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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筑企业破产重整下的会计问题研究

2020-06-08慎小燕

经营者 2020年8期
关键词:破产重整会计问题国有建筑企业

慎小燕

摘 要 在市场经济的残酷竞争下,企业生存压力有增无减,尤其是对国有企业来说,不寻求突破,将直接面临被市场淘汰的风险。而如何让这些面临破产的企业通过重整重获生机,在市场中赢得一席之地是我们需要思考与研究的课题;同时,对于这些需要破产重整的企业如何在财务方面实现质的改变和创新也是我们需要深思的问题。本文对此类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 国有建筑企业 破产重整 会计问题

一、前言

我国部分国有企业因为组织臃肿、企业管理松散等问题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面临着破产的风险。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其被市场吞噬,这些经营不善、面临被市场淘汰的企业在国资委的推动下,通过优质企业的扶持,走上了破产重整的道路。破产重整过程中,对企业的财务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和机遇。做到重整阶段和正常业务并行,摒弃旧有的财务制度与核算方式等,这些技术层面的深入与突破是我们有效完成企业破产重整的关键。

二、国有建筑企业破产的原因分析

国有企业的破产有多重原因:第一,要归结于企业的管理不善。组织架构臃肿,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合作,无法合理有效地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员工之间存在大量的钩心斗角与扯皮拉锯,甚至以此为主业,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为企业的破产埋下了隐患。第二,建筑行业盲目扩张,求量不求质,一味地投标增加业绩,却忽视了企业自身的接纳能力。一方面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技术领导的存量与新增的需求量之间存在无法匹配的差距;另一方面是盲目的投资,忽略了资金的持续性,导致资金链断裂。第三,无限制的融资加大了带息负债压力,导致资不抵债。由于前期盲目扩张,资金链断裂,企业不得不寻求银行、金融机构甚至民间借贷组织来筹资,高额的利息给企业造成无法承担的负债压力,工程款回款期限长,无法在短期内获得资金,这就造成了企业拆东墙补西墙不断增加融资来偿还到期借款,恶性循环最终无法承担高额借款及利息而不得不宣布破产。第四,盲目投身于PPP业务。自从国家颁发鼓励PPP政策之后,很多建筑企业便将自己的战略方向投向PPP业务,甚至以此作为自己的核心业务。但是财务情况良好的一些政府并没有推出太多PPP项目,这就导致一些本来发展不错的国有建筑企业找错了方向,丧失了一些更适合自身发展的机会,从而经营不善走向破产。因此,为了避免出现破产风险,国有建筑企业应该做好前期考察、资金预算,根据企业资金和市场状态合理投资,明确战略方向,并且注重企业内部管理,不能盲目跟风,也不能過度自信。

三、国有建筑企业破产重整下的会计问题研究

正在经历破产重整阶段的企业,财务工作与以往存在很大的不同,尤其是认清在重整过程中涉及从未接触过的财务问题。在此,主要讨论以下财务涉及的3种财务问题:重整债权、共益债权和共益费用。同时,对于国有建筑企业来说,在这个过程中又有一些自己的特性和模式选择。

(一)重整债权

重整债权能够调和企业债权人和债务方的矛盾,一般来说,企业债权人可以进行重整债权申报以此来财务受偿,属于一种请求权。[1]企业债权人在进行重整债权申报以后,这个债权和原本的债务数额构成一个差额,这个差额就是其重整收益。一般情况下,债务可以由这种债权重整来清偿,并且可以使用非货币的资产。因为企业面临破产,财政状况是不太乐观的,如果债务人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清偿,无疑会加重破产企业的经济负担。对于债权人来说,做出让步同意债权重整以非货币方式进行,既能解决对方的财务危机,也能让自己的损失没有这么大,还会给债权人带来重整收益。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利益,农民工具有优先受偿权,为建筑企业工作的大部分都是农民工,生活条件差,社会地位不高,保障他们的既得利益也是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建筑企业破产后,农民工拥有优先受偿权的政策保证了农民工的利益,也符合我国以民为本的理念和精神。除此之外,债务企业和债权方还可以通过协商等手段来调整负债条件,可以重新规定还款日期、款项利息等。

(二)共益债权

破产企业在申报破产重整之后,法院会受理。受理之后,考虑到债权人共同的利益,并且也为了保证整个过程顺利进行,就会发生一定的债务,由于这个债务是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才产生的,因此称为共益债务。[2]共益债权的范围十分广泛,充分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倾向于平等清偿,共益债权差不多就是共益费用。而在德国,却将两者分开核算,共益费用优先核算。在我国,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既有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共益债务和普通债务不同,不能采用同一手段进行清偿,不需要在最后才进行清偿。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共益债权可以根据债务企业的财政情况随时进行清偿。而破产费用是指从企业申请破产重整开始,到最后一系列的财会方案确定下来,整个过程产生的费用。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共益债权收益权”也是一个十分有效的金融手段来帮助企业起死回生,并且在市场上也得到了广泛应用。事实证明,在原本的制度上进行创新也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国有建筑企业承接的都是一些大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和完成就好比一场马拉松,在任何环节出现失误都可能导致最后无法跑完全程,所以建筑企业到最后经营不善,出现财务危机,导致面临破产的风险,其实也是时有发生的事情。但如果结合破产重整制度,并且在该制度上适合自己企业的调整便可以让企业重燃希望。例如,2015年初,浙江中心就使用了“共益债权收益权”的方式让舟山中恒置业有限公司的倚山别墅项目起死回生,也解决了该建筑企业的破产危机。这种手段不仅能够解决企业的财务困境,并且也在风险防控上有一定的成效。浙江中心充分调动了民间资本,呼吁民间一些投资商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建筑项目的资产比较清晰单一,投资商投资该类项目的风险相比其他行业来说也更小。在这之后,建筑企业和投资商产生的债务被认定为共益债权,这也就保证了债务的优先清偿权,破产的建筑企业可以拿着这笔投资继续进行项目建设,一旦产生收益,就用于清偿债权人,让投资商更加放心。

(三)共益费用

共益费用与共益债权相对应,整个破产流程要进行下去,并且出于对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考虑,从申请破产开始到最后结束产生的债务所对应的费用就是共益费用,这笔费用跟共益债权一样,在过程中需要随时支付。[3]企业一旦要申请破产,就会产生两种债务,一种是在破产申请之前欠下的债务,称为破产债权;另外一种是申请破产开始到结束,整个过程产生的债务,叫共益债务。一般来说,财政状况极其糟糕的企业可能在清偿共益费用的时候没有足够的费用支付,这个时候保证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就需要破产企业以自己企业的全部财产作为担保。共益费用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申请破产之后企业财产的管理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后所产生的费用、整个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的报酬等。

在建筑行业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经常发生纠纷,很多时候是因为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在建筑企业申请破产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这个未完成的工程进行拍卖,拍卖或者折价后的这笔款项优先受偿。

四、结语

国有建筑企业因为企业规模庞大,涉及的业务范围扩展至全国各地,但是管理一般是采用粗放式管理,而且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分局,一旦在某个工程项目上出现问题,便有可能陷入财务困境,面临破产的风险,破产后涉及的会计问题也十分棘手。本文提出了3个主要的会计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有建筑企业在企业破产重整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作者单位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刘玉云.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7,03(11):12-13.

[2] 李曙光,王佐发.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J].政法论坛,2017,12(01):34-35.

[3] 北京注协.在共益债务识别及应对中注册会计师需考虑三大方面[N].中国会计报,2019.

[4] 王欣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与物权担保债权间的清偿关系[N].人民法院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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