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与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治理研究
2020-06-12甘竞圆
甘竞圆
摘 要 本文基于用户生成内容存在极易与原作品版权人产生利益冲突;传统版权制度在调节用户生成内容文化产业模式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时失灵,在确权、用权、维权等各环节均存在痛点,制约着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发展;现有治理模式也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弊端等问题,提出区块链治理模式。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跨学科研究等方法,论证区块链的适用优势及其治理用户生成内容版权问题的可行性。
关键词 用户生成内容 版权运营 区块链 共识机制 去中心化 分布式分类账 时间戳 智能合约
Abstract The user-generated content is very easy to conflict with the copyright owner of the original work. The traditional copyright system fails in adjusting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among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user-generated content culture industry model, and there are problems in all aspects such as confirmation of rights, use rights, and rights protection that restrict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culture industry. The current governance models also have insurmountable shortcomings and drawbacks. Based on the above problems, a blockchain governance model is proposed. Through literature research, comparative research,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 and other methods, the applicable advantages of blockchain and the feasibility of governing the copyright issues of user-generated content are demonstrated.
Keywords User-generated content. Copyright operation. Blockchain. Consensus mechanism. Decentralization. Distributed ledger. Timestamp. Smart contract.
1 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应用技术的发展,提升了网络接入速度,降低了网络接入成本,上网设备也呈现便携化、多功能化、易操作等特征[1]。由于网络平台的能动性、即时性和互动性越来越强,在社会化网络和社区型网站中,使得用户扮演着信息生产者、传播者、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多重身份,还形成了需求多样、兴趣爱好各异的网络社群[2]。数字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网络用户对已有作品的可获得性大大提高,利用已有文化作品进行再创作更为便利,网民从“读网”转向全民“织网”。在此背景下,“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以下简称UGC)应运而生[3],UGC已成为常态。以UGC模式为主的互联网社交平台、自媒体、内容网站的蓬勃发展,在人们的创作和文化思想交流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使人们置身于“全民众创”浪潮中,带来全新的内容“生产—传播—使用”的商业模式。
然而,UGC的版权问题难以通过传统的版权制度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制约着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发展。如何平衡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方利益,是互联网产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区块链技术因其去中心化、公开透明、不易被篡改、可信度高、可追溯等特征,具有数字版权保护的先天优势。然而,目前极少有研究关注区块链技术对于解决UGC版权问题的作用,因此本研究将在分析数字时代UGC与传统版权制度的冲突、UGC模式的版权问题和现有治理模式的局限性等基础上,介绍区块链技术的机制、技术优势并探讨其解决UGC版权问题的可行性,以期为UGC文化模式的发展提供参考。
2 UGC模式的版权问题与现有治理模式的局限
在“用户生成内容”文化语境下,“用户”是指利用数字与互联网技术参与网络文化活动,并且不以其制作、生成内容的传播利用为主要谋生、营利手段的创作爱好者[4]。“生成内容”不仅涵盖版权法意义上的创作成果,包括用户上传的原创作品和基于合理使用(主要是指转换性使用)的创作成果,还囊括不满足版权法独创性标准的非创作结果,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是大量网络用户持续不断地就某一主题或内容进行编辑的“维基百科式”模式;其二是单个网络用户从大量作品中摘录某些片段并根据自身需求进行拼贴,形成相对完整的、具有新故事情节的“重混式创作”。从上述内容生产模式可看出,UGC极易与原作品版权人产生利益冲突,传统版权制度在调节UGC模式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时失灵,UGC产业链各环节均存在制约其发展的痛點。
2.1 UGC模式的版权痛点
2.1.1 传统确权机制存在不足
(1) 效率低。各国版权法一般规定,作品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当发生版权纠纷时,版权人证明其作品权属的难度较大。因此,多数国家设立版权登记制度来解决版权权属关系的确认问题。在我国,版权登记需向登记机关申请,自提交到获取证书一般需1个月,费用为300元/件起。由此可见,版权登记制的审核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不适用于海量UGC的高效率要求。
(2) 证明力有限。登记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至于对作品独创性认定和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实质审查,则需要司法实践针对个案进行认定。因此,在发生版权纠纷时,版权登记证书能够提供的证明力十分有限,版权登记无法在版权保护中发挥核心作用,仅能用于对抗恶意第三人抢先登记作品。
(3) 与市场需求对接不充分。当前版权登记与版权的开发運营关联不够密切,版权登记业务没有高效地与市场需求对接,难以有效支撑版权人对作品的运营和商业孵化等一系列延展性工作[5]。
2.1.2 传统的用权制度难以开展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仅提高了信息传播速度,同时使版权人对作品用权失控,降低了他人侵权成本。内容的创作和传播在开放、扁平、平等的去中心化网络用户之间实现共享的同时,互联网的开放性、匿名性以及网络碎片化、扩散化也放大了作品传播范围,致使作品脱离了版权人的控制[6]。因此,在互联网环境中,作品版权归属常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以致作品在互联网中成为孤儿作品,难以追根溯源的漏洞给在线分享平台的侵权行为提供借口。版权人对作品的控制日渐失灵,版权信息的验证成本和侵权风险同时增加,用户获得作品授权日益艰难,影响作品的合法开发利用[7]。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版权制度难以满足UGC的版权交易需求,使版权的高效、多样的开发效率优先导向与版权许可保护优先导向产生冲突。UGC版权的开发利用难以适用当前版权制度,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 传统授权模式效率低下。随着技术进步,作品载体日益增多,版权人的权利范围不断拓宽,一个作品的版权可以针对不同媒介被拆分成多个子权利单独授权,导致版权信息数据零乱分散,不利于版权人的运营管理。在互联网时代,“一对一”的直接授权模式耗时长、效率低,显然难以满足UGC传播的高效率需求。即使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集中授权模式也存在版权人获得授权费用低、权利受限制等问题。集体管理组织收费不规范、业务能力有限也是常有现象[7]。
(2) 在授权成本上,用户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授权。自版权法设立以来,私人对他人作品的使用行为多属于版权法的合理使用,并未影响版权人的经济收益,而且规制私人使用在成本和技术上无法实现,而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私人使用影响了版权人的经济利益[8]。由于传统许可使用成本高,且大多针对整部作品进行授权使用,而常态化的UGC仅对原作品进行碎片化使用,每个片段不单独构成UGC的核心部分,如果用户要一一获得原版权人授予使用整部作品的许可,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金钱,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面对高昂的许可使用费,即使知晓自身行为存在侵权可能性的用户也往往会基于侥幸心理而逃避合法取得授权[9],长期以往,不利于培养国民的版权意识。
(3) 网络用户版权意识薄弱,与版权人存在利益冲突。数字与互联网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全新表达渠道,网络用户传播、利用已有作品再创作的首要目的是满足自我表达、获得满足感和身份认同,而不是以此进行营利。因此,网络用户试图通过强调信息与文化产品的公共资源性质来维护其自由表达的主张,与版权人试图通过扩张及强化版权体系来维护其作者身份与垄断其表达获得经济利益的主张形成冲突,尤其是在网络用户版权保护意识和版权激励意识薄弱的情况下,“文化拿来主义”“文化再利用”更成为一种理所当然的行为[4]。
(4) 在当前的数字出版运用模式下,技术与平台服务商掌控产品定价、销售信息、收益分成的话语权,用户与平台之间信息不对等。当上传内容涉及侵权时,平台可借助避风港原则躲避侵权责任,使得上传用户面对侵权诉讼孤立无援,而被侵权者的版权保护与依法维权也因此变得更加困难[10]。
(5) 传统版权制度无法解决“维基百科”式的UGC版权归属和利益分配问题。“维基百科”式的协同创作是大众生产的典型代表。在这类协同创作中,网络用户集使用者、创作者于一身,生成内容的权属关系不确定、不稳定。这类UGC不适用传统版权制度进行规制,利益分配复杂,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2.1.3 传统的维权行为难度较大
从原作品版权人角度来看,UGC不但极度放大了作品使用的范围和频率,传播过程中作品同一性丧失,而且由于侵权行为存在分散性和隐蔽性特征,使得版权人的维权保护具备专业性和技术性[11]。侵权防范成本和维权案件专业要求高,单靠权利人自身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维权取证难度大、成本高、收益低,需要依赖第三方维权机构才能够实现。就用户侵权的个案而言,不仅其可能造成的损害很小,对其提起法律诉讼也是不符合成本效益的行为[12]。因此,面对UGC的侵权行为,原作品版权人大多仅针对商业盗版以及平台等间接侵权而非针对用户提起诉讼。
此外,从网络用户角度,其上传的UGC也面临被侵权而维权难的难题。其他网络用户对UGC的匿名转载、跨平台传播、高度模仿等问题,在目前还未得到有效规制。
2.2 现有治理模式存在局限性
随着新技术手段以及新的版权侵权形式的出现,版权人的利益诉求与其在UGC版权管制上的失灵,导致版权人与UGC服务商不断进行博弈。美国UGC服务商和学者提出了以下三种治理模式,然而这种博弈也存在缺陷。
2.2.1 用户生成内容服务商指导模式
用户生成内容服务商指导模式(Principles for User-Generated Content Services)旨在培育创新、鼓励原创、抵制侵权。它的根本手段和最终目的是通过过滤软件(内容识别技术)阻止用户将未经许可的版权作品上传至网站。但该模式存在权威性和技术性缺陷,它既不是法律法规,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是行业规范,对UGC用户和服务商的约束力有限,并还需要人工干预,影响公信度。而在技术性方面识别技术无法判断匹配内容是否为合理使用,相反,有可能自动阻断程序会剥夺用户的反通知权利[6]。
2.2.2 知识共享模式
知识共享模式(Creative Commons),是一种全新的网络版权注册及使用机制。在这一模式下,他人使用作品必须保留版权人对原作品的署名,并不得用于商业性目的,以及禁止对原作品的演绎创作等多种权利组合[13]。CC模式同样存在权威性缺陷,而且它的使用范围存在较大局限性,原因是用户版权意识不足、营利性机构采用该模式发布作品的可能性较低[1]21。
2.2.3 容忍使用模式
哥伦比亚大学Timothy Wu教授提出的“容忍使用”模式(Tolerated Use),由于技术发展,虽然存在着大量低成本的侵权行为,但因为交易成本过高而难以促成许可,版权人由于成本收益的考量只能容忍其存在和发展[14]。但是这种容忍是由于维权成本太高,与赔偿额不成合理比例。在文化产业发展初期,容忍使用可以推动文化的发展,但从长期来看,这种容忍本质上是一种被动的回避,难以应对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带来的新挑战,不利于版权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15]。
总之,针对UGC模式的版权痛点提出的治理模式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弊端。而区块链技术的产生和应用,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难题。
3 区块链概述及其解决UGC版权问题的可行性
3.1 区块链技术概述
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易纂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16]。区块链系统主要包含分布式分类账本、时间戳、智能合约等技术。
区块链会记录系统中所有交易,且对全体节点公开透明,每个节点均可保留完全相同的分类账本副本,每个节点保持同步,共同维护,数据互为备份,达成共识,在结构上呈现去中心化的特征。因此,区块链被看作是一种点对点网络,它可以实现全球数据信息的分布式记录与分布式存储,每个节点上的用户都有权记录、翻看公开账本。任一节点的损坏或者失去都不影响整个系统的运作。
全网节点(矿工)均可对新的交易记录进行验证(挖矿),生成唯一且不可伪造的时间戳,一旦一笔交易被记录下来,记录的内容只能增加不能删除并将永久保存,每一个交易记录均可通过时间戳被追溯。同时,智能合约利用区块链的分布式分类账本进行自动运作和维护,任何交易双方能直接进行支付,并受各个节点的监督,过程透明、安全高效。
从这一技术所具有的集体维护性、去中心化、高安全性、高可靠性、不易篡改性、可追溯性等特征,笔者认为能从“确权—用权—维权”三个层次纵向延伸拓展到知识产权交易与保护等诸多领域。
3.2 区块链在UGC 版权产业中的可行性分析
针对当前UGC引发的版权侵权乱象,只有建立合理有效的版权治理模式才能平衡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方的利益。笔者从上述分析来看,认为区块链技术是当前版权产业的“救命稻草”,可从确权、用权、维权三个环节解决产业链繁杂的问题。
3.2.1 从确权角度,可解决UGC权属问题
版权是文化产业的起点,是文化市场供给侧改革的原点和重点,只有明确版权关系,维护权属关系的稳定,才能让要素在市场里面高效流通,整合各方资源。
区块链技术因其去中心化、时间戳和不易篡改性特性,使区块链系统成为一个高度安全、公证可信的证明系统,并且区块链系统中的任何节点都可以完成作品的上传和保存,实现版权的及时确认[12]。区块链版权登记为原创作品嵌入16进制的密码,为原创作品登记一张“电子身份证”,且永久有效,不可篡改[18]。创作者通过加盖即时生成、成本低廉、不可篡改的时间戳和基于密码学的连续数字签名即可为创作的作品提供任意一个时间点上的身份证明和创作证明[19]。区块链能及时、有效、低成本地进行版权归属认定,为作品归属提供可信任的法律支撑,解决传统版权登记制的审核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等确权环节痛点。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合作伙伴版全家运用区块链技术对申请登记的作品进行数据加固,如果符合要求,申请登记者将在7个工作日后获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放的作品登记证书(电子版)及DCI码、DCI标,不可伪造、不可篡改,进而保证数据的最大公信力,成为版权人拥有权利的法律证明,全国通用,可在线查询和验证[20]。
3.2.2 從用权角度,可提升UGC的版权交易效率
(1) 区块链可以解决网络用户面临的版权信息数据繁多分散的问题。用户对他人作品版权的获取、行使与追溯都将记录在区块链平台并全网公布,提升交易效率,实现用户、受众、平台的多方共赢[17]78。区块链会对每一笔交易进行数字签名并加盖时间戳,最终由哈希算法得出一个哈希值,用户可以通过该值追溯到任意一项版权记录与当前状态,实现版权的追溯,极大降低版权信息的验证成本和侵权风险。
(2) 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可以解决用户无法在合理成本范围内获得授权使用作品的难题。作品版权人可以通过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对版权进行精确划分,用户通过区块链追溯具体内容、片段的版权归属,直接付费给相应的版权人,从而促进版权的流通,实现版权的精确付费,也维护了版权人的利益[17]。
(3)UGC区块链平台可以通过激励机制加强用户版权意识,保障版权人的经济利益。首先,区块链可以自动记录用户阅读行为,并根据阅读的进度、次数进行收费,增强用户的知识付费意识。其次,通过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的结合,用户可从对作品的有效转发中获取收益,用户转发作品,其他用户打开转发链接即可视为签订一次合约,通过合约约定进行付费阅读,转发行为增加了作品版权人的收益,收益的一部分将作为传播报酬回馈给用户。此外,用户通过利用他人作品生成新的内容,区块链会记录新内容中用户自创内容与引用他人作品的比例,通过区块链的算法机制对引用内容进行估值,并利用智能合约自动分配所得利益,发挥版权激励机制对普通网络用户的作用。该方式扁平且执行贯彻,整个消费和传播的流程也更为简洁高效[21],既增强了用户的版权意识,也保障了版权人在网络碎片化流转时代的经济利益。
(4) 区块链技术可以解决用户与平台服务商的话语权不对等问题。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机制从技术上消解了中心节点对各分节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用户在互联网的节点中,可以掌控个人数据,摆脱平台牵制,拥有独立的话语权,自主管理版权[19]94。这种去中心化特征重塑了版权交易的信任体系,有效实现交易各方的信任机制建立。用户可以利用时间戳记录作品从创作到完成的全部数据信息完成版权认证,并利用智能合约,在创作过程的任意时间段进行点对点的直接交易,简化了许可、支付处理、媒体处理和分配处理流程,从而实现信息与价值的高效和低成本流动,通过强化供需,弱化中介,重新定义了互联网时代的版权制度[22]。
(5) 区块链可以解决用户协同创作的权属关系和利益分配问题。区块链技术可以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哈希运算,忠实记录每个参与生产的用户的贡献次数、时间、内容占据的比重,通过智能合约进行利益分配,增强用户协同创作的经济动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2.3 从维权角度,可简化UGC侵权中的维权举证程序
针对UGC侵权行为存在的分散性和隐蔽性等问题,加盖时间戳的区块链技术保证作品在网络碎片化流传中处于权属确定的状态,可以对作品每一次匿名转发、匿名复制、未授权的跨平台传播等信息进行记录。我国纸贵版权存证平台与司法鉴定中心达成合作,原创作品经过权属认定后可同步到司法鉴定中心,保障法律效力、当出现侵权纠纷时可直接调取,简化维权手续[23]。
区块链技术因具有不可篡改的特点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有效性,因此可针对UGC侵权行为的维权取证难度大、成本高、收益低等问题,为版权提供作品完成时间、所有权归属以及版权交易记录等唯一数据证明,降低取证成本。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程序的运行不依赖于第三方而是通过算法自动记录信息,公信力高,从而简化维权举证的程序,提高维权的效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副庭长张璇表示:“通过区块链取证的电子证据,在个案中如果符合证据标准,同样予以采信。”[24]由此可见,区块链提供的存证信息只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一般证据标准,便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情形下,这些电子证据可以被法院采信。
此外,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对侵权或者违约行为的惩罚自动化。当用户存在侵权行为时,系统可以自动扣除侵权用户的部分财产作为对被侵权人的赔偿,有效避免司法实践中执行惩罚困难的问题[25] 。
4 目前UGC区块链存在的问题
4.1 区块链存在自身技术缺陷、合法性以及通用标准缺位问题
(1) 区块链系统以现代密码技术为基础,虽然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但还存在技术性缺陷。攻击者只要掌握整个网络绝大部分的计算能力就能建立起“欺骗性区块”,并以之“分叉”最长链,这就是所谓的“51%攻击”。在成本与效益原则下,虽然“51%攻击”等恶意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运算速度的大幅提高带来了暴力破解加密算法的可能性。以量子计算机为例,性能最强的普通电脑难以破解的加密算法,量子计算机能轻易破解[26]。
(2) 区块链最大的缺点是挖矿能耗高。区块链的信任机制是通过提高算力的方式解决的,“没有中心化权利机构的代价就是能源的耗费,任何形式的货币都与能源有着一定的关系”[27]。区块链的共识机制需要矿工投入巨大的计算能力,而挖矿所带来的高碳排放量是客观事实。目前参与到比特币区块链“挖矿”中的计算数量达到了每秒10的18次幂次,超过了世界上最强悍的500台超级电脑的计算量的总和[29]。如果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解决UGC的版权问题,由于UGC具有数量大、来源广、传播快、利用率高的特点,区块链的计算量将大量增长,所消耗的能量也会极大增加。如何解决区块链运行的高能耗问题,还需要哈希算法的进一步更新。
(3) 区块链的最大诱惑在于因其可以完全绕开现存社会的运行方式各行其是。例如现在的加密货币完全不受各国政府、银行和企业的控制,可以在世界范围内无缝隙无阻力流动。但区块链中使用的代币目前在我国监管层面是一个明显涉嫌违规的问题,且代币价值不稳定[29]。
(4)当前国际上还未形成区块链技术落地的通用标准,各种商业区块链技术应用兼容性和操作性较差,区块链开发和部署缺乏标准化引导。区块链规范的缺失,使其容易被经济犯罪活动利用[24]3。
4.2 区块链技术在解决UGC版权问题中存在适用局限
(1) 区块链技术仍然无法解决作品“独创性”认定和假冒作者的问题。区块链技术借助哈希算法,使每个作品对应一个确定的哈希值,对作品的任何轻微修改上传后将会得到一个新的哈希值。如果某人将对他人作品进行汇编、摄制、翻译、改编或只是稍加修改后以自己的名义在区块链平台上进行登记,也会形成一个唯一的哈希数值,区块链系统在无法判定登记内容是否满足作品“独创性”要件的情况下,会认定登记的内容为与原作无关联的新作品,并将登记者认证为作者,从而侵犯了原作品版权人的权利[30]。此外,各国版权法一般都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之人即为作者。如果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他人未登记作品在区块链平台上进行登记,区块链在无法识别真假作者的情况下,将把登记之人认定为作者。如此一来,UGC中大量对他人作品片段的剪切拼凑文章和视频资源,在他人作品尚未在区块链中登记的情况下,区块链技术难以识别这些片段的来源,也无法对UGC进行独创性认定,进而把UGC作为新作品登記。因此,对于作品“独创性”和作者认定,最终仍然需要依靠司法实践针对个案进行判定。在目前看来,区块链技术只能辅助降低侵权和盗版,而无法消灭侵权和盗版。
(2) 区块链技术无法判断侵权人的主观意图。“直接侵权”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意图而不同。当侵权者确无主观过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间接侵权”则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31]。因此,对侵权人主观过错的判断,会影响侵权人后续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被侵权人的救济程度。由于当前大众版权意识薄弱,UGC用户对他人的侵权可能是无意识的。但是当应用区块链技术仅能提供侵权的客观数据时,却无法对侵权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判断。因此,区块链无法代替司法实践,对于侵权人主客观行为的认定、对被侵权人的救济,依旧需要依靠司法人员针对个案进行判断。
(3) 区块链平台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的节点数量,节点越多,越能提供更为高效的共识机制。当参与的作者、读者群众、出版方越多,区块链发挥的作用越大。但是目前还未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区块链平台,不同区块链之间的作品如何交易需要进一步制定有效的跨链交易标准。
(4)用户需要掌握相关专业术语、代码、语法才能享受区块链带来的利好[10]18,但是一般网络用户并不具备这些能力,从而限制了区块链平台的落地发展。如果交给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代理,又容易形成新的中心机构,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目的相悖。因此,技术研发人员需要提高用户界面的友好程度,加快新技术的落地普及。
5 结语
文化产业的繁荣取决于文化要素市场的活跃,文化要素市场的活跃取决于文化要素关系的稳定,即文化要素产生的源头——版权要稳定,版权的生产和交易在文化产业中的核心地位应愈发明晰。区块链有助于解决当前UGC的版权问题,从而促进文化产业繁荣以及产业间资源共享、交流合作,盘活各方资源。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区块链存在一些技术本身以及落地实践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发展技术的同时,应该以商业落地为导向,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促进技术、法律、产业生态的动态均衡,实现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平衡,联动解决UGC版权乃至整个网络版权产业链的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