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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与创新发展策略探析

2020-06-10韩红磊

河南科技 2020年36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乡村振兴战略创新策略

韩红磊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出台,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本文从农产品地理标志对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意义出发,研究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从法律适用、授权确权、区域发展等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指明未来保护的发展方向和策略路径,对于推动现代农业产业更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以及 “三农”工作在新时代取得更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创新策略

1 引言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这是我国在脱贫攻坚全力推进形势下,从国家层面部署“三农”工作的又一项伟大战略,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作为承载着保护农业生态文化、创新农业特色、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因此,深入研究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探讨保护与发展的策略路径,指明未来保护的发展方向和策略路径,对于推动现代农业产业更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助推“三农”工作在新时代取得更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

2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来源和确定

在国外,“农产品地理标志”最初并不叫这个名字,这一名词的确定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不断发展的过程。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里先后提到了对“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了“地理标志”概念,并要求其成员国必须对地理标志实施法律保护。在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个“舶来品”,它的相关保护制度最早是农业部基于国际公约客观要求和保护特定区域高质量农产品需要,探索建立的一套保护体系和制度。自1985年开始,中国先后申请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开始了用法律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原产地商标的探索。1999年,我国通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在保护原产地商标的基础上推行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200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后,首次提出了“地理标志”概念。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开始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一词。2005年,推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7年,进一步推出《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一系列国际公约的约束保护和我国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使我国逐步确立了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

不同于一般的农产品和商品商标属于某个自然人或者法人的特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冠名以“地域名称+农产品名称”组成,它标明了农产品产地特定的地理区域、特色品质和相关的历史人文环境,属于特定区域的同一类农产品生产或者销售经营者,没有普通商标商品的期限限制,可以被某一区域的申请经营者永久使用。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一旦申请确定,就有了永久的知识产权保护。

3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产品地理标志对“三农”工作的重要作用

我国《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制度鲜明地将涉农、涉牧等产品的地理标志纳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于保证农牧产品的质量,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农业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也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的特色产品进行立法保护。多年以来,中央一直强调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对“三农”工作的重要性,这不仅是农业发展进入新时期的新要求,而且是千百年來落后传统农业向先进现代农业质变的跨越,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对“三农”工作具有极大的激励和促进作用。[1]

3.1 促进农业经济的良性发展

农产品地理标志一般指的是初级农产品,在初级农产品的生产中,地理标志的规范、科学使用可以保护农民的权益不受侵犯,进而增强特色农产品的品牌效应,提高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刺激农民扩大种植面积,形成特色产地的规模生产,带动区域产地农业经济的良性循环发展。

3.2 提高农业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

通过对以知识产权为支撑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营造良好的科学文化发展环境,激励相关从业人员不断升级转型农业科技,创造发明专利更好地保护农产品,以高价值专利形成支撑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柱,提高农业经济发展效益和水平。

3.3 实现农村社会生态的和谐相处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和推广,促进农民积极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加强对当地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重视保护,以科学发展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4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

自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为“WTO”)成立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为“TRIPS”协议)实施以来,“地理标志”有关概念及其法律法规受到了国际学界和业界的一致认可,以欧美为主的很多国家和地区,根据自己的国情实际、法律体系和农业发展客观阶段要求,制定出台了名目繁多的法律保护地理标志。总体来讲大概有三大类:分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法、商标法。虽然很多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都涉及地理标志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法律出发点和内在成因的不同,收到的效果截然不同。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条款较为抽象,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以制止仿冒假冒为主,属于被动防御的法律法规,实施起来对地理标志提供的保护有限。专门法的主要倡导者是南欧地中海沿线的法国、意大利等,历史传统和经济利益是其倡导的决定因素。商标法保护的主要是地理标志作为市场上识别特定商品的特定来源的商业标志的内生性,美国、德国、英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重点以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合法合规使用。[2]

借鉴国际上各国经验,我国在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开始了自己的探索。和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指的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因此,本文提到的国内“地理标志保护”概念就是指“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2017年,我国《民法总则》公布施行,“地理标志”被明确写入总则,标志着我国全面建立起了以《商标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民法总则》为主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国家逐步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品质和区域特色,提升了农产品核心竞争力,增加了农民收入,拉动了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越来越被广大民众认知、认可和认同。就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情况来看有两个特点:一方面表现为数量较多。截至2020年5月,农业农村部已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2 778个。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产品地理标志迎来了更大发展和保护契机。2018年以来每年新增数量都超过200个。另一方面表现为种类齐全。全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包括种植业14类,畜牧业5类,水产业3类,覆盖面比较广泛,几乎涵盖了农业农村的所有生产大类。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法律法规建设的初期,因为学界和业界缺乏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了解,广大民众也没有基本概念,因此,我国早期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上,将关注点放在了专利、著作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上,导致地理标志法律保护虽然起步早但却发展缓慢。直到加入“WTO”和履行“TRIPS协议”,我国终于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提升到《商标法》的高度。经过实践探索、理论参考和借鉴,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全面形成了以《商标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民法总则》为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辅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

5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制定什么样的法律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专门法还是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都无可厚非,关键是要符合各国国情并有效实施。正如有学者所言,“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并不是单纯学术问题,而是非常现实的利益衡量和选择问题。”跟国际上一些国家一样,在长期探索和实践中,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形成了几类独立法律保护模式并存的现实状况,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也取得了一定成绩。虽然国际上其他国家也大多存在两类以上法律法规并存的防御性保护局面,但是在实际案例的实践判决中,不同保护方式的处理结果各有优劣。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仍然面临一系列现实问题。

5.1 几个适用的法律种类并存

就我国来说,表面看多种法律种类综合保护似乎更为稳妥和严密,事实上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造成的弊端就显露出来,给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造成困惑。学界对地理标志保护路径选择也争论已久,国际上亦存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协调问题。国内外学术界,既有批评商标法而主张专门法的呼声,也有支持商标法而批判专门法的声音,国际上多种法律保护模式的并存,以及就此展开的激烈学术争论,不仅说明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复杂性和现实紧迫性,也透露出其在维权保护上的争议和不确定。加之我国学术界对“公权”“私权”“设权”等问题上认识的不一致,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上还不够完善、理论研究不够成熟。[3]

5.2 法律概念和保護条件不一致

我国目前施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条款中,不同的法律种类有不同的法律术语,不同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保护条件也不统一,导致了忽视地理标志保护或法律实际操作困难等问题存在,地理标志商品产区范围划定存在一定缺陷。例如:《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农业法》中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民法总则》中的“地理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地理标志”等,在不同的法律种类中保护条件差别较大。

5.3 授权部门不唯一,制度不完善

鉴于并行的几类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各自存在着地理标志(即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审批授权、合法登记的授权确权流程和制度,且相互之间独立运行的现状,因此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难免出现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注册时的困扰或者维权保护中的无所适从。一方面地理标志重叠保护现象严重。如昭通苹果、安溪铁观音、安吉白茶等大量农产品地理标志同时在几种确权授权体系下做了注册和登记;另一方面,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确权存在程序缺陷。农产品地理标志因其对识别商品品质和产地环境的特别要求,在注册程序上应该与普通商品有所不同,而现实中,注册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流程和一般普通商品的申请流程是一样的。由此可见,本应该在产品品质、地理环境等方面要求更高、专家审核更严格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上,缺少了更加专业、更加权威的把关,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科学发展。[4]

5.4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区域发展、保护力度和种类之间不够平衡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全国各省(市)之间不平衡,或者一个省内各市(县)之间不平衡。例如作为农业大省,2020年河南省农产品地理标志总数达160个,山东省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总数300多个,还有的省份农产品地理标志数量仅有20个。第二个方面是使用和保护力度不够平衡。有的省市出现了“重注册、轻使用”或者“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某些政府部门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盲目扩大地理区域和使用范围,对质量技术控制不严,导致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色产品沦为普通商品,丧失特色、质量下降、口碑变差,严重影响了优质农产品的市场美誉度和核心竞争力。第三个方面是农产品申请种类不平衡。总的来说粮食类、蔬菜水果类发展快,而花卉、水产等类别发展缓慢。

6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与创新发展策略

“三农”工作在我国整个工作大局中一直处于中心地位。2000年以来国家接连发布20个中央一号文件推动“三农”工作持续向前发展,壮大农业产业,筑牢“三农”基石,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实施,更彰显出新时代国家通过顶层设计对“三农”工作的科学规划和全力支持,真正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愿景和建设现代化的农业强国。乡村振兴战略中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要求,为我国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和创新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标准。在这一指导思想下,结合当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创新发展的策略。

6.1 创新理念认知,全面加强保护

我国自从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算来也有三十多年的时间。三十多年来,从国外引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法律的保护制度,到结合国情农情不断调整细化,我国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大力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对推动农业产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带动“三农”工作整体提升、推动建设现代化农业强国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进入发展新时期、新阶段、新常态,“五位一体”的发展规划和格局正在形成,尤其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更加紧迫地要求我们转变既有思想观念和理解认识,站在全局高度、新时代前沿,创新性思考和重新认识,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应该怎样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发展工作,该有哪些具体措施和办法?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的时代背景下,国家要进一步使法律规章制度更完善、操作性更强、更协调一致,社会应该更加重视其法律保护,力争实现保护效率更高,保护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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