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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如何影响居民幸福感
——基于个体不平等指数的经验研究

2020-06-23陈晓东张春香

关键词:劣势差距幸福感

陈晓东,张春香

一、引言

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是我国制度的显著优势之一,由此可知增进居民幸福感始终是政策制定者的关注焦点之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始终在高位徘徊,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已然成为制约人民获取更多满足感与幸福感的重要因素。 因此,对收入不平等与居民主观幸福感之间关联机制的分析已成为学界的研究热点,然而现有研究仍然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未能深入考察收入不平等的内部结构问题,对于不同性质的收入不平等成分影响居民幸福感的异质性效应有所忽视。 现有关于收入不平等影响居民主观幸福感的研究结论并不一致[1][2][3][4][5][6][7],其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忽视了不同因素引致的收入不平等成分对居民幸福感的异质性影响。 基于Rawls[8]、Dworkin[9]、Arneson[10]等学者的前期研究成果,Roemer[11]提出收入分配的机会平等理论分析框架,将影响个体收入的因素分为两类:其一是努力因素,表示与个体努力程度相关的因素(如学习或工作勤勉度等);其二是环境因素,表示个体自身无法控制且不完全归于运气的因素(如家庭背景、社会制度、性别等)①Lefranc 等[12]在努力和环境二元因素之外,引入第三类因素——运气,考虑运气的中性性质,这种三元因素分析框架本质上可视为环境-努力二元分析框架的一个应用。。 Roemer[11]、Marrero and Rodríguez[13]将由环境因素和努力因素引致的收入不平等成分分别定义为“机会不平等”和“努力不平等”,并获得学界的广泛认可和沿用[14][15]。 已有研究表明,一定程度的努力不平等并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因此由努力因素决定的个体收入可视为公平收入;而机会不平等则明显有悖于公平正义原则,会直接降低居民的主观公平感[16][17][18][19]。 因此,有理由推测不同性质来源因素引致的收入不平等成分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机制和作用效果可能存在显著差异。

其次,厘清收入不平等影响居民幸福感的作用机理依然是幸福经济学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现有研究主要从比较视角或规范视角分析收入不平等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 就比较视角而言,人们更加关注自身在参照组内的相对收入水平[20],其具体作用机理可分为“示范效应”与“相对剥夺效应”[21][22]①“示范效应”主要从动态视角考虑问题,指当周边群体收入上升时,预期自身收入也会上升,这种良好的心理预期有助于提升居民幸福感;“相对剥夺效应”指当个体自身收入低于参照组中他人收入时,会产生“被剥夺感”,从而对幸福感产生不利影响。。然而,收入差距存在合理与不合理之分,一定程度的合理性收入差距未必会使收入劣势群体产生“被剥夺感”。 规范视角则强调民众对整体的收入分配状况持有主观的公正评价,与具体的个人收入水平无关。 然而,这种公正评价的评判标准如何决定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本文认为幸福感是一种主观心理感受,“公平偏好”心理和“不平等厌恶”心理是收入不平等影响居民幸福感的心理学基础。 这两种心理机制有助于从根本上理解比较视角中的“相对剥夺效应”和规范视角中对“公正评价”的评判标准。 “公平偏好”心理已经获得实验证据的广泛支持,其形成和稳固与人类长期的社会进化史密切相关[23]。 “公平偏好”心理在人类的决策与行为中扮演重要角色,如汪良军和童波[24]认为,“公平偏好”心理是影响再分配政策制定的重要因素。 2006 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指出,“公平偏好”是人类普遍具有的心理倾向,并对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除“公平偏好”心理外,有研究表明,“不平等厌恶”也是人类普遍存在的心理倾向。 实验经济学研究发现,在保持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人们更加偏好平等的分配结果[24]。 相比较而言,“公平偏好”心理主要表现为对收入分配机会平等的诉求,“不平等厌恶”心理则强调分配结果的均等化,但并不关注产生这一结果是否公平。 然而,现有研究虽然承认“公平偏好”心理的重要性,但却并未将其视为收入不平等影响居民幸福感的直接心理机制,也未能将“不平等厌恶”和“公平偏好”两种心理机制予以明确区分[25][26]。

最后,克服不平等总体指标的平均特性与幸福感个体指标的异质性感知之间的矛盾,也是现有研究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 个体层面的幸福感研究理应采用微观层面的不平等度量指标[27],宏观层面的收入不平等指标只能反映收入分配差距的平均特性,而将其分解到微观层面,则能够体现不同个体所处的相对优势或相对劣势地位,由此方能得出更加细致、深入的结论[25][28]。

针对现有研究的上述不足之处,本文首先在Fehr and Schmidt[29]提出的“不平等厌恶”模型基础上进行适当拓展,从理论上阐述收入不平等影响居民幸福感的作用机理——“不平等厌恶”心理机制和“公平偏好”心理机制,然后为检验理论分析结果,本文首先借鉴Roemer[11]的机会平等理论分析框架以及Almas 等[30]、雷欣等[31]学者的研究思路,测度出完全由个体努力因素决定的“反事实”收入水平(即公平收入),继而以此为基础构建个体收入优势相对指数、个体收入劣势相对指数以及个体公平偏离指数,并将其作为解释变量对居民主观幸福感进行回归分析。 其中,个体收入优势相对指数和个体收入劣势相对指数反映微观层面的公平收入分配差距,个体公平偏离指数则反映微观层面的收入分配不公平程度。 研究结果表明,一定程度的公平收入差距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公平分配原则②“公平收入差距”指假设全部个体所获得的收入都是公平的(即个体收入完全由努力因素决定,与环境因素无关),然后在这种“反事实”的公平收入分布条件下所计算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因而通过“公平偏好”心理机制对居民幸福感产生正向影响。 但由于存在“不平等厌恶”心理,过高的公平收入差距依然会降低居民幸福感,即公平未必合理;有证据表明,处于公平收入劣势地位的群体具有更高的不平等厌恶程度;此外,“公平偏好”心理机制与“不平等厌恶”心理机制之间存在交互作用,具体表现为随着收入分配不公平程度的上升,民众的“不平等厌恶”心理会增强,公平收入差距对居民幸福感的负向影响增大。

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1)现有研究往往对不同性质来源的收入不平等成分影响居民幸福感的异质性效应有所忽视[7][26],且缺乏对深层次心理作用机制的挖掘[5][25],本研究不仅提出收入不平等作用于居民幸福感的“公平偏好”心理机制与“不平等厌恶”心理机制,而且通过将收入不平等进行结构分解,实现了对以上两种作用机制的实证检验。 (2)在收入不平等结构分解的基础上,通过构建个体不平等指数,从微观视角分析收入不平等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这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宏观层面不平等指标的平均统计特性与异质性微观个体感知之间的矛盾,而且能够深入揭示收入不平等影响居民幸福感的微观作用机理。

二、理论分析、计量模型设定与指标构建

(一)理论分析与计量模型设定

实验经济学研究表明,个体除存在自利动机外,还具有明显的利他倾向,因此在收入-效用分析中应充分考虑社会偏好因素[32]。 Fehr and Schmidt[29]提出了经典的不平等厌恶模型(简称FS 模型):Ui=U(yi,y-i),个体i 的效用Ui不仅取决于自身的收益yi,还与他人的收益y-i相关。 参与人不仅关注自身的绝对收益水平,而且也非常在意自身在群体中的相对收益水平,希望自身与他人之间的收益差距尽可能小,此即为“不平等厌恶”心理的具体表现。 此处的绝对收益指的是参与人的实际收益,然而大量研究表明,参与人不仅关注实际获得的收益,还会在意个人应得收益(或称公平收益),应得收益与实际收益之间的差距也会对个体效用产生影响[33]。 此外,个体不仅关注自身应得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对比,同时也可能关注参照组内其他个体应得收益与实际收益的比较,并以此作出社会公平与否的价值判断,此即为“公平偏好”心理的具体表现。

等式右边的第四、第五、第六项表示“公平偏好”心理导致的效用损失。 参数β1和β2表示个体实际收入与公平收入的偏离对自身效用函数的影响系数;β3表示他人实际收入与公平收入的偏离对个体自身效用函数的影响系数①此处的“公平收入”应该表示个体自身感知的他人应得收入。。 当yi〉y*i 时,参与人i 的实际收入高于应得收入,此时参与人i 处于公平优势相对地位;当yi〈y*i时,参与人i 的实际收入低于应得收入,参与人i 处于公平劣势相对地位。 由于存在“公平偏好”心理,本文预期β1〉0 且β2〉0,但β1〈β2,即当自身的实际收入偏离应得收入时,参与人感知的社会公平程度会下降,因而产生效用损失,但在实际收入低于应得收入条件下产生的效用损失更大。 随着|yj-y*j|的增大,个体i 从参照组内其他人身上感知的收入分配公平程度下降,在“公平偏好”心理的作用下,个体效用损失会增加,因此本文预期β3〉0。

根据以上理论分析框架,本文设定如下计量经济模型进行实证检验:

其中,下标i 表示个体;happy 为主观幸福感指标;ss_fair 为个体收入优势相对指数;dd_fair 为个体收入劣势相对指数;gap_abs 为个体公平偏离指数;dum_gap 为个体相对公平劣势虚拟变量;gap_abs_other 表示个体感知的他人公平偏离指数;X 为个体和家庭层面的控制向量;ε 为随机扰动项。

关于因变量幸福感(happy),2013 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3)中存在如下问题:“总体而言,您的生活是否幸福?”回答选项包括:很不幸福(1)、比较不幸福(2)、居于幸福与不幸福之间(3)、比较幸福(4)、完全幸福(5)。 因此,幸福感(happy)为有序离散变量。

关于个体收入优势相对指数(ss_fair)和个体收入劣势相对指数(dd_fair),本文首先借鉴Roemer[11]、Almas 等[30]学者的研究成果,计算纯粹由个体努力因素决定的“反事实”收入(即公平收入),然后以此构建个体收入优势相对指数与个体收入劣势相对指数。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公平收入差距对居民主观幸福感具有先正后负的非线性影响,因此本文预期α1和β1的符号为正,α2和β2的符号为负。

关于个体公平偏离指数(gap_abs),在构建纯粹由个体努力因素决定的“反事实”收入的基础上,取个体实际收入与公平收入之差的绝对值,然后除以个体实际收入。 此外,当个体实际收入与公平收入之差小于0 时,相对公平劣势虚拟变量(dum_gap)取值1,否则取值0。 由于存在“公平偏好”心理,预期γ和θ 均为负。 他人公平偏离指数(gap_abs_other)的构建方法与之类似①具体构建方法详见后文的指标构建和变量选择部分。。 同样,由于存在“公平偏好”心理,预期η 为负。

此外,鉴于“公平偏好”心理和“不平等厌恶”心理可能存在相互影响,当个体自身的公平感知较低时,其“不平等厌恶”心理或许会增强[25],因此,本文预期交乘项系数ψ1、ψ2、φ1、φ2的符号均为负。

(二)指标构建和变量选择

1.“公平收入”指标的测度。 本文遵循Roemer[11]、Almas 等[30]学者的研究思路,对“公平收入”进行定量测度。 具体测度方法如下。

首先,构建“反事实”收入函数。 假设个体收入函数为:

建立如下“反事实”收入方程:

其中,N 为观测个体的数量。

对(4)式变形后可得:

进一步地,取平均值后可得:

为使“公平收入”总量等于实际收入总量,以“公平收入”占比为权重将实际收入总量重新划分,从而给出如下“公平收入”测度指标:

2.个体收入优势相对指数和个体收入劣势相对指数。 基于公平收入(),个体i 的收入优势相对指数(ss_fairi)和收入劣势相对指数(dd_fairi)可分别表示为:

3.个体公平偏离指数和相对公平劣势虚拟变量。 个体i 的公平偏离指数(gap_absi)可表示为:

进一步在此基础上构建公平劣势虚拟变量(dum_gapi):

4.个体感知的他人公平偏离指数。 个体感知的他人公平偏离指数(gap_abs_otheri)为参照组内除自身外所有其他个体实际收入与公平收入偏离程度的平均值,具体可表示为:

5.环境变量与努力变量的选取。 测度公平收入需要选择恰当的环境变量集与努力变量集。 环境变量指个体自身无法控制且不完全归于运气的因素,具体选择如下变量:受访者性别、年龄、民族、父母教育程度、父母政治面貌、父母就业状态、受访者城乡户籍状况、所在省份及14 岁时家庭经济等级等。 努力变量指与个体努力程度直接相关的因素,具体包括受访者教育水平、就业状况、婚姻状况、政治面貌等。

6.影响居民幸福感的相关变量。 根据现有研究,影响居民幸福感的相关因素主要有:个体年龄、收入水平、性别、教育程度、民族、宗教信仰、户籍、政治面貌、健康状况、社会阶层流动状况、父母受教育水平、父母政治面貌、家庭经济状况以及个体所在区域等。 变量释义与描述性统计详见表1。

表1 变量释义及描述性统计

(三)数据来源说明

本文采用2013 年的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数据。 理由如下:首先,CGSS 虽然有多轮调查数据,但其并非追踪调查,若采用混合截面数据,则不同轮次的抽样误差会被放大,而且部分重要指标在不同年份的调查中并非完全一致;其次,CGSS2013 提供了较为丰富的家庭背景信息,已被诸多相关研究广泛使用,数据质量可靠,能够很好地满足本文研究的需要。 实证检验中,对样本数据作如下处理:(1)删除缺乏关键指标变量的样本;(2)删除年收入等于0 的样本;(3)删除观测值数目小于30 的市区(县)样本,最终有效样本容量为7806。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基本回归结果

基于式(2)的估计结果如表2 所示。 第(1)列为不施加任何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第(2)—(4)列则在第(1)列的基础上增加了个体和家庭层面的控制变量,并分别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OLogit 模型和OProbit模型进行估计,可以发现,核心解释变量的估计结果较为一致,且基本符合理论预期。 已有研究表明,使用OLS模型和OProbit 模型所估计的系数符号和显著性均无显著差别[34],但OProbit 模型所估计的系数不如OLS方法直观,故在此仅以第(2)列OLS模型的估计结果进行说明。

由第(2)列可知,收入优势相对指数和收入劣势相对指数变量的系数值均显著为正,其平方项的系数值均显著为负,表明一定程度的公平收入差距能够提高居民幸福感(“公平偏好”机制),但过高的公平收入差距会对居民幸福感产生负向影响(“不平等厌恶”机制);收入劣势相对指数平方项的系数绝对值显著大于收入优势相对指数平方项①对二者差异进行显著性检验的F 值为3.12,伴随概率(P)为0.072。,意味着处于公平收入劣势地位的群体具有相对更高的不平等厌恶程度。

就公平偏离指数而言,无论是个体自身的公平偏离指数还是个体感知的他人公平偏离指数,其本身均不显著,且个体自身的公平偏离指数与公平劣势虚拟变量交乘项的系数也不显著;而(自身或他人)公平偏离指数与收入劣势相对指数交乘项以及(自身或他人)公平偏离指数与收入优势相对指数交乘项的系数均显著为负。 该结果表明,收入分配不公平尽管没有直接负向作用于幸福感,但却能够对其产生间接影响,即随着收入分配不公平程度的上升,民众的“不平等厌恶”心理会增强,收入分配差距对居民幸福感的负向影响增大。

此外,控制变量的符号与现有相关文献基本一致[1][25]②因篇幅所限,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未在文中列出。。 值得注意的是,在控制个体指数变量后,个体年收入及其平方项的估计系数均不显著,表明相对于绝对收入水平,相对收入水平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更加明显。

表2 基本回归结果

(二)稳健性和内生性

1.稳健性分析。 在表2 的基本回归结果中删除样本容量小于30 的市区(县),本文还尝试删除样本容量小于40、50 的市区(县),结果依然稳健,如表3 第(1)、(2)列。 为剔除极端样本值对估计结果的干扰,本文对收入变量进行前后1%和2.5%的缩尾处理,结果并无显著差异,如表3 第(3)、(4)列。

2.内生性讨论。 内生性主要包括遗漏变量和反向因果两个方面。 一方面,本文尽可能地控制个体和家庭层面的特征变量,最大限度地缓解遗漏变量问题,而且通过对比控制相关变量前后的结果,本文也发现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估计值并未发生太大变化,这表明即使遗漏了部分个体和家庭层面的变量,其所导致的遗漏变量偏误也不会十分严重,难以对本文的估计结果产生根本性影响。 另一方面,居民幸福感不仅受到收入分配等因素的影响,而且其本身也可能是影响个体行为的重要因素,如李树和陈刚[35]的研究表明,幸福感能够促进个体的工作搜寻努力程度,提高就业率。 除了影响劳动力市场参与外,幸福感也可能对个体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反向作用于收入不平等。然而,本文在回归方程中控制了个体收入变量,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反向因果问题。

此外,本文还尝试将个体收入优势相对指数和收入劣势相对指数在市区(县)层面上进行加总,统称为公平收入不平等指数,然后以公平收入不平等指数替换个体收入优势相对指数和个体收入劣势相对指数并进行回归分析。 由于个体对总体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故采用个体层面的被解释变量对区域层面的解释变量进行回归,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反向因果问题。 回归结果如表3 第(5)列所示,结论和表2 中的回归结果基本保持一致。

表3 稳健性检验

四、研究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

现有关于收入不平等影响居民幸福感的研究普遍忽视了收入不平等的内部结构问题,因而未能将“公平偏好”心理和“不平等厌恶”心理机制予以明确区分。 本文在Fehr and Schmidt[29]不平等厌恶模型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拓展,从而在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下分析不同性质的收入差距影响居民幸福感的异质性作用机理,并利用CGSS2013 调查数据构建微观个体层面的不平等指数对理论分析结果进行实证检验。

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受“公平偏好”心理的影响,一定程度的公平收入差距能够提高居民幸福感,但过高的收入差距(即使是公平的)依然会通过“不平等厌恶”心理机制对居民幸福感产生负向影响,处于公平收入劣势地位的群体具有更高的“不平等厌恶”程度,公平收入差距对该部分群体幸福感的负向影响更大;第二,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差距尽管没有直接负向作用于幸福感,但却通过“公平偏好”心理与“不平等厌恶”心理机制的相互作用而对其产生间接影响,即随着收入分配不公平程度的上升,民众的“不平等厌恶”心理会增强,收入分配差距对居民幸福感的负向影响增大。 上述结论在不同的模型设定、样本选择及变量处理条件下具有较强的稳健性。

(二)政策启示

根据研究结果,本文提出如下两点政策启示:第一,尽管一定限度内的收入不平等是“按劳分配”原则下的必然结果,且可以通过“公平偏好”心理机制对居民幸福感产生正向影响,然而过高的收入不平等依然会通过“不平等厌恶”心理机制抑制居民幸福感的提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的收入不平等程度仍在高位徘徊,因此,应当持续深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降低制度性与结构性收入分配不平等,合理控制超高收入群体的收入,从而逐渐减小收入不平等程度。 第二,鉴于收入分配不公明显有悖于“公平偏好”心理,且在收入分配公平程度较低的环境下,人们的“不平等厌恶”心理也会更加强烈,因此,着力降低收入分配差距中的不公平成分理应成为政府部门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核心抓手。 具体实施方案如消减户籍歧视、性别歧视等;保障劳动者具有自由迁徙和就业的机会;促进医疗卫生、基础教育等公共服务机会均等化,缓解由家庭禀赋因素引致的机会不平等。

(三)研究不足与展望

第一,样本数据选择方面的不足。 本文采用的数据CGSS2013 为截面数据,因而无法考察收入不平等影响居民幸福感的动态变化趋势,如有可能,将来应尽量采用面板数据进行分析。 第二,个体不平等指数测度方面的不足。 本文在Roemer[11]提出的机会平等理论分析框架下,构建个体收入优势相对指数、个体收入劣势相对指数等微观层面的不平等指标,在此过程中需选取合适的环境变量集和努力变量集,其中可能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潜在的环境变量和努力变量众多,限于数据的局限性,无法一一列出,由此可能导致测度结果存在遗漏变量偏误;其二,在变量选择和模型形式设定方面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同样可能对指标测度结果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未来该研究在个体不平等指标测度方法上需进一步探索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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