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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思考

2020-06-10王祉茹

河南科技 2020年36期
关键词:中原地区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王祉茹

摘要:近年来国家对于文化建设越来越重视,我国主要矛盾的变化也显示出当代中国人的需求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已经由满足物质需求,转化为主要满足精神需求。由此可见,在新时代文化建设更加重要,作用更加凸显。党的十九大强调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必然将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当谈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不可避免的要谈到如何对其进行保护这一问题。就目前而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令人堪忧,而中原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对其保护也面临着严峻挑战,所以,中原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值得进行思考。本文主要基于国家建设文化强国背景,首先介绍中原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其次阐述中原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之后分析中原地区利用知识产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后总结展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方向。

关键词:中原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1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顾名思义,就是与物质形态相对的文化遗产。典型的物质形态遗产文化,如故宫、圆明园等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文化遗产。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详细说来,是指人们在生产或社会生活中代代相传并且经过数百年的演变而形成的有一定表现形式的传统文化瑰宝。

1.2 中原地区非遗保护现状

河南省地处中原,历史悠久,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而且项目众多,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和保护价值。根据数据统计,2007年至2009年各类非遗普查线索180余万条,基本立项22万余条。截至2018年12月底,全省范围内拥有2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保护单位3个)、30个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13个国家级代表性项目、728个省级代表性项目、2 762个市级代表性项目。

为扎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遗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进中原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河南省近年来通过开展一系列的非遗展演、非遗传承保护以及加强对非遗工作队伍的培训等活动,吸引了普罗大众积极了解非遗文化的兴趣,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保护非遗文化成果意识,加深了非遗工作者对于保护工作的认识。河南省从非遗项目的保护研究、非遗成果的传播与展示、非遗保护的普及与教育、非遗传承人的培训等方面不断改进工作,努力推动非遗保护传承工作迈上新台阶。河南省始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和政策,全省上下致力于非遗的抢救、保护、传承和发展,多种措施并举,成效显著。[1]

1.2.1 非遗展演展示活动。2020年10月19日,由河南省文旅厅主办,河南艺术中心、恒品文化戏缘APP等八家单位协办的“河南省非遗曲艺展演周”系列活动在郑州举行。

2020年12月31日,由新乡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主办的“牧野神韵·首届非遗特色产品市集”在新乡火热开市。参加本次市集的有李金梅毛笔制作技艺、彩色烙画、箜篌艺术、布贴画等20余项非遗项目。

据统计,河南省举办各类非遗活动610余场,参与人数近520万人次,200余家新闻媒体及快手、抖音等新媒体宣传报道430余次。为了加强各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的交流,河南省挑选了部分非遗传承人优秀代表,让他们去江苏、山东等省份参加非遗展演活动。一些优秀的非遗传承人和广大群众通过参加交流活动,进一步调动提高了非遗传承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进一步丰富了参加活动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让人们在平凡的日子中感受一些不一样的精彩,而且能够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人民群众更多的关注与支持,营造了良好的保护非遗的社会氛围。

1.2.2 非遗影像展播活动。2019年,河南省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展播系列活动,宣传展示非遗保护成果。本次活动以“豫见河南,出彩中原”为主题,该活动展示了近年来河南省开展的非遗保护数字记录项目,利用拍成纪录片的形式从中精挑细选一些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向社会公众公开放映,由此,河南省丰厚的非遗资源和优秀的匠人精神得到完美呈现。

1.2.3 非遗保护展馆活动。2021年1月1日,洛阳市首届非遗保护成果展在市文化馆顺利开展。本次活动以“古都乡韵”为主题,有众多项目參展,展品涉及洛阳全市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总数达280余件。本次展览正值元旦期间,每天都能吸引上万人驻足参观。有时,参观者需要排队才能近距离感受自己心仪的非遗项目。一些对传统工艺感兴趣的年轻人更是拿起手中的相机不停地拍摄,并同传承人互动体验,甚至表示有意拜师学艺。[2]参观者在欣赏精美的非遗产品、感受古老的传统文化的同时,也看到了洛阳市非遗文化保护成果,这对于宣传河南省非遗文化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1.2.4 非遗技术传承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技术传承活动也是重要的保护途径。二夹弦是广泛流行于苏、鲁、豫、皖四省的稀有剧种。濮阳二夹弦是其中的一支重要流派,唱腔上结合豫北方言特点,形成字清、音长、紧打慢唱的“河西调”,剧目既有反映民间生活的“三小戏”,也有众多“袍带戏”,表演风格细腻。当地在加强资料发掘和整理的基础上,形成了“以演出促保护、促传承,确保剧种生命力”的保护模式。濮阳二夹弦设立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传习所二夹弦传习所,坚持保持音乐传统、突出方言特色、讲究当行本色与个性,注重师徒传承模式,建立良性的传帮带机制,为二夹弦后续发展储备力量,目前已培养30余名学员。

2 中原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2.1 文化价值

2.1.1 底蕴丰厚,项目众多。河南省文化资源丰富、底蕴深厚,中国8大古都有4座。中原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具有较大的文化研究价值,如民间文学中的神话传说,流传上千年,这些神话传说带给我们的精神启迪对于非遗文化传承重要的作用。河南省非遗项目众多、影响较大,在本省每年出国(境)文化交流的100多个项目中,少林功夫、太极拳等已经成为国内外文化交流的重点项目,这些非遗项目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都很大。

2.1.2 内容丰富,分布较广。经过普查,河南省拥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8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112座。中国传统村落123个,省级传统村落807个。在全省范围内,一些保护相对完好的历史文化名镇(村)等地,非遗项目相对较为集中,跨地域分布项目较多,如豫剧在全省几乎各市、县都存在,在不同地区还分布着一些民间传说、传统技艺、民俗类项目,而且各个村庄的代表性传承人数量也不算少。

2.2 经济价值

除了具有文化价值以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当非遗资源转化为文化生产力时,才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中原地区文化产业的优势所在,河南省应当好好利用丰厚的资源将其转化为经济效益,可以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俗文化发展为重要的旅游资源。例如,河南省新乡市提出非遗发展的新思路,并且进行科学的定位,集中力量发展文化名片。在新乡市举办的“牧野神韵·首届非遗特色产品市集”为非遗传承人带来了很可观的经济收入。据不完全统计,参加本次市集活动的非遗项目在四天时间内,累计收入达三万多元。[3]这不仅能够宣传保护非遗文化,吸引外地游客来新乡旅游,使非遗项目更加有活力,还可以带来经济收入,促进了非遗的传承与发展。

3 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原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社会发展前进的过程中,各个领域都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不同程度的变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立法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程度以及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程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发展完善,能否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问题值得深思。但是,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的这一做法在学界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争议。

3.1 知识产权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同

3.1.1 保护对象不同。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属于客观形态的知识。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客观的、明了的、清晰的知识。商标法的保护对象首先要求它必须具有显著性,其次能够被感知、识别、而且能够表达出来。著作权法主要保护能够进行有形形式复制的独创性作品。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产品或方法,并且都能用文字符号来表达。

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对象相比,非遗的保护对象属于主观的知识。河南省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了其保护对象,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传统口头文学,比如民间流传的神话传说;二是传统曲艺、医药、历法、体育、游艺等;三是社会实践、礼仪节式等一些民俗活动;四是除此以外的保护对象。其具体特征如下:一是创作周期是几代人一起创作的结果,具有传承性,而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具有有效期;二是创作主体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集体智慧的结晶,无法确定谁是创作主体;三是变化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言传身教、相对变化的文化,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一般具有稳定性。[4]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与非遗的保护对象不太相同,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更加合适的解决办法是我们应该探讨的问题。

3.1.2 保护目的不同。知识产权主要对私权进行保护,它主要保护的是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的排他性经济权益,其直接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一定程度上会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用功能不强,但是文化功能较强,对其保护的直接目的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顺利传承和共享,并非是垄断市场和获取经济利益。

3.1.3 主体不同。知识产权主体包括发明人、权利所有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甚至国家也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主体。

而非遗的主体一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集体性权利主体,主要是社区或族群。因为其所具有的传承性,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确定具体的创作者;第二类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创造者确定,那么权利主体就是个人;第三类是多元主体,也就是群众个人、集体或者国家。

3.2 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原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3.2.1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到的商标权进行保护

通过专项主题调研,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考察运用商标权保护的可行性,将中原地区符合标准的一批非遗确定为政府帮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商标。要支持有主体资格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利用商标权培育出具有特色的知名品牌。

例如,被列入省非遗代表性名录的鹤壁市秦李庄周氏口腔咽喉科,其创建了河南尊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口腔咽喉疾病方剂的技术研发与推广,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先后注册了“秦李庄”“秦李庄周氏”“周瑞”“周氏口腔”等商标,相关专利正在申请。

3.2.2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到的专利权进行保护

权利主体可以对一些还未公开的传统工艺申请专利。例如,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酿酒工艺,它的权利主体即酒廠可以申请专利。杜康酿酒工艺被选为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实践案例之一,其注重与现代酿造科技的结合,借助洛阳杜康控股公司“省级白酒发酵研发中心”平台,通过色谱、化验、无菌室培养等现代科技手段,对桑泥老窖的“泥”、玄武古泉的“水”等杜康酿酒工艺关键因素加以研究,进而指导现代化生产,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和市场优势,以此获得经济效益。

3.2.3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到的著作权进行保护

在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利用著作权保护非遗作品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南阳烙画是极具地方特色的传统美术样式,代表性传承人以集中培训传授技艺、相互交流、互学互鉴为传承模式,形成了特色突出、传承有序的保护传承群体,常年不间断从事烙画艺术创作实践。虽然无法确定南阳烙画的创造主体,但是根据该技术创作出的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4 结语

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迅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面也有了很大进展,学者们所持的观点虽然各不相同,但是都为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一定依据。非遗文化能否得到很好的传承保护和发展取决于是否有恰当的保护方式,然而,就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目前还未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这就需要全社会知识产权人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者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赵肖丹,赵洁,李燕,等.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及其保护利用[J].管理学家,2014(17):405.

[2] 李孝敏.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探析[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04):18-19.

[3] 张文瑞.中原经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研究[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29(10):46-48.

[4] 向光富,姜黎皓.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障碍:原因及对策[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3(05):39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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