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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与对策

2020-06-04崔一帆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走私公安机关犯罪

□崔一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文研究的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案件是指通过借助互联网,在网上走私武器弹药而构成本罪的案件。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互联网的出现一方面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另一方面也推动了传统犯罪的转型。传统犯罪与互联网的相互联结给侦查机关和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挑战。

一、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方式和特点

现实生活中,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监管,提高走私活动的成功率,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式和手段。

(一)网上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主要方式

传统走私大多是线下走私,借助于传统的联络方式、现金或转账方式以及线下交付来完成。而网上走私,从物色客户,到达成意向,收款,发货,全部都通过网络完成,买家和卖家几乎没有见面的可能,即便是卖家的上下线之间,其联络和交接也都是在互联网上完成,很少或基本不涉及线下的接触,大大增加了走私活动的隐蔽性,给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1.依托现有的购物网站交易

根据2019年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6.10亿,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5.92亿。如此庞大的网购人群,推动了网购平台衍生和发展,有的平台入驻商家数达十万,其中不乏外表鲜亮,私下却从事走私活动的店铺。卖家往往通过在店铺里陈列正常商品的图片介绍中使用“黑话”或者“行话”的方式来吸引买家的注意,如把枪称作“狗”,把子弹称作“狗粮”,然后通过平台自带的社交软件进行沟通并达成交易。面对此类走私方式,平台和公安机关很难进行有效监管,给公安机关发掘线索和开展侦查带了不小的难度。[1]

2.利用QQ等聊天工具达成交易

QQ、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便捷、私密、操作简便,正好满足了网络走私犯罪分子的需要。一方面走私分子通过这些即时社交通讯软件的自带功能,如摇一摇、漂流瓶、附近人等向不特定的人群散布走私信息,吸引目标客户;另一方面这些社交网络平台目前都自带了网络支付功能,走私分子通过这些社交工具进行交易,并与客户保持联系,便于以后长期进行沟通。

3.利用论坛或者信息发布网站进行交易

当前,论坛已然成为了部分犯罪分子相互交流经验、沟通交易、通风报信的重要方式。走私分子在论坛上的各相关领域发布犯罪信息,吸引所谓“志趣相投”的人,从而形成走私犯罪集团或者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链条。网络监管部门对这些违法信息的发布监管不力,甚至有的论坛平台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将监管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导致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的信息大范围传播,犯罪率居高不下。上海海关曾查获一起特大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案件,其中卖家、买家以及中间人都是某网站军事论坛的会员,熟识之后买家通过中间人进行沟通,敲定交易事宜,购买大宗武器弹药,由卖家从境外发货至境内。

(二)网上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案件的特点

如图1所示,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年至2018年已审结案件进行查询和整理后,搜集到此类案件共34件,涉嫌通过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共92人,涉案枪支587支,各类弹药共计47044发。笔者对所搜集到的数据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总结出此类案件存在的基本特点:

1.从发案数量来看,犯罪数量先增后减

从统计数量以及图1中可以看出,自2013年开始,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数量逐年上升,并且上升的幅度逐年增大,仅2016年全国法院宣判的案件数量,就是2013年全国判决数的5倍之多。但是,从2016年之后,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案件的数量开始减少。笔者通过搜集资料发现,鉴于2016年之前国内走私活动愈演愈烈,2017年,在积极参与公安部“缉枪治爆”专项行动的同时,海关总署部署开展了名为“国门利剑2017”打击走私武器弹药专项行动,仅海关缉私部门立案查处走私武器、弹药案件就有255起,有力地遏制了全国范围内的武器弹药走私现象,之后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决定将联合行动常态化,这样对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活动所带来的打击在之后两年的案件数量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图1 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犯罪各年份案件数量

2.从发案地域来看,沿海和偏远地区偏多

从图2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全部34起案件中,发案地位于沿海地区的就有16起,几乎占据了半壁江山,其中以广东省最甚,仅广东一省的判决数就高达10起,且主要集中在深圳地区,由深圳海关查获后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而偏远地区如云贵川以及广西等地的发案数也有10起,案件集中发生在与他国接壤的省份,这些省份的国边境线较长,边防部队和缉私机关难以做到全面控制,给走私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沿海和偏远地区的缉私压力之大可见一斑。

图2 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犯罪不同地区发案数

3.从犯罪主体来看,作案人学历普遍偏低

根据图3所示,在全部被判决的92人中,本科及以上学历有30人,研究生学历仅有1人,而初中及以下学历有53人,占被宣判人数的57.6%。学历普遍偏低,没有接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是犯罪分子漠视法律,铤而走险的主要原因。由此可见,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走私分子整体学历不高,从事走私主要还是为了获取利益,而30名本科以上学历的走私分子,大多数都有正经职业,并且家境优渥,根据判决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部分可以发现,他们从事走私并不是为了获取利润,更多的是枪械爱好者或者军迷出于对枪械的沉迷而铤而走险。

图3 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犯罪分子学历分布

4.从犯罪对象来看,走私物品以整枪和弹药为主

通过对图4以及对34起案件中经公安机关鉴定的武器、弹药种类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被判决的34起案件中走私分子共走私枪支587支,其中制式枪支180支,气枪182支,仿真枪225支,枪械零部件2207件,各类弹药达47044发。我国是世界上枪支管控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除了军队、公安机关和特殊群体(如射击运动员、经授权的狩猎员)可以使用枪支以外,普通民众不能合法持枪。但仅从破获和宣判的案件看,六年间走私入境的枪支和弹药数量就如此之大,必须引起我们的深思。

图4 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的种类与数量

5.沟通工具以境内社交软件为主

通过图5的数据可以发现,在全部案件中,16起是通过腾讯公司的社交软件QQ进行沟通,9起通过淘宝。另外还有2起案件中走私分子通过边境线非法出境,在境外购买枪支后又返回国内。而通过境外社交软件如line、Twitter和WhatsApp的仅有5起。因此,要想有效控制网上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活动,就必须注意对境内社交购物软件的控制和排查。而境外社交软件的使用,由于受到侦查权力的限制,目前还难以有效应对。在未来对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控制和预防中,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同时依靠国内科技公司的技术力量,共同应对。

通过对全部34起案件进行梳理,我们基本掌握了近年来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现实情况和基本特点。

图5 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沟通渠道分布

二、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案件侦查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一)传统侦查思维的禁锢

应对传统走私的侦查方法中,往往是先发现走私物品,然后由物及人,通过物流信息查找发货人或收货人,固定相关人员后,再进一步深挖犯罪,从而揪出犯罪集团或牵出犯罪链条。而在网络走私活动中,走私活动的手段多种多样,仅仅依靠由物到人的传统侦查方式,难以及时发现和应对可疑线索。传统侦查的思维和方法并非在涉及网络犯罪时毫无用处,但是其自身存在一些先天的欠缺,导致在网络侦查中会出现一定的水土不服。因此,创新侦查技战法,突破传统侦查思维,与时俱进地开展侦查工作迫在眉睫。

(二)预警反应机制滞后与线索来源有限

针对网上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活动的预警和反应,主要体现在情报方面。要想在犯罪活动初期就掌握走私犯罪集团和犯罪分子的一举一动,就必须及早获取相关情报,并进行整合和分析。目前我们对于情报的来源还主要是依靠其他有关单位的移交,民众的举报以及安插特情。而对于新时代的电子信息情报,包括公安专门的情报网和社会资源情报,公安机关仍未能进行有效的利用,导致了对网上走私活动的反应机制不健全和预防机制不到位。

传统的缉私工作主要依赖于海关等监管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通过对申报过关货物进行开箱检查,从而发现犯罪线索,属于海关管辖范围的,海关缉私部门着手进行调查,不属于海关管辖的,移送地方公安机关侦查。但在实际工作中,海关每天申报通关的货物远远超过海关实际可以承受的吞吐量,对每件货物进行核查并不现实,只能采取抽样核查的方式,这样的核查方式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遗漏,从而让走私物品侥幸入关。此外,公安机关另一个获取线索的方式是民众在日常工作或生活中发现有走私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无论是缉私部门移送还是民众的举报案件,线索的获取都具有鲜明的被动性,严重影响了各级公安机关积极主动精神的发挥。

(三)线上活动取证难度大

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案件线下活动的侦查和取证,与针对传统走私活动的侦查和取证并无明显不同,但是针对网络物证的发现与提取,是一种全新的方式。通过网络进行走私活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作案方式:

(1)依托购物网站,以暗语方式进行非法贩卖;

(2)架设专门的销售网站进行非法贩卖;

(3)利用QQ群在网上发布贩卖枪支的信息并进行联络沟通;

(4)利用论坛或信息发布网站在网上发布有关贩卖枪支的信息;

(5)熟人介绍客源,网络工具沟通议价等。

这些方式都会产生大量的电子数据,包括文档信息、日志记录、通信信息、转账和银行信息、物流信息以及网站源代码信息等,针对这些电子数据的提取,既需要有专门的数据提取设备,也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同时还需要有专业的数据提取和分析人员,缺一不可,客观上加大了电子数据的取证难度。[2]

(四)资金查控难度大

在网络走私活动中,走私集团和走私分子往往通过多个账户进行交易,而走私集团的组织架构和走私分子的身份确认又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通过账户对资金进行查控和追踪比较困难。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其所掌控的多个账户进行重复转账或分散转往其他账户,最终转往境外,以逃避监管部门和侦查机关的追踪。此外,走私犯罪活动并非是一种只涉及单一罪行的犯罪,往往还会涉嫌到洗钱,犯罪分子通过和地下钱庄相勾结,将犯罪所得安全转出。

三、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加强情报交流与共享,畅通线索来源渠道

1.健全和加强网络情报交流机制

相较于传统走私活动而言,对于网络走私犯罪的侦查更加需要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尤其是加强情报的交流共享机制。仅仅依靠公安机关来对网络走私进行发现和控制是不切实际的,除去公安机关繁重地日常勤务的拖累,专业人才的缺失也使得公安机关的情报提取和分析存在较大缺陷。目前各地各部门通用的情报交流机制,都是在案件发生后,一方提出情报交流的申请,其他部门才会传送有关信息和线索。这样一来,案件的侦查工作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因此,应当建立起积极主动的网络情报共享交流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优势,在相应的工作领域发现和搜集相关情报,并通过共享平台,及时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共享交流,对于涉嫌犯罪的,将情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侦查。一方面减少了公安机关的工作量,推动公安工作向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威慑力度,对于有效减少违法犯罪活动有重要意义。

2.重视特情建设

2013年至2018年,全国共宣判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案件34起,服刑人员92人,除此以外,还有大量有关人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免于刑事处罚。这些人中间,有不少人都有条件再次接触走私武器弹药的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对于其中的易改造分子,可以考虑将其发展为特情人员,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针对个别性质恶劣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发展专案特情,通过直接打入走私犯罪集团、犯罪组织或贴靠犯罪嫌疑人,获取有关情报线索。另一方面,出于长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考虑,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建立阵地特情,以便于控制和及时发现犯罪线索。特情的利用对公安工作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合理有效地使用特情,是公安机关提高工作效率,针对性打击犯罪的有效途径。

(二)建立健全协作机制

1.建立各部门、各地域和境内外的协作机制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仅仅依靠公安机关有限的警力和资源是不现实的,也难以形成持久的威慑。因此,公安机关需要与有关单位、相关地域以及境内外积极沟通,开展侦查协作。一般来说,走私犯罪如果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则由海关缉私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如果发生在监管区之外,则由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负责。但由于通过走私进口的武器弹药的流向十分广泛,仅靠某一地域或单位的侦查力量远远不够;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异地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联系当地公安机关(海关缉私部门)。[3]此外,走私活动往往在边境地区进行,这时也需要联合边防部门进行侦查,因此需要进行公安机关与各部门和各地区的侦查协作。同时,通过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活动必定会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国与国之间法律制度和进出口规定的不同,在国外收购武器弹药后,通过多种手段向国内运送,这就需要出口国的主管当局协助查明枪弹来源,以此完善证据链条,因此有必要开展国际间的侦查协作。除此以外,公安机关还需要加强与银行、物流企业的协作,及时获取线索,展开侦查。综上,要想对通过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合围打击之势,就必须要依法依规大力推进地域间、部门间和国际间三个层面的侦查协作。

2.加强各警种之间的侦查协作

从对走私入境的武器、弹药进行查处而言,需要海关缉私部门先行进行线索的甄别、研判和确认,进而采取下一步行动。但是海关缉私部门的技术力量和资源与公安机关相比比较薄弱,需要依靠地方公安机关的侦查资源,例如动用技术侦查及网络侦查手段定位嫌疑人,通过大量户籍信息以查找收货人,摸清地下钱庄的情况以查明资金流向,这些都必须依靠公安机关的刑侦、经侦、技侦、网侦等部门的通力配合,因此需要进行警种间的侦查协作。[4]

3.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合作机制

公安工作中的专群结合是指将公安机关的专门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积极协助结合起来,将公安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精神结合起来,公安机关起到主导作用,引导教育人民群众配合公安工作,协助建立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落实专群结合的警民合作机制,一方面能巩固专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另一方面也能使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公安工作,主动发现并报告所居住社区的违法犯罪活动,将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三)强化、优化案件处置过程

1.确定组织框架和嫌疑人

对于涉嫌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案件,针对其区别于传统走私的特点,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创新技战法,改变传统的侦查思路和模式,线上线下结合且主要是通过网络开展侦查活动,确定走私集团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结构,确定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伺机实施抓捕。

2.及时查控资金,果断进行抓捕

通过网络进行走私活动,买家和卖家一般不会直接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主要通过社交软件进行,然后通过电子银行或者社交软件的支付系统进行支付,再通过邮寄等渠道交付货物。对于通过电子银行或者网络支付系统进行转账的,要及时与银行方面取得联系,开具相应的证据调取清单和协查书,请银行进行协助调查,查控资金的流动方向,查明资金链所涉及的每个账户和户主,查清这些人与走私集团的关系。货款的交付是走私活动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也是走私分子最关注的环节和最必不可少的步骤,紧盯这一环节的动向,对于侦查活动有着重要意义。对于有可能将资金转往境外的账户,要及时办理冻结手续,防止资金外流。

在查明主要犯罪事实,证据确凿,走私集团的组织架构和主要嫌疑人身份都已经清楚的情况下,就可以动员组织警力进行收网。因为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其组织的聚集地可能分布在全国各地乃至境外,因此有必要协调各区域警力以及与境外警方合作,同步进行收网,防止漏捕,同时也要注意在线上对走私集团的走私痕迹进行固定,形成证据。线上线下同步,形成强大的合围之势。

3.及时提取网络和电子证据

在将走私分子抓捕归案以后,要对犯罪分子的居所进行详细的搜查,对于发现的枪弹和零部件要及时送检,确定发现的枪支是否具有杀伤力,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枪支的特点,以及枪支的种类是制式枪支、气步枪还是仿真枪,确定零部件是否能够装配成完整的枪支,确定弹药的类型,这些对于走私分子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对于在现场发现的走私分子所使用的电脑、智能手机等电子设备,要及时提取其中相应的证据,包括使用的主机中的各类文档信息,网站的日志记录,通信信息,支付宝转账和银行账号信息,物流信息,网站源代码信息,智能手机中的即时通信和网络转账信息等,尤其要注意对计算机磁盘进行细致的鉴定,特别是经过加密或者“修改”隐藏处理过的文档,以及删除的文档,其中很可能就包含着走私分子想要隐藏或想破坏的关键性证据。

四、对网络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建设专业力量,对相关案件进行专门办理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走私犯罪逐渐变得常态化和日常化,而出于对利益的不断追求,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形势也必将越来越严峻,犯罪手段和犯罪的方式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变化,这都在考验着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的工作水平和应变能力。在这种情势下,公安机关传统的案件侦查模式就显得有些滞后和难以应付。面对日益猖獗的走私武器弹药犯罪,公安机关可以设立专业化的侦办队伍,参照案件专班的办理模式,集中侦查人员、技术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对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办理,这样既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资源,又便于积累案件办理经验。[5]

(二)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监督检查

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和组织、领导、参加涉枪涉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嫌疑人等一批重点高危特殊人群,除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其刑期都将逐渐结束,这些人最终都将会回归到社会并且重新开始新的生活,他们是否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再次进行武器弹药的走私犯罪,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基于管控和预防犯罪的需要,一方面派出所的辖区民警要不定期上门寻访,了解这些重点人员的思想动态,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安抚他们回归正常生活,防止重新犯罪,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网监部门也要加强对这些人线上线下的监督和检查,包括他们的外出记录、上网浏览记录、聊天通讯记录、发帖记录等等,及时发现犯罪苗头并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

(三)加强对物流快递、电子商务以及通讯行业的监管

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得知,在已判决生效的34起案件中,通过邮寄渠道传送货物的共有28起,比例高达82.3%,由此可见物流快递业已经成为了走私的重灾区。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国内物流快递企业对于承运货物的监视管理责任,做到实名登记,可疑物品要及时开箱检验并且报告有关机构,尤其是跨国业务,更要注重履行相关的排查义务,将危险源拒之于国门之外。同时在国家层面,也应当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物流快递企业的监视检查义务,对于拒不履行义务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的企业要给予相应的处罚。此外,也有9起案件是通过淘宝等购物网站进行的交易,而几乎每起案件中都用到了社交软件或其他通讯方式。因此,在加强对物流行业审查的同时,也要从源头上防范好武器、弹药的走私活动。公安机关要联合工商部门和工信部门对电子商务领域进行必要的检查,督促电子商务公司自查自治,对涉嫌违法的店铺及时予以关停并报告公安机关,通讯社交软件公司也应当设置关键词提醒,积极发现和制止使用暗语在通讯软件进行交易的双方,确保将走私活动扼杀在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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