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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业法律人司法监督功能的发挥

2020-06-03秦蕾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功能

秦蕾

摘 要:实践中,法学家和律师等职业法律人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案例非常普遍。职业法律人可以,也应当成为司法监督的主体。职业法律人有权监督司法实施,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确立公正观念、确立法学家在职业法律人群体中的核心地位,监督手段多元化以及专家法律意见书可以更好地发挥职业法律人的司法监督功能。

关键词:职业法律人;司法监督;功能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2-0153-01

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1]職业法律人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员,狭义上的法律职业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具体的职业。因为职业法律人中的法官、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已经就是司法监督的实施者。所以笔者认为,律师、法学家等其他类型的职业法律人对司法活动也应当享有依法监督的司法权力。本文中所称职业法律人,特指除法官、检察官之外的律师、法学家等其他类型的职业法律人。

一、确立公正观念

要使这类职业法律人较好地监督司法,首先须激发律师、法学家们的正义良知。李某案第一季,某著名的政法大学一些所谓法学专家学者精英们也在“监督”司法,他们不是伸张正义,而是为李某获罪判决的正确性提供所谓的“正当性”依据和“合法性”来源,判决第一天出来,第二天早上媒体的头版头条铺天盖地所谓的口诛笔伐,李某十恶不赦,这也许并非巧合。要想使律师和法学家们更好地监督司法,完全是出于他们内心对正义的追求。有权力的地方就必有腐败,孟德斯鸠认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监督必不可少,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阳光是最有力的防腐剂。”这就要求我们不畏权势,敢于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

二、确立法学家在职业法律人群体中的核心地位

法学家自古以来在理论和实务界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公元 426年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中,正式承认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和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法学家们不仅著书立说,而且“学说在罗马曾是法的自由解释者和渊源,这一直持续到帝国时代,对于拥有‘以君主授权解答问题之权力的法学家来说,他的意见只要不是忤逆的,均被承认具有约束力,同皇帝的批复一样,对于审判员具有约束力”。可以说,自罗马法以来,法学家在司法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即使到了现在,大学教授所撰写的鉴定仍然在影响着德国的法律实务界。”[2]“萨维尼清楚地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一个先进的法律制度中,法学家、法官和律师对于法律制度的建构起着积极的作用。”[3]

三、实践操作

1.监督手段:多种形式配合。职业法律人要更好的发挥监督功能,需要媒体的配合,采取互联网为主,报纸期刊杂志、电视等多种形式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如果案件要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判决书须在互联网上公布,但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一般当事人都是无所谓的态度。笔者在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就曾经办理过一件民事案件,法官当庭就这样问过双方当事人。可以说,判决书上网为人们监督司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途径,这已经为人们监督司法迈出了一步,对法官的专业要求将明显提高。

2.监督形式:专家法律意见书。《专家法律意见书》是指诉讼当事人邀请法律专家学者对涉讼案件进行分析论证,为法庭裁判案件提供法律适用意见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是在国外“法庭之友”制度的影响下逐渐形成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不会干扰司法公正,专家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做出的解释只具有学理上的意义。法律专家不是司法官员。他们不能审理案件,更不能对案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法律专家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的看法对案件的审理至多只有参考意义。事实上,社会生活中人们更重视权力的权威性,而较少尊重学术的权威性。司法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往往会对法律专家的法律意见做出判断,是否采纳,他们有权利也有能力做出选择。如果个别专家的错误法律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而导致错判,这固然是不幸事件,但是如果司法机关面对法律专家的正确意见不予采纳而偏要做出相反的判决,这才会真正导致司法不公正。司法是否公正会受到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人员自身素质与品格的影响,而不会受到专家的学术见解影响[4]。李某得到了5位法律专家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专案组在北京抓捕李某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急急忙忙找该专家法律意见书,结果还真在车上被他们找到。可见,专家法律意见书虽不具有直接的裁判效力,但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而言所具有的影响不言自明。办理本案的代理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已经参与了案件的直接审理,无须再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其他的律师、法学家群体以法律专家的名义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该专家法律意见书司法机关必须接受,意见书的内容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公开,司法机关最终的判决是否采纳意见书的观点,在判决书中必须要有详细的说理,尤其是不采纳专家法律意见书的观点,更要有详细严密的说理和论证。当然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的过程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对于恶意干预司法独立审判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98.

[2]  米健.当今与未来世界法律体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68-69.

[3]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9.

[4]  谢望原.“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是与非[J].中国律师,2001,(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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