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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智障女性犯罪问题及防控研究

2020-06-10杨才让草

森林公安 2020年1期
关键词:拐卖妇女性犯罪犯罪人

杨才让草

拐卖智障女性犯罪在男女比例失调的当下日益猖獗。由于智障女性自身智力的显著差异,导致其难以融入正常社会生活,难以正确认识并维护自身权益,诱发了路边捡拾式拐卖、婚骗式拐卖、嫌弃后拐卖等多种形式的犯罪行为。笔者通过无讼案例网收集,通过输入关键词“拐卖妇女”而后在结果中搜索“智障”,共计有129件与关键词“拐卖妇女”“智障”相关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剔除与本文研究无关的无效案例28件,剩余101件从2010年至2018年的案例为本文案例的来源。在这101件案例中笔者收集了被害人来源、卖入地、买作用途,以及被害人被贩卖110次中每次的价格;223名犯罪人被判处的刑期、罚金、部分犯罪人的年龄、职业。并通过案例总结犯罪原因、动机及主要的行为方式等,并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由于受裁判文书公开公布规定限制,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偏差,本文中收集的101起案件并不代表法院实际已经判决的案件,更不代表已经发生的此类案件的数量。因此,本文并未做整体趋势的分析,仅是通过此101起案件分析此类案件的特征及主要行为方式,进而通过犯罪现象探究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以期提出针对性的对策。

一、拐卖智障女性犯罪特点

(一)犯罪手段隐蔽性强

拐卖智障女性犯罪的隐蔽性是指此类犯罪的发现难,主要有以下表现:其一,拐卖智障妇女犯罪人利用婚介所单纯介绍婚姻收取介绍费、辛苦费的形式给自己的拐卖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使得第三人认为只是普通的婚姻介绍,并不存在拐卖等行为。另外,犯罪人通过签订婚嫁介绍协议得到被害人(监护人)承诺的方式将被害人从家中带走进而拐卖,这种行为方式通过隐瞒真相使被害人的监护人不认为其是实施拐卖行为,监护人签订的协议以及出具的被害人身份证、户口本等也使买受人不认为自己是在收买被拐妇女。其二,由于智障女性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及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对于他们的保护需要监护人及第三人的积极行动。然而,从收集的案例来看,有46起案件的被害人是被犯罪人在路边诱拐的流浪人群,有16起犯罪案件的被害人为家庭成员参与拐卖,有6起案件的被害人为犯罪人所收留的,101起案件中共计68起案件存在监护人或者间接被害人不会主动发现与举报的现象,使得此类犯罪被发现的概率极大地下降。加之与案件发生无关的第三人被犯罪分子的“合法外衣”蒙蔽,抑或事不关己的消极心态,也使得此类犯罪被发现的概率微乎其微。其三,被害人无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被害人智力失常、生活失能,对于自己受到非法侵害并没有正常的认识,缺乏社会人的正常思维,不会去揭发犯罪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卖入地以偏远贫困农村为主

通过对案例中被拐卖女性卖入地进行统计分析,卖入地以河南(22起)、安徽(21起)、山东(15起)为主,且主要集中于三省的偏远贫困农村。与此相印证的是学者温丙存根据其收集的770位被拐卖妇女,查明省份的682位妇女中位列前三位的分别为河南(139起)、安徽(111起)、山东(64起)。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无案件发生,以及广东、浙江案发量低且主要集中于省内非沿海经济水平较低的地区,可见此类犯罪集中于人口较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偏远贫困农村地区。一方面这些地区人口较多,男女比例失衡,出现男多女少的现象,加之经济较为贫困导致许多适龄青年无法找到婚姻伴侣;在性别结构失衡环境中“过剩男性”可能会通过各种非法途径宣泄不满,其中拐卖或购买周边欠发达地区妇女就是其中之一。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地区成家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所驱使,以及封建宗族残余观念强调三纲五常,男尊女卑,导致对于娶妻生子的执念、对女性权利的忽视与保护不力,由此诱发了拐卖妇女的行为。

二、拐卖智障女性的行为方式

(一)路边捡拾式出卖

主要表现为捡拾路边流浪的智障女性进行贩卖。由于当前农村地区平均生活水平低下,高额的医疗费用及照顾智障人士所带来的高昂人工成本,导致许多智障人员的监护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不作为犯罪而将被监护人遗弃。加之针对智障流浪人员的救助机制不完善、不健全,许多智障人员流浪街头。美国犯罪学家劳伦和费尔森提出的日常活动理论认为在特定时空下犯罪的发生需要同时具备3个要素: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合适的被害目标和缺乏“保护者”。流浪街头的智障女性之所以屡次成为被害目标,其具备这3个特点是主要原因:具有一定的售卖价值,符合犯罪人的需要,容易转手,被追诉可能性低,目标易受攻击度高,并且缺乏相应的保护,因此使得被害人的被害可能性极大地提升。在本文的研究中,从已收集的案例可以得知在101起案件中共46起案件的被害人是犯罪人在路边捡拾后出卖的,占比高达45.5%。如在李某某、余某某拐卖妇女、儿童一案中,犯罪人李某某、余某某多次驾驶三轮车在路边捡拾智障女性,而后出卖给他人。同时,这种拐卖方式的多发也暴露出了邻里守望机制的弱化,基层人口流动机制的缺乏以及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二)婚骗式出卖

家中婚骗是拐卖智障女性最具隐蔽性的一种拐卖方式,主要是指犯罪人通过虚构介绍婚姻的事实使得被害人的监护人相信,进而将智障女性委托给犯罪人。这种方式不仅将智障女性合理地从家中骗出,切断了间接被害人(监护人)报案这一重要案发来源,而且“合理地”拿到了被拐智障女性的身份证、监护人委托书及相应证明,使得买受人消除合理怀疑选择收买智障女性。如邓某某、韦某某拐卖妇女儿童一案中,犯罪人邓某某、韦某某以介绍婚姻为由将被害人骗出,取得监护人委托书及其本人户口本,将被害人卖给他人。看似近乎正常的婚姻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被界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因为犯罪人具有拐卖妇女的主观故意,并且犯罪人客观上实施了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即其收受的对价与拐卖妇女的对价相符,并不符合介绍婚姻的介绍费标准。另外,犯罪人不远千里运送智障女性仅仅是出于介绍婚姻给一个犯罪人自身本就不熟悉的陌生人完全有违常理,所以在实践中将以介绍婚姻为由,行拐卖女性之实的行为认定为拐卖智障女性犯罪。

(三)熟人、亲人嫌弃后出卖

本文所指的熟人主要是指收留、买受后与智障女性生活一段时间的人员,亲人是指智障女性的家庭成员及其监护人。此种贩卖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收留、买受智障女性后因其没有生育能力、不会做家务、精神有问题经常走失等,以及亲人由于智障女性治疗带来的经济压力、长期照顾造成的精神疲惫等,使得熟人、亲人对智障女性产生嫌弃心理,急于将其送走,进而出现直接将被害人出卖及买受后又继续将被害人转卖、将被害人退还拐卖人由其再次转卖的犯罪行为。温丙存将此种拐卖行为总结为“接力式”转卖、“退转式”转卖,尤其是在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占据主流的贫困农村,一旦倾一家之力收买的智障媳妇不具有生育功能,这些智障女性就难以摆脱被再次转卖的命运。如丁某某、许某某等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案中犯罪人丁某某将自己临时收留的精神分裂症妇女出卖给他人作为妻子。

此外,基于出卖目的收买智障女性后继续贩卖、趁监护人疏于监管于被害人家中进行诱骗等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行为也不同程度地显现出来。

三、拐卖智障女性犯罪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结构性紧张男女比例失调加之传宗接代传统观念盛行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男女人口比例约为51∶49,男性人口整体比女性多3400万左右。并且这一现象在传统重男轻女观念较为严重贫困农村地区更为严重。人口性别比例失衡导致了严重的男性婚姻挤压现象。人口学方面的研究也指出,目前中国社会的婚姻状况存在男性挤压现象,且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更为严重。随着我国社会的飞速发展造成了许多年轻女性往城市的流动迁移,城市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及健全的基础设施使得她们产生了依赖,不愿意返回农村,而在城市寻找伴侣进而留下。而农村男性的城市融入度较低,加之他们缺乏稳定的工作摆脱不了对土地的依赖及回家赡养父母的传统道德束缚。农村男性只能在村子周围寻找伴侣。原本就失衡的男女比例加之女性外流迁移,使得男性婚姻挤压现象更加严重。此外,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文化积淀中,成家立业、传宗接代是男性承担的重要家庭功能,延续家族香火及有正常的婚姻生活才是完整生活的传统观念深厚,在这种情况下其就会极其看重婚姻的功能。基于以上两个原因当适龄男青年难以找寻合适伴侣时,就会降低标准,轻度、中度具有生育能力的智障女性就成了他们的第一选择,这在客观上刺激了拐卖智障女性犯罪的发生。同时这种男女比例的失衡导致了社会结构失调,进而使社会的正式控制弱化,社会难以发挥自我约束作用,难以及时对犯罪行为做出反应。

(二)法律意识淡薄且社会防范参与度较低

社会成员普遍持有的法律观与法律相冲突导致了正式社会控制失效,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犯罪的发生。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人员是流动人口尤其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要环节,对外来人口的迁入及户口办理都要通过村委会或居委会。但是,许多基层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外来智障女性不加核实,并且基于农村传宗接代的传统文化、乡土邻里的传统情结,即使了解相关情况也不主动上报。不仅社会防范参与度较低,反而开具相应证明,使得人口贩卖“合法化”。此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综合治理机制,是当前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指导原则,其中公众参与是关键,尤其是以邻里为主的邻里守望社会防范机制对于犯罪的预防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当前以民众为主体的非正式社会控制弱化,在犯罪预防中公众的社会参与度较低,路边捡拾智障女性无人制止、无人报警,家中拐骗邻里置之不理,对于买卖智障女性的行为不但不检举反而互相隐瞒,这都在客观上降低了此类犯罪被发现的概率,降低犯罪人及时遭受刑法处罚的可能性。

(三)监护人防备意识差且存在摆脱拖累的心态

智障女性缺乏正常社会生活功能,即使是轻度智障人士也有别于常人,需要长期的照顾。监护人(一般为父母)多会极力促成智障女儿结婚,以期能为智障女儿找到长期的依靠,但是他们没有认识到在男女比例失调的农村社会,尽管女性在婚姻市场中占据一定的优势,但是这种婚姻的结合没有任何的感情支撑,只是为其谋求了最基础的物质生活保障,很容易出现被转卖的现象。此外,因智障人士服用药物及治疗的高额费用给监护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长期的照顾导致其产生心理倦怠及抵触感,也就萌发摆脱这一拖累的念头,积极追求婚姻成了他们首选的唯一合法渠道。在这种心理的主导下,当犯罪分子打着婚姻介绍的幌子,监护人便以为为其女儿找到了依托甚至为可以摆脱这个长期拖累而庆幸,所以就会降低警惕及防备心理。在被蒙蔽的情况下许多监护人还会通过给予婚姻介绍费积极促成犯罪分子贩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这些都极大地刺激了犯罪分子假借婚姻介绍实施贩卖人口的行为。

(四)犯罪人逐利心理驱使

城乡二元化的结构导致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了社会紧张状态。部分人不满足与自己生活的现状,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知识没有合法的手段去改变现状,获得财富与成功,通过犯罪手段去追求经济利益就成了他们的选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类追求经济收益的犯罪,相对于激情犯罪而言,此类有预谋的犯罪是犯罪人作为一个理性人充分考虑犯罪的成本与收益之后做出的抉择。基于加里·S·贝克尔提出的犯罪行为的成本-效益模型理论可知,当此类犯罪的犯罪成本低于犯罪预期收益时,犯罪人则会选择实施犯罪。拐卖智障女性犯罪成本较低体现在:其一,犯罪的直接成本较低。家中婚骗式、家中诱拐式拐卖,犯罪人均不用准备工具、投入财力;路边捡拾式犯罪人只需将他人遗弃的智障女性转卖即可,直接成本更低。其二,犯罪的机会成本低。从前文分析可得知犯罪人以无业为主,没有稳定收入,不存在因实施犯罪导致的合法收益的损失。其三,犯罪的惩罚成本低。此类犯罪由于被害人智力低下难以意识到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不会主动告发;此外诸多路边捡拾智障女性(不存在间接被害人)、家中婚骗后监护人被迷惑并提供合法证件及证明彻底消除间接被害人报案这一可能性,买受人作为相对受益者则更不可能主动告发,这些都会导致惩罚可能性下降,惩罚成本降低。另外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不足不仅导致了惩罚的及时性下降也直接导致了犯罪的惩罚可能性下降。

从本文收集的案例中,已知被害人被贩卖价钱的共计108人,平均贩卖价格达到19200元。最高达到82000元,贩卖价格主要集中在10000~50000元这一区间。较低的犯罪成本在较高的犯罪收益的刺激下,促使犯罪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实施拐卖智障女性的犯罪行为。

四、拐卖智障女性犯罪防控探析

(一)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提升社会防范水平

强化部门协同合作,依托社会形成以政府主导、公安为主、综合管理、多部门协同参与的协作机制。一是民政、残联加强智障女性人员信息的沟通交流,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确保每一名智障女性都在政府部门的有效保护与管理之下;民政、残联加强与基层自治组织的协作,对智障人士的照顾政策通过基层组织落实到实处,降低监护人的监护压力。二是社区或者村委会加强与公安的联系协作,同时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其他慈善机构及女性权益保护组织)的介入,形成群防群治的效果,有效防止犯罪的发生、及时制止犯罪的继续、严厉打击犯罪行为,以提升社会防范水平。三是广泛依靠群众力量,构建社会防控网络。“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要求在社会治理工作中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充分依靠群众在某些方面的专业性弥补治安工作的不足,依靠群众这一治安情报信息最广泛的来源,充实社会治理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广泛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基层自治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加强对外来智障女性及街面流浪智障女性的关注,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对于发现诱骗同一社区智障女性的行为及时制止、报案。依托群众遍及范围广的特性,形成以社区、农村邻里为单位的全覆盖的社会防控网络,加强街面重点区域防控。

(二)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智障女性的保护

一方面,建立智障女性救助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智障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妇联、残联、民政、基层自治组织等多个主体,只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救助制度才能有效将各个主体有机整合起来。但是目前对于智障人士的救助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智障人士与户籍地脱离的现实状况。因此可以依托《社会救助法》建立跨地区流浪智障女性救助制度,妇联、残联、民政建立流浪智障女性救助协作机制,分轻度、中度、重度智力残疾为智障女性提供民政部门指导下的有偿劳动、无偿救助。妇联指导相关公益机构对智障女性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残联开展康复等方面的技术服务等,有效减少街面流浪智障女性,基于日常生活理论减少合适被害人,保护智障女性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建立特殊人群管理制度,加强智障人士管理。公安人口管理部门与基层自治组织应建立智障女性专门管理制度,对于收留智障女性的行为要核实来源,对确属流浪人员的进行收留登记;对智障女性婚姻进行特殊登记,依托户口管理系统联系其监护人进行核实,及时发现拐卖智障女性犯罪行为,及时解救。基层自治组织治保主任要加强外来人口尤其是外来智障女性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及时上报所属公安机关进行识别分析,破解此类犯罪隐蔽性强的特点。

(三)强化执法打击,提升犯罪成本

加强警务协作,强化犯罪打击。针对拐卖智障女性多为跨地区甚至跨省这一现象,加强跨地区警务协作,促进各省婚姻登记信息互通及信息共享,建立智障女性专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犯罪,提升惩罚的及时性进而提升犯罪的惩罚力度。加强各警种之间的协作,依托不同警种的专业性优势,如情报系统的信息收集、刑事技术警种的DNA检测分析等对案件线索进行整合,提升案件的发现率及破案率。在公安机关内部,进一步研究建立打拐日常工作机制,切实加大打击和解救工作力度,并通过开展打拐专项行动,短时间内呈现出严打态势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并且通过专项行动中对相关案件的打击可以有效发挥普法作用,使群众能识别出拐卖智障女性进而参与到打击犯罪中来。

(四)加强法治宣传,强化反拐及法律责任意识

《刑法修正案(九)》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意味着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人,尤其是贫困农村地区农民持有只要不违背妇女个人意愿、不阻碍其回家就不是犯罪的错误观点。因此要加强科学文化教育和普法教育,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律素养,使其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使其认识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明确不作为犯罪的严重法律后果,减少街面上流浪智障女性的数量。同时,科学文化教育的普及能够提升人的思想素质,摆脱传统的传宗接代观念的束缚,逐渐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还可以提升群众法律责任意识,健全邻里守望机制、群防群治制度,及时举报拐卖智障女性的犯罪行为。同时,还要揭示典型犯罪手段,提升防范能力。依托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的专业化路径及专业力量,结合公安机关发布的典型案例,揭示拐卖智障女性犯罪的典型行为方式、揭示犯罪分子的犯罪伎俩,提升群众尤其是监护人的反拐意识及防范能力,减少家中婚骗犯罪行为的发生。依托残联将智障女性监护人组织起来,精准普及防范知识。基层宣传部门,通过标语、节目等形式促使宣传教育常态化,及时普及、宣传新衍生的犯罪手段,通过大范围的宣传不仅能提升防范能力,还可以对潜在犯罪人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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