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园期间受到同伴伤害,法律责任该如何认定
2020-06-21梁坤
梁坤
幼儿在园活动期间,教师往往“如临大敌”,采取各项措施严加看护,最大限度地保障幼儿的安全。但在休息时段,教师容易麻痹大意,出现监管“盲区”,反而成为幼儿在园伤害事故的高发时段。幼儿园若不能妥善处置,则会给家园双方带来损失和冲突,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案情描述】
东东与默默、洋洋均就读于某市A幼儿园大班。2019年3月20日12点左右,幼儿餐后,准备午休期间,洋洋在教室内将花花的铅笔拿走,默默上去抢铅笔,却不小心将铅笔戳进东东的右眼。经鉴定,东东的伤构成十级伤残。监控视频显示,默默与洋洋曾因铅笔发生争抢。值班教师张某、幼儿花花和强强均作为证人证明事发经过。东东监护人诉请默默、洋洋支付医疗费8万元、律师费5000元。
默默、洋洋父母辩称,东东右眼确已受伤,但东东所述事实与案件本身的事实并不一致。事情发生时,默默夺洋洋的铅笔已经结束,默默才到东东的身边,之后做了什么事情,与洋洋无关。花花、强强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视频资料显示,默默与洋洋抢笔,之后默默在还笔的过程中才戳到东东,与洋洋无关。值班教师张某是在小朋友告知其事情发生后才赶过去的,显然张某并没有尽到监管责任,A幼儿园未对幼儿尽到安全管理之责。
A幼儿园出示部分管理制度、班级安全日志、网上安全教育截图,证明幼儿园已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A幼儿园根据幼儿园内部规章及作息时间安排表,认为事故发生在幼儿休息期间,幼儿园无须安排教师在场,而且东东受伤与事实不符,因此幼儿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洋洋是不是共同侵权人
双方所述、证人证言及视频资料,可以证实默默与洋洋在教室抢铅笔及默默将铅笔戳入东东右眼的事实。也就是说,默默是造成东东右眼受伤的直接侵权人。但洋洋是不是共同侵权人,即东东受伤是否系二人共同行为造成,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后综合认定。
过失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在从事共同活动或从事相互关联活动的人违反共同的注意义务,造成了他人损害。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值班教师张某并不在现场,其证言系传来证据,需要综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花花与强强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若他们陈述的相关事实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则他们陈述的相关事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视频资料显示,默默与洋洋抢笔后,洋洋将东东戳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默默与洋洋抢笔行为发生后的瞬间,默默将笔戳入东东眼睛。因此,默默与洋洋的抢笔行为是造成东东受伤的根本原因,属于共同过失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故默默、洋洋应对东东的伤害依据过错程度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幼儿园的侵权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幼儿园提供了管理制度、班级安全日志、网上安全教育截图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并根据幼儿园内部规章及作息时间安排表,认为侵权行为发生时幼儿园无须安排教师在场,故幼儿园无须承担责任。但事故发生时默默、洋洋、东东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A幼儿园的管理、注意及防止义务应较大龄儿童有所加重,应负有监控幼儿危险行为并及时制止的职责。幼儿在园期间,A幼儿园应当全程尽到充分的管理义务,不能以内部管理制度和作息时间安排来排除其特定时间内的充分管理义务。本案中,A幼儿园若有相关人员监管或在场管理幼儿,则有可能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A幼儿园未对幼儿尽到充分的管理、注意义务,应对东东的伤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默默、洋洋的侵权责任认定
默默、洋洋作为过失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人内部责任如何分担也应予以明确。从以上证据分析来看,之所以发生二人的抢笔行为系默默认为洋洋拿了花花的笔,而去抢笔,故抢笔这一共同过失侵权行为系默默造成。而后双方未能协商解决争执,造成抢笔行为的持续,双方均有过错。再者,默默是造成东东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其使用铅笔戳伤了东东。根据上述对共同侵权行为前因后果的分析,默默应对东东受伤承担主要责任,洋洋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于默默、洋洋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他们造成的东东的损害,应由他们的监护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且双方因共同侵权行为互负连带责任。
关于律师费的负担
东东父母要求默默、洋洋应承担律师费。律师系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受托事务,应由当事人即委托人支付费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费的发生系其自行委托律师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并非必然发生。在本案之前,双方并未约定发生此费用应由侵权一方负担,故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温馨提示
越到幼儿“放松”时,幼儿园就越不能放松。在幼儿用餐、休息以及环节过渡期间,幼儿园切不可疏忽大意,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做好对幼儿的教育、管理与保护。保证幼儿安全,幼儿园应从三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秩序意识。幼儿容易受到其他幼儿的引导而形成“示范效应”,当看到其他同伴按照教师要求有序活动时,幼儿就会自觉遵守秩序。因此,幼儿园应加强秩序教育,增强幼儿的团队意识、秩序意识,让幼儿形成休息要安静、活动有秩序等自觉意识,能有效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是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幼儿园无安全疏漏。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应覆盖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上课还是休息时,幼儿园都应坚决摒弃麻痹思想,时刻绷紧安全弦,确保无任何安全隐患和疏漏。
三是加强安全制度,保障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的安全制度不能停留在“有”“全”上,更要在落实上下功夫,做到人人有分工、人人有责任,事责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