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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点校成果著作权研究

2020-06-04孙启瑞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14期
关键词:著作权

孙启瑞

摘 要:点校是指对古籍进行校订工作的简称,点校的主要任务是对古籍进行编辑及再加工,使之成为科学、通俗易懂的出版物。近年来,学界对古籍点校成果的著作权颇有争议,也使得司法实践中古籍点校成果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对古籍点校成果的著作权进行研究并提出保护著作权的建议。

关键词:古籍点校成果;著作权;《寿光县志》

一、古籍点校成果的著作权分析

(一)古籍点校成果的独创性

我们对古籍都不陌生,古往今来、历朝历代的书籍都可称之为古籍。由于岁月久远,许多古籍都存在缺页、未注标点、文字上错讹疏漏等各种情况,为了方便读者阅读、恢复古籍的本来面目,便产生了古籍点校这项工作。现阶段我们所阅读的古籍文本大都是经过专家学者点校过的,这些古籍文本版本各异,质量也参差不齐。古籍点校,实质是点校工作者对古籍的重新整理。点校工作者要在古籍文本的基础上,凭借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结合其他大量史料,按照当下习惯性文字和标点规范,为相关的古籍划分段落、校勘标点及文字上的讹误、重新组织语言并记录下来,形成全新的古籍点校成果。古籍点校成果的质量会受到点校者文化水平、专业功底及客观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从校勘而言,要经历几次复杂的对比、考证和思考判断过程,要查阅原著之外大量的典籍文献;就标点而言,会因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形成不同的标点方式。这些劳动体现出点校工作者独立思考和创造性,是对古代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工作,从而使古籍点校成果具有独创性。

(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艺术、文学和科学领域内的那些具有独创性,并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寿光县志》侵权案及其争议焦点

(一)《寿光县志》侵权案概述

《寿光县志》侵权案原告李子成于2008年6月开始对民国版古籍《寿光县志》进行点校。在点校过程中,葛怀圣于同年10月知晓了这一事实,随后提出想要与李子成共同整理,李子成对合作表示同意。2009年9月,二人因点校古籍观点和个人见解等方面出现了很大的分歧而停止继续合作。2010年9月,李子成独立完成了《寿光县志》校注本第四稿的再创作工作,并计划对完成的成果印刷出版。葛怀圣得知此消息后,对李子成表示想要按成本定价出版300本,李子成以让其过一遍稿子的目的将《寿光县志》校注本第四稿递交给葛怀圣。在此之后,李子成始终未得到满意结果,对该书继续进行点校,而未进行出版。直到2011年5月,李子成发现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已被葛怀圣正式出版,于是李子成以葛怀圣侵害其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为由与葛怀圣对簿公堂。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级人民法院均对案件持相同意见,认为涉案古籍点校本可以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最终判定葛怀圣侵害李子成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再审的判决首先肯定了涉案古籍点校本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其次认为涉案点校行为虽然是以遵循原意为目的,但是对原文含义的推敲和分段等仍然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再次认为该表达的方式多样,不是唯一或有限的,且不同点校人因个人水平、技巧和理解的不同,在点校时融入了自己的个性选择,最终得出的结论为点校成果,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本案争议焦点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首先是涉案文本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是著作权的归属。

1.古籍点校的成果是否应认定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古籍点校工作是对古籍进行编辑和再次加工,使之成为符合现代阅读习惯的通俗类出版物,故本案所涉及的文本,即《寿光县志》的点校本,其属性就是古籍点校成果。正如前文所述,古籍点校成果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的著作权法所称之的作品的要件要求,因而形成新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持有不同观点的学者认为,古籍因年代久远,已经超过了所谓的著作权保护时效,并且认为所谓的点校不过是对古籍标点的加注和段落的翻译,有很大程度的统一性,如果承认其著作权,反而不利于其传播,会造成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垄断性局面,进而影响公众利益,因此古籍点校成果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笔者认为,中华传统文化历史悠久,自先秦以来诸子百家各有立说,儒家经典更是源远流长。现代人对古文字句的理解常有天壤之别,比如一個“天”字就有近十种解释,再加上汉语造字、造句和使用上的特殊性,许多形近字、同音字、假借字、异体字使得古籍文本在流传过程中的文字产生混淆,因此,中国古籍点校的取舍空间很大,为形成不同表达提供了可能,在这一点上必须从我国传统文化的特色出发,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古籍点校具有统一性。知识产权旨在激励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除此之外,尽管我们知道著作权法只保护对智力成果进行的有形的表达,不保护个人思想内容,但是一个人的创作性表达的过程不可避免地脱离不了某种思想的反映。换句话说,作品创作性表达的过程中兼具了形式和内容,这也可以算是对表达的一种界定。因此,只有将古籍点校的成果认定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才能真正达到创造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二者相平衡。

2.点校成果能否将其归于演绎作品

一审法院认定《寿光县志》的点校本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之后,进一步将其归于演绎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12条给予保护。法院的思路是“整理”作品即可产生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从《著作权法》第12条的条文本义来看,“整理”与“改编、翻译、注释”并列,应与其具有类似的含义,改编、翻译和注释都会加入演绎者的独创性表达,从而形成新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演绎作品。只有包含独创性的演绎作品才可享有著作权,并且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应归“整理者”或“改编、翻译、注释者”所有。由此判断,点校成果与翻译作品一样都是演绎作品,点校成果是对古籍原文的辅助性理解成果,融入了点校者的智慧结晶,即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绎作品,其著作权应归属于点校者本人。而普通的整理作品,例如将已逝名人的众多作品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成集,因不具有独创性而不能具有著作权,更谈不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三、对于古籍点校成果的著作权保护建议

古籍的流传可以激励一代又一代人认识、了解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古籍的传播就是促进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发扬,而古籍点校成果在促进古籍的传播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保护古籍点校成果尤为必要。

(一)培养古籍点校工作者的版权意识

古籍点校工作者要重视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应该在对自己的点校成果开发数字化产品的同时做自己的数据库和电子文本,使自己的点校成果准确化、规范化,从而取得大众的认可,避免自己的点校成果被网站泄露和不法出版者所窃取;同时,也要进行自我约束,不能随便借鉴和抄袭其他古籍整理者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加强古籍点校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

依据《著作权法》加强古籍点校作品的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表示权利个体可以凭借对社会某种资源的占据依法获得私权利的绝对性保护。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赋予古籍点校作品著作权足够的监督和保护。

(三)加大依法执政的执行力度

行政部门必须对于侵犯他人点校成果的个人或团体依法追究其责任,从而避免因执法力度不足而导致古籍点校出版领域出现混乱现象。

(四)利用行政段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力度

首先,要提高古籍点校创作者的资质要求,從而提高古籍点校成果的整体质量,避免鱼目混珠。其次,可以借鉴西方的做法,将古籍作品的版权集中管理。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古籍整理侵权问题,同时也更加便于古籍作品的分类管理,从而保护点校作者们的相关利益和成果,从根本上减少侵权盗版的现象的发生。

结语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古国,从古代流传下来的古籍文献数不胜数。通过点校古代文献典籍的内容得以再次揭示,由此呈现出的“作品”更通俗易懂,它关乎我们国家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传播和弘扬,对人文学科研究和考证史实等诸多方面都有促进作用,具有不可代替的意义和作用。综上所述,承认古籍点校成果具有独创性并依法对古籍点校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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