、就是次要道路。经过调查南北方向道路24小时内机动车流量在10000辆以上,而东西道路不足2000辆,因此24小时内每辆机动车的平均反应时间东西道路大于南北道路。而措施距离则由于东西与南北道路规模相当,故两条道路上的机动车能够运用的措施距离也相当。因此,甲的说法是正确的(即让行标志设置错误)。其三,标志设置错误就是供路人履行提供安全设施的注意义务不对应,故不能以错误(即不对应)的标志进行原因鉴定,否则就是更大的错误(即不对应)。因此,根据“三三归一”的原则,由于供路人履行提供安全设施的注意义务不对应造成乙没有让行甲、从而发生事故,故提供安全设施的供路人应当负事故全部的当事人责任。但供路人有异议,认为法律(“道路交通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法”)(下同但省略括号内文字)中没有“道路安全技术标准(包括与之配套的附属规范) ”,即法律没有安全设施设置的具体要求与标准,所以即使设置错误也不能怪他们、他们没有当事人责任。其四,法律中没有安全设施设置的具体要求与标准,就是立法规人没有履行立法规上的注意义务的不对应。而且,法律没有规定、执法规人就无法履行执法规上的注意义务进行纠正(即又造成了执法规人的不对应)。因此,根据“三三归一”的原则,由于立法规人未履行立法规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供路人做错、执法规人无法纠正,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故立法规人就是事故的责任人。

3.2.5 补充

原因鉴定的基本方法就上面四种,虽然另外还有现场会勘法、实验法等,但这些只能算是对基本方法的帮助方式。前面说的用路人的反应、让行分析法,也就是笔者以前所称的用路人的注意、注意让行分析法,为了与注意义务明确区分,故如此表述。此其一,其二,与上述方法不一致的就是不对应的原因鉴定,按上述方法进行原因鉴定,也就自然而然地消除了原因鉴定的不对应。

3.3 为消除其他不对应提供依据

“三三归一”的运用不仅建立了对应的原因鉴定主体与顺序,也消除了不对应的鉴定方式与结论。由于“三三归一”的鉴定结论揭示了道路交通安全的本质,故“三三归一”的运用还能为消除其他不对应提供依据。(比如)(例如1)(例如3)的鉴定结论能为立法规(包括修正法规)后的新法规中,必须具有“所有用路人都必须集中注意(严禁分心用路)”的规定,必须具有“遵守让行规则的前提是双方同时进入路口”的规定提供依据。(比如)(例如4)的鉴定结论能为立法规后的新法规中,必须具有“道路安全技术标准 (包括与之配套的附属规范) ”提供依据。(比如)(例如2)的鉴定结论能为执法规中,必须以用路人违反反应、让行注意义务为重点,而不是以违反与安全关系小的其他通行注意义务(即违章)为重点提供依据。

4 结束语

三对应原理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原理,“提前识险”、“三三归一”、“注意维护”是原理引导出来的道路交通安全的肯定的真法理。而且,三者是互相协同、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此其一,其二,由于道路交通中具体的不对应很多,因此“三三归一”必须全面地消除原因鉴定中的不对应,不断地为消除其他不对应提供依据。才能实施真法理,才能还原道路交通安全的本来面目,才能消除人为安全危害而达到交通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S].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