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艺作品及创作方法知识产权保护探析
2020-06-07刘可涵
刘可涵
摘要:手工艺类作品及其创作技术形式灵活多样,在日常生活和各种社会活动中应用广泛、创作活跃、种类繁多,具有创作思维空间大、技巧手法独特新颖、大众欣赏价值高等特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但是,这些创作作品及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未引起权利人和全社会的更多关注,主要是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和对于保护这些作品进行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等原因造成的。本文就手工艺类作品及创作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作品创作特点、保护方法、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探讨分析。
关键词:手工艺类作品 ;创作方法 ;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3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21-00131-04
1 引言
手工艺品,是以艺术技巧制成的各种具有一定实用和欣赏价值的物品。中国是手工艺类作品创作大国,历史悠久,品类繁多,各民族传统手工艺资源极其丰富,品种数以万计,样式不胜枚举。手工艺品的创作不限制材料,一般是由自然材料、花草绿植,甚至是边角废料制成,创作想象空间巨大。这些类型的作品具有实用性强、造型美观,富有艺术性、观赏性和创新性,能够表达相关的文化内涵和欣赏价值。
中国是传统手工艺和现代手工艺保存和创作大国,许多手工艺品享有很高的国际信誉,深受国外收藏家和手工艺品爱好者的欢迎。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国家进一步强化了民间手工艺品的开发与挖掘,对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抢救性保护、研究和利用。同时,随着现代文明价值取向和欣赏角度的变化发展,许多融合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手工艺品应孕而生,这些充满现代气息和文化元素的作品,深受人民群众喜爱和欢迎。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仿冒侵权、以次充好、权利纠纷等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对于手工艺品及其创作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没有引起全社会和创作权利人的足够重视,一方面是因为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因为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甚了解,造成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手工艺作品的创作热情和质量,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对手工艺类作品及其创作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以分析探讨,以期推动我国手工艺作品及其创作方法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和创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2 手工艺作品及创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手工艺类作品创作异常活跃,工艺创新层出不穷,佳作精品浩若星辰。但是目前我国对这些手工艺品创作的保护,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说,加强对我国手工艺作品及创作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2.1 现代和传统手工艺创作面临困境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进程加快,我国传统手工艺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许多技艺濒临灭绝,传统手工艺逐渐消失。究其原因,一是技艺传承后继无人,随着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越来越丰富,网络空间和泊来文化的冲击,很多青少年对民族的传统手工技艺逐渐失去兴趣,非物质文化传承者难以激发年轻人的热情,许多传统技艺要想学好学精,不但耗时费力,而且就业面窄,产品几乎没有什么市场;而那些身怀绝技的手工艺传承人大多年事已高,有的是重病缠身,有的已相继不在人世,如果这些技艺不能及时传授后人,这些“绝技”就会面临失传甚至灭绝的危险。二是现代元素不足而难有市场,许多传统工艺产品“千年一面”,缺乏创新性;多数传统手工艺由家族传承,家庭作坊的生产方式效率低、少美观、质量差,难有市场竞争力。三是侵权假冒时有发生,现代和传统手工艺品及其创作面临的最大威胁来自侵权仿冒,因为许多手工艺品创作难、构思难、制作难,但侵权却十分容易,有的手工艺品在研究、试验、制作等环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产品一旦面世,侵权者只需看一眼,不需要拆解和创造性劳动,就能复制这些创新性产品,侵权就会变得轻而易举,进而攫取不当的经济利益,使创作者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挫伤了权利人积极性,进而影响其研发投入和创作积极性。
2.2 国家保护创新发展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手工艺作品创作就是一种创新,就是在创造知识产权。科技的进步在于创新,只有在不断创新的前提下,社会才会不断的发展;只有不断加大科技投入、重视人才培养、倡树创新理念、重视创新管理,创新才有动力;只有激发全民族的创新创造热情,營造创新发展的浓厚氛围,保护好运用好创新成果,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2.3 传承华夏文明基因的迫切需要
如果把华夏民族比喻成一棵大树的话,那么文化传承就是根,这种文明基因确保这棵参天大树历经岁月风雨、雷电扰袭时,依然屹立数千年,独具强大的生命力,就是因为她具有其他任何文明和民族所不具备的优秀的文化基因。她赋予了她的子孙战胜一切困难的勇气和动力。就世界文明历史发展来看,越是民族的、传统的,就越是世界的,就越是最具生命力的。手工艺作品正是这棵大树上的一朵小花、一枝嫩芽,她吸允着独具魅力的营养和精华,开启着中华民族走向更加璀璨夺目的新纪元。
3 我国手工艺作品及创作方法知识产权保护探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手工艺作品及其创作方法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适用法律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同的知识产权形式所适用的保护内容,对于手工艺作品及其创作知识产权保护各有优缺点,现逐一进行探析。
3.1 手工艺作品及创作的《专利法》保护
3.1.1 《专利法》保护的优点。我国《专利法》把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其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按照这一法律界定,手工艺类作品及创作方法均可得到《专利法》的专有权保护。具体内容为,一是手工艺作品本身在具备“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条件下,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色彩相结合的外观和图片,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5年;二是在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下,手工艺作品本身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还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为10年;三是在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下,手工艺作品本身和制作方法技术,都可申请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四是在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下,制作该手工艺作品的专用设备、工具、特殊材料(如颜料、粘合剂、催化剂等),都可申请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
3.1.2 《专利法》保护的难点。可以看出,专利制度在保护手工艺作品及创作的同时,由于其制度设计的特殊性,专利制度在保护手工艺作品及创作时,还有很多难点。一是“公开性”障碍,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或产品,但必须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规定,并按照一定程序依法授权,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但对于现代和传统手工艺作品及创作,通常是由特殊的个人或一个特殊的群体创造和持有,关键是专利制度是一个“以公开换保护”的制度设计,和绝大多数传统手工艺的保密性质背道而驰,甚至有些传统手工艺还有“传男不传女”“一脉单传”“配方绝密”等特点;技术公开难以实现,这些手工艺就不建议申请专利保护,可以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二是“新颖性”障碍,有些手工艺品及其创作方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满足专利权授予的“新颖性”条件;专利的新颖性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没有公开发表过,这是第一个标准,第二标准是指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或者说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就符合了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如果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发明创造已经公开了,或者是在文字上已经记载出版了,就丧失了新颖性;有人先发表论文或申请成果,然后再申请专利,这样就造成发表论文破坏了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手工艺作品往往是创作成型后就上市或者对外公开,发现有人侵权了,才想起来申请专利保护,但这时候手工艺作品因为已经公开而失去新颖性,无法获得专利授权。三是创造性障碍,专利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发明有突出的实质特点或者显著的进步,就是说这些工艺品或者其创作方法要具备先进性和独创性,才能申请专利保护。四是实用性障碍,专利的实用性就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创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就是说这些工艺品或者其创作方法要具备使用价值,但是有的手工艺作品往往只具备观赏性,甚至有的只有短暂的观赏价值,比如雪雕工艺、糖人等,如果申请专利保护,不但要申请方法专利,还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保护其形状、图案及色彩或其组合。
3.2 手工艺作品及创作的《商标法》保护
3.2.1 《商标法》保护的优点。工艺美术作品使用商标制度保护不要求作品本身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要设计的商标具备一定的可识别、有显著性即可,因此,商标制度对手工艺作品及创作具有许多优势。一是商标的在先权保护,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所说的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既包括在先商标,也包括其他在先权利,不论是现代手工艺作品,还是传统手工艺作品,都可以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形式,来保护这些创作产品和作品。二是商标的综合性保护,按照我国现行的商标管理制度,现代和传统手工艺作品不但可以依托普通商标保护,还可以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等形式进行综合性保护,准确合理使用这些商标形式,可以有效打出手工艺作品综合保护的“组合拳”,利用商标的排他性功能,实现手工艺作品的良好信誉和商业价值。三是地理标志保护,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记,是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域内,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一种标志;地理标志具有集体性和共有性,是基于商品产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的,是归产地生产者和经营者集体共有的一种权利;另外,地理标志还具有永久性,其他知识产权形式如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都有时间性限制,而地理标志则没有时间性的限制要求,一般可以永续存在;对于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现代及传统手工艺作品的保护,采用地理标志保护,是再恰当不过了。
3.2.2 《商标法》保护的难点。手工艺作品的商标制度保护与其他知识产权形式相比,虽然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不要求商标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如果及时续展还可以无限期使用、有助于品牌价值提升等优势,但现行商标法在传统手工艺领域所发挥的作用仍然是有限的。一是普通注册商标难以实现跨类别保护,对于新注册手工艺作品商标,难以阻止其他类别和行业的注册和保护。二是商标只保护相应的商品及创作作品本身,而难以对手工艺作品创作的方法进行保护,有些制作工艺作品的方法有的是需要保密的,不能用申请专利保护,只能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三是对于“在先权利”保护界定有时难以确定,对于哪些权利是“在先权利”,存在不可预测性。四是地理标志对传统手工艺的保护作用未能获得充分发挥,地理标志的多头管理仍未完全改革到位,虽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及原产地标记的保护职能合并到了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职能仍然在农业农村部门。
3.3 手工艺作品及创作的《著作权法》保护
3.3.1 《著作权法》保护的优点。按照《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定义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手工艺作品符合著作权对“作品”的定义描述,受著作权保护。其优点有,一是手工艺作品本身享有著作权,二是手工艺作品创作者的设计图纸、制作模型、设计方案等享有著作权;三是手工艺作品创作者为作品拍摄的视频、图片、绘制的美术作品等享有著作权;四是手工藝作品创作者,或者有约定的第三人为创作作品所做的介绍、著作、录音录像等衍生作品享有著作权。
3.3.2 《著作权法》保护的难点。著作权法可以为手工艺作品的创作提供一定的保护,但是保护力度和范围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是保护范围有限,著作权只保护手工艺“作品”,而不能保护传统手工艺本身和传承人,更无法保护制作手工艺品所必须的辅助工具及材料,对于有些手工艺作品可能因缺乏“独创性”要求,致使一些传统手工艺作品保护受到一定限制;二是保护效力对于手工艺作品创作的集体权利,存在一定的困难,在一定的区域内,对于作品的再次创作(邻接权)和独立创作的非传统手工艺作品,在界定是否为集体权利时,往往存在较大争议和不确定性;三是不能对为创作工艺作品而创造的特殊设备、独特工具、配方材料等创新产品提供保护。
3.4 手工艺作品及创作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人称之为“兜底法”,就是说,在常用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三个知识产权形式的主要法律无法实现完整和充分保护时,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司法调整。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知识产权法律规则涵盖不到的领域可以得到补充完善,实际上起到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赋予法官更多的让度裁量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其最大的亮点之一,一些不宜公开的技术方法,就不适合专利法保护,而商业秘密保护,是一个较为合适的保护方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作出如下定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手工艺作品的创作方法中一些不为人所知的制作流程、特殊原料配方、制作的专用工具、制作专有技术等都是生产经营中的不为公众所知的实用技术或方法,都可以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只要保密工作做的好,不会受时间限制,可以永久享有独占权利和利益。
4 结语
手工艺作品及其创作,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维持一脉相承的中华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其别出心裁的设计、独特新颖的技巧、出人意料的想象、匠心独具的手法,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不断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创新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以保护促创新,进一步传承、弘扬和发展祖国优秀的文化基因。对于手工艺作品及其创作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根据其权利形式诉求,选择一种或者多个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组合,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手工艺作品及其创作权利人以更大的智慧创新空间和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参考文献:
[1] 吴超.论我国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D].湖南:湖南大学,2012.
[2] 张良华.我国传统手工艺技能采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初探[J].景德镇高专学报,201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