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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020-06-15谢小丽

理论与创新 2020年8期
关键词:竞合请求权法律责任

谢小丽

【摘  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一种客观现象,伴随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独立而出现,为法律所无法消除。如何妥善解决法律责任竞合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现代法律社会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定义及法律依据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两种法律责任共生的现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一种客观现象,伴随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独立而出现,为法律所无法消除。这种法律责任的竞合,既体现了法律责任区别的不彻底性,也体现了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往来蓬勃发展而出现的违约行为的多样性;既反映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也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因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妥善解决法律责任竞合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现代法律社会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条正式从立法上明确允许违约责任和侵害责任竞合,并规定当事人有选择权,而当事人选择何种诉由进行主张将会导致审理结果的差异。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责任竞合中只能选择一个请求权。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而不能同时选择两个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任择其一:或者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特征

(1)两者必须是基于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得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同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内容。

3.有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处理与诉权分析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处理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而定。但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只可共生,不可共存的特点,如何选择诉由使受到损害的权力得到最大限度的救济是法律从业者与当事人都值得思考的课题。

由于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目前暂未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就选择某一责任方式提起诉讼被驳回后,是否可以以另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做出明确规定。在学理上和立法上,对于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法条竞合说。该学说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侵权行为是违反权利不可侵害的一般义务行为,违约行为是违反当事人约定的特别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当同一行为事实同时具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当事人只有一个请求权,即违约责任请求权,并不发生请求权的竞合问题。”由于合同行为所发生的损害,只能成立一种责任。一个事实纵然具备两个责任的要件,但这应该视为法律条文在外观上的竞合,非请求权的竞合,应该适用有特别关系的违约责任规定。

二是请求权竞合说。该学说认为,同一行为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规范时,应适用各自的规范,由此产生了两个请求权的独立并存。一个损害发生的时候,具备侵权行为和违约责任两个责任,发生两个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支持后,另一请求权同时消灭。

三是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该学说认为,一个具体的生活事实如果符合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双重要件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而只能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支持这一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则有两个,一为契约关系,一为侵权关系。请求权基础不同,举证责任也不一样。假如某項请求权基于某项法律基础不成立,不能排除以其它的法律基础成立的可能性。这项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仍有例外。如果债务不履行的损害,因法律要求的注意程度较低而不能成立时,侵权行为也不能成立,否则该项法律规定将失去意义。如果原告属于责任竞合的受害人,那么他既有权获得侵权之诉的附属利益,也有权获得合同之诉的附属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两种法律责任竞合时,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中任意一种法律责任起诉。其理论基础是请求权的竞合。承认当事人有两个独立的诉权,当事人有选择权。该规定既可以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又不会导致违约方或侵权方同时因一个行为而同时承担两种不同的责任,使其负担过重。既然当事人具有两个独立的请求权,由于两种责任的时效、举证责任等并不相同,当某一请求被驳回后,受害人损害未得到赔偿,另一请求权并未消灭,应该可以选择另一请求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充分地保护受害人。

同时,由于违约责任采取的是无过失责任,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举证上只需证明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只需在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证明损害的存在即可。因此,当事人对损害的证据不足时,最好选择违约责任之诉。侵权责任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在举证上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选择诉由时,如果当事人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请求精神抚慰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能得到支持。

尽管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纠纷中,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并且没有规定任何限制。但这并不意味法律完全放任当事人选择请求权。

为了严肃司法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对以下的法律竞合情形进行了限制:

(1)如果因不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之间即使存在合同关系,也应该按侵权责任处理。

(2)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3)在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权之诉的请求权。但若是合同关系成立后,一方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和死亡,则仍应承担侵权责任。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并不能构成责任竞合。虽然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不构成责任竞合。因为人身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绝对权。公民的人身权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剥夺,也不允许他人非法侵害。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不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所以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对受害人进行补救。

(4)事先约定承担或免除某种责任的不得竞合。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时,则应当依法律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即当事人通过合同事先特别约定仅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非系当事人故意、重大过失致对方伤亡的,原则上应当依从当事人的约定。

(5)如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且这些免责条款依法有效,则不能因当事人免除了违约责任而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法律已经对请求权作了限制,当事人则无选择权。

4.有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法律完善的设想

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同,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仅能就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选择其一主张赔偿,这就极有可能导致当受损害方选择违约赔偿责任后,人身损害部分得不到充分的赔偿。比如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因为违约责任只赔偿经济损失,因此,在违约诉讼中侵权责任无法得到支持;反之,若受害方选择了侵权责任,则违约责任亦可能得不到充分的支持。比如违约金、继续履行等请求在侵权责任之诉中无法得到支持。这表明,合同法虽然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但不可避免存在无论如何选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的情况发生。

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为充分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顺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体系、最大限度地避免歧义和资源浪费,建议国家将来从立法技术上加以改进,并通过法律条文將以上情况明确下来,以便于各级法院的实际操作。比如,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规定或者通过增加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方式,允许当事人就因选择一种诉讼而被排除在外的权利,援引相关法律同时或另行提起另一种诉讼,即有条件地使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共生共存;另外,还可参照英美法系等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惯例进行参考借鉴,并补充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便缓解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带来的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郑淑梅.中国法院网[J].法学案例点.浅析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2014,02(10):86-92.

[2]黄佳丽.中国法院网[J]. 法学民事研究.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004.10(02):111.

[3]赵得宝.中国法院网.[J]法学民事研究.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004,11(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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