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框架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浅谈
2020-06-15刘建东
刘建东
【摘 要】目前我国经济体量已经占据世界第二的重要位置,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业务开展,个人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为了理顺复杂多面的经济关系,逐一规范经济行为,鼓励合法经济交易,经济法的地位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同时各级组织对经济法的需求也越来越细致。非上市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由于其先天缺陷,导致股权定价一直以来均存在较大困难。本文重点围绕该问题讨论了现行经济法框架下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递延纳税问题。
【关键词】经济法;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引言
经济法相对于其他法律有其特殊的发展历程,在国外发展相对较早,但在国内起步较晚。从历史资料来看,18世纪开始部分书籍中已经出现了“经济法”的术语,现如今被大多数人接受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是从资本主义阶段,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自由竞争阶段开始发展的。伴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发展,目前国内比较广为认可的一种阐述是从整体层面给出的解释。
1.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1.1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从国家总体层面上,对日常经济活动的规范和约束,是对整体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人为干预的法律产物,严格意义上讲属于一种社会本位法,是国家整体法律体系的重要一部分。
经济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商品经济进行调整和规范的系统的、综合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在社会经济中的主要作用是调整和再分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同时,经济法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协调各种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相比,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相当于宪法,在我国社会中的作用是一种普遍的法律规范和规范性规定。因此,可以说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1.2经济法分类
经济法是全面、系统、综合地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总体可分为以下分类:
(1)按照调节经济关系原则: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按照干预经济关系原则:有证券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票据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房地产法等。
(3)按照调控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包括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
(4)按照规范经济关系原则:有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
1.3经济法的主要特征
经济法与其他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目的。经济法的产生天然带有国家干预经济的基因。它始终注重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确保经济关系的正确建立和有序推进,形成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2)经济法体现了社会责任本位诉求。与其他传统法相比,经济法在调整整个社会与个体的关系方面有着自己的主导思想,是以社会利益为基础的“社会责任本位法”。无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还是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必須处理和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
(3)经济法体现了发达商品经济的规律。只有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规律才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此经济规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4)经济法体现了调整经济的目的。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是使社会整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重大影响。
1.4税法的发展现状
税法属于经济法框架下的调控经济的法律,充分体现了社会责任本位法的地位,是对经济利益的再分配和再调节。
根据党中央审议通过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现行税收暂行条例正按照计划修改上升为法律。截至目前,我国正在施行的18个税种中,已制定法律的有9个。特别是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以来,仅2019年全年减税降费超过2.3万亿元,超过GDP的2%。据测算,减税降费拉动2019年当年GDP增长0.8个百分点,拉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0.5个百分点,拉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1个百分点,为保持经济总体平稳、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发挥了重要作用。
2.非上市公司的定价问题
非上市公司是一个相对概念,一般是指其股份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统称。由于公司上市有一定的要求,也有一些规模类型的公司不能上市,因此,在市场上非上市公司相对占多数。
2.1非上市公司主要类型
非上市公司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独资公司、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2公司设立方式区别
非上市股份公司是相对于上市股份公司而言的。上市公司是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有限公司是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可以理解为发起设立,有限公司不能公开募集。
2.3非上市公司股权价格确认问题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先天缺陷,导致无法从公开市场获得股权定价依据。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在制定员工持股和经理层收购计划时,没有相应的股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非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对企业价值进行专业评估的方法来确定企业每股的内在价值,并以此作为股权销售价格的依据。国内一些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职工持股和经理层收购计划时,股价的确定一般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进行部分溢价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使用的方式。
3.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相对灵活,现行实践中的股权激励的模式和方法很多,主要分为折价购买、奖励赠与、技术入股、期权、限制性股权、业绩股权、分红权等。
3.1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3.2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前提条件。
一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7)实施股權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二是上述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三是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前提条件中的第4至6项规定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定价在实际操作层面缺乏可操作的执行依据,从而导致上述各地免税政策在实际执行时仍然面临较大困难,后续仍需行业专家研究提出具体的实际执行层面的解决方案,进而促进经济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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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建东(1981.11--),男,汉族,硕士,山东人,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经济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