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应用及优化
2020-06-03林媛媛
林媛媛
摘 要:2016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包括《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竣工决算办法)、《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成本管理规定),于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具有指导性的意义。目前关于基本建设三个财务制度已执行了三年多时间,本文根据多年基本建设财务经验,阐述新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体会,并结合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反思,有针对性提出了优化措施及具体应用。
关键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体会;优化
2016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的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是新形势下我国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非常重要的指导性政策,对基本建設财务管理及行为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规则》以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运行轨迹为逻辑顺序,包括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建设成本、竣工财务决算等十个方面的规定,涵盖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全过程,搭建起基建财务制度框架,《竣工决算办法》和《成本管理规定》两个配套文件在《规则》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细化,把成本管理和竣工决算这两个基建重要环节在财务实务中操作讲清楚说明白,有助于财务人员的实务工作,是对《规则》的补充。
一、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体会
1.明确结余资金的处理
结余资金的处理是本次《规则》中修订力度最大的部分,不仅调整了结余资金的认定范围,也规定了结余资金的处理方式。
(1)结余资金的认定。新《规则》明确项目结余资金不包括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规定是伴随着我国增值税政策应运而生,02年颁布基建财务规定时,我国施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政策,凡购置和建设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不得抵扣,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的不断深入,只要业务真实、票据合法即可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这就使得项目预算资金和项目会计核算账面价值产生差异,新规则允许这种差异的存在,结余资金不能简单使用建设资金来源扣减建设成本,而是应考虑进项税额的存在,由建设资金来源扣减建设投资额得出。这个认定符合新增值税改革下的基本建设财务核算。
(2)结余资金的处理。《规则》规定项目结束后,应当按照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剩余建设资金并上缴给财政。这里所指的剩余建设资金就是结余资金。目前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既有国拨资金投资,也需要配套一定的自筹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时如果没有按照配套的自筹资金实现资金到位,结余资金就必须按照比例上缴财政。举个例子,某事业单位向国家申请一基建项目,概算批复总投资金额为1000万元,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比例为4∶1,项目结束后该单位实际到位资金900万元,财政资金已到位800万元,而自筹资金仅100万元。《规则》提出的剩余建设资金就是结余资金,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比例上缴财政部门,即上缴结余资金为800?000祝?00100)=80万元。新规则明确了自筹资金的使用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申报概算时多方认证、实事求是,在项目执行时加强对自筹资金到位问题的重视。
2.明确质保金的替代管理
新《规则》说到,建设合同中“可以”约定预留5%的质保金,并允许使用银行保函代替质保金。与原《规定》的“必须”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保金,有两个亮点:一是质量保证金的比例由“必须”改成“可以”;二是新规则允许使用银行质量保函代替质保金。这个差别体现了政府从管理向服务转变的新理念,减少了施工单位资金的压力,也增强了建设单位国拨资金的使用效率。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资金原则上是在预算批复后的两年内使用完毕,但按照原规定质保金需预留一年时间,降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新规则用银行保函替代,加速国拨资金的使用,使得基建项目有效运转。
3.降低业务招待费的比例
《规则》总则中要求基建项目应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成本管理规定》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个规定是十八大以后中央反对浪费提倡厉行节约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基建项目腐败的滋生,也人性化地要求“确需发生”则从严管理,在实务中指导作用显著。
4.明确建设成本管理
《规则》明确了建设成本中有七种不得计入建设成本,这个规定释放的信号是基本建设财务行为要侧重过程和手续的规范性、完整性、严谨性,不仅仅关注重大合同的支出,也要重视项目支出细节的记录,在基建实务工作中起到制约作用。
二、制度需细化规范的问题
新《规则》及两个配套制度对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行为进行详细、全面的规范,在实际工作中指导意义显著,但制度执行三年多时间,仍有一些事项需要细化和规范。
1.关于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的问题
新《规则》说到,项目建设内容只是单纯的设备购置的,不执行《规则》。关于这一条制定的出发点,本人认为,单纯的设备购置类项目相对简单,可不用按照基本建设复杂的流程办理,出发点是为了简化基建工作流程,但在实际工作中却使得单纯购置设备缺乏政策依据,操作起来模棱两可,比如规则的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问题,单纯购置设备项目不需要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意味着设备办理完竣工验收后就完成整个基本建设流程,项目的句号应在何时画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认为,单纯的设备购置项目可简化流程,但竣工财务决算应作为项目的终点线。
2.关于成本列支时点问题
(1)《规则》中明确了七类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其中有一条“符合验收条件3个月后发生的费用不得计入建设成本”,这条规定界定得不够清晰,“符合验收条件”存在主观判断色彩,比如土建和水工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可以是交工验收也可以是竣工验收,而设备购置符合验收条件可以是设备交付给使用单位也可以是整个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批复,所以“符合验收条件”判断存在主观性,本文认为以项目竣工验收这个明确的时点作为划分时点是可取的,竣工验收阶段发生的费用依然属于项目建设成本。
(2)《规则》中还明确一类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为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项目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需按工程项目定案金额扣除已收到发票的差额进“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同时挂“应付工程款”;二是根据设备购置合同和待摊投资支出相关合同金额扣减已列支出数進“设备投资支出”和“待摊投资支出”,并挂“其他应付款”;三是竣工财务审计在前,竣工验收在后,审计时需预估竣工验收的相关费用,并挂“其他应付款”。这三种情况存在是为了保证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审计时项目成本的完整性,但是在进项目成本时还没有发票。
3.关于项目资产交付的时间
《规则》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这对于单纯的建设(建造)项目而言是可行的,但是如果项目建设周期长、又包含建设(建造)和设备购置内容,设备购置完成在前,建设(建造)内容在后,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办理资产交付,可能距离设备购置完成的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甚至两年的时间,这中间的时间差将导致前期购置的设备资产不能及时入会计账,对资产造成三种影响:一是厂家将设备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再交付给使用单位,单位固定资产盘点时会形成账外资产,造成账实不符;二是实物资产已经被使用但是未能被计提折旧,造成单位利润需高;三是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将会在竣工财务决算阶段核对资产时面临困难。
因此,项目交付时间可否细化成资产实物和账务交付时间,包含建设工程和设备购置的项目分开办理资产交付手续,设备购置完成交付给使用单位后即可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三、结语
《规则》及两个配套制度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有三年半时间,对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具有显著的指导意义,是新形势下基本建设项目的一盏明灯,对自筹资金、结余资金、建设成本、质保金等的界定具有政策高度性和可操作性。当然,基本建设行为是广泛的、复杂多变的,在实务中仍存在一些亟须规范和细化的问题,本文提出几点感想,以期为基建财务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财务管理优化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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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莹.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新变化及适应策略.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7(02).
3.陈春侠.当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关注的几个重点.交通财会,2018(07).
(责任编辑:刘海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