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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伦理基础

2020-06-21卞桂平焦晶

理论导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时代

卞桂平 焦晶

摘 要:公共信任的核心要义是伦理普遍性,实质则是公众对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诸领域伦理普遍性诸形态的信任问题。政治领域公共信任建设的关键在权力,要强化规范性的伦理建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严治党,确保权为民所用;经济领域公共信任建设的关键是财富分配的正义性,对公权与财富私通、市场主体间恶意竞争要零容忍;文化领域公共信任建设的关键是真、善、美,产业化过度是文化领域伦理普遍性祛魅的直接诱因,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事业发展,确立讲政治、扬正气、促和谐的价值目标;社会领域公共信任建设的关键是伦理风尚,要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气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伦理。

关键词: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共信任;伦理基础

公共信任事关“公共”与“信任”,内蕴客观与主观、伦理与道德之维,是人们对“公共善”的价值期待,是基于伦理同一性的道德主体性[1] 。小康社会不仅是物质文明丰裕的社会,也必然是精神文明含蕴的社会,也一定是立足并呈现公共信任的社会。只有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之间彼此信任,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的社会良序才能生成。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国家富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为明确目标而不懈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其中,社会公共信任不仅是贯穿于其中的价值目标,同样也是新时代不断推进社会文明的重要手段,因而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統一。立足实践,归纳与前瞻新时代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伦理学方法,对当前及今后的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政治领域的公共信任建设:夯实权力伦理普遍性

政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是权力分配与权利维护问题,其中,权力是问题的核心所在。只有权力的伦理普遍性得到最大限度施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才能有所保障。权力的本质是伦理普遍性。“国家权力固然是简单的实体,也同样是普遍的(或共同的)作品——绝对的事情自身,事情自身使个体意识到它们的本质都在这里充分表达出来了,而且他们的个别性归根结蒂就只是对他们的普遍性的意识;——国家权力同样又是作品和简单结果,其所以说是简单结果,是因为这个结果虽系出于所有个体的行动,但这一事实已经从这个结果中消逝不见了;它只落得是所有他们的行动的绝对基础和持续存在。——他们的生活中的这种单一的、精纯的实体,由于被这样规定为持存不变的自身等同性,于是就具有存在的性质,并且因此只是一种为他存在。”[2]52可见,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少数代表行使的公共职权。因而,本质意义上的权力是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相通的。正是基于这种意义,公职人员、权力、人民群众三者的共性在于伦理普遍性。或者说,三者构成政治领域权力与权利的伦理生态,只要其中某个环节失效,则意味着“权力—权利”的价值生态链断裂。可见,维护好权力运行生态,是政治领域良性运作、群众利益得到彰显的前提与保证。

政治领域公共信任问题关键在于从严治党。在中国传统的政治伦理文化背景中,政治权力产生与遵循的伦理逻辑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由具有先进性品质的政治组织承担,也就是党组织;而党组织中的少数先进分子则成为实际权力的掌握者与支配者,代替人民群众执行公共权力,这就是党员干部。这既是遵循“优中选优”的权力层级制运作原则,也是“党员优先录用”的直接性伦理后果。由此,在中国的政治伦理生活中,就生成如下的政治伦理生态链:广大人民群众——党组织——党员干部。从学理性层面分析,如果遵循个体道德“应当”层面,“广大人民群众——党组织——党员干部”的政治生态链在“伦理普遍性”意义上是一致的。即,他们都是社会普通利益的代表,只不过是以中国传统的层级制呈现,具有内在的道德合理性与伦理合法性。正如毛泽东在《共产党基本的一条就是直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1968)一文中所说:“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工人阶级给的,是贫下中农给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广大劳动群众给的。我们代表了无产阶级,代表了人民群众,打倒了人民的敌人,人民就拥护我们。”[3]可见,广大人民群众、党组织、党员干部三者都是“公共”的代表与呈现,相互期待、彼此信任。也正因为如此,才可以在“应当”层面生成政治领域的公共信任生态。与“应然”有所出入的是,在“实然”的现实政治生态中,“广大人民群众——党组织——党员干部”的道德合理性总是处在“可能的应当”层面。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不道德的集体”或者“不道德的个体”,“应然”被“实然”僭越,由此不可避免地滋生“个人私利”突破“公共利益”的职权越界问题。这不仅是简单的由私欲引发的权力越界,实际上也是对公共职能的亵渎。职业精神的沦丧、公共形象的损坏,破坏的不只是公众——组织——干部之间的伦理价值生态,它不仅会演变为权力公共性丧失的伦理性危机,也必然由此催生人民群众对党组织不信任的政治危机。

政治领域的公共信任建设,核心与关键在于确保“权为民所用”,夯实权力的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法性。在新的历史时期,要立足如下几方面进行权力伦理建设:第一,规范的制度化建构。在伦理学意义域,制度的规范化不是机械的,而是“活的善”,不仅具有理论合理性,同时具有实践合理性,是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的统一,其统一于内在的伦理普遍性价值诉求。因而,制度与规范是意志的呈现,其内在的伦理意义是自由。正如英国政治家伯克所说:与制度相结合的自由才是唯一的自由;自由不仅要同制度并存,而且还须臾缺不了它们。在最大限度认识与遵循客观规律前提下,新时代的制度建设日臻完善,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要有超越以往的勇气,为伦理普遍性的实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构设最基本的伦理框架。第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权力与制度在伦理普遍性意义域,都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因而,权力与制度、规范都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呈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既不能容忍权力凌驾于制度,也不能以制度僭越权力,二者具有彼此诠释、相互推进的意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要之举就是要把“高压反腐”常态化。“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腐败。”[4]腐败的伦理实质就是以个人私利僭越社会公共利益,反腐的根本就是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意图乃至进一步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通过严惩方式把代表公共利益的权力还给人民群众。其次是“反对不作为”。“当前‘为官不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能力不足而‘不能为,二是动力不足而‘不想为,三是担当不足而‘不敢为。”[5]“不作为”的伦理实质是个人对公共权力的亵渎,是对社会伦理普遍性的间接性损害。对“不作为”的惩处不仅是对权力的尊重,更是对权力、职位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尊重。最后,就是“从严治党”。从某种意义审视,“党纪”与“国法”属于两种不同的伦理范畴,因为二者言说的主体存在一定差异。然而,在伦理普遍性意义上,二者具有一定通约性,价值指向都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的。由于在中国的行政“惯例”中,存在“党”与“国”的“相通”。即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干部聘用以党员为优先。因而,“从严治党”必然成为维护权力伦理普遍性的首要举措,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干部除了进行国法严惩之外,同时要使其受到党纪的处分。第三,要真正做到“还权于民”,让权力的承担者“不敢腐、不能腐”,最终的目的必然在“不愿腐”。“要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6]从某种意义看,“不敢腐、不能腐”只能说是对规则的敬畏,是对伦理惩处后果的敬畏心,也是对外在的制度、规范的敬畏心。诚如黑格尔所言:“刑法警戒的原则只是受刑的恐惧心,而丝毫没有犯罪的悔过心,因为犯罪的人对于行为本身的性质没有任何的反省。”[7]而“不愿腐”则是基于道德认知的自觉,是真正的知行合一。因而,在新时代政治领域的公共信任建设中,尤其要重视对权力承担者、实施者的内在敬畏感的培育,重点在于权力承担者、实施者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也只有真正使权力承担者、实施者从思想层面、价值领域达到对“四个意识”的内在自觉,切实做到理论认知与实践行动的一致,“权为民所用”也才能说是真正获得了落实的动力,这是权力伦理普遍性得以在实践领域最终落实的前提,也是保证。

综上,权力不仅是政治领域的伦理问题,也是该领域公共信任建设的核心议题。正是因为做到了制度、規范制定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统一,权力约束的及时性与持久性统一,道德教化的合理性与合情性统一,新时代的政治生态才能得到合理维护,确保权力伦理普遍性的最大限度扩张,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获得最大程度的维护,政治领域的公共信任生态才得以生成。

二、 经济领域的公共信任建设:维护财富分配正义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结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8]在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等领域中,经济领域因其所处的基础地位,而具有重要意义,是其它各领域得以维系的伦理前提、基础和保证。而在经济领域中的核心问题则是财富分配问题,也就是分配正义问题。财富如何分配、是否正义,不仅关涉多方得失,亦因经济在诸范畴中的决定性功能,直接制约和影响其它各个领域的存在与发展。“财富是社会领域和社会生活中的伦理存在,分配公正是社会作为伦理实体的客观基础。”[9]因而,财富分配正义是经济领域核心伦理议题。

经济领域的财富,在伦理学意义域,是以伦理普遍性为其内在价值旨趣,蕴含内在公共性。“财富虽然是被动的或虚无的东西,但它也同样是普遍的精神的本质,它既因一切人的行动和劳动而不断地形成,又因一切人的享受或消费而重新消失。在财富的享受中,个体性固然成了自为的或者说个别的,但这个享受本身却是普遍的行动的一个结果,而且反过来,又是促成普遍行动和大家享受的原因。”[2]53一般来讲,当一个人在享有财富的同时,也给别人制造了创造财富的机会。因而,那种绝对的、自私自利的利益是不存在的,只是存留于人们主观意志中的幻像。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如果财富或者创造财富的机会与公共权力发生不正当性勾连,公权与财富相互作用,彼此掩护,就会催生极少数人拥有大量的不正当性财富,即社会多数财富被少数人掌控,也必然会进一步产生伦理学意义上的分配不公正问题。可见,如何分配、是否正义,不仅关乎财富的公共性本质维护,在实质意义上则涉及到能否切实维护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问题。社会财富分配失真、失衡的直接后果,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掌控财富分配的机构及其相关公职人员的不满,并因而导致“卑贱意识”的产生。“认定国家权力与财富这两种本质性都与自己不同一的那种意识,是卑贱意识。卑贱意识视国家的统治力量为压迫和束缚自为存在的一条锁链,因而仇视统治者,平日里只是阴奉阳违,随时准备爆发叛乱。”[2]58由此,经济领域的问题就可能升级为政治领域的问题,乃至于意识形态、国家安全问题。即,财富分配问题最终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公共信任问题。

立足新时代语境,有效遏制经济领域的财富分配不公正问题,夯实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伦理基础。第一,是要对公权私用、公权与财富私通“零容忍”。一方面是要强化制度建构,以制度规范经济领域中的权力外溢,对经济领域中的行贿、受贿不良行为要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第二,严防经济实体之间恶性竞争的泛滥。毋庸置疑,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经济实体诚然是具有狭义意义上伦理普遍性的实体性组织,然而,由于市场适者生存、趋利避害的自然天性,很多经济实体虽然在内部是“伦理的”,而在整体上却是“不道德的”,所奉行的伦理原则是“需要的体系”——“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他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10]197为了自我生存的需要,人们会经常“不自觉地”采用恶性竞争方法,甚至到了投机倒把、坑蒙拐骗的地步。由此,经济实体就陷入“伦理的实体——不道德的个体”的伦理悖论。而在一定意义上,任何经济实体,无论人数多少、存在样态如何,都无法改变公共性的内在本质。作为经济领域财富的创造者,无论是经济的实体还是经营的个体,都是伦理普遍性的外在呈现,无数个这样的实体或个体就形成“冲动的合理体系”——“但是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10]197这样而言,任何经济实体或经营的个体都无法摆脱伦理普遍性的内在性质。正是基于如上意义,经济实体或个体的“伦理—道德”悖论,所损害的不仅是他们自身的伦理形象,更是公共信任缺失滋生的温床。因不道德而谋利,所失去的必然是内在的伦理普遍性。对待市场经济环境中不道德的经济伦理行为而造成的财富分配不公问题,新时代的伦理举措不仅是要强化自上而下的制度性监管,同时也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伦理功能,对恶意竞争、坑蒙拐骗造成的财富分配失衡的各种行为同样要“零容忍”,通过相应的惩罚提升行为者的道德意识与伦理觉悟。

综上,经济领域的公共信任问题,起源于该领域的财富分配公正问题。其中,尤其以公权与财富相互私通为典型。同时,市场经济环境中经济实体之间的恶意竞争、坑蒙拐骗也在一定意义上肢解了财富内在的伦理普遍性。强化制度的建构与合理化监管,不仅对规范市场语境中经济实体或个体的不良行为具有震慑的示范功能,同时也对提升行为者的商业道德具有促进作用。

三、 文化领域的公共信任建设:涵养社会真、善、美

文化领域的核心问题是真、善、美。从一定意义看,文化是精神、价值层面的标识,其鲜明的伦理特色是对时间、空间的超越。即,文化所承载的是一定历史时间、空间的最大伦理公约数,是伦理普遍性的特别呈现。希尔斯就称文化是个双重传统,即“概念和信仰的传统,以及融化在物体中的工艺、技术和技能之理念的传统”[11]。文化因聚“精”会“神”而彰显,其内在的真、善、美就是带有历史特性的公共性,因而才能说文化是时代的精华,是时间的沉淀。这样,作为一种伦理的普遍性,能否聚“精”会“神”,凝聚公约数,就成为文化发展的核心问题。

文化的伦理使命,是以“文”而“化”人,以内在的真、善、美塑造一定历史时段人的品格,促进人的伦理普遍性生长,使人成为具有社会性的人。“文化实践把文化观念以艺术作品、教育活动、道德践履、文化产业等形式呈现出来,从而塑造着人类的文化内涵,使人成为特定时代特定的‘文化人。”[12]因而,文化不仅是一种主观意识的内容,是主观的善,也同时是一种客观的善,其蕴含的内在目的就是育人——主观的善与客观的善的统一。正是基于这种理解,文化与大众在伦理普遍性层面彼此相通。文化的“本真”与大众的“求真”内在地同一,同一于日常生活中的文化实践,由此含蕴为文化领域的社会公共信任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尤其在市场经济大幅度介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之后,文化实践则急剧地呈现出文化产业化的发展态势。从某种程度看,文化产业如何牢牢遵循文化的内在本真,以真、善、美为准绳,以育人、化人为价值目的,文化的精神内涵与文化产业的发展才能二合一,达到文化精神与市场文化运作的价值和解。问题的核心则在于:文化一旦过度市场化,或者完全市场化,文化产业成为以迎合自然嗜好谋取利益冲动的工具,文化发展则由此脱离文化的内在本真,不再是育人、塑造人,而成为错误引导的价值标杆。而市场文化一旦成为大众价值误导的发起者,必将带来人们价值领域的多元、多样、多变,没有真、善、美,缺乏精、气、神的文化产业化,必然会堕落为牟利性、工具性市场原则的附庸。“我们自己创造着我们的历史,但是第一,我们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下进行创造的。其中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但是政治等等的前提和条件,甚至那些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传统,也起着一定的作用,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作用。”[13]同样,文化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功能。因而,一旦文化的伦理本真被以谋取私利的市场规则所僭越,文化所具有的为大众服务的公共性就会丧失。缺乏伦理普遍性的文化产业,尽管发展得如火如荼,也无法掩盖与伦理普遍性背道而驰的价值宿命,由此催生社会领域中文化的公共信任问题。

新时代的文化发展战略必须回归“公共”本位,就是要力求做到三点:第一,新时代的文化发展要“讲政治”。文化发展“讲政治”的核心是文化发展要“代表谁、为了谁”的问题。这不仅关切到文化呈现其内在真、善、美的本真问题,也一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公共问题。新时代的文化发展“讲政治”,就是要力求做到无论是文化作品还是文化活动,都要以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国家发展大局、服务民族振兴为宗旨。相反,文化事业忽略政治乃至不讲政治,不仅违背了文化的内在价值宗旨,也一定是与公共价值背道而驰的。因而,不讲政治的文化发展一定是舍本逐末、头足倒置的发展,最終也一定谈不上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文化发展“讲政治”尤其要强化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的根本保证。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文艺的根本宗旨也是为人民创作。把握了这个立足点,党和文艺的关系就能得到正确处理,就能准确把握党性和人民性的关系、政治立场和创作自由的关系。”[14]第二,新时代的文化发展要“讲正气”。“讲正气”就是弘扬正能量。一个社会的正能量,总是承接一定社会的历史与未来,也是契合一定社会发展的“公共”能量,既是大众的普遍期待,也是一定社会发展的“元动力”。文化发展“讲正气”就是在文化活动中,要以弘扬社会正能量作为文化发展的内在价值目的,首要之举,就是要以文化发展为载体,大力倡导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核心”,其要义就是伦理普遍性,是当前中国社会最大的价值公约数,也是当前中国社会得以持续发展与进步的精神基地。只有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文化发展的内在目的,文化所具有的真、善、美价值本真才得以贯彻与弘扬。文化工作者“除了要有好的专业素养之外,还要有高尚的人格修为,有‘铁肩担道义的社会责任感。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要处理好义利关系,认真严肃地考虑作品的社会效果,讲品位,重艺德,为历史存正气,为世人弘美德,为自身留清名,努力以高尚的职业操守、良好的社会形象、文质兼美的优秀作品赢得人民喜爱和欢迎”[14]。第三,新时代的文化发展要“促和谐”。和谐发展是整体发展,绝对不是多元、多样的一盘散沙;和谐发展也是动态发展,是在动态的发展与整合中走向平衡;和谐发展归根结底是要走向公共性发展,即在一个长远的发展目标指引下,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的发展。可见,和谐发展的内生价值就是社会公共性。也只有在公共价值观的指引下,和谐发展才有可能。新时代文化发展要“促和谐”,就是要在各项文化发展事业中,弘扬共生互动的社会和谐伦理精神,以文化事业引领社会发展的多元、多样、多变态势,在和谐中促进公共价值的目标实现,这既是目的又是动力。

综上,文化领域的公共信任建设,就是要借力于文化发展,融合多元、多样、多变的价值态势;就是必须在文化发展中讲政治、扬正气、促和谐,充分发挥文化引领社会公共功能的生成与实现,凝练公共价值、促成公共事业、增强人民福祉,最终实现社会的真、善、美。

四、 社会领域的公共信任建设:培育社会文明风尚

与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的具体指向不同,社会领域具有更宽泛的伦理意义,在一定意义上又与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相互交叉。因而,呈现出不一样的伦理形态。然而,无论社会领域如何多元、多样与多变,在其内在,也同样存在着某种“不变”,这个“不变”就是社会的伦理风尚。虽然从一定意义看,社会风尚也具有历史发展层面的相对可变性,然而,无论是基于社会发展的时间还是空间考虑,一定时段的社会风尚总是相对不变的,是一定社会的公共元素,也就是最大的社会公约数所在。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在衡量一个社会的时候,总是采取社会风尚的评价标准。从伦理普遍性出发,社会风尚就是制约与影响社会发展的核心要素。

社会风尚并非一个事先设定的“绝对概念”,其具有生存与发展的伦理基础。从呈现形式而言,社会风尚表征为各种伦理实体,这些伦理实体构成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元素与内容。因而,这些伦理实体也是社会公共性的呈现,同样是社会存在的公共元素。在一定意义上,社会的各种公共元素其内在的“伦理—道德”水准直接制约与影响着一定社会伦理风尚的存在形态。相反,一定社会的伦理风尚又成为涵养社会伦理实体的“伦理—道德”水平的精神元素。可见,社会风尚与一定社会的伦理实体之间是彼此建构的关系,这也同样凸显出社会风尚之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所在。在一定的社会存在中,各种不同的伦理实体显而易见不是“单一的”,而是公共的,它们之间是“单一物”与“普遍物”之间的关系。由此,凸显出各种社会元素的内在公共意义。“单一性”的不道德,必然生成社会层面的无伦理,社会风尚的公共问题由此生成。因而,世风日下又会导致人心不古。在社会风尚与公共元素之间相互牵制、彼此制约中,社会因素的公共形象乃至于公共效益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由此,又会进一步催生大众对社会公共存在的伦理信任问题。具体而言就是,社会风尚的水准与大众公共信任的水平彼此是正相关的关系。

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层面的公共信任建设,必须以涵养“讲文明、树新风”的社会伦理风尚为主旨,强化人们的公共情怀与公共价值。文明是一个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标志,其核心要义在于公共。片面地追求脱离实际的公共价值或者片面诉求个体利益,都不是文明的意义论域。而实际上,只有当个体与公共达到理论与实践层面的伦理和解,也就是个体善与社会善的统一,社会才是文明的社会,个体也是文明的个体。“人的本性正在于它本质上是某种普遍物,他的知识不是抽象而瞬时的,也不是片段而零碎的。”[10]135因而,是否具有公共情怀与公共意识,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文明的标志之一。自然地,只有作为个体的“单一物”与作为公共的“普遍物”相统一,这样的社会才能说是具有公共信任的社会,也就是个体与公共能够彼此期待的社会。可见,是否以及能否文明是社会公共信任生成的重要条件,也是最终目的。在新的历史语境下,只有不断夯实“讲文明、树新风”的伦理条件,社会领域的公共信任才能生成。立足个人层面,就是要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在这一层面中,无论是国家、职业或者他者,都是社会层面的最基本的公共元素。作为新时代的个体,唯有与国家、自己的职业以及他者利益共生互动,才能达到个体的自由与全面发展,个体真正的自由也才有实现的可能,即“国家直接存在于风俗习惯中,而间接存在于单个人的自我意识和他的知识活动中。同样,单个人的自我意识由于它具有政治情绪而在国家中,即在它自己的实质中,在它自己活动的目的和成果中,获得了自己的实体性自由”[10]253。从社会层面讲,就是要做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是夯实个体与公共二者合一的伦理条件,尤其是要做到在社会层面的治理过程中,要夯实制度约束与舆论褒奖的伦理保障。对于违反党纪国法、损人不利己的“任性”行为,要予以严惩;而对于好人好事,行大德,倡导社会真、善、美的一言一行,要予以舆论的褒奖,乃至制度层面的表彰。从国家层面看,就是要达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伦理境界。从一定意义看,这就是“公共善”。因而,它既是目标又是条件,是公共信任的生成保证。而无论是个体、社会还是国家,都是“公共善”这个伦理链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环环相扣、彼此期待,唯有三者贯通,公共信任的社会建设才有可能。

综上,社会领域的公共信任建设,要旨在于社会风尚的伦理涵养,以社会风尚引领公共善的生成。而社会风尚的建设要义,则是“讲文明、树新风”,其外在要求在于立足个体、社会及国家几个层面进行伦理的构建,伦理要旨就是要贯彻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在新的社会伦理风尚培育中,社会领域的“个体善”与“社会善”的统一才具有伦理和解的条件与可能。

结语

公共信任是基于伦理同一性的道德主体性。其中,伦理同一趋向公共善,而道德主体性不仅意味着个体善,同时表征着认知与行为的统一。因此,公共信任实质上就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同一,也是伦理与道德的同一,二者相互确证、彼此期待。在新的历史征途中,社会的公共信任建设不仅要夯实伦理基础,也要筑牢道德根基,形成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伦理—道德价值生态。其现实依托就在于,政治领域的权力合理与合法性、经济领域的财富分配正義、文化领域的真善美维护以及社会生活领域的社会风尚培育。作为公共信任的“定在”,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都无法构成公共信任建设的全部。其中,经济领域是基础,政治领域是保障,社会领域是推手,而文化领域则是价值引领。也唯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整体伦理生态建构中,社会的公共信任建设才具有获得生成的良好契机,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的良性互动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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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雨 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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