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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2020-06-03李德志

金秋 2020年1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家政公司债务人

我母亲身患脑血栓,长期瘫痪在床。某家政公司介绍张某到我家做保姆,并收取了相应的保证金。然而自从张某到我家后,我发现母亲脸上、身上经常有伤。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我在家里安装了监控器。让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我母亲脸上、身上的伤都是张某所为。事发后,保姆张某被公安机关拘留,但我母亲因此所遭受的医疗费等损失至今无人赔偿。请问:我可以向家政公司主张赔偿吗?

读者:王格卫

王格卫同志:

你母亲所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家政公司主张赔偿。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了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基于家政职介行业的特殊性,家政公司应对推荐的家政服务员的道德、品行、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其介绍的人员符合家政服务员的基本标准及从业资格。某家政公司并未履行对张某的基本审查义务,致使你母亲身心受到伤害,其具有过错,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某家政公司收取了相应的保证金,据此可以认定,该公司在与你和张某之间,并非单纯的居间人(提供提立合同机会或媒介服务的中间人),而是既是居间人又是保证人。根据《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当张某履行债务不当时,家政公司应按约履行或承担责任。当然,家政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另行起诉,向保姆张某追偿,以挽回自己的损失。

(李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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