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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零售市场信息披露框架研究

2020-06-22钱寒晗李永波何川李晶尚昱锟胡涛于新钰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20年18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

钱寒晗 李永波 何川 李晶 尚昱锟 胡涛 于新钰

摘  要:随着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零售市场正在逐渐扩大。在电力零售市场发展初期,监管、运营以及交易机制不完善,影响电力用户利益,以及供电安全和市场稳定运行。售电公司信息披露,是零售市场开放和监管的必要条件之一,在此基础上用户比较和选择电力零售公司。文章从监管机构和售电公司两个层面出发,提出了电力零售市场信息披露框架,包括售电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售电公司提交监管部门信息、监管部门对外披露信息。研究结果可作为对售电公司信用评级的依据,有助于电力零售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

关键词:电力零售市场;电力零售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机构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2945(2020)18-0060-04

Abstract: With the reform of the electricity market, the electricity retail market grows rapidly. In the early stage of the retail market, the benefit of the customers, the power supply security, and the stable operation of the retail market are vulnerable to the incomplete regulation, operating, and trading mechanism.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s one of the critical precondition of opening and supervisory of the retail market. Based on it, the consumers can compare and choose the retail companies. This paper studies the framework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the retail market from two levels, i.e. supervision agencies and electricity retail companies. The detailed information includes the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electricity retail companies, the information submitted to the supervision agencies by the retail companies, and the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supervision agencies. The research may be applied as the accordance to credit rating to the retail companies, and is helpful to the smooth and healthy operation of the electricity retail markets.

Keywords: electricity retail market; electricity retail compan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upervision agency

引言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售电业务市场化的压力越来越大。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方案》(5号文)和2015年《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1](9号文),要求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允许符合要求的多种社会主体进入售电领域,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以售电市场竞争为核心的电力市场改革。在最近几年内,市场主体数量和交易规模大幅增加[2]。未来几年内,将加快放开无议价能力以外的电力用户参与交易,构建多方参与的电力市场。

国内电力零售公司主要销售电力,很少同时提供燃气、供热服务。并且国内售电公司只是向用户售电,少数售电公司拥有增量配网或者提供抄表服务。我国现有售电公司普遍规模不大,在发电侧话语权较弱,其业务对象主要是小型电力用户,与电力用户协商电量采购价格。目前我国已经放开用户范围,后期参与市场的用户将包括大、中、小型电力用户。与现有供电公司相似,电力零售公司根据用户实际消费电能,向用户收取费用,并不要求用户给出明确的负荷曲线。现阶段电力零售公司的监管部门一般是能源局和省级电力交易中心。现阶段国内电力零售公司,有别于传统供电公司[3],与国外售电公司也存在较大差异,如表1所示。

考虑到我国电力行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售电市场改革需要谨慎进行,在坚定改革方向的同时,需要敏锐观察、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同时也要多学习其他国家/地区的成熟经验,改善运行管理规则,提高服务质量[4]。国际经验已经证实:通过电力市场化改革,以此来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电网商业化运营,对于提高电力工业总体效率和经济效益有明显促进作用[5-7]。

但是电力行业具有潜在的封闭垄断特性,在零售公司和用户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电力市场健康运营与发展需要保持透明性,以利于监管机构、市场成员发现市场中投机行为、以及市场规则、技术标准的缺陷或市场不公平、低效率等问题。为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市场开放,监管部门需要强制要求售电公司公开披露一些必要信息,不仅便于用户选择电力供應商、维护自身利益提供制度保障,而且可以改进市场规则或技术标准缺陷、避免市场中投机、权力寻租与暗箱操作等问题。研究电力市场中信息披露的范围、披露方式,对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国内电力零售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电力用户、电力零售公司和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电力零售市场,因此有义务和权力要求各市场成员公开披露必要信息,并保证其他市场参与者可以获取这些信息[8]。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讨论售电市场信息披露:售电公司官网披露信息、售电公司提交监管机构信息、监管机构披露售电公司信息,最后结合我国电力零售市场发展现状,提出一些可行建议。

1 售电公司披露信息

售电公司信息披露通过官网和一些媒体宣传平台实现,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地址、服务区域、联系方式、业务对象(住宅用户、企业,和/或商业用户等)、许可证号、信用评级等。

电价/用电套餐是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电价包括固定费率和可变费率[9]。除非受发电、输电、财务等特殊情况制约,售电企业总是希望增加业务量,因此在设定电价和设计用户套餐时,用户在单位时间用电量越多,电价越便宜[10-12]。固定费率一般维持几个月或几年的时间不变,这种费率结构能够提供确定性价格以规避批发市场电价的不确定性。客户选择固定费率时,合同时间越长,用电单价先升高后降低,在12个月固定费率时用电单价达到峰值。固定费率的用户若提前结束供电合同,一般需缴纳额外的违约费用,可变费率则没有取消费用。可变费率机制的电价一般每隔一段时间(如1个月)变化一次,由服务商自行制定或根据某个特定的市场价格指数确定。对于用电量极小用户,有的售电公司还设置了每月最低使用费,如果电力用户在一个月内未达到指定用电量(如500kWh),则按照最低使用费收费。当用户采用智能电表时,电价比使用普通电表要高,但这也取决于智能电表投资回收情况。对于大用户,售电公司可以制定无功价格,以鼓励用户减少无功需求、降低输电网或配电网载荷压力。

当采用峰谷电价或者分时电价时,峰荷时段电价最高,腰荷时段电价其次、谷荷截断电价最低。因此总体而言,夜间电价比白天低[13]。售电公司可以制定针对用电福利(如周末免费用电、推荐客户奖励等)、绿色能源等的政策。绿色电力产品,是指出售的电力完全由可再生能源电站生产。目前绿色电力是很多售电公司的主打产品。其生产和自由交易也逐渐形成了绿色电力市场,由市场决定来源和价格[14,15]。

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合同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用电条款、服务条款和客户权利,如图1所示。用电条款包括输配电价格、用电单价、基础费用、最低使用费用、费率变化情况、服务持续时间、如何终止服务、电费变化原因、可能的其他费用、可再生能源占比等信息。

服务条款包括停电报告和其他服务请求,包括到期续订、故障维修服务、更改售电公司、合同到期、提前终止合同。在用户合同到期后,售电公司继续供电,直到用户取消合作,与其他售电公司再签署合同。作为用户,无论合同到期还是提前终止合同,都需要付清电费,有时还需要支付提前终止合同费用。在每个结算周期(例如每月),售电公司向用户发出结算和付款通知,并有权利要求用户按期支付。如果用户暂时不能支付账单,可以申请延期,前提是以前没有多次出现延迟支付,且个人信用良好。如果用户不能证明个人信用,需要先付订金,然后才会得到售电服务。在输电路径不安全、服务数据被盗用等特殊情况下,售电公司可以获取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停止供电服务的权利。

客户权利包括服务投诉、电表测试等。如果用户觉得电表计量不准确,可申请进行电表测试。用户是否需要支付测试费,与电表测试结果、用户申请测试次数有关。当电费账单中包括零售电力服务以外的任何产品或服务费用时,售电公司必须提前通知用户,并获得用户的同意。用户可以拒绝这些额外费用,或对其提出异议甚至投诉。售电公司不能因此停止供电服务,也不能因为有争议的未支付费用而提交用户不利的信用报告。从用户隐私权考虑,除非用户同意,或者法律规定场景,否则售电公司禁止披露或出售任何客户保密信息,如姓名、地址、账号、类型或分类服务、历史用电量、预期的使用模式、用于提供服务类型的设施、个别合同条款和条件、价格、目前收费或收费记录等。如果售电公司违约或者服务未达到预期标准,用户有权利要求额外补偿。如果用户对调查结果不满意,可要求进行监督复核。如果仍不满意,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障部门提出投诉。售电工司有义务公布每年、每季度甚至每月的投诉数据和处理结果。

为取得客户信任,售电公司往往在每年(每季度)末公布财务信息,如总收入、总运营成本、息税折旧和摊销前利润、净损失量、每兆瓦时的直接燃料成本、客户量,其中总运营成本包括直接燃料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运输成本、环境和社会义务成本等。

2 售电公司提交监管机构信息

监管机构要求售电公司定期按照信息目录向其提供信息,称为监管数据目录[16],以便评估售电公司资质、完成售电合同能力以及在严重情况下判断是否有必要限制甚至停止其售电业务。售电公司应按照监管数据目录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供信息。在售电公司提供信息基础上,监管部门整合比较,可以给用户提供售电市场的整体发展状况。

为申请资质许可证,备选售电公司需提供资质申请表,内容包含申请者联系信息、授权代表联系信息、监管代表联系信息、投诉代表联系信息、紧急联系人信息、所申请公司信息、董事及高级职员资料、申请服务区域、公司启动资金、客户存款保护协议、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方技术资格认证、具有电气或天然气行业的竞争经验证明、风险管理经验证明、承诺提供足够的人员来满足所有服务水平、投诉历史、调查、处罚和违反欺骗性贸易或消费者保护法的行为、因欺诈/偷盗/欺骗违反证券法/客户保护法/欺骗交易法之定罪责任、终止服务时间等。

当售电业务包括输电和测量时,还需要申请输电业务许可证和智能电表通信许可证。能源公司可能还需要申请燃气许可证和供暖许可证。售电公司申请许可证的同时,需要提供一定信用额度,以满足电力交易支付和信用违约金。交易方可更改信用额度实现方式,但是不允许减少信用保证金額。申请许可证时采用分级流程。从第1级开始,如果通过则发放许可证,否则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并且申请可能转至第2级或第3级处理,或者被拒绝。申请被拒绝后,申请人有权利提出上述并获得回复解释。

售电公司每季度/每年,需要向监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运营报告,包括年度收入、总收入、股权变更、出售财产/购买股票或贷款、支付/补偿/其他支出、公用事业账户信息、市场绩效评估、负荷资源、电力设施维护等,一般不允许遗漏或者删除上述信息。此外,售电公司每年还需要向监管部门提交服务质量报告,内容包括客户数量、各级别客户数量(居民/小型商业/商业/工业)、拒绝服务数量、营销和客户服务质量、未经授权的收费、计费服务准确性、服务终止、投诉数量等。对涉及发电和输电业务的售电公司,提交信息还应包括燃料成本、输电施工等。为保证售电市场公平竞争,提交信息中还应包括可能的关联交易,以及员工在不同竞争性公司间的流动。售电公司与监管机构信息关系如图2所示。

3 监管机构公开售电公司信息

关于售电公司电价及用电套餐,各售电公司可以将相关信息在某一统一网络平台上公布。用户输入基本信息、预计用电量、个人选择(固定利率、可变利率、市场利率、合约时长、预付计划、存款、可再生/绿色能源)等信息后,即可得到选择合适的售电公司。

在法律要求或售电公司允许前提下,监管部门公布售电公司基本信息、电费组成部分和各公司电价。例如电费组成可能包括基本费用、电能收费、仪表收费、费率变化、新产品/服务费用、逾期罚款、税费、竞争过渡费、能效成本回收系数、输电费用(如必要)、福利基金(用于支付能源效率和客户教育计划)、环境成本、核电退役基金(如必要)、社会义务、管理成本和佣金等。

为增加用户对售电公司及其业务的了解和信任,监管机构需要将能源价格、供应商利润、供应商面临的行业成本趋势等信息公开。为了保证用户权利,监管部门会向客户公布对售电公司的投诉流程,并且根据信息统计各公司总投诉量、投诉原因以及处理情况等,定期(如每季度)公开披露。

调查问卷是反映售电公司服务质量的另一个主要渠道。在每年年末,监管部门针对各售电公司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调查,通过问卷方式直接询问各售电公司用户,详细分析投诉过程中用户满意度,比较用户方和售电公司方对于投诉处理结果的最终反馈,提出改进建议。调查对象样本应尽可能多元化,涵盖售电公司不同规模、投诉人年龄、种族、网络使用频率、所用能源、支付方式,以保证调查结果真实可信。

调查报告中还包括售电公司登记投诉的难易程度、难以登记投诉的原因、确认/承认投诉的百分比、售电公司是否告知预期解决时间表、投诉后续联系情况、投诉升级原因、供应商认为投诉已解决而投诉人不认同的原因、投诉最终解决时间、投诉人对投诉结果及解决时间的满意度、投诉人对售电公司客服的评价、投诉人更换供应商想法等多个方面。

监管部门可以披露一些常见问题及其解答,例如合同快到期如何处理、售电公司是否可以撤回账单或重新开票、谁授权智能电表计量和收费、何种情况下售电公司可以停止供电、如果无法支付账单怎么办、是否可以更改账单到期时间、预付账单如何操作、是否允许第三方共享用户信息等。这些问题可以方便用户了解电力供应流程,大幅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投诉和矛盾。

4 结束语

我国目前电力市场运行时间不长,市场规则不完善,售电公司资质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规范售电公司信息披露。本文分析了售电公司对用户和对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对外披露信息,得到以下结论:

(1)电力零售公司需要建立官网向电力用户披露信息,内容包括公司基本信息、用电套餐、合同模板、账单模板、投诉渠道和常见问题解答等。售电合同应接受监管机构审查并符合相关法律条款。考虑电力零售市场进程差异较大,必要时可暂由监管部门制定合同模板。

(2)监管部门需要在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明确并严格执行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售电公司需要定期要向监管机构提供报告,内容包括业务量、财务、服务质量、法人/股份变更情况等。服务质量报告应包括对售电公司投诉内容及处理结果等。

(3)监管部门网站应该连接所监管售电公司官网,公开售电公司资质、业务规模、财务情况、用户投诉情况,监督售电公司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监管部门还应负责统计并定期披露售电市场整体运行情况。对于资质或服务质量较差的售电公司,必要时监管部门可以限制其业务量,直至依据市场准入条件取消其售电资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R].2015.

[2]肖丹萍.中国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6.

[3]关丽,张粒子,任鑫芳.国外电力改革对我国零售市场建设的启示[C].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術交流年会,2007.

[4]黄会,唐捷,周海浪,等.国外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以及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市场,2019,996(5):69-71.

[5]曾鸣,程芸,丁声高,等.我国电力市场的实施方案和相关问题研究[J].电网技术,2000,24(2):69-73.

[6]LITTLECHILD S. Retail competition in electricity markets-expectations, outcomes and economics[J]. Energy Policy, 2009,37(2):759-763.

[7]BAE M, KIM H, KIM E, et al. Toward electricity retail competition: Survey and case study on technical infrastructure for advanced electricity market system[J]. Applied Energy, 2014,133:25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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