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药品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2020-06-05
江淮法治 2020年4期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9日,天津市南开区某大药房张贴的宣传海报中将普通药品“抗病毒丸”和“清热解毒胶囊”虚假宣传成“抗新冠肺炎、流感,预防和治疗良药”。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疫情防控专项督查时对该药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核实,截至检查之时,该药店已通过此种宣传方式,共计销售“抗病毒丸”和 “清热解毒胶囊”3584盒。
【评析】
该药店存在对其销售的药品作虚假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2020年1月31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市南开区某大药房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特别是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打击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好市场经营秩序显得尤为重要,它有利于减少群众不必要的恐慌,增强人民群众战胜疫情的信心;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竞争机制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要严厉打击各种虚假宣传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