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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冰”个人破产制度

2020-06-21周群峰

中国新闻周刊 2020年21期
关键词:破冰债务人新闻周刊

周群峰

图/视觉中国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的首次亮相。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公司可申请破产,个人则不能。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被认为是具有先行先试意义的“破冰”之举。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孙迎彤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因未涉及个人破产的内容,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因此,业内一直呼吁形成完整的个人破产法。“这部条例在深圳的酝酿已经有很长时间。深圳经济比较活跃,个人信贷也有很大规模,但是经常遇到涉及个人长时间甚至终身难以偿债的法律难题。”孙迎彤认为,现在,无论是深圳的需求,还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圳先行先试的积极态度,都有利于深圳出台该条例,“可以说,这个条例是天时地利人和的一个成果。”

破解“一次创业失败、终身背债”

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卢林是深圳个人破产立法的主要推动者之一。

深圳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历时六年。2014年6月,时任深圳律协破产委主任的卢林,以深圳律协的名义,起草过一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并递交到深圳人大法工委。

之所以起草该建议稿,与他长期从事破产清算工作的经历有关。“深圳经济活跃,超过90%的企业为民营企业,但是很多创业者,并不顺利。”他称,深圳之所以在个人破产的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面,根本上是因为深圳市场经济发达,对与市场经济发展配套的商法要求更急迫。

深圳市人大在对该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卢林认为,既有企业破产条例,又有个人破产条例,才能对整个经济发展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企业在完成破产重整后的剩余债务将得到豁免,但是债权人可以追究其他保证人的经济责任。通常说来,破产企业的贷款银行都要求法定代表人、高管,及其亲友等要签订保证担保协议。但是,破产重整后,企業法定代表人等的保证责任不能豁免,这造成了很多人“一次创业失败、终身背债,甚至连累他人”的现象。

比如,卢林接触的案例中,经过破产重整后,深圳某药企获得了重生。但是,很多债权人还是要求法院对该企业创始人的相关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等。这位创始人没心思继续经营该企业,只得把该企业卖掉了。

还有一位视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企业破产后,尽管已经通过重整让企业复苏。但是,他还是被法院限制消费。有时要从深圳去外地谈合作,别人能坐高铁、飞机,他只能坐二三十个小时的普快。“这种现象不是个案,希望个人破产立法后,能为更多的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多位深圳企业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对卢林的这份建议稿,有些人大代表认为,当时财产登记制度、个人征信制度等不完善,出台该条例的条件不成熟。但卢林认为,深圳早在2002年就建成了较为成熟的个人征信体系,而且西方一些国家早在100多年前就制定了个人破产法。他不甘心:“难道我们现在比他们当时的情况还不成熟?即便不成熟,出台后也会倒逼改革。”

2015年年底,深圳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该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但2016年,该事项当时未被全国人大批准,深圳个人破产立法工作,开始长时间搁浅。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其中提及用足用好深圳的立法权。

重启的时机已经成熟。今年4月28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卢林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深圳这部条例注重保护的就是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他们在创业途中,出现了债务危机,也没有藏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为自己申请破产。申请通过后,一些债务就可以得到豁免。

征求意见稿显示,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诚信承诺书、破产经过说明、收入说明、社保证明、纳税记录等多个材料。

对于提供在深圳的缴纳社保记录的原因,孙迎彤称,有些人虽然是深圳户口,但不在深圳工作,这类人在外地欠债后,就无权来深圳申请破产,“设置社保门槛,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深圳市人大在对该意见稿的说明中称,之所以定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是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因此应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而一般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不仅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也说明其已为特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并一定程度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

该意见稿中提到的债务人可申请豁免的财产,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等。

其中,“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是卢林和一些专家坚持加入的。他举例,“比如债务人在深圳家住南山,但在盐田上班,每天靠驾驶一辆廉价的二手车上班。这时候,如果这辆车也被法院给强制拍卖还债,这样就会造成他还钱能力更弱了,会使得债务人和债权人两败俱伤。”

对于债务人的申请,深圳此次设置了“三年考察期”:“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而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以申请免除债务。”

在这三年考察期内,债务人在出行、个人消费、购买不动产和车辆、子女上学方面会受到诸多限制,职业资格也会受限。“如果在三年考察期内,债务人被发现有藏匿资产行为,就会被撤销豁免,对余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严重的将涉嫌破产欺诈等刑事犯罪。”卢林称。

考察期的设置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个人破产法律中也有出现,如美国设置为七年、中国香港设置为四到五年,深圳条例草案中因何规定三年?

孙迎彤表示,实际上是三到五年,其中有两年属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延长的情况下是可以延长的,“因为经济社会发展非常迅速,产业和产品迭代速度也比原来快了很多,为了让创业失败者能够尽快地融入社会,重启自己的智慧对社会作贡献,三年可能是一个比较恰当的时间。”

防“老赖”,也防滥用

条例出台后,是否会为老赖恶意讨债提供便利?也是舆论关注的一个话题。

孙迎彤说,在申请破产之前的三个年份中,所有的债务以及资金往来的信息都要提交给法院,这样可以评估其中有没有恶意欠债、恶意逃债的可能性。他认为,该条例正式出台后,如果得到切实执行,对防范老赖通过申请破产的方式来逃避债务的行为,能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

在卢林看来,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不會导致“老赖”的恶意逃债,还能起到防范这类行为的作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密切相关,需要债务人自行申报财产清单,由律师、会计师、审计评估人员等专业人士来调查核实财产,并与个人信用评估、破产复权制度相结合,这些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会给诚实的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也会让不诚信的人尝到苦头。因为他们一旦作弊,被发现后就不会免责。

意见稿显示,除了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对于50万元的门槛设置,孙迎彤介绍,这是经过反复讨论后初步设定的。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专家通过对深圳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债务形成的数据进行关联分析后认为,这个数据已经达到了有可能不能完全偿还的情况。

孙迎彤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随着经济发展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50万的门槛也可能会调整。而且,进入司法程序后,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比如法院在了解借贷关系、资产和企业情况后,法院也有不受理该案的权限。

卢林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没有动力申请债务人破产。所以,有的国家在个人破产立法方面,直接删除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况。深圳条例中设置50万元的门槛,也是为了限制债权人的恶意申请,可以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

财产追踪难题

深圳首吃螃蟹,会面临哪些难题?

卢林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难点在于财产查询。随着个人财产分布越来越多元化,比如存在家族信托、存款放到境外的情况,一些自然人的财产流动、收入申报还不够清晰,财产查明核实难度很大。而个人破产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后,税收、工商、银行、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之间联系愈加频繁,可能会有助于形成一个有联动互通机制的系统。

在卢林看来,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不会导致“老赖”的恶意逃债,还能起到防范这类行为的作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密切相关,需要债务人自行申报财产清单,由律师、会计师、审计评估人员等专业人士来调查核实财产,并与个人信用评估、破产复权制度相结合,这些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会给诚实的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也会让不诚信的人尝到苦头。因为他们一旦作弊,被发现后就不会免责。

深圳市人大代表赵广群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将财产转移到境外等情况,不属于查询难的问题,而是处置难的问题。因为法院的查询渠道很多,力度很大,债务人如果通过转账手段,向境外转账藏匿资产,转账记录也能查清。如果债务人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财产,查询去向时会遇到一定难度。但这并不影响法院认定其财产去向不明、财产不清晰的事实。

他表示,关于债务人的财产问题,法院的查询工作要公开、公正,要查询到债务人持续的财产变化状态,而不是只查某个时点的状态。查询结果和结论,也要向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回应。此外,还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整套信用机制,提高失信的责任和成本。

对个人破产的案件,在深圳审判完后有两种可能性:其一,如果一方不服,可以上诉至广东省高院。但省高院审判会不会无法可依?其二,因当事人债务关系不仅在深圳,如果有人在其他省市法院对其起诉,是否优先于深圳条例?孙迎彤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两个问题相信后续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会妥善处理,以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管辖权等问题。

多位受访的业界人士认为,条例落地后,能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走出债务困局,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由此更加健全,还能优化深圳的营商环境。

孙迎彤也相信这一点,他希望,“深圳先行先试,如果运行效果符合预期,相信推广为全国性法律的时间也不会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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