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特色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2020-06-12韩磊
韩磊
摘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当前我国必须面对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现阶段我国存在自然资源产权没有明确界定的现象,并且对于自然资源产权没有明确的管理权限界限,同时政出多头的产权结构现象也较为明显,从而出现了非常多的资源浪费现象,导致资源粗放经营。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基于此,本文针对当前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应用价值进行分析,提出构建中国特色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策略,以期可以有效提升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关键词: 中国特色;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在当今时代,人们需要面对非常多的危机,如粮食、资源等。而在当前时代的中国,自然资源已经成为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制约性因素。但当前我国存在自然资源产权没有明确界定的现象,国家相关行政管理没有清晰、明确的行政管理权限,从而致使资源分割管理、浪费、乱采滥伐等现象屡见不鲜,对我国经济的永续发展存在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如何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当今中国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直接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形式、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當前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界定不明晰
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产权的清晰与细化是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产权细化和清晰就有相应的要求。对当今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科学方面发展要求来说,我国自然资源产权还没有明晰的界定,还不能与市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形成良好的适应。
1.在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方面,存在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没有明确的所有权界定。农村集体组织没有充分体现出对自己土地所有权的权益、权责、权能,从而无法明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其次,没有明确界定使用权。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又分裂出如经营权、租赁权、占有权等多样化的权能。针对如此多的权能,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细化的相关界定,从而在农村土地开发过程中,就会有很多问题出现,如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不合理性,还有如侵权行为、耕地非规范流转等问题屡见不鲜。
2.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相较于土地、森林资源等,矿产资源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所有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人们想要进行开采,只有通过获得许可证的方式,获取国家批准的采矿权、探矿权,但在获取相应批准的过程中以及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还没有足够严格、完善的行政监管机制,同时没有明确对采矿权、探矿权的权益以及相关权责界定,从而导致在实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首先,在获取采矿权、探矿权过程中权钱交易现象屡见不鲜。其次,缺乏公平、公正的采矿权、探矿权取得机制,同时还缺乏明确的市场竞争机制。最后,非法流转采矿权、探矿权的现象较为突出。
(二)使用权与所有权混淆
在针对我国自然资源进行立法的过程中,一般都是以确保国家对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基本出发点,其中规定所有的自然资源均属于集体和国家所有,但从物权角度来说,还没有明确规范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的先例。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体现出自然资源的所有人,以及自然资源的使用者,两者之间在利用过程中的不同权利和义务,从而导致没有良好的限制和余数使用者,对国家、集体的所有权产生肆意侵犯的现象。
(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问题不明确
国家所有权应是归属国务院。但国务院作为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代表,还没有全面履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只是将部分所有权委托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进行行使。从而便形成了单一代表,多级行使的制度情况。虽然在实际行使的过程中,为国家、政府减轻了相应的负担,同时资源收益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中央与地方政府利益分配关系方面,还没有明确的关系协调体系,如此必然对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也对提升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率产生不良影响。
(四)产权交易不规范
当前我国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已经初见雏形,在进行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促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高效。但仍然存在操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同时还存在非常严重的出让和转让价格不合理,以及不科学评估定价、不公平市场竞争、暗箱操作等方面的问题。例如,在土地产权交易方面,还没有形成市场化的资源价格,从而套利机会主义倾向非常明显。同时,土地违法案件近些年来不断增加,并且随之犯罪涉及的金额也不断增加,从而给国家带来了非常大的经济方面的损失。
二、构建中国特色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路径
(一)深度明确所有权权责、权能、权益
首先,针对国家及集体所有权两者之间,必须明确清晰的界限。不仅要对农村集体的所有权权益、施权主体、权能、收益权等进行明晰,还要将地上、地下、地面、空间集中资源所有权之间的权力关系进行明确。
其次,对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各地方政府之间行使所有权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以及资源开发利用、监责管的权利关系进行明晰、界定。明确各级政府在自然资源的管理者、占有者、国家所有权行使者的地位及工作内容。
(二)构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在实际设计产权制度的过程中,相关制度会随着自然资源类型不同而存在明显差别。对自然资源进行分类,主要可以依据资源是否具有再生性进行分类,从而可分为可再生自然资源和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其中还可以对可再生自然资源进行再次分类,可分为生物性可再生自然资源和非生物性可再生自然资源。基于此,三种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如下所述:
1.非生物性可再生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
非生物性可再生自然资源主要包括水、土地等资源,这类资源的最大特点就是没有生命,但这类资源具有可以进行循环利用、可恢复的规律。如果想要让这类资源成为人类可以永远利用的自然资源,就必须遵循这种资源的规律进行相应的人类活动。再者,这类资源构成了人类生存的基础,同时也是其他生物繁衍生息的基础。因此,这类资源对人类生存、生活、生产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应该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明确这类资源的产权界定,同时配置相应的所有权。首先要明确非生物性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具体性质,并不能与其他主体共享所有权。
2.生物性可再生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
生物性可再生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动植物、微生物等各种生态系统,例如常见的草原、野生动植物、鱼类等。这些生物以非生物性可再生自然资源为基础,得以繁衍生息,对非生物性可再生自然资源有着明显的依赖性。生物性可再生自然资源具有明显的循环再生能力,因此只有对这类资源合理利用,才可以形成周而复始的生长,人类对其可以实现永续利用。人类对于水资源、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收益主要体现在天然生成的生物性可再生自然资源,由此可以看出,生物性可再生自然资源和非生物性可再生自然资源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关联性。与此同时,生物性可再生自然资源和非生物性可再生自然资源拥有非常明显的竞争性特点,能够满足不同主体的差异化需求。国家可以以法律的形式,对鱼类、森林等生物性可再生自然资源进行归属界定,其中森林资源与国家生态利益等有关,因此森林归属国家所有,但其中如果森林与集体生活、生产存在密切关系,则可以归属集体所有;其他林区,可以在个人、社会组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这部分森林资源进行经营及所有。总之,在当前背景下,应该对生物性可再生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进行多元化的界定,最终构建出社会组织、个人、国家、集体多种所有行使并存的所有权结构。
3.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
所谓不可再生自然资源,主要包括石油、煤、铁等一些金属和非金属矿物等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耗竭特征非常明显,属于特殊资源。绝大多数国家在对这类资源进行认定的过程中,都将这类资源作为社会财富而归属国家所有。个人或者是社会组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获取相应的采矿权、探矿权,才可以进行采矿等活动,同时国家也有相关法律对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法律明确规定,这类矿产资源归属国家所有,无论是地表矿产资源还是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与这类资源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没有直接关系,基于此,就可以实现对矿产资源形成统一管理和保护,从而避免矿产资源出现浪费的情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当前我国矿产资源总量有限,并且耗竭的速度不断加快,因此必须继续坚持国家所有的原则,同时对矿业权进行不断完善,从而对资源开采、利用浪费等现象形成有效克服。
三、结语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是当今人类生存、发展、生产、生活必需的基础性条件,因此必须对自然资源产权明确有足够的认识、重视,通过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可以有效明确产权归属,从而对自然资源产权形成良好的保护和有效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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