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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企业疫情环境下常见法律问题解答(合同篇)

2020-06-11张辉

居业 2020年4期
关键词:供应商客户建议

张辉

企业除了需要处理好与内部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要理顺与外部的法律关系,下面就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列举式问答。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的情形?

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责。只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如错误理解不可抗力的适用情形或滥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皆会带来法律风险。

2.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抗辩是否就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答:不能。企业如因本次疫情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对方的损失,仍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3.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怎么办?

答:“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亦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是,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与是否能达到不可抗力免责条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4.在疫情的影响下虽然合同能继续履行,但将影响一方当事人的权益该如何处理?

答:对这类情况如果涉诉,法院也会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进行判断。建议当事人之间先行协商。

5.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临近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能否中止?

答:可以中止。新冠疫情已普遍被法律界认可为“不可抗力”。

6.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诉讼案件中的期间问题该如何处理?

答:本着谨慎原则,对于法定期间例如上诉期、复议期等临近届满的,建议采取向人民法院邮寄法律文书的方式规避可能超过法定期间的法律风险。

7.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处理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答:在疫情持续期间,为避免因受疫情影响引发与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建议企业妥善处理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

(1)及时向客户(供应商)了解其所在地疫情的防控现状,以及疫情对客户(供应商)正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据此判断客户(供应商)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能力,是否存在持续合作的可能性;

(2)向客户(供应商)通告本企业所在地疫情的防控现状及企业应对此次疫情的生产经营计划,并与客户共同探讨基于保护双方利益和合作关系的具体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3)为保障疫情持续期间沟通顺畅,及时与客户(供应商)沟通互换企业内部各业务板块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4)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实现与客户(供应商)合作目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客户(供应商)终止合作;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与客户(供应商)合作显失公平的,可考虑基于合作合同或采购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8.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企业应如何处理商务合同的履行以规避法律风险?

答: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来看,企业可以首先考虑能否与合同相对方通过协商的形式,将合同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形式等补充约定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9.企业作为卖方时如何规避因本次疫情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答:应当立即对照具体商务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服务/产品的提供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按如下原则处理。

(1)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2)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

10.企业作为买方时如何规避因本次疫情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答:应当立即排查企业需求,将立即、短期需要的服务/产品清点核查;清点核查后,建议企业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并可按如下原则处理。

(1)如果经过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满足企业作为买方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不可抗力事件(即此次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写明;

(2)在排查企业自身需求的同时,我们建议企业同时排查作为买方是否受疫情影响、是否能够按约按时收货、付款如果因为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约进行服务/产品接收、付款的,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接收服务/产品、支付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供应商,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執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11.涉及国际贸易合同,如何获取不可抗力证明?

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因此,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目前,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企业可通过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在线上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12.对于生产性用房(如厂房)的租赁,因为疫情导致无法复工,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答:我们建议承租人主动联系出租人,要求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租期顺延,中止期间不计收租金;或直接免除该期间的租金。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当然,如果出租人拒不同意,承租人仍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为宜,避免出租人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对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支付租金后,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的诉求。

13.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较大压力,银行贷款能否延期偿还?

答:目前,国内各大银行陆续发布通过了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信贷重组等方式帮助、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如:交通银行推出措施,对于受疫情影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能否延期偿还银行贷款,还需要看贷款银行是否具有相应优惠措施。若经核实无优惠措施的,我们建议尽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还款。

14.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履约成本提高的,能否主张各方分担?

答:可以。如新冠疫情后,合同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但履约成本显著增加的,可以主张双方分担。但主张一方需就以下问题举证证明:(1)履约成本显著高于疫情爆发前;(2)履约成本的提高与疫情的关联性;(3)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一方将明显利益受损等。

15.如何应对借疫情恶意违约的情形?

答:此次疫情因波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对国家经济的各方面都产生严重影响,不排除有个别单位或个人以疫情为借口恶意违约。如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以疫情管控无法外出等为由不支付到期应付款项、交易方以疫情为由大幅延长履行期限等。建议守约方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

(1)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信息,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

(2)保持与对方沟通,尽量搜集、固定证据;

(3)疫情结束后积极主张己方权利,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索引及参考文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4.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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