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公诉证据审查智能辅助系统之构建
2020-06-05赵培显
赵培显
摘 要:毒品犯罪公诉环节证据的精准核验对于成功指控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已经在部分司法机关得以实践并取得良好效果。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往往在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上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诉环节证据审查效度。提升毒品案件公诉证据审查质效,可以从证据审查和支持监督两个模块构建毒品犯罪公诉证据审查智能辅助系统,为检察官办案提供得力帮手。
关键词:毒品犯罪 公诉 证据审查 智能辅助
尽管毒品犯罪存在因规范众多而导致的实体认定难题,但是在公诉阶段,案件已经过了侦查机关的查证,事实罪名已经有了初步结论,检察官较多关注的是如何查核侦查机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侦查机关的取证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等。据此,围绕公诉环节的证据审查判断构建相应的智能辅助系统,利用大数据算法效率高的优势,将部分证据审查判断工作交由机器完成,检察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成事实证明、法律适用相关工作,对于提高毒品犯罪公诉效度与准度具有重要意义。为科学构建毒品犯罪公诉证据审查智能辅助系统,需要了解已在部分检察机关实践并取得较好效果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从中获得可资借鉴的智能化设计路径,掌握检察官在毒品案件公诉证据审查判断中遇到的问题,探讨证据审查判断的重要环节,找出毒品犯罪公诉证据审查辅助系统设计的关键点。
一、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司法实践及启示
(一)北京智能辅助办案系统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让检察人员有更多的资源调配自由度,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发上线运行了智能办案辅助系统。该系统主要包括智慧速裁、量刑辅助、检察智库等模块。检察智库主要体现为检察知识中心,其中包括检察公开文书、法院公开文书、检察案例、法院案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专家精释、学说观点、办案经验等等,且处于不断更新扩充状态。检察知识中心可以为案件办理和问题研究提供智能化知识辅助。量刑辅助则是基于逻辑推理的一般法则构建了如下的法律结论推导途径: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大量刑事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出法律知识点,并经过专家校正,形成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然后通过一定的算法,让机器不断学习所构建的法律知识体系中的内容,从而能够对类似案件作出符合普遍案件办理经验的初步分析结果,为办案人员提供参考,改善个人经验式办案,有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智慧速裁则是为了降低简单案件事务性工作量,提升办案效率,其与案件办理相关的基本要素包括:信息核对、卷宗查阅、文书编写、量刑辅助、类案推送、法律法规参考等。在这个过程中,卷宗电子化程度、编写规范性则直接影响智慧速裁的应用效果。
(二)上海“206工程”
上海“206工程”是“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简称,该系统主要围绕刑事证据的有效收集固定、保存与审查判断,以及规范公检法办案流程来展开。其构思亮点有:
1.以机器为载体构建统一适用的刑事证据标准。为了解决法定刑事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规定不易实践操作的难题,上海提出以完整、闭合证据链的构建来衡量证明标准是否达成的机器识别路径。机器在前期学习大量案件的证据体系后,可以形成机器自身的证据体系库。机器运用这个证据体系库,既可以单纯关注某类案件应当收集哪些证据;也可以深入了解必须收集这些证据的緣由,以及每个证据在构成证据链条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
2.用机器规范公检法办案流程。设计人员根据公、检、法办案环节的具体职能,确定不同的证据审查环节,从而规范不同种类证据的审查流程。例如,针对言词证据审查判断,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设置了专门的鉴真环节,以核实言词证据的真实性。
“206工程”在设计之初,即通盘考虑了公、检、法各自在办理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和规范司法环节的异同点,尽可能实现区别对待、精准施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定证据标准实操性较弱的问题,在类案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审查流程规范方面具有一定创新。
(三)毒品犯罪公诉证据审查智能辅助系统构建的启示
北京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和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实践表明,在检察环节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辅助办案具有现实可行性。两个地方的检察机关运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诉办案效率。因而,现有技术条件下构建毒品犯罪公诉证据审查智能辅助系统具有技术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北京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中包含检察知识中心这一模块,可以智能化提供案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专家精释、学说观点、办案经验等信息,且处于不断更新扩充状态,这有助于提高检察官的知识搜索效率;上海市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详细解构了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操作流程及规则标准,且注重对办案人员证据审查判断行为的规范化约束,在注重证据真实性审查的同时,保障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校验,办案中蕴含着监督。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构建毒品犯罪公诉证据审查智能辅助系统,需要像北京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那样,建立足够大的、能够实时更新的、兼有线下互动功能的法律智库,使得机器可以快速有效完成证据、案件事实的初步筛选匹配功能;也需要将办案监督结合起来,利用巧妙的流程设置,规范公诉环节的证据审查判断。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设置很大程度上是为方便办案规范司法服务的,以实践需求为导向应是毒品犯罪公诉证据审查智能辅助系统设计的基本遵循。因此,在构建毒品犯罪公诉证据审查智能辅助系统时,需要了解毒品犯罪的证据特点及常见问题,从而为证据审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要素的设置寻找实践依据。
二、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特点及常见问题
(一)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特点
1.证据种类较少。大多数毒品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上下家)供述,购买毒品的证人证言以及被查获的毒品。通常缺少报案人、被害人陈述,并且现场勘查不是必经步骤,勘查笔录也较少见。
2.口供稳定性差。毒品犯罪处罚严厉,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多数是累犯,供述往往避重就轻,甚至自始至终不供认犯罪;部分犯罪嫌疑人即使先前承认了犯罪事实,也会找机会翻供;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贩毒次数较多,记忆模糊,多次供述之间内容不一致;部分犯罪嫌疑人故意作不同供述,试图给证据审查判断设置障碍等。
3.客观性证据指向性弱。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表现在:以人货分离方式交易;常用暗语绰号实施犯罪;手机身份登记信息虚假等。毒品犯罪的隐蔽性使得毒品犯罪的证据往往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较难直接通过客观性证据建立犯罪嫌疑人与毒品犯罪事实之间的证明关联。
4.“办案情况说明”较为常见。其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补足证据证明力的“办案情况说明”;二是强化证据取证合法性的“办案情况说明”;三是对量刑有影响的“办案情况说明”。
(二)毒品犯罪案件常见的证据问题
1.取证手段不规范。首先是言词证据的收集不规范甚至违法,主要表现在:一是刑讯逼供。毒品犯罪定罪的证据主要靠口供,侦查机关为了获得口供有时会采取不规范甚至非法的手段。二是讯问地点、时间不规范。侦查机关为获得有罪供述,违规使用监视居住等手段,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办案点讯问,并伴随连续审讯和疲劳审讯等违法取证行为。再次是物证提取不规范。例如,未制作反映物证提取过程的提取笔录,物证收集时没有见证人等中立的第三者在场见证;扣押移送物品清单对物证的描述不详尽,与扣押在案物证缺乏对应关系;提取物证不规范,对查获的不同种毒品未分别提取,导致毒品混在一起无法鉴定等。最后是书证收集不规范。例如,提取的手机通话记录上应该有侦查人员签名却没有签名。
2.客观性证据缺位。一是对书证、物证重要性认识不足,收集不全面。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电话、网络等媒介沟通、乘坐交通工具到达现场、采用现代结算方式等,因此,应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通话记录、资金往来明细表、车票、机票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二是对电子证据重视度不够。在一些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通过手机监听等特殊侦查手段所获得的录音证据,在证据审查判断中应提高重视,必要时可作声纹鉴定。
3.毒品鉴定不精准。具体表现在:一是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缺少毒品含量鉴定;二是毒品鉴定取样不全,送检毒品采样不科学;三是不同种毒品混合送检,无法确定单一毒品纯度。
4.“办案情况说明”形式与内容欠佳。一是形式要件不合法,没有做到既有侦查机关盖章,又有侦查人员签名。二是内容不详。例如,反映破案经过的“办案情况说明”只有简单的接到报案得知贩毒行为而后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内容,缺乏对是否属于特请引诱侦查等可能影响量刑事实的描述。
鉴于毒品犯罪的证据特点及常见的证据问题,公诉环节审查证据时,检察官既要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也要重视证据内容是否客观、能否真正对案件事实产生证据作用等内容的审查。这也就意味着,毒品犯罪案件公诉环节的证据审查,要在甄别证据合法性的基础上,实现证据关联性、客观性的审查,进而构建完整的、逻辑自洽的证据链。
三、毒品犯罪公诉证据审查智能辅助系统的构建
构建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需要明确的是,必须充分肯定检察人员自身的司法能动性,智能办案系统只能是辅助检察人员办案,其辅助作用体现在通过大数据算法将证据审查判断中可能需要的信息快速呈现在办案人员面前,对办案重点环节予以提示,进而提升办案效率,规范办案流程。遵循提升效率、规范办案的理念,借鉴成熟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有益做法,结合毒品犯罪公诉证据审查的客观实际,毒品犯罪公诉证据审查智能辅助系统可分为两大模块:证据审查和支持监督。证据审查模块是系统的核心部分,支持监督模块保障证据审查的快速准确有效。
(一)证据审查模块
证据审查模块主要承担对进入公诉环节的毒品犯罪证据进行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审查,并根据毒品犯罪证据链要求作出结论性判断。
1.证据合法性审查。包括两方面:
一是证据审查指引。证据审查智能辅助系统全面总结梳理毒品犯罪案件办案中常见的合法性审查重点内容,对毒品犯罪案件常见证据,列出若干项重点审查部位进行标注,引导审查,帮助公诉人快速、准确审查合法性。例如:对于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应审查讯问人员、时间、地点、是否翻供等;对于毒品案件的物证,应审查查获的毒品的外表、形状、来源,毒品的种类、数量等;对于毒品案件的鉴定意见,应审查送检材料是否系案中的毒品,毒品鉴定的取样是否合理,鉴定结论部分与刑法分则所列毒品的名称是否相符;对于毒品案件中侦查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应审查是否有侦查人员的签名,是否有出具情况说明的单位盖章,破案经过、自首立功的情况说明的内容是否翔實。
二是非法、瑕疵证据智能审查。证据审查智能辅助系统事先梳理毒品犯罪案件常见的证据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毒品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定的8类证据分别进行瑕疵情形梳理,整理出证据非法、瑕疵情形。在毒品个案公诉证据审查中,智能辅助系统可自动整理案件证据瑕疵类型,并与在案证据一一对应,供检察官人工对照审查。对于检察官人工对照后,仍然没有提起充分认识的非法、瑕疵证据,系统可自动审查并作出提示预警,提示某一在案证据存在的瑕疵以及作出此种判断的法律法规依据。
2.证据关联性审查。审查判断公诉环节在案证据与毒品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联系。证据审查智能辅助系统自动识别提取进入公诉流程的毒品个案中的证据摘要、定罪量刑要素,并进行单一证据与案件定罪量刑要素的逻辑关联性分析,以及基于单一证据关联性分析之上的全案证据关联性分析,判断案件证据链完整性。
3.证据客观性审查。该部分主要是对矛盾证据进行再识别。证据审查智能辅助系统在自动筛查毒品个案证据时,发现在案证据存在无法组成完整证据链矛盾时,主动向承办检察官发出警示,并呈现出证据矛盾点,供检察官判断。对于具有多个矛盾点的,系统将根据矛盾情形的强弱,以不同的颜色呈现矛盾点。
4.结论性判断。证据审查智能辅助系统将以毒品案件个案证据链要求作为证明标准,对侦查机关移送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达标进行判断。如果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满足了系统中默认的毒品个案事实认定需要的证据链体系,那么系统就认为该案公诉证据证明初步完成,并推送给承办检察官最终确认;如果移送的毒品个案未达到证据链体系要求的,系统则作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警示判断,并提示办案检察官,同时将案件证据缺口明示出来,列出需要补充的证据提纲。
(二)支持监督模块
支持监督模块包括信息采集、法律智库、文书编写以及诉讼监督4个子系统,该模块主要是为证据审查模块提供法规案例支持、简化案件输入、跟进诉讼监督等功能支持。
1.信息采集。证据审查智能辅助系统可实现犯罪嫌疑人信息和案件事实信息的自动采集,从而节省检察官录入案件信息的时间。在侦查机关提供毒品犯罪案件电子卷宗的情况下,系统可自行采集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曾经有无毒品犯罪前科记录、强制措施情况、辩护人信息等;系统可直接从侦查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中自动识别提取移送审查起诉的毒品犯罪的全部案件事实信息。
2.法律智库。证据审查智能辅助系统支持搜索各类毒品犯罪案件法律法规,全国范围、省级范围内的毒品犯罪案件公诉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法院的公开裁判文书等,并具有在线学习能力,可根据最新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更新自身知识库,为自身精准判断毒品案件公诉证据提供合理性基础,也为承办人提供强大智库服务。同时,系统可实现实时类案推送,根据检察官审查毒品犯罪所确定的定罪量刑证据要素,自动、快速、精准匹配全国范围内和本地的相似类案审查情况。
3.文书编写。证据审查智能辅助系统可根据证据事实的审查判断情况,自动生成符合法定格式规范的毒品案件公诉环节审查文书,文书中的内容来源于办案检察官之前所做的证据审查判断工作。所有文书生成完后,系统可进行文书智能校对,具有智能纠错、常用词管理、自动排版等功能,辅助检察官核对文书错漏。
4.诉讼监督。证据审查智能辅助系统可实现纠正违法和“三书对比”两项功能。纠正违法部分,系统可自动列出毒品案件公诉环节审查确认的违法证据及法律依据,经办案检察官核对后,可一键生成纠正违法通知书。“三书对比”功能是指系统可将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从证据事实认定方面进行比对,自动标注三类文书中证据认定不一致的地方,供办案检察官审查有无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