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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两位香港高官谈涉港国安法

2020-06-17白云怡陈青青

环球时报 2020-06-17
关键词:涉港警队国安法

本报记者 白云怡 陈青青

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两周多来,关于涉港国安立法具体将如何落实,各界颇为关注。与此同时,尽管推动涉港国安立法完完全全是中国的正当权力,一些西方政客和媒体却不断说三道四,宣扬各种谬论,在部分港人当中也有一些不必要的担心。6月16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呼吁停止妖魔化涉港国安立法,否则是与民为敌。同一天,《环球时报》记者对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进行专访,听他们就外界关心的各种问题答疑释惑。

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

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特区政府和中央国安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上拥有共同的目标。”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如图)16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视频采访时表示,在涉港国安法订立后,主要的检控和司法工作或将由香港律政司和香港法院负责,但国安事务毕竟是中央事权,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中央保留对小部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力。至于香港的司法独立,完全可以得到保持,民众和法律界人士无须过分担忧。

国家安全终归是“中央事权”

据郑若骅讲,全国人大5月28日通过的决定第四条写明,特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强化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她表示,这意味着香港的执法、检控和司法机关需依照国安法和香港现有法律,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工作,比如律政司将继续负责大部分国安案件的检控和检控后的程序,其工作不受外界干涉。

在司法审判层面,郑若骅认为,倘若香港是涉事人的犯罪地点,且是在香港被逮捕,根据属地原则,在律政司做出检控与否的决定后,应由香港法院根据国安法和司法独立的原则审理。“我们认为香港的司法独立依旧保持,没有受到任何侵害。”

“但国家安全毕竟是中央事权”,郑若骅说,在“一国两制”原则下,绝大部分案件还会由香港处理,但对于极小部分特殊案件,中央可能会保留管辖权力。至于是何种类型的特殊案件,需要等待国安法条文的具体内容出台。她强调,只要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要求,香港的司法独立就可得到“宪制保障”,民众和法律界人士不必担忧。

郑若骅还表示,涉港国安法订立后,律政司将竭尽所能,部署人手,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律政司也好,特区政府也好,中央可能的驻港国安机构也好,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维护国家安全。我们都会做好各自分内的事情,维护好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有人刻意“对立”两地法律制度

自全国人大将就涉港国安事务立法的消息发布后,香港法律界出现各种声音及一些“反弹”。不久前,香港大律师公会提出,要求涉港国安法按普通法原则处理条文,且应在特区自行就国安立法后终止。对此,郑若骅回应称,要求属全国性法律的国安法条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不合理、不实际,她强调内地成文法制度和香港普通法制度拥有相类似的特点,包括假定无罪、举证责任等。

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郑若骅进一步解释说,涉港国安法按照成文法原则处理条文,并不意味着和香港现行的普通法制度有冲突。事实上,香港法律制度下的“法律条例”也是成文法概念。她认为,前述部分人士的要求是对法律制度的刻意混淆,且实施成文法的有法国、德国等很多国家,“不要一提到成文法就认为有问题”。

郑若骅进一步表示,中国内地的成文法和香港的普通法有时可能在一些表述上有所不同,但“不代表实体内容不一样”,在重要和基本的法律概念上,两者是一致的,一些香港法律界人士不应刻意让两种法律制度对立。她说,香港法院在审判时,还可依据适用的法律原则去解释相关法律条文,完全不用担心成文法和香港普通法司法体系的衔接问题,“关键是法律条文要清晰,要让所有人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不违法”。

香港本就有“特殊法庭”

对于个别人质疑人权得不到保障,在郑若骅看来,这只是一种“误导性的说法”。她说,即便涉港国安法条文未明确提及人权内容,在法庭审判时,当事人亦可向法官提出。在这方面,内地和香港在操作上其实没有多少分别。

公开资料显示,2004年中国宪法修改时就已明确写入尊重人权的内容,现行的《国家安全法》中也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在执法时不得侵犯民众权利,且当对民众权利有所限制时,必须有合法理由且采取合理的方式。

“事实上,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是成文法国家,只有一小部分国家和地区,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和其当年的殖民地实行普通法。但我们不会说德国、法国这些成文法国家(有法律缺陷)。中国法律与德法等国法律的原则和概念是相似的。不要一提‘成文法就觉得有问题。这是错误的思维。”郑若骅说。

至于成立专门的国安事务法庭和执法部门,郑若骅表示,现在香港也存在特殊法庭,最典型的就是商事法庭。“这实际上是一件好事,因为法官专门处理这一方面的案件,他会慢慢变得特别专业,对争议也能把握得更好,对法律的发展是一件好事。我不认为如果成立单独的国安法庭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我认为这甚至是一个值得参考的概念。”

郑若骅告诉《环球时报》记者,目前《基本法》只规定香港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是中国籍,对其他法官主要是专业和司法才能的要求,而没有国籍要求。但香港的情况比较特别,世界上其他大部分国家处理国安事务的法官都必须是本国公民,所以如果对国安事务法官有国籍要求,当“可以理解这样的期待”。她表示,希望在这个问题上能兼顾国际通例和《基本法》的安排。▲

香港特区保安局局长李家超:

“国安只有一个标准,即国家标准”

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下图)接受《环球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警队即将设立的国安法执行部门在工作时将严守保密要求,并需通过对国家忠诚度的品格审查。此外,该部门执法时将比“港英时代”警队“政治部”有更清晰的权限,更保障人权。李家超说,在涉港国安立法工作完成后,警队将在充分学习法律条文后调整其“行动指引”,并与中央在港设立的国安机构建立“特殊联系”。

专责小组

早前,李家超在接受香港媒体采访时透露,香港警队计划就国安法的执法事宜,成立一个专责小组,职责包括收集情报、调查和培训人员等,并将由香港警务处长邓炳强领导。李家超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即将设立的新部门将和港英时代的警队“政治部”有类似之处,比如都要向香港政府的最高负责人负责,工作保密不公开,“队伍专业,且需严守保密要求”,人员需要通过品格审查,确保忠诚。

也有不同。“至少有两点:一是人大常委会会有清晰的法律全文公布,设置一种清晰的法律权限,而港英时代的‘政治部没有这方面的依据;二是由于香港现在所有保障人权和自由的措施都已在《基本法》内阐明并得到《基本法》保障,此次国安立法对此并未有改变,而以前的‘政治部没有这么保护人权。”李家超表示,在国安法订立后,香港警队将增加警力,以便同时承担治安和国安维护工作。

“特殊联系”

自全国人大将就涉港国安事务立法的消息发布后,相关执法和司法将如何进行、中央和香港分别就维护国家安全担负何种责任的讨论不绝于耳。对此,李家超表示,根据全国人大5月28日通过的决定,相信特区政府未来将承担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特区政府有权力和义务处理涉及国安事务的大部分案件,中央根据需要在香港设立的国家安全机构不会取代特区现有各部门和建制。但中央在港国安机构将和香港警队等部门保持“特殊联系”。

李家超对《环球时报》记者说,在一般案件的处理上,香港警队目前和内地有很多情报分享交流,已建立很好的合作基础,未来无论涉港国安法怎样具体规定中央在港机构和特区执法机构的关系,保安局和警队在履行职责与合作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

“涉及国家安全只有一个标准,即国家标准。”李家超说,香港特区执法机构当然要服从中央国家安全机关,而且后者所掌握的信息无论高度还是广度都不是特区机构能比的。未来,双方将扩大信息共享和培训方面的合作交流。

李家超举例说,香港现有法律已包含一些针对恐怖主义行为的内容,但并不完善,中央国安机关和很多国家有关部门都有更成熟的执法经验。此外,还有一些受恐怖主义思想影响的人,如何把他们拉回正途,香港执法机构可在这方面接受国家安全机构的培训或进行交流,这将对未来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很有帮助”。

无谓的担忧

由于对国安法缺乏了解及部分人士的刻意抹黑,目前不少香港市民仍心存担忧,“香港将有大量秘密警察秘密执法”“国安是否会在街头‘随意拉人”等声音不时传出。李家超对此回应称,这些“担忧”有些类似当年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置“一地两检”时的争议。当时,由于“一地两检”允许内地执法部门在尖沙咀高铁站做通关工作,很多人声称“随时会有人被抓走”,这些都被证明是毫无凭据的抹黑。事实很清晰,“一地两检”运行这么久,并没有这种情况发生,只是让香港人的生活更方便而已。

李家超表示,他很有信心,涉港国安法会像当年的“一地两检”那样,民众在该法实施半年或一年后即可看到成效,即只会让香港普通人的生活更快地恢复平静安稳,而很多担忧都是无谓的。他还举例说,12个月前,香港还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城市之一,这充分说明香港警队的优秀。12个月后,警队还是同一个警队,在有了清晰的法律规定后,没理由怀疑警队在执法风格上会有变化。不过,在国安立法工作完成后,警队将充分学习法律条文,并根据法律调整其“行动指引”。

涉港国安法落地后,特区政府是否有计划继续推动对《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李家超表示,这是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涉港国安法订立和实施后,其执法经验和司法判决将成为“23条”立法工作的参考。他认为,“23条”立法现在在香港被“妖魔化”,涉港国安法实施后,民众可通过事实看到,真相并非部分人士扭曲和传说的那样,民众对“23条”的看法可能会大幅改观,以更客观理性的态度对立法工作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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