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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学术创业政策鲁棒性:理论演化与影响因素

2020-06-08王照君

关键词:鲁棒性学术政策

王照君

(河南理工大学 应急管理学院, 河南 焦作 454000)

在创新驱动高级知识经济时代,学术创业已成为各国激励大学充分发挥其服务社会的第三使命,直接贡献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20世纪80年代,西方主要创新型国家在学术理念引领下,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激励学术创业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近年来,我国创新驱动战略实施以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激励学术创业的重大政策,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等。这些政策旨在通过激励大学教师外出兼职、赋予教师高度学术自由和成果合理转化,以此全面推动大学学术创业活动,为我国创新驱动经济转型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对此,深入探讨大学学术创业政策的鲁棒性问题,特别是对其相关的理论演化和影响因素进行剖析,可以促进我国大学学术创业政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其有效实施提供必要的逻辑依据。

一、理论演化——大学学术创业政策干预的学理逻辑

学术创业政策是各国政府推动大学学术创业可持续发展的普遍干预行为。近年来,西方学者对学术创业政策鲁棒性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学理探讨,从知识溢出创业理论探视学术创业及政策干预的必要性,从公共选择理论得出的学术创业政策干预有效性的边界条件,并从政策鲁棒性理论阐释了大学学术创业政策有效性保证。

(一)学术创业政策干预的必要性——知识溢出创业理论

在创新驱动知识经济时代,大学已成为区域和国家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大学知识创新范式开始由传统的学科为本、学术共同体内纯学术研究的模式1,向应用取向的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域的协同创新创业导向的模式2,以及多主体、多形态、多节点、多层次的模式3知识生产范式转型。大学的主要功能也开始拓展到教育教学、科研研究、创新创业“知识三角”生态共同体,三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由此开展学术创业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大学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必然选择。20世纪80年代中期,保罗·罗默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提出了新增长理论,认为技术的进步与新知识的产生都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内生因素。在此基础上,奥德雷斯奇和莱曼等人提出了知识溢出创业理论,该理论认为,社会所产生的新知识为创业提供了必要的学术资本,同时将创业视为知识溢出的有效途径,通过创业活动,人们能够对新知识的商业价值有更深刻的认识,并最终带来经济的增长。然而长期以来,大学并未真正走出象牙塔,技术创新及新知识生产的溢出效应并未得到充分生发,许多企业研发投资未能实现其预期收益,从而导致大量企业研发投入动力不足,学术创业面临企业支持力度不足的困境,许多企业难以把学术创业举措放在足够优先的地位。因此,政府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对学术创业进行有效干预,从而推动大学与企业学术创业生态系统的形成。

(二)学术创业政策干预的有效性——公共选择理论

政府推动学术创业政策的有效实施取决于一系列的复杂因素,政策干预如同市场调节一样,有干预无效的可能性存在。实际上,政策制定和实施环境难以达到最优化匹配,政策制定者需要从不同的激励工具、政策法律、目标冲突和各种情境条件等多方面来评估政策干预的有效性。古典经济学认为资源是稀缺,个人在资源配置中始终面临机会成本的问题。布坎南和塔洛克的公共选择理论将资源稀缺和理性自我利益最大化行为纳入政策制定过程中,假定个人是理性的,并寻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效用。因此,公共决策被看作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从而在有限满足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公共选择理论为审视学术创业政策的有效性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该理论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工具对学术创业政策干预的有效性进行研究和评估,以便在不同的激励工具、目标冲突和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的条件下探索政策干预的有效性。

(三)学术创业政策干预的有效性保证理论——政策鲁棒性理论

如何保证大学学术创业政策干预的有效性,是政府政策干预大学学术创业的逻辑目标。西方学者提出的政策鲁棒性理论,为确保大学学术创业政策有效性提供了学理依据。“鲁棒”由“Robust”音译而来,意为健壮、强壮,原指异常情况下系统生存的能力。“鲁棒性”广泛用于控制论,指控制系统在一定参数摄动下,维持其它某些性能的特性[1]。学者彭宁顿(Pennington)将鲁棒性引申为评估社会系统稳健性的重要参数,用于评估公共政策有效性[2]。同时指出,一项稳健的公共政策意味着政策系统能够在复杂多变的条件下得以良好运行,能够应对各种不确定因素,并能在环境条件急剧变化时避免对政策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相反,缺乏鲁棒性的政策系统在环境条件变化时,其政策功能急剧下降[2]。温恩博格(Wennberg)等学者将“政策鲁棒性”定义为在不同政策激励、目标冲突和参与者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共同作用下的政策运行性能[3]。在此基础上,学术创业政策的有效实施受多种不确定逻辑因素的影响,并且在政策整个运行体系中存在不同的激励工具、目标冲突以及各种权衡方案,这些政策容易受到相关因素变化的影响而导致政策执行结果异常,难以确保其稳健性。政策鲁棒性理论为评估学术创业政策提供了一个整体分析框架,只有稳健的学术创业政策系统才能在各种条件下良好运行。为更好地研究和制定学术创业政策,必需评估学术创业政策的鲁棒性,根据政策有效性的边界条件分析政策鲁棒性影响因素,评判学术创业政策处理各种缺陷输入和应对复杂性的自适应能力。

二、影响因素——大学学术创业政策鲁棒性的实践逻辑

大学学术创业活动是由大学、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多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知识资本、人力资本、经济资本、技术资本、文化资本等多因素共同作用的逻辑结果。因此,影响大学学术创业政策鲁棒性的因素也是多方面、多维度的。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使能性逻辑因素、制约性逻辑因素、权衡性逻辑因素以及环境性逻辑因素。

(一)使能性逻辑因素

大学学术创业政策鲁棒性的使能性逻辑因素是指确保大学学术创业政策鲁棒性的促进性要素,主要体现在学术创业者的内在动机与外在激励两大要素上,两大要素相互作用,共同促进学术研究者积极实施学术创业政策并参与学术创业活动。对此,托德·代维和苏罗·桑诺(Todd Davey and Sue Rossano)对欧洲33个国家的学术创业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大学学术创业的内在动机和外在激励相关使能性因素对其学术创业发展水平具有显著影响[4]。雷切尔·巴尔文(Rachel Balven)等学者从微观层面探讨了学术研究者参与学术创业的动机,研究发现,部分学者与产业界协同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学者的学术研究进程,或者在实践中获取相关实验数据,以及检测实验结果的可靠性[5]。

学术创业的外在激励措施也是促使学术创业者有效实施学术创业政策、参与学术创业活动的重要使能性要素。在学术创业政策中,对于学术创业者的激励方式具有多样性,其中最典型的是高版税创收经济激励。但挪威学者拉斯穆森和博尔奇(Rasmussen and borch)指出,在欧洲许多国家现行的学术创业政策中缺乏多元的激励机制,单纯的经济激励并不足以促使大学积极参与学术创业,而需要采取另类激励方法,例如声誉激励等[6]。学术研究者参与学术创业的动机表现为:少数人员是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多数人员是为了促进学术研究的进展,内在动机的内驱作用远远大于外在激励的拉动作用。制定学术创业政策时,最重要的是要保证学术创业者内在愿望的达成,但也不能忽视外在激励拉动学术研究者参与学术创业。

(二)制约性逻辑因素

相关研究发现,学术研究者创业素质缺失是影响学术创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制约性逻辑因素,其中创业素质核心要素包括:识别创业机遇、社会资本和商业管理能力。哈斯勒和科利瓦斯(Haeussler and Colyvas)研究发现,学术研究者的创业素质越高,其有效识别创业机会的能力就越强,其从事学术创业活动的可能性越大[7]。美国学者阿尔德里奇和奥德雷茨奇(Aldridge and Audretsch )指出,学者的社会资本是其参与科研成果商业化的决定因素,学者参与技术转移能力取决于他们在科学研究和职业前景上的社会地位[8]。克劳夫斯通和琼斯·埃文斯(Klofsten and Jones-Evans)研究发现,现实中大多数学术研究者不具备科研成果商业化过程中所必需的商业技能,最主要是指商业管理能力[9]。

创业素质的缺失会阻碍学术研究者参与学术创业活动,是学术创业政策鲁棒性的制约性逻辑因素,极大影响学术创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因此,学术政策有必要鼓励塑造学术研究者的学术和商业化双重结构,培养双重素质的研究人员,或者像现实中工业界的“代理企业家”,具有外部参与者与研究人员的合作关系更能够促进学术创业的发展。

(三)权衡性逻辑因素

影响大学创业政策鲁棒性的权衡性逻辑因素涉及创业活动内部平衡问题,主要涉及多方参与者的目标冲突、学术创业者的角色冲突、大学使命的权衡三个方面。

第一,多方参与者的目标冲突。学术创业政策的实施涉及政府、大学、社会组织、学术创业者以及创业投资者等多方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利益诉求和目标冲突,这是影响学术创业政策鲁棒性的至关重要的因素。拉斯穆森(Rasmussen)等学者指出,在学术创业活动中,大学与政府存在利益冲突,大学在技术转移上仍旧侧重于学术价值追求,而政府则致力于大众创新创业,实现学术成果的社会利益最大化,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10]。布拉姆威尔和沃尔夫(Bramwell and Wolfe)指出,风险投资公司与大学衍生公司、技术转移办公室之间存在尖锐的目标冲突,这些类型的目标冲突所涉及的问题包括商业化进程时长和知识产权归属问题[11]。此外,塔卡罗与塔尼雅玛(Takalo and Tanayama)研究发现风险投资者通常过低地评估潜在投资技术的质量,而学术研究者难以对其学术创新成果的潜在市场价值进行科学研判,二者的冲突存在共同开发的风险,从而导致风险投资者因惧怕风险而难以对大学研发成果进行稳定投资,不利于学术创业初始时期的良性发展[12]。多方利益相关者之间目标共识是学术创业政策有效制定与实施的一个重要边界条件,对整个学术创业系统的运行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第二,学术创业者的角色冲突。随着大学教师走出象牙塔,直接参与到社会经济发展中,与市场的界限日渐模糊,大学教师更多地参与到社会服务或学术商业化活动,知识传播者、知识创造者、知识转移者这三大角色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并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在政策层面上,从大学到国家各个层面的学术创业政策是否具有一致性与学术创业者的角色冲突强弱呈现高度正相关。尼克劳(Nicolaou)研究发现,如果不同层面的创业政策都有利于学术创业且一致性较高,则教师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学术创业活动中;反之则导致学术创业者面临角色冲突难题[13]。学术创业者的三重角色冲突如若不能有效协调,势必会阻碍学术创业活动的开展,并且大大影响正常的教学与科研使命。因此,在制定学术创业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学术创业者的不同角色冲突问题,并根据不同学科性质的学术研究者制定相对应的创业政策,并且确保学术创业政策体系自上而下的高度一致性,从政策层面加大角色冲突的缓冲地带。

第三,大学使命的权衡。创新创业型大学形成于不同的学术氛围与民族文化传统之中,其以超越大学传统使命的创业形式发展至今,其中学术企业家的转型源自大学内部学术发展与社会外在环境因素对学术结构的影响。创新创业型大学模式内涵包括增强大学自治管理和鼓励外部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大学治理,因此其学术创业活动运行时同样面临使命权衡问题,主要体现在大学使命抉择上,以及在创业活动中大学投入方向问题上。温恩伯格认为,大学只有在人才培养和科研成果商业化之间实现使命平衡,才能有效整合学术资源生成大学衍生公司[3]。

(四)环境性逻辑因素

环境性逻辑因素包括政策环境、地域环境、大学环境三个方面,三种环境由外及内,层层影响大学学术创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政策环境是影响学术创业政策的鲁棒性的一项环境性因素,不少学者认识到不同政治制度和法律框架下学术创业政策的差异性。《贝多法案》赋予了大学享有政府资助科研成果所有权,从而促使研究者积极申请专利,并热衷于将其市场化和商业化,刺激了美国联邦资助的大学科研成果向产业部门的转移,促进产业技术创新和国家经济发展,提升美国竞争力。德国《雇员发明法》对于高等院校的教授、讲师等雇员完成的发明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此类发明,采用“大学所有权”原则,以便大学建立有效的专利体系进行技术转移,促进大学和产业界之间的融合。在政策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下,众多富有才华与创新精神的学术研究者利用学术创新成果开办新的公司,将科研成果商业化,此举在促进科研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实现了学术研究者个人财富的增长。

地域环境是地区的经济基础和文化背景等环境因素,对学术创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在比较瑞典和芬兰的产业孵化器时,奥迪欧(Autio)指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地工业基础和创新创业制度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其中包括创业补贴和创业支持服务在内的地方性扶持机制,两者对大学衍生公司成功与否影响较大[14]。阿曼达·安东尼(Amanda Anthony)以波兰为重点研究区域,指出大学加强技术转移和学术创业活动,首要考虑的问题是该区域的背景以及可能产生的区域影响[15]。因此大学迫切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调整政策,根据当地现有的能力和经验调整最佳的学术创业实践模式。

大学环境包括大学为学术研究者和衍生公司活动提供的适应性环境、有利资源、大学政策和教师规范等。大学环境作为大学学术创业政策环境影响因素中最内在的因素,能够更直接更有力地左右学术创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博纳柯西(Bonaccorsi)研究发现,大学的类型和基础设施影响着大学总体竞争力,大学的专业能力和大量高技术人员是技术转移成功运作的关键环境因素[16]。此外,大学教师的科研素质、队伍规模和大学衍生公司的发展速度与规模成正比。学术创业受学校内部的制度和政策的影响,学校拥有鼓励创业、提倡创业、保障创业的完善的制度体系,就会促进学术创业发展,反之,学术创业活动就很难展开。因此大学应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建立合理的制度体系,整合已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资源,充分发挥多学科交叉特点,开展学术创业活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三、建 议

基于大学学术创业理论演化和逻辑影响因素分析,本文设计了学术创业政策鲁棒性影响关系结构图,如图1所示:

图1 大学学术创业政策鲁棒性影响因素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针对我国大学学术创业实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学术创业政策应该激活其预定目标群体之间的创业行为,运用动机引导性政策的内在驱动作用,制定激励性政策外在拉动学术研究者参与学术创业活动,从而潜在地增加学术创业参与者的数量。

第二,政策制定应注意协调政府、大学、学术研究者、技术转移中介、企业等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平衡学术创业活动内部关系,促进各利益相关者相互沟通融合,保证创业目标一致性。

第三,增强政策的适应性,学术创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适应地区、大学以及周边环境,促进政策和环境由外及内,层层相互融合,从而保证学术创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第四,增强政策的引导性作用,引导大学将学术创业教育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通识教育模块,并保障学术创业课程和实践环节支撑,同时,在大学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中应强化教师学术创业意识和能力的培训,确保相关参与者具有必要的创业能力。

第五,建议建立并完善国家、省部、高校及科研机构三级学术分类评价体系,把学术创业成果的分类界定、量化、评估方法、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价值导向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分析评价与应用,推动学术创业法制化建设。

第六,学术创业政策应充分发挥我国政治制度和人力资源大国的优势,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基础领域重大技术领域各重要民生领域的创新创业问题,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战略顺利实施,推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结 语

学术创业政策在促进技术转移和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我国政府相对集中的决策体制和执行体系中,学术创业政策的导向作用尤为显著。政策鲁棒性强,政策越稳健,越能够促进我国大学学术创业事业的发展。但学术创业政策并不是一剂“万能药”,相反,制定一个适用的、稳健的学术创业政策必须“对症下药”,因此对于学术创业问题的未来研究方向不仅是要解决学术创业政策系统内部某些问题,而是要更加着力寻求解决政策总体鲁棒性问题的综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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