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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槌定音:以法官名义之判

2020-06-21张志然

民主与法制 2020年44期
关键词:红霞著作权法被告

本社记者 张志然

>>倪红霞法官 董雪皓摄

国家是鼓励创新的,而法律更是保护原创的。如果真的构成抄袭,相信任何公正的法官都会给抄袭者严厉的惩罚。

在创作过程中,很多来自别人作品的启发和借鉴是难以避免的。而法律认定的抄袭有着特定的标准。

身为创作者,如何判断自己的作品被抄袭了?如何依法维权?借鉴的界限在哪里?怎样是借鉴,怎样又是抄袭呢?关于这些问题,我们采访了刘三田诉《人民的名义》侵权纠纷案的一审主审法官倪红霞,听听她怎么说。

抄袭的判断原则是什么?

倪红霞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团队负责人、“倪红霞法官工作室”负责人,先后获评“上海市三八红旗手”、上海法院系统办案标兵等荣誉称号,并多次荣立二等功、三等功。

倪红霞法官告诉记者,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意味着必须有外在表达。作品的思想通过一定形式的表达反映出来,表达是思想的外在表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

倪红霞说,“接触+实质性相似”是判断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原则。“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通过正常途径可以接触、了解到权利人的作品。只要权利人将作品公之于众,被诉侵权人存在接触的可能,就可以推定其接触过权利人的作品。如作品的公开发表即可以达到公之于众的效果。

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相比在具体表达上存在相似,使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作品的相似可以是整部作品的相似,也可以是部分内容的相似。判断作品实质性相似应比较两部作品的表达是否相同或相似,而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抽象的思想或情感本身。在两部作品的文字字面上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判断在后作品是否抄袭在先作品时,我们一般采用作品相似性比对的三步检验法。

倪红霞法官介绍说,在刘三田诉《人民的名义》侵权案中,两部作品文字上的表达完全不同。

原告刘三田主张涉案小说及电视连续剧《人民的名义》抄袭了其创作在先的小说《暗箱》,构成对其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署名权等权利的侵害。原告从作品的整体结构、老国营厂命运发展、男主人公腐败变迁过程、男主人公夫妻关系变化四个方面以及某些单个情节等进行了分析。

而被告认为,两部作品在主线和核心事件、叙事结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人名等方面均不相同,原告的比对完全是根据主观臆想,硬性套搬的结果,不能证实被告作品抄袭模仿原告作品。

因此,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作品在原告主张的四个方面及部分相互之间无关联性的单个情节上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并据此认定原、被告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倪红霞说,在判断小说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关键要看两部作品的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情节与人物之间的逻辑关系、场景等方面的表达是否相同或相似。一是对原告主张的大量相同或相似点属于思想还是表达进行判断;二是看属于表达的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是不是公有领域的表达或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最后再对剩余的表达部分进行相似性比对和分析。

何为实质性区别?

那么,《人民的名义》与《暗箱》的实质性区别,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倪红霞法官表示,小说属于文字作品,主要由故事的结构、环境、人物(包括人物特征、人物性格、人物关系、人物对白等)、情节等要素组成。判断小说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可从文字的表达、上述各要素的具体表达以及各要素之间有机融合的整体进行比对后进行综合判定。在文学作品中,表达不仅体现在文字上,也体现在作品的具体内容中,包括作者对素材、情节等的设计、编排和取舍等。

>>原告小说《暗箱》与被告小说及同名电视剧《人民的名义》 王治国摄

倪红霞法官指出,在本案中,原、被告作品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两部作品有着不同的主题、情节脉络,在整体结构上难谓相似。分析作品的结构是否相似应从作品的主题、情节组成内容、情节发展顺序、情节层次的作用等方面进行。

《暗箱》围绕企业改制,以川汇集团收购一石厂为明线,通过各种回忆连接起江东项目的暗线,从中暴露出官商勾结和官员的腐败,但并未过多地描写如何反腐。

《人民的名义》从查处贪官赵德汉入手,以最高检反贪总局侦查处处长侯亮平为主的检察官办案历程为主线,以大风厂的股权争夺为辅线,通过环环相扣的追查情节,展现汉东省各种触目惊心的官商勾结贪腐现象,进而展示国家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和力度,反腐主题贯穿了作品的全过程,是作品的重点。

因此,两部作品虽然都存在企业转制、官商勾结、官员腐败等内容,但在故事的重点、反映的主题思想、发展脉络等上均难谓相似。

其次,两部作品在情节上的具体表达并不相同。小说情节的相似性比对应当与人物、人物关系、事件结合起来,而不是停留在抽象的简单情节上。该案中,原告罗列了近百处情节作为表达主张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经过分析,法官发现,原告主张相似的情节部分存在提炼不准确、混淆了思想与表达等问题。而在原告概括提炼的若干抽象的情节下,支撑该情节的具体表达并不相同。

如原告提炼的“老国营厂改制”的情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很多国营企业进行了改制,“老国营厂改制”是文学作品中常见的素材。围绕“老国营厂改制”这一主题,不同的人创作可以写出完全不同的情节,因此在脱离了具体情节表达的情况下,“老国营厂改制”属于思想范畴,而只有围绕“老国营厂改制”展开的具体情节的表达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又如,原告提炼的“第二任资方通过权力腐败强占老厂”,原告作品中描写的是省长刘云波通过发文件的方式,对老国防厂改制在政策上放宽,在程序上特事特办,将一石厂低价转至其女婿所在的外贸公司名下。被告作品中描写的是省公安厅长祁同伟指使法院在诉讼中走“简易程序”解决大风厂的股权纠纷,涉及司法腐败。两个情节完全不同。因此,原告的比对仅是零碎地提取出情节中抽象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这种比对不符合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比对的原则。

第三,两部作品在人物关系的设置上不同。原告作品主要反映老国营厂改制过程中暴露出的官商勾结以及官员与情人之间的情感。被告作品包含了三条主线,第一条线是检察机关查处贪腐事件,第二条线是围绕贪腐事件反映政府领导班子中“汉大帮”与“秘书帮”之间的权力斗争,第三条线是一个普通工人家庭随着工厂的命运变化而变化,在每一条线上均附着有多个鲜明的人物和人物关系。

因此,原、被告作品在人物的整体数量上相差悬殊,在围绕各自的主线设置的人物、人物关系、人物的经历等方面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倪红霞指出,由于原、被告作品均涉及国企改制和官员贪腐,因此在人物的身份上存在相似是不可避免的,如作品中均存在老首长、省委书记、市长、公安局长、妻子、情人、商人、工人等,但这种身份关系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能被垄断。因此,两部作品并未给读者带来相似的欣赏体验。

如何依法维权?

如果确实认为自己的作品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如何合理、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官给出了中肯的法律建议。

倪红霞法官告诉记者,具有独创性的文字、美术、音乐、电影等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任何侵害他人作品权利的行为,权利人均有权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遏制侵权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后,如果没有马上公开发表,可以向相关版权管理部门申请作品版权登记,这样就可以在一旦涉诉时作为证明作品创作完成时间的有利证据。而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受到侵害,首先要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如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等。

接下来,可以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决定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维权。

倪红霞法官也提供了四种实用路径:第一种是可以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等函件,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可就赔偿等进行协商。第二种是可以向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要求行政机关查处或申请调解。第三种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也可以先行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或在诉讼中提起诉中禁令的行为保全措施。最后,如果侵权行为严重,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方的刑事责任。侵权方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其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浦东法院知产庭是全国基层法院首家知识产权审判庭,并在全国率先探索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该机制被誉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浦东模式”。倪红霞法官介绍说,近几年,浦东法院受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在数量上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每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占较大的比例,主要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诉讼内容生态化。以内容为核心的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构建起了多维度、立体化的“大IP”生态格局。而以文学作品为核心的内容运营,早已不限于传统的书籍出版和影视创作,而是进一步向有声读物、游戏、动漫、周边衍生品等生态产业链条延伸。

其次,纠纷形态网络化。以数字技术为载体的内容产业发展迅猛,在催生网络文学、网络视听、网络游戏等新产业形态的同时,“互联网+文化”知识产权纠纷也相伴而生。文化创意企业对于网络流量及其背后经济价值的竞争,成为当前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动因。

其三,案件事实技术化。近年来,浦东法院审理了一系列涉及新技术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如涉及深度链接、聚合平台、云存储空间分享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及作品转码复制存储的著作权刑事案件等。这些案件专业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大,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往往相互交织。

其四,侵权行为复杂化。随着司法和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惩处力度不断加大,侵权人规避法律的意识和能力也随之增强,侵权行为越来越隐蔽。例如,在文字作品中,通过同义词替换、变换语序和句式、剪辑拼凑等方式,对他人文字作品进行“洗稿”,利用他人现有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背景设定等进行非字面抄袭。

最后,维权模式商业化。近年来,浦东法院受理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近八成为商业化批量维权,主要类型包括涉及网络文学、影视剧、图片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及KTV的侵害放映权纠纷等。

倪红霞法官表示,我们也应当意识到,对于大多数非专业人士而言,诉讼维权是一个复杂且专业的过程,权利人很可能因为对法律的理解发生偏差或对法律认识上的不同,又或举证能力等原因而达不到诉讼预期,对此无论是权利人还是被控侵权方都应当客观、理性地对待这一过程和结果,通过法律手段合法、合理、诚信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不得不说,在大众眼中的抄袭和法官眼中的抄袭,还是有不少区别的。那么,涉及《人民的名义》侵权案,究竟细节上有什么不同?关注本期聚焦下一篇内容,看律师为您一一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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